发票申请书(收集5篇)
时间:2024-07-04
时间:2024-07-04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大欠缺和不足。本文拟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恶意公示催告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1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五是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2恶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
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
1、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或者基于暂时占有资金的目的,恶意申请人独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之后,又以票据丢失、被骗等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法院无法知晓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无法核实,只能受理其申请,并予以立案。
2、之后,法院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但因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及时查阅核对法院公告信息的习惯和条件,或者由于公告地点和方式的原因无法知晓公示催告信息,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无法在公示催告期限内及时申报权利。
3、待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便依恶意申请人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领取款项。最后,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过且票款已经被领走。
分析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当前企业融资困难,部分企业企图通过公示催告,变相获取资金。加之民间票据买卖活动猖獗,为恶意公示催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并要求提供担保,公告的方式也存在局限,导致恶意公示催告的成功率较高。
三是现行法律仅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恶意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并无明文规定,加之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成本较低。
3法律完善及防范建议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之所以能够得逞,与现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两个严重漏洞有重要关系:
一是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规定过短,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0日,对具体期限并未明确。实践中,为尽快结案,大部分法院均规定公告期为60日。而汇票的到期日则相对较长,一般为6个月,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从经济角度考虑,为避免利息损失,大多数最后持票人往往是在汇票到期日时才请求付款。而只有在此时,最后持票人往往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的情况,但为时已晚,此时票款可能已经被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领走。正是因为公示催告期与汇票期限存在的时间差,才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能够得逞。
二是申请人的申请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不能紧密衔接。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汇票到期与否,只要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并公告,申请人即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确认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变更票据权利的内容,这违背了票据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意味着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而申请人居然可以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求到了这一期间的利息利益,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
为解决恶意公示催告案件频发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1、延长公示催告期,将公示催告期与汇票到期日紧密联系起来。除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下限不得少于60日以外,还应增加规定:“如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汇票尚未到期的,公示催告期延长至汇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无论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据到期时总要提示付款,这样就可以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到法院申报权利。因此时公示催告期间尚未届满,恶意申请人的非法企图就不可能得逞。
2、把付款请求日与票据到期日挂钩。规定即使法院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做出除权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这样一来符合除权判决不变更原票据权利的性质,二来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领走之时申报权利,从而彻底消除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诈骗的可能。
3、建立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提供担保的制度。如此一来,一旦出现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可以确保真正权利人利益不受损,也能够有效的降低不法分子实施恶意公示催告的动力。
4、加强法院实质审查力度,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是否为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进行重点审查。实施多样化的公告方式,建立法院与银行的衔接系统,完善全国性票据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网络公告平台。
一、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上的权利的消灭时效,即票据权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依票据权利人超过票据时效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为了控制商业信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照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票据时效与民法一般时效的关系:票据时效实行短期时效制度,超过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丧失。但票据关系的产生都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相牵连。因此为了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实质利益关系,在票据债务人实质占有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再依照民法一般的时效规定,请求票据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法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由于票据法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二年,自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次日起算。
二、票据的付款请求权的时效
票据权利即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且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票据法》对本票、支票的付款时间规定,不同于汇票,本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对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结算办法》第57条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行不予受理。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10日。对付款,《票据法》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对提示付款日起的始期计算,《票据管理实施》第26条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持票人因为超过期限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对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办理。
三、追索权的时效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被到期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对追索权的有效期间,《票据法》第17条也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法》第8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四、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期限
对票据的丧失,我国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制度,以挽救失票人的损失。《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对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挂失止付的期限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应维持3天。(二)在这3天里如果付款人收到法院关于失票人已到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公示催告的证明,则付款人应当等待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并仍应承担止付的义务。如未收到相应的证明,3天后应解除止付的义务。(三)付款人已收到法院的证明后,如果从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进一步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挂失止付应当继续维持下去,直到法院就票据权利作出最后的判决。
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如果遗失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由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票据法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无60日的公告期,有利于失票人较为迅速的获得票据付款。
五、关于票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间规定
《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支票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票据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票据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对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六、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称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尿素树脂胶、改性剂和固化剂,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9083.86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同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并在没有申请删除一般贸易报关单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册再次申报了此票货物。因此企业申请删除第一次申报的报关单,并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但针对《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海关规定了一个90天的宽限期(参见署令【2001】94号)。
1986年4月,申请人黎传雄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号码从9115至9174.1991年9月,黎传雄陪妻外出看病时,家中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公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而此时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要求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因黎传雄原持有的股票因被盗销毁灭失,证券公司不给其办理股票输入电脑手续。1993年2月,黎传雄向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在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黎传雄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股票被盗灭失公示催告。
「审查与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原则规定,决定受理了黎传雄的申请。同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部查验,黎传雄名下确有上述号码、数额的“真空电子”A股股票。1993年6月1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该公告并刊登在6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上。
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催告期间届满后,黎传雄于8月18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22日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黎传雄灭失的号码为9115至9174的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60股A股股票失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黎传雄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评析
会前,请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同时请与会人员在参加会议回执上签字按手印。
(完毕后)
同志们:
现在开始开会。
今天的会议主要是无记名投票公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出席今天会议的领导有:。参加今天会议的有我村党员和村两委干部、群众代表。
经清点,我党支部共有党员名,应到会党员名,实到会党员名,有表决权的党员名。按照上级要求,参加今天推荐会议的群众代表共名(含不是党员的村委干部)。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应到会党员在40人(含)以下的,到会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70%;应到会党员数在40人以上的,参加会议的党员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最低不能少于28人)]和群众代表数(原则上不能少于应到会党员数的20%),均符合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可以开会。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实行集中公开推荐的意见》精神,对农村入党积极分子实行集中时间、集中民意、公开推荐制度,这也是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农村党员队伍建设的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农村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新举措新要求。参加公开推荐是加入党组织的必经程序,公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没有内定人选,不是走形式、作样子,而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推荐真正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有能力、作风好、遵纪守法、孝敬父母、敬老爱幼的优秀青年选拔出来,在我村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当然,由于数量有限,不可能人人被选中,有人落选也是正常的;接受党组织挑选,选不上也不是什么不光彩、丢面子的事情。对于参加推荐的人来说,参与竞争并不是坏事,是对自己实力的检验,如果没有成功,要正视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为再次参与推荐打好基础。今天要特别强调一点,全村凡符合报名条件的村民,以后都要积极动员,积极报名参加推荐。对没有参加公推程序的,一律不得接收为预备党员。
下面,会议进行第一项,宣布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确定程序和条件。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实行"两推一公示"(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支部确定后进行公示),报党委审核。先由党员和群众代表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以及本人的现实的表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上报党委研究审核后确定。党员、群众推荐票数达不到半数以上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有违反计划生育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政策的,原则上不能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会议进行第二项,宣布申请入党人员名单及公开推荐名额。我单位共有名申请入党人员,分别是:,递交申请书时间:;,递交申请书时间:;,递交申请书时间:;,递交申请书时间:;,递交申请书时间:;……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每个村党支部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要求,经镇党委审批,本次我村从以上
名申请入党人员中公开推荐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
会议进行第三项,宣布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经支委会研究,确定本次监票人名,分别是:,计票人名,分别是:。
会议进行第四项,请申请人作表态发言。1、,2、、
3、,……
会议进行第五项,投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请工作人员发票。(没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要给发票,发票完毕,报告主持人发票结果)。请大家领到票后,先不要填写,介绍怎样写票(读一遍表决票填票说明)。
下面开始写票。
……
下面开始投票,先请监票人、计票人投票。
下面请工作人员引导党员和群众代表投票。
(计票人计票结束,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
会议进行第六项,计票。请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清点票数,并报告主持人)。经清点,本次推荐会议共发出推荐票
张,收回推荐票张,收回票数等于(少于)发出推荐票数,推荐有效。
下面,请计票人现场计票,监票人现场监督。
从得票情况看,有等位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会后,经公示和组织审核通过后,报党委审批备案,最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支部还要安排2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培养联系人进行重点培养。希望以上位同志珍惜机会,自觉加强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自觉加强对村党支部各项工作的支持,自觉加强与培养联系人的联系,积极主动地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积极参加村党支部开展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村党支部安排的各项任务,努力在发展经济、发家致富、助人带富等方面做出更大成绩,争取早日跨入组织大门。
今天的会议到此结束。对本次推荐会议有疑问的,可以向镇党委反映,联系电话:镇党委组织办29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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