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制度论文(收集5篇)
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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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流宪法学非主流宪法学宪法问题学科建设学术竞争
在中国宪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学人关注并致力于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这种倡导并实践的意义自不待言。[i]本文从学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的难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与文学、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等等。但是,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物质基础建设。
一、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主流宪法学
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的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来带动整个分支学科的发展,而外在的表现就是有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各自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对象。
就近五年中国的宪法研究情况来看,宪法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对宪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宪法哲学)、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解释学),以及从国家建设角度对宪法政治的研究(宪法政治学)。这三种研究构成了目前宪法研究的主流。大致讲来,其共同特征是关于宪法的规范性研究,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理论体系研究关注方法论、基本范畴以及宪法理论体系的解释力。[ii]构建宪法理论体系被认为是宪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而宪法文本研究的问题则集中在宪法文本的制定(修改)权力、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修改”的活动、[iii]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iv]宪法文本的解释、[v]宪法的实施或适用(宪法监督、宪法诉讼)。[vi]
对于一个学科建构而言,规范宪法研究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宪法学的独立和自治,形成宪法学专业的体系和术语。但是注重规范分析和体系化分析的宪法研究同样存在弊端,它可能带来的是宪法学共同体更排他的话语,宪法学知识的更自给自足,法学内部引证网络的更加增强,和宪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影响(或者“帝国主义”)的更成功的驱逐。宪法学研究发展与封闭同时进行。[vii]也正是由于从体系出发,或者更注重对语词和概念的诠释,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很多研究领域,宪法学者往往并没有发言权。比如,司法改革这个本属宪法领域的问题,却一直由法理学者主导研究的方向;[viii]而关于私有财产的入宪问题的讨论最早或者说最有影响的,不是宪法学者,甚至不是法学者,而是经济学者。而另一方面,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人员力量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又比较落后,远不如法学理论、民法学,甚至不如最为相近的行政法学研究力量。[ix]
有关宪法政治的研究不仅包括宪法学专业学者,还包括一些政治学者以及一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宪法政治研究,即是运用政治学的概念、思想来建构宪政主义,也带有很强的规范色彩。宪政更多的包含了宪法的政治权力构成以及宪法的政治制度理念,并反映在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务实的宪法政治研究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更多的宪法政治研究侧重于价值判断,比较理想化。强调宪法研究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研究的结合,研究宪法与法治、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x]进而,主张在中国宪法改革的过程中贯彻这些政治理念。[xi]在宪法的实施或适用中,宪法诉讼、或者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司法化都需要宪政理论的支持。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讲,宪法政治研究虽然是将政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但是却忽视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与实际情况相脱离。在我看来,宪法政治研究必须要回到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才会有意义,否则,不免会带上理想主义的色彩。
二、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非主流宪法学
相对于以上三个研究方向的主流宪法学之外,目前还存在着非主流的宪法学研究,比如宪法经济学和宪法社会学。这些分支学科的研究更多的带有社会科学的跨学科色彩。相对来说,研究群体很少,亦缺乏知识积累,因此学科发展比较弱。
宪法经济学研究的是,“不同宪法规则体系对经济的影响是什么?在个人只掌握有限知识的情况下,哪些宪法规则在协调个人的活动上对个人是有益的?特别是,哪些宪法条件最有助于确保竞争和创新?第一个问题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实证宪法经济学);而其余问题则属于规范宪法经济学的范畴。总的来讲,聚焦于宪法经济学已经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在既定规则之内作选择转向了在不同规则之间作选择。”[xii]目前,经济学界有一股力量是研究宪政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而中国法学界极少有人研究。
宪法社会学更关注如杉原泰雄所提倡的“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界目前更重视研究“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而“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研究是以解释论为中心的规范的宪法研究。杉原泰雄认为,过去日本的宪法学是以解释论为中心、与国民生活脱节的宪法学,它对探讨“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是极为消极的。正是因为这种宪法解释论没有把国民“放在心上”,与国民的实际生活脱节,自始自终只是从法学技术上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所以时至今日,宪法学仍没有能像政治学和经济学那样,在国民的心中得到一种亲切感。[xiii]这个基本判断是适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同冯象所云“它没宪法”。[xiv]
从方法论上来看,“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理论的宪法问题,归属于规范的宪法研究(宪法解释学)的内容。而“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经验的宪法问题,归属于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从这一立场出发,那么“一个国家也许没有系统阐述的独立的宪法理论,但它一定存在着宪法的问题;没有成文的宪法,也会有宪政的实践,有制度意义的宪法,或实在的宪法。因此可能进行社会科学的实证性研究”,这种研究更强调历时性,真正关心一个具体国家宪政发展的问题、实践和话语以及制约因素。[xv]
宪法社会学研究提倡实证的、经验的分析,关注社会问题。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宪法问题,但是社会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宪法问题。
宪法问题也并不必然与宪法文本相联系,并不以宪法条文规定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的标准。也因此,需要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去发现宪法问题。比如,基本权利研究中涉及“乙肝歧视”、“身高歧视”、“高考移民”、“迁徙自由”等这些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尽管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可以归入部门法问题,但仍然可以上升为宪法问题。
这是因为,所谓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来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是要看这个问题的现实影响力,这个问题是否在当下的这个社会中具有可争论的、重大的意义。社会问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构成宪法问题,但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却未必。比如,堕胎问题在美国就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在中国就不是。因为堕胎在美国涉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宗教观念,而在中国则成为计划生育,减少人口的一个普遍做法,为大众所认可,不存在争议的问题;族群对立问题在中国大陆不够成一个宪法问题,而在台湾地区目前已经是一个宪法问题。在当代中国,受教育权以及涉及各地高考分数线差异过大、高考移民、“齐玉苓案”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受教育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机会越高,相反,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失业机会越大,更容易陷入贫困而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xvi]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受教育权是一个宪法问题。
影响力的判断标准,只是宪法问题的构成的一个事实要件,构成宪法问题还有法律要件。而宪法问题并不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部门法来解决。宪法问题也可以是部门法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一种筛选机制将部门法问题选择成为宪法问题。我觉得这样一种分析对于目前宪法的私法适用问题(处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来说,是另外一种解读,[xvii]就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公私法划分的影响,因此,法学界包括法律界主张法律问题首先通过部门法解决,部门法解决不了才会成为宪法问题。在我看来,这样人为划分公私法来决定宪法适用可能是有问题的,重要的是,从问题出发,而不是从理论框架出发来选择问题,因此,从法律制度而言,是否构成一个宪法问题取决于具体国家的法律筛选机制。不是首先进行部门法归属判断,而进入由法律组织机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程序。比如,在美国,能够进入最高法院的case都能够成为宪法问题。而美国所谓宪法性问题如涉及经济规制、税收、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财产权等都是通过最高法院作出判例才发挥作用的。我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进而作出宪法性问题的判断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出现了有关宪法问题研究的知识分野(比如规范分析抑或实证分析),并有了比较多的知识积累,但是并不意味着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当然建立。宪法学分支学科必须加强学科制度,通过学科制度建设将这些不同取向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和人员组织化。
学科制度是支撑学科研究的物质基础。它至少包括四类范畴: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研究者及他们赖以栖身的研究机构和学术交流网络;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学术成果的公开流通和社会评价;稳定的基金资助来源。[xviii]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来看:从事中国宪法的研究者越来越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都有专门的宪法研究机构,有专业的中国宪法学会;能够培养宪法学的硕士和博士生,象中国人民大学还招收宪法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出现了专业刊物《宪政论丛》等以及各种评奖活动来评价学术成果;有诸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海外基金会资助研究等等。中国宪法学的学科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除去一部分传统分支学科如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等,其他分支学科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交叉学科特征。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除了要依靠宪法学的学科制度之外,还要看相应的其他学科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宪法政治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人类学分支学科制度也要依靠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的学科制度建设(当然本学科的知识积累也很重要)。但是,重要的是各学科之间沟通与融合。以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为例,该分支学科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宪法学和社会学双方的共同力量才有可能发展强大。
但是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最根本的是,分支学科制度体现出来的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包括其主张、活动和结构,它是对正统的挑战,是变革的力量。[xix]比如,以实证和经验分析为特征的宪法社会学就是对以规范分析为特征的正宗宪法学的挑战。而这种挑战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知识-权力关系”。由于规范宪法研究占据宪法学学科的主导,面对宪法学主流学科制度的霸权,专业的宪法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边缘地位。因为目前宪法学科培养出来的学者,已经成为学界的中坚力量,并在各自的研究机构形成学术梯队群。这些学者与所培养的学生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忠诚”关系,而不是学术上的相互竞争和批评关系。在这种“忠诚”关系的主导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老师与学生合署名以及尊师“祝寿”的现象。有研究表明,学术声望制度越完善的地方,给老师的“祝寿”活动要相对少的多。[xx]因为,通过“祝寿”等活动,可以变相提高与老师有关的一批人的声望,而这种声望恰恰不是通过其学术水平来提升的。在现有宪法学学科制度已经促成了一个独立强大的“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与主流宪法研究差异显著的分支学科研究,往往会被视为“学术越轨”和“学术异端”。具体而言,在课题资助、博士点评定、文章刊登等具体的学术生产环节,由于评审人往往仍是主流宪法专业训练的人士,相应的,从事与主流宪法研究对立明显的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分支学科的研究必然会被边缘化。
具体而言,还有以下问题:
第一,宪法学分支学科没有制度上的合法性。由于在教育部的专业名录中,宪法学卡连二级学科都不是,而是与行政法合称“宪法与行政法”作为二级学科。而作为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多数也没有列出来。由于专业名录涉及人才培养和资金投入,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先天不足。
第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要比跨学科的宪法学分支学科,更有建设的可能性。相比较而言,法律社会学要比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更为可能。因为,法学和社会学都是一级学科,都形成了各自的学科制度,知识体系和人才,而宪法学只能算上二级学科,在很多方面都不能与法学相比,因此,建设法律社会学的学科更具有可行性,而且重要的是,如果法律社会学的学科建设完善将会对宪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实际上,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宪法社会学更有理由纳入到法律社会学的分支学科制度中,成为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个分支方向,而没有建立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的必要。宪法人类学也是如此,它与法律人类学有更多的同质性,整体的(holistic)观念、比较分析和田野民族志调查,因此,应该成为法律人类学学科的一个方向,似无独立的必要。[xxi]
第三,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就是有自己的“专业同人刊物”,或称“旗舰刊物”(flagshipjournal)。它反映本学科重要的研究进展和前沿热点,预示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旗舰刊物和一流学者之间呈现相互优化的态势。一流学者借助旗舰刊物积累其符号资本,扩大学术影响,而旗舰刊物则因吸引和发表更多一流学者的成果来提升刊物的声望。[xxii]实际上,象宪法学这样的大学科还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更不能奢望宪法学分支学科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即使有,刊物能否保持连续性也值得怀疑。而跨学科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律社会学亦没有自己的旗舰刊物。实际上,如果象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有了专业同人刊物,积极刊登宪法社会学和宪法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将会极大的促进该分支学科的发展。
第四,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的重要一环是学科评价机制。就学术成果来看,匿名评审绝大多数都没有实行,关系稿、人情稿、编辑一人决定稿等现象非常普遍。而不论是职称评定、研究课题、重点学科、博士点等评选,多是由外行人评议乃至行政权力插手。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发表出来的宪法文章的质量难以迅速提升,宪法学教授越来越多,而学术水平却未见提升。当然,这些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与历史原因和学术管理体制有关。如果仅就宪法学分支学科评价机制建设而言,在现有制度空间内,应当让与分支学科相关的外学科人士参与到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当中。更进一步,法学院特别是象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这些国内一流的法学院,应当培养更多的学术人才,而师资的来源不应当仅限于法学背景,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人类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均可引进到法学院来。
总的来看,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特别是具有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建设,并不是为了争取什么资源,重要的在于两点:
第一,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不是画地为牢,各自独立,而恰恰是要通过知识整合去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与宪法相关的社会问题。
第二,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色彩的分支学科的目的,是改善现有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开展学术竞争、学术批评,建立学术传统。如同苏力对以跨学科为特征的社科法学的评价,“社科法学是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促使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向”,“把社科法学视为传统法学的天敌不合适,重要的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知识加上可能获得的社会科学知识来共同推进,把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向前推进”。[xxiii]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跨学科的分支学科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参考文献:
[i]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门召开了“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研讨会”。
[ii]如,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赵世义:《从科学分析到人文综合——中国宪法学通向成熟之路》,《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叶必丰:《论依法治国与宪法学的新体系》,《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秦前红:《评法权宪法论之法理基础》,《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iii]以1999、2004年宪法修改为例,在此前后主要法学核心期刊纷纷推出“宪法修改笔谈”,比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的“宪法修改问题笔谈”;《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的“宪法修改与宪法在下世纪初的发展”;《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3期的“修订现行宪法完善宪政制度”;《法学》2004年第4期的“世纪之初中国宪法的修改和发展”;《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的“社会转型与宪法修改”。
[iv]韩大元:《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v]如,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郑贤君:《我国宪法解释技术的发展》,《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周伟:《宪法解释案例实证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苗连营:《中国宪法解释体制反思》,《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vi]如,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2001年第11期。
[vii]对整个法学学科研究封闭的批评,参见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viii]如,贺卫方:《司法制度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编,“司法制度”。
[ix]一个佐证就是,1998-2002年中国大陆法学著述他引前50位学者中,只有一位纯粹的宪法学者(童之伟),然而这位学者在那几年写的更多的是法理学的论文;与此相比,民商法者12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15人、行政法4人(罗豪才、应松年、姜明安、王名扬),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另外,从五年的法学论文产出数量来看,纯粹的宪法学者也几乎没有,姑且可以算作是宪法学者的有童之伟、郭道晖、周永坤、杨海坤、蔡定剑(他们兼跨了宪法、行政法或法理学),参见苏力:《法学论文的产出》,《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二章。
[x]如,程燎原:《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杨君佐:《共和与民主宪政》,《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法学》2000年第4期;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等。
[xi]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xii]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第407页。
[xiii]参见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xiv]冯象:《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它没宪法”。
[xv]苏力:《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重读〈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
[xvi]温辉:《“高考移民”现象的宪法解读》,《宪政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xvii]更多的宪法的私法适用的分析,参见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以当代中国为背景》,《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xviii]方文:《社会心理学的演化:一种学科制度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xix]朱丽?汤普森?克莱恩:《跨越边界-知识学科学科互涉》,姜智芹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9页。
[xx]参见周雪光:《组织社会学二十讲》,清华大学出版社。
[xxi]高丙中、章邵增:《以法律多元为基础的民族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一、“学术失范”的社会学阐释
学术规范是一个以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的大致认同和确认为前提的,具有历史继承性和动态性的系统,是在长期的科研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多维度、多层次的道德公约和行为准则,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指示系统,要求学术界和学术共同体必须严格遵守。其内涵丰富,绝非仅仅指学术研究的道德规范和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
1897年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卡姆(EmileDurkheim)将“失范”一词引入社会学,描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出现不协调时的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他将失范注释为:“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分工论,1893)“能够限制个体欲望的特殊规范类型的缺席状态”(自杀论,1897)。可见,失范是一种制度性,文化价值和道德伦理性的规则缺席或弱化的状态。借用社会学“失范”理论“学术失范”表现为特定时期发生在学术领域的、学术规范的弱化甚至丧失的一种无序状态。学术失范的表现各式各样,作为学术研究成果之一的学位论文失范也属于其范畴。
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的学术失范的主要表现为四类:
(一)学术道德层面的失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指学界或学术共同体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该具备的学术理想和核心价值观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应遵守的学术伦理准则,强调的是一种严于律己的境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术道德失范突出表现为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截取拼凑和大篇幅抄袭剽窃的现象;或采取改头换面篡改、编造、杜撰科研数据或参考文献的现象。如此往复,大量低水平重复和学术垃圾导致了学术泡沬的产生,其危害不言而喻。
(二)学术研究程序层面失范
学术研究程序规范包括选题要求、文献调研、形成假说或观点的要求、术语界定的要求、制定研究计划的要求、收集和筛选资料的要求、拟定大纲的要求、格式行文的要求。程序性的失范其实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操作技术性的失范。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多数是对已学理论的梳理或重组,缺乏实证性、创新性;对文献的检索搜集不够,积累不够充分,对相关领域、相关研究的前沿和动态了解不足,选题缺乏新意和深度;学科的强应用性决定了部分选题开展须建立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而多数学生懒于调查实践、闭门造车,甚至编造数据,主观臆造论文结论;参考文献数量较少和质量不高,外文资料的搜集不足,对文献缺乏批判性和整体性的把握,所选文献的信度没有基本的判断,文献综述不到位等。
(三)学术研究方法层面失范
“科学研究方法论探讨科学研究的发生、形成、检验以及评价的方法论问题,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方法论的桥梁。不同的研究方法都有其自身的研究价值和学科特性,行政管理学在其学科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研究取向,分别为解释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批判性研究。研究方法上以概念演绎和理论分析为主,缺乏科学主义的实证思维方式,缺乏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训练,尤其是实证研究方法的训练。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几乎没有涉及研究方论的运用,有部分同学文章中提到研究方法的应用,但是显然不懂研究方法论和研究方法的关系。
(四)学术制度层面失范
制度规范是学术规范制度化的产物,是保证学术研究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明文规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主要包括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评审规范和处罚规范等。目前,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位论文存在的制度性失范,主要是日常论文管理工作的统筹不够科学,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安排学生实习、有指导论文进展、另外兼顾学生就业;评审规范设置相对科学合理,但是评审制度落实有待改进,使得评审不够严格,有效的监控流于形式,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防范的作用。
三、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学位论文失范原因探究
(一)生态因素:先天的规范缺失和后天能量释放不足
从行政管理学学科建设和学科教育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学术规范建设的历程来看,该学科学术规范先天不足,后天功能萎缩。我国行政管理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及学术规范建设历程二者在时间上错位,学术规范建设晚于学科教育和学科建设,以致起步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行政管理学术活动在十多年的进行中无章可循、无范可模;在行政管理学科发展中,忽视了行政管理专业学科特色的学术规范建设,而且长时间的讨论和争鸣,没有明确权威的规范加以规制行政管理学的学术研究。行政管理学学术规范的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基本规范的实操内容没有很好的得到普及,本来具有的正能量没有得到很好的释放,功能趋于萎缩。
(二)价值因素:价值观偏离和规范内化的失败
在社会转型期,受到西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负面影响和学术规范价值内化失败,导致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作祟,使学生越来越重视实用价值和实际利益,价值观偏离了学术研究的核心价值观。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直接导致学生科研基础能力的知识欠缺;教学方式传统,学生的探索创新能力、社会实践能力不足;宽松的学生管理和评价制度缺乏有力的外在监督,使学生顺利毕业,但是难以就业,求职时“万金油”专业显得毫无竞争力、加上外在就业环境的严峻冲击,学生浮躁的心变得躁动,部分学生疏于学业参加没有任何挑战的社会锻炼,部分学生致力于死记硬背备战考研,努力提高自己的敲门砖,各届学生如此往复地为现实利益奋斗着,现实利益的实现成了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由学术规范内化的学术求真意识、学术创新精神从未和他们有过任何交集。
(三)能力因素:学生自身科研积累和科研能力不足
基于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本科生应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但本科生的关注重点则是通过顺利毕业,迅速找到心仪的工作,普遍对如何提高学术素养和学术能力不感兴趣。本科生普遍缺乏问题意识和质疑精神,习惯人云亦云;资料检索和文献鉴别、文献批判、文献整合综述能力不足,通过分析、鉴别社会现象与其关键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构建研究假设、模型能力欠缺,选择适宜测量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抽样方案的能力有待提高;力、和学术话语表达能力需加强;极为重要的是论文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方法论理论和实践训练的极度欠缺。
四、行政管理专业学位论文失范的矫正对策
(一)注重过程监督和管理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不是一般的等同于学科课程的教学工作,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须长期规划的动态师生互动和学生成长过程。要树立大论文观念,即把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凝聚其基本科研能力的体现,对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大学四年全过程,时间长、方面多、环节多,做好过程控制和管理非常重要。在总体培养思路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把上述过程分解为若干阶段,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实施路径和应达到标准,真正形成前呼后应的递进关系。要根据培养要求,细化具体内容,制定相应措施,做到培养过程有布置、有检查、有督促、有评价、有激励,不断促进学生科研能力的提升。
(二)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培养严谨的科研作风和态度
治理行政管理学术学位论文失范要从大学入学开始抓起。针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的教育,学术界和高校要结合我国转型时期新的时代特点不断促进学科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引领行政管理学界逐渐形成“求真、创新”的良好学术风气,建设专门的行政管理学学科特点学术研究规范,通过多种手段,切实落实在新一届行政管理本科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使这种规范通过长时间的约束逐渐内化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和科学基本素养。另外,以本科生导师制为先导,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在重视基础知识教育的同时,要有意识地开展专业化的研究方向的引导工作,让学生了解导师的研究取向,最好能参与学术课题的相关活动,体验和模拟科研的操作,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和热情。
(三)建立相应课程及考评体系,奠定论文写作基础
遵循因材施教和循序渐进的规律,科学规划和统筹本科生教育的培养阶段和教学管理计划。各高校要根据自身学校的类别、培养目标等,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学课程评估体系,合理评估现有的课程设置,根据不同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基础及通识类课程模块、专业核心课程模块、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方法与技能课程等模块的权重,加强学生基础知识的积累,为学术研究提供基础支撑。重点要协调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均衡定性课程和定量课程的比例。加强过程性评价的考核方式,将学年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与毕业论文融为一体,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时凸显本科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性,实际考察学生的基础科研积累和科研训练状况。
(四)遵循科研训练渐进原则,提升科研素养
在本科生教育阶段就应该科学规划,将毕业论文撰写要求的基本素养融入到整个学科教育和培养过程中,以必修学分的形式要求学生积累基本的科研素养,有了这种平时的积累并将平时的学术积累渗透到毕业论文中,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论文撰写环节的孤立和滞后,而且也可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强度,以提高论文的指导质量,进而提升论文水平。具体来讲,就是要树立大论文观念,科学规划,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一般范式,将整个本科教育阶段分为有机联系的整体,把本科一、二年级作为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储备阶段,奠定论文开展的知识性功底;在三年级开始以毕业论文写作的流程为模拟,完成课程论文的考核,进而将基本学术规范内化到学生的科研行动中。
(五)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规约关联主体的相应行为
关键词: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写作
毕业论文写作是本科教学大纲规定的一项内容,是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本科生综合运用大学四年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发现、分析、解决企事业单位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培养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撰写本科毕业论文是对本科生从事科研活动和撰写论文的一个初步训练,使其掌握基本方法,为以后升学深造、参加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然而,在现实的本科教学中,由于种种原因,毕业论文质量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本文对财经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与写作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探求改进方案。
一、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与写作的现状
课题组对保定某高校2016届财经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达96%。通过对调查问卷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大致了解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与写作的现状。
(一)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
1.选题与专业的一致性。调查结果显示,83.3%的毕业论文选题与专业相符,16.7%的毕业论文选题与专业不相符。
2.选题的来源与内容。课题组统计调查问卷时,将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来源分为几个方面:(1)对社会某个经济现象或热点进行调查分析,例如《大学生网购市场营销对策研究》《康师傅方便面大学生市场营销对策研究》等。(2)对实习单位的经营管理问题进行研究,例如《丰宁富兴大酒店内部控制问题研究》《L公司应收账款风险及防范》《XH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研究》《北京新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财务风险分析及建议》等。(3)对区域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例如《涉县花椒产业发展与对策研究》《顺平县桃林产业发展现状及应对措施》《满城县草莓产业化经营研究》《宽城满族自治县板栗产业发展问题研究》等。(4)根据统计年鉴数据或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研究,例如《河北省农村居民消费结构及提升对策研究》《华谊兄弟融资问题研究》《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结构问题研究》等。(5)泛泛地对某一经济问题进行研究,例如《我国中小型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探讨》《人力资源政策对内部控制环境的影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等。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目前绝大多数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与专业目标相一致,而且绝大多数毕业论文是对社会经济热点问题、区域经济发展问题或者实习单位经营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而撰写的,这与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定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学形式”是相符的。
(二)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1)实际数据资料的获得途径。调查结果显示,85.4%为互联网,44.8%为统计年鉴,39.2%为实习单位,16%通过问卷调查获得,11.5%通过政府部门获得,13.9%通过亲戚或朋友提供。(2)实际数据资料的获得难度。调查结果显示,23.3%的毕业生认为难度较大,74%认为难度不大,2.7%认为比较容易。(3)论文撰写时间的充裕情况。调查结果显示,49.7%的毕业生时间充裕,47.9%时间够用,2.4%时间不充裕。(4)撰写论文期间哪些事情耗用了毕业生的大量时间。调查结果显示,54.5%的毕业生认为是找工作,各种考试如考研、考公务员、考银行分别为24%、25%和11.8%,20.8%的毕业生选择其他。(5)对待毕业论文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79.5%的毕业生态度认真,17%态度一般,0.3%态度不认真,3.1%心有余而力不足。(6)论文的写作难度。调查结果显示,11.8%的毕业生认为论文写作难度很大,55.9%认为写作难度较大,31.9%认为写作难度不大,0.3%认为论文容易写。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学生获取实际数据资料的难度不大,实际数据资料的获取过多地依赖互联网,撰写论文的时间充裕或比较充裕,对待论文的态度认真,感觉撰写论文有一定难度,找工作、参加各种考试等牵扯了毕业生的精力。
(三)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收获。
1.撰写论文的收获。调查结果显示,28.8%的毕业生收获很大,66%收获较大,5.2%收获较小,没有收获的毕业生为0。
2.撰写论文获得了哪些方面的收获。(1)论文编辑方面的收获。调查结果显示,90%的毕业生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学会了排版,65%学会了制作图表,2%的毕业生回答没有收获,原因是自己早就会排版和制作图表。(2)论文写作方面的收获。调查结果显示,82%的毕业生学会了查阅文献资料,76%学会了拟定提纲,62%学会了写选题背景,64%学会了研究方法,15%学会了设计调查问卷,0.7%没有写作方面的收获。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有一定的收获,掌握了编辑文档的技能,掌握了查阅文献资料、构思论文提纲、收集实际数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撰写论文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以后升学深造或者参加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财经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为了解指导教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情况,课题组设置了几个问题。
1.指导教师对论文写作方法和要求的讲解。(1)撰写毕业论文前,指导教师是否讲了论文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等内容?59%的毕业生回答详细讲解,40%回答进行了简单讲解,1%回答没有讲解。(2)指导教师讲的论文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对撰写论文是否有帮助?40%的毕业生回答帮助大,43%回答帮助较大,16%回答帮助不大,1%回答没有帮助。
2.教师指导论文的方式。(1)毕业论文的指导方式,74%的毕业生回答教师进行了当面指导,64%回答教师采取E-mail方式指导,48%回答教师采取电话方式指导,39%回答教师采取QQ方式指导,21%回答教师采取短信方式指导。(2)哪些指导方式效果好?85%的毕业生认为当面指导效果好,48%认为E-mail方式效果好,32%认为电话方式效果好,24%认为QQ方式效果好,10%认为短信方式效果好。
3.论文开题阶段的指导。(1)关于论文题目的确定情况,5.2%的毕业生回答论文选题是教师确定的,14.9%回答论文题目是自己确定的,79.9%回答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的。(2)论文提纲的拟定情况,87%的毕业生回答论文提纲自己拟定后教师进行了修改,10%回答自己拟定,2%回答是教师拟定的,1%回答是亲戚或朋友帮助拟定的。
4.论文写作阶段的指导。(1)指导教师对论文修改的要求,67%的毕业生回答教师不仅要求学生逐字逐句修改论文,而且教师亲自动手逐字逐句修改论文,71%回答在修改论文过程中教师要求重写某些段落,38%回答教师要求修改论文标点,2%回答教师没有提出任何修改要求。(2)论文修改了几稿?6%的毕业生修改了一至两稿,81%修改了三至五稿,13%修改了六稿以上。
5.希望教师怎样指导下届同学。71%的毕业生希望教师多跟学生见面沟通,55%希望指导教师多付出精力指导论文,46%希望在拟定论文提纲时教师给予指导,46%希望教师严格要求学生,44%希望教师带领同学到农村或企业调查获取论文第一手资料,15%希望教师给毕业生指定论文题目。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工作是认真的,在讲解论文写作方法和要求、指导开题、修改论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教师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指导方式,当面指导和E-mail方式的指导效果较好。极个别教师付出的精力不够,体现在不讲解论文写作方法和要求、对论文不提任何修改要求、只要求学生对论文进行了一两次修改等方面。
二、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与写作存在的问题
(一)毕业论文选题不当。调查中发现,少数毕业论文存在选题不当的问题。有的题目太大,例如《中国化妆品行业现状与发展研究》《中国邮政物流发展战略研究》《我国餐饮企业成本控制分析》等;有的题目没有针对性,泛泛而谈,例如《中小型零售企业物流模式的管理与策略》《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等;有的题目是纯理论研究,例如《电子商务会计研究》《公允价值在会计实务中的计量问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及防范》等。选择这些题目的毕业生一般从年鉴、互联网、知网中查找资料,拼凑资料完成论文,论文的质量不高,毕业生的能力也得不到提升。究其原因,有的毕业生由于考研等原因没有去实习,无法收集资料,有的毕业生由于能力有限,收集不到资料。
调查中发现有16.7%的毕业论文选题与专业不相符,这影响了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笔者通过访谈得知,一是毕业生实习工作不是所学专业时,选题与实习工作相结合,因而论文选题与专业方向不一致;二是本科生论文选题没有像硕士论文那样强调论文题目必须与专业方向相一致;三是财经类的某些热门专业学生人数过多,在专业教师指导不了的情况下,将学生分配给其他课程的教师指导,因而学生选择了指导教师所在专业的题目。
(二)过多地借助网络影响了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调查发现毕业生过多地借助互联网收集实际数据,只有半数的学生通过实习或问卷调查获得实际数据。虽然通过互联网获得论文所需数据省时省力,但是毕业生不接触社会、不深入生产实践、不与人沟通,无法实现通过毕业论文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能力的目的。
(三)就业压力大影响了毕业论文质量。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大学的第8学期,这个时候毕业生往往为就业参加各种考试和面试。尽管绝大多数毕业生回答撰写论文的时间充裕或比较充裕,但这些事情牵扯了毕业生的很多精力,势必对毕业论文质量产生影响。调查中3.1%的毕业生持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态度,就是就业压力大造成的。
(四)毕业论文的写作与指导难度大。调查中发现,超过半数的毕业生认为毕业论文难度较大。毕业生乍一接触毕业论文,对查阅文献资料、分析整理资料、选题、写开题报告等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写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摘要等,感觉把心中的想法表达出来很困难。对教师而言,在指导毕业论文的过程中要教会毕业生做这些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教师普遍感觉压力很大。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本科日常教学中没有对科研能力和撰写论文能力的培养,依然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教师讲学生听,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在传统教学中,学生缺乏收集整理资料、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训练,学生很少有社会实践的机会,学生缺乏思辨能力、写作能力的培养等。而国外许多一流大学非常重视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设立科研学分,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在1969年就有“本科研究机会计划”、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在20世纪80年代设立了“本科生研究中心”、伯克利分校于1997年成立了“本科生研究办公室”、耶鲁大学为一年级的本科新生设立了“指导研究”项目等。对我国的本科教育现状而言,在大学三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培养学生做科研写论文的能力,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难度大、压力大是可想而知的。
(五)少笛生不重视毕业论文。调查结果显示,有0.3%的毕业生对毕业论文持不认真的态度。教师普遍反映,每年指导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总有一两个同学写论文拖拖拉拉,不积极想办法收集实际数据资料,不下功夫写论文,不认真修改论文,论文质量不高,教师三番五次督促也没有效果。而在论文评定成绩时,指导教师往往心软,不忍心由于毕业论文的缘故影响学生的毕业和就业,只要学生提交了论文,尽管论文质量不高也往往给予通过。
(六)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时间不宽裕、个别教师不认真。
1.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时间不宽裕。调查结果显示,74%的毕业生曾接受指导教师的当面指导,85%的毕业生认为教师当面指导论文效果好,71%的毕业生希望教师多跟学生见面沟通。调查结果说明指导教师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不充足。主要原因是,由于高校扩招,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数量多,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的同时还承担着繁重的课程教学任务,因此,教师平均指导每个学生的时间和精力较少,教师跟学生见面的时间少。
2.个别教师不认真指导毕业论文。调查中发现,1%的毕业生回答指导教师没有讲解毕业论文的写作方法及要求,2%的毕业生回答教师没有提出任何修改要求,1%的毕业生回答修改了一稿。调查结果说明个别教师没有认真指导毕业论文。
三、加强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与写作的对策
笔者认为,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本科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提高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二是改进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加大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力度和监督审查力度。
(一)将科研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本科四年的教学。
1.课程教学要注重能力的培养。改革“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引进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增加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教学中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主导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促使学生在课程学习中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沟通协作能力。
2.制定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计划。高校要制定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计划,为培养本科生科研能力做一系列工作。一是给本科生设立科研导师,本科生从大学一年级开始就与科研导师接触,协助科研导师做科研方面的工作,跟随科研导师感受课题申报、调研、撰写研究报告、课题结题的整个科研过程。二是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系统讲解选题、写开题报告、查找资料、制作调查问卷、研究方法等。三是要求学生在大学期间至少参加三次社会实践活动,学生自己选题、制定调查问卷、撰写调研报告。
(二)改进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
1.加强指导教师的管理。应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制度,包括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本科毕业生分配办法、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价办法、奖惩办法等。通过这些制度,明确哪些教师有资格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每位教师分配多少学生,对教师的指导质量进行评价并予以奖惩,以此促使教师提高指导质量。
2.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实行全程监控。本科毕业论文包括选题、开题、指导与写作、提交与评阅、答辩与成绩评定、论文资料装订与归档等多个环节。首先,学校要对每个工作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使教师和毕业生明确如何去做。其次,建立本科毕业论文全程监控制度,学校或学院对各个工作环节定期进行检查,督促教师切实负起指导责任。
3.改变论文写作和答辩时间。由于毕业生大四阶段尤其是第八学期事情很多,影响了毕业论文的写作,建议把毕业论文工作提前到大三放暑假前即第六学期期末,进行学生与指导教师的双向选择,将毕业生分配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开始毕业论文的指导;大三暑假里,要求学生进行论文选题,与指导教师沟通后确定论文的题目;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确定调查提纲或调查问卷,要求学生利用大三暑假的时间进行调研,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实际资料;大四开学后的一两周内,组织学生完成开题报告工作;安排毕业生撰写论文初稿,年末前提交;元旦后以及放寒假的两个月时间,毕业生和指导教师闲暇时间较多,指导教师可以利用这段时间集中精力指导毕业生完成论文的修改;第八学期开学的一两周内,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4.加大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的指导与审核力度。选题是本科毕业论文的基础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毕业论文的质量。首先,指导教师要加大对毕业生选题的指导,强调毕业论文选题要与所学专业挂钩,选题要针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实习单位面临的突出问题,选题要理论联系实际,不要选择纯理论研究的题目,选题的难易程度要适中,选题宜小不宜大、宜具体不宜抽象、宜限制不宜宽泛、等等。其次,学院要加大毕业论文选题的审核力度。学生选定题目后,提交给学院,学院要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选题的新颖性、实用性、可行性、深度等方面进行评审,要求选题不当的学生重新选题。
5.优秀本科毕业论文实行首位参选制。每位教师指导的成绩最高的论文,应该是该教师指导的质量最优的论文。因此,各位教师指导的成绩最高的毕业论文拿出来参选优秀本科毕业论文,学校或学院组织教师进行盲审,这样可以确保每位教师指导的论文都有机会评优,盲审可以杜绝评优中的教师面子问题,使本科毕业论文的评优工作做到公开公正,使评选出来的优秀毕业论文真正优秀。
6.对毕业论文实行末位审核制。毕业论文末位审核制,就是每位教师指导的成绩最低的毕业论文,提交给学校或学院进行审核,学校或学院组织教师进行盲审,审核不合格的,要求学生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审核,毕业论文审核合格后,才给学生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毕业论文的末位审核制对督促毕业生认真写论文、督促指导教师认真指导、杜绝教师给“同情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有积极的作用。
7.建立本科毕业论文观摩学习制度。由于教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能力和宽严程度的把握参差不齐,因此建议在本科毕业论文资料装订归档后,学院组织教师相互观摩学习,使教师对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宽严程度如何把握达成共识。
参考文献:
[1]周志勇.应用型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初探――以CJ学院财务管理专业为例[J].商业会计,2015,(9).
[2]江燕t.法务会计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研究[J].商业会计,2013,(2).
[3]肖丹.亟待提升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探索[J].商业会计,2013,(10).
[4]韩b清.关于提高经管类本科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2,(3).
关键词:科学悖论;制度预设;气候变化;立法
中图分类号:DF48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4-0007-07
科学何以进步?实在论和工具主义都曾给出不同的理论进路。然而,当前科学哲学的研究发现,科学悖论作为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种新方法,正在受到科学界和学术界日益广泛的重视。因为较之其他进步模式,它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此外,科学史以及科学社会学的理论亦告诉我们,科学悖论如要发挥作用,就离不开制度预设;因为适宜的制度预设是科学悖论得以建构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气候变化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与之相对应的气候变化法亦被提上各国立法日程。毋庸讳言,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预设,无论从法制史,还是科学史的图景来审视,法律对于科技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创新潜能的发挥与国际科技竞争中,法律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推动角色。而一部良好的科技立法也正是建立在尊重科学史实,并按照科学发展的规律加以制定的基础之上。然而,现今一些气候变化法的规定却存在着忽视甚至阻碍气候科学进步、违背科学悖论理念的倾向;它们被简单地浓缩为“应对气候变暖法”抑或“温室气体减排法”。为此,本文认为只有承认科学悖论在科学进步中的意义,承认蕴含科学悖论的制度预设之重要性,才能制订出一部科学的气候变化法,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气候科学的进步和相关技术的创新。
一、科学悖论与制度预设之关联
(一)科学悖论在科学进步中的意义
大量的科学史实证明,科学悖论在推动科学进步方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总是与思想危机和革命性的进步相关联。”例如在数学领域,毕达哥拉斯悖论及其消解使无理数进入了数学领域;贝克莱悖论及其消解使微积分得以创立;而罗素悖论的提出又引发了第三次数学危机。在物理学领域,狭义相对论的提出与光速悖论密切相关,爱因斯坦回忆,“经过十年的沉思以后,我从一个悖论中得到了这样一个原理,这个悖论我在16岁时就已经无意中想到了:如果我们以速度C(真空中的光速)追随一条光线运动,那么我就应当看到,这样一条光线就好像一个在空间里振荡着而停滞不前的电磁场。可是,无论是依据经验,还是按照麦其斯韦方程,看来都不会有这样的事情”。
不言而喻,科学悖论的提出预示着科学理论与实践中隐藏着重大的科学危机与突破。而悖论的消解又往往将科学推向一个新的研究高峰。因此低估科学悖论的重要性,“从科学进步的角度看来是十分错误和危险的”。更值得注意的是,数学家哥德尔提出的不完备性定理进一步确证了悖论在科学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必然性。传记作家戈德斯坦对此评价到,“哥德尔将让智力受挫的悖论材料糅合进证明,给我们带来了对真理、知识和确定性本性的深刻洞察”。
(二)制度预设对科学悖论的影响
然而,科学悖论能够独立于社会而存在吗?通过对科学史的探寻,我们发现它有赖于相应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在科学的预设方面。霍奇森曾言,时代的观念、信念和概念不可避免地在科学上设立了它们的限度。这些预设可以与科学的自然预设一致,它们使科学繁荣,也可能与之相反而致使科学受到阻碍、窒息甚或根本不能存在。因此。一定地域的不同时期的政治、文化乃至经济无不与制度预设密切联系,同时也往往决定着科学研究者的基本信念和研究传统。且不同的制度预设会产生不同的研究路径,进而对科学进步起到加速抑或阻碍的效果。就此而言,如果说哥德尔不完备定理从理论上证明了科学进步与科学悖论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那么通过对科学史的考察也必然会发现,制度预设中如蕴含科学悖论就会出现科学进步,反之则亦然的情形。
1制度预设对科学悖论影响的科学史考证。在对科学史的选取中,我们仅以近代科学产生这一史实来考察制度预设对科学悖论的影响。这是因为“在科学诞生的语境中,比较容易研究它的预设,因为它必然携带着它诞生时的世界观”。纵观西方近代科学的产生,无不与古希腊思想紧密联系。荷兰科学史学家科恩就认为,古希腊思想肇始于巴门尼德悖论,并进而转化为变化问题,对此的不同回答则又开启了希腊的五个哲学学派”。无疑,近代科学的基石大多源于此。然而战争破坏了蕴含悖论的制度预设,尽管罗马帝国的崛起实现了政治上的统一,但作为主要智识的柏拉图主义却难以单独在罗马文明中产生更多的科学进步。而随着蛮族的不断侵扰,罗马帝国式微,科学进步则完全中断了。
进入中世纪,政教分离的特质在一定程度上为制度预设蕴含悖论奠定了隐性基础。当时作为教会和世俗均需要的一种制度产物,大学以其独特的载体形式出现在西欧。同时伴随着十字军运动,阿拉伯文明中保留下来的古希腊著述开始回潮,这表现在翻译运动上。而整个过程中,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哲学就此登上了12世纪文艺复兴的舞台。他的著述最终以“神学婢女”的身份成为大学和教会讲授的主要内容。
1453年拜占庭帝国的覆灭,使西欧又迎来一次新的翻译运动。这促发了产生近代科学的意大利文艺复兴,形成了亚里士多德与人文主义两种相悖并存的文化。就制度预设而言,人文主义中众多的自然哲学理念开始动摇亚里士多德的垄断地位,近代科学中的天文学、数学和力学无不是在与之相悖的观点中产生的。
2蕴含科学悖论的一种法律制度预设进路。近年来,科学史研究发现,法律作为一种重要制度预设,在近代科学产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科学史学家胡弗就不无见地地指出,法律是西方产生独一无二近代科学的重要制度因素。但我们认为,更精确地表述应是,蕴含悖论的法律才是促成近代科学产生的主要制度成因。正如胡弗自己所言:“近代科学的兴起是基于某种文化基础的文明演进的结果,这种文化在真正地包容、保护和促进那些同公认的宗教和神学教义相悖的异端思想和革新思想方面具有独特的人文主义气质。也可以反过来说,科学世界观的关键要素原本就暗含在西欧的宗教和法律预设之中”。
就科学悖论的制度预设而言,西方法律的独特性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允许科学悖论存在的制度空间,实现了免受政治和宗教干涉的自由研究之目的。这表现在:一方面,教会与王权的斗争为出台蕴含悖论的法律提供历史条件。叙职权之争是中世纪欧洲政治斗争中的一条主线。中世纪前期,教会人员的任命均由王室授职,极大地束缚了教会的权力。然而,自1122年之后,为加强对教会的控制,出现了教会法典系统化。教皇让教会法学家用严密的理论和详实有据的资料来维护教会的权威。1140年由博洛尼亚教会法学家格托提安(Gratian)完成的《教令集》,与1140年之后对它的一些补充,最终合并为《天主教教会法典大全》,成为教会法的权威著述。毋庸讳言,教会法的出现不仅在欧洲,而且在法制史上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这个运动在所谓的格列高利改革和授职权之争达到了顶点,导致了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即罗马天主教‘新教会法’的形成,并且最终也导致了王室的、城市的和其他新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
另一方面,社团法人的壮大是蕴含悖沦法律的独特之处。社团法人能够壮大得益于12世纪后西方形成教会与世俗权威的二元性。对此,胡弗言之:“这一时期的每个集体都获得了社团法人资格。每一个都颁布了法令并用于管理它的成员,因此整个新的法律体系,例如,城市法、商法、王室法,发展起来并在整个领域内平衡司法权和防止权力和垄断”。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社团法人使得司法权分离和团体自治成为可能。
不言而喻,自治的法律实体更多地只受其内部的法律制约,而来自外部的权威和侵蚀被有效地阻隔了。诚如戴维斯教授在《古代悲剧与现代科学的起源》一书中所坦言:“道德要求我们自治――其实要是我们真的能够自治,就根本不需要给自己立法。”无疑,社团法人机制的创立最终为科学的自由发展和科学悖论的产生提供法律上的制度预设。对此,胡弗教授深有感触地指出:“除科学革命本身以及宗教改革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一场革命像欧洲中世纪的法律革命这样,具有意义如此重大的新的社会内涵和政治内涵。它在法律思想中为新制度形式提供了概念基础,为其他两项革命做好了准备”。
二、气候变化科学中的悖论问题
科学哲学和近代科学产生的历史深刻揭示出科学悖论在科学进步中的重要意义。然而,当今气候变化科学中却存在一种忽视科学悖论的“暗流”,特别在与之相关的政治、文化领域。气候变化科学被限定在一个围绕气候变暖展开的一系列科学行为和活动中,并被各类专家和权威加以巩固和强化。但正如培根所言,“过多的信任赋予各种技艺的创造者,奉他们为权威,视他们的话句句正确;而不是把他们看作向导,给人以指引。这种盲从造成的弊端是无穷尽的,科学成了妨碍它自身进步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正视悖论的存在才是气候科学得以进步的重要前提。此处我们对气候变暖的科学性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无质疑,而是旨在指出气候变化科学悖论存在的可能性,具体表现在:
1气候变化科学属于蕴含悖论的复杂性科学。所谓复杂性科学(complexityscience),是研究复杂性与复杂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所涌现出复杂行为、特性与规律的科学。20世纪初,以量子论和相对论的创立为标志,人类史上最伟大的科学革命开始。二战后,系统论、控制论纷纷进入科学领域,20世纪70年代,科学又出现从协同学、突变论向非线性科学的转向。无疑,21世纪的复杂性科学正是建立在这些新的科学研究方法上,而气候变化科学属于复杂性科学,正是体现在它的非线性上。
1974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气候物理基础和气候模拟国际会议,第一次明确提出气候系统的概念。会议总结报告指出:“在了解地球气候的形成和变化机制中,我们面对一个极其复杂的物理系统,这个系统不仅包含着我们比较熟悉的大气行为,而且还包含我们所了解不多的世界海洋、冰体和陆地表面各种各样的变化。除了物理过程以外,还有复杂的化学、生物过程影响着气候,也影响着地球上人类和其他有生命的世界,这些过程在各种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尺度上有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并构成一个耦合的气候系统。”因此,气候变化科学不是一个局部的、静止的和线性的科学,而是一个全球的、动态的和非线性科学,在大气与海洋、陆地等非大气部分之间不能做简单划界,它们是一个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
既然气候系统是一个强迫耗散的非线性系统。那么在非线性问题上,作为科学研究的基础――数学,特别是纯数学是无法应用的,而以非线性微积分为基础的大型计算机的数值模拟也存在巨大缺陷:一方面,从本质上讲,非线性微积分解析方程,除极其个别的外,根本不可能求出解析解;另一方面,在人们设计初值时本身就存在局限性,无法避免生存环境不断演变。换言之,我们只能逼近全局,而无法达到全局。因此从理论上讲,当前我们对气候变化科学的研究仅是开始,远没有达到真正掌握气候变化规律的情境。在这样一种科学语境下,必须充分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非线性,以科学的角度对气候变化做出解释,而不是得出一种武断的结论。因为“只有我们真正认识了这些复杂的、不断变化的相互作用,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限度内开发利用其资源,我们所做的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努力才能最好地保护自然”。
2气候变化科学的历史也揭示出气候悖论存在的可能性。到目前为止,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上文所说的数值模拟方法;另一种则是历史类比方法,即从气候变化的历史出发,寻找气候变化的规律性以及相似性。众所周知,地球大约形成于45亿年前的冥古宙时期,此时的地球是炙热的,围绕它的大气则是富含二氧化碳的岩石蒸汽。而随着地球逐渐冷却,在38亿年前适宜生命的地球大气最终形成。之后,尽管地球经历了极寒(新元古代时期)和极热(白垩纪时期)的天气,但地球表面的温度始终保持在适合于生命生存的范围之内。那么,是什么决定了气候变化,当前科学研究已逐渐表明,从百万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尺度来看,构造运动(火山、造山运动、大陆漂移)是影响气候变化的主导因素。从数万年的时间尺度来看,地球环绕太阳轨道的变化能更强烈地影响气候变化。而从百年来看,大气温室气体的含量的变化是影响气候的最重要的因素。从数十年来看,大气粒子,尤其是硫酸盐气溶胶载荷的变化可以影响气候,部分抵消二氧化碳的增加。
因此,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可以发现,短期的气候变暖可以被大气粒子所影响,中期的则会被地球环绕太阳轨道所影响,而试图永远变暖则在地球演化中从未发生过。因此,气候变暖或变冷势必取决于不同的时间尺度。作为权威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也非常谨慎地指出,至于人类工业活动与气候变暖的关系,只是“变暖的原因之一”,而不是变暖的主导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的科学研究。
第三,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也仍然存在着悖论。毫无疑问,在第三纪末发生的气候变冷,森林退化为草原,对人类的起源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而里斯冰期时人类与环境斗争,使之又掌握了第一种能源“火”,可见,气候变冷对人类进步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并不能说明气候变暖则都是负面的。例如印度文明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时期出现的;罗马帝国的扩大也得益于温暖的气候环境。同样对于中国,我们发现也存在这种悖论。例如,唐朝的建立与辉煌之期,正是气候变暖的时期(比现今气温高出约1℃),而明清时气候转冷时,旱涝灾同时也增多了。因此,简单地以气候变冷或变暖作为灾害和社会兴衰的发生不具有严格的决定意义。
三、气候变化立法中的制度预设
凡上所述,尽管全球变暖已成为当前全社会的共识,但“自然的精微较之感官和理解力的精微远远高出若干倍”。那么,当全球变暖成为社会主流观点之际,我们是否能仅以此作为立法的依据?法国科学史学家阿科特指出,“一致对于科学真理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可靠的标准”,“在全球变暖方面利用一致性作为真理的标准实际上是一种古怪的认识。一致和真理属于不同的同汇领域,它们不会重叠:在我们看来,一致思想从属于科学社会学,真理思想属于科学哲学”。
基于此,按照胡塞尔所说的,“为了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达到一种彻底的自身理解,必须进行深入的历史的和批判的反思”。我们认为,在气候变化立法中应蕴含科学悖论的理念。因为如果不采用科学悖论的认识方式,只强调气候变暖的因果逻辑,忽视气候的其他变化,就会出现如培根所言的:“现在所使用的逻辑,与其说是帮助着追求真理,毋宁说是帮助着把建筑在流行概念上面的许多错误固定下来并巩固起来。所以它是害多于益”,而且“建筑在意见和武断的一些科学当中,冒测和逻辑是有效用的;因为在那里目标乃是要迫人同意于命题,而不是要掌握事物”。更重要的是,“若是使用冒测的办法,纵使尽聚古往今来的一切智者,集合并传递其劳动,在科学方面也永远不会做出什么大的进步;因为在人心里早已造成的根本错误不是靠机能的精良和后来的补救能治好的”。
因此,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预设应建立在科学悖论的哲学基础上,可从以下三方面人手:
第一,气候变化立法应以经济发展作为首要目标。这就要求应极力避免以气候变化本身作为立法目标。因为对于不同的利益群体而言,变冷抑或变暖的制度预设都会带来公开或隐含的利益冲突。正如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所言,“如果人们必须就应当优先考虑哪些特定利益的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就会失去和谐,并发生公开冲突”。这样所带来的结果,要么是难以达成相关立法,要么是制定出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立法。因此,只有以经济发展为目标,而以针对气候变化开展的活动为手段,才能使气候变化的科学悖论真正起作用。进言之,无论气候变化科学的最终认识如何,只要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制度预设下,就会产生一个社会所需要的普遍效用。
第二。气候变化立法应以能源变革为直接目标。无疑,气候变化与能源利用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后者又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物质条件。然而,如果仅以经济发展为目标,能源利用中可能出现某种恶性循环,如“资源诅咒”。因此,只有以能源变革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是长期的、稳定的和可持续的。更重要的是,能源变革会促使二氧化碳排放出现根本性变化,实现由形式减排转向实质减排的转化。此外,从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经验亦可看出,能源变革乃是各国最终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策略和方案。因此,能否实现能源变革将是国家气候变化立法成败的关键所在。
【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具有解纷和政治两大功能。本文从分析两大功能性质开始,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分析两者关系,进而认为应当对人民调解制度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必须将人民调解制度定位于一种社会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非一种单纯的政府维护稳定或实现其这个政治目的的手段,以期使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最大效应。【论文关键词】人民调解功能定位“功能”是社会学一个重要的概念,最早系统地建构“功能”概念的学者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他认为,一个社会制度的“功能”就是这个制度与社会机体的要求相合拍。①20世纪20年代时功能主义被引入人类学,成为继进化、历史主义之后的一种新的人类学方法论。拉德克利夫·布朗即是功能主义人类学的巨匠,他提出了一个更加简捷的定义:“功能是指局部活动对整体活动所做的贡献。”②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可以理解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局部对于社会整体的贡献。本文将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功能概括为两大类,一为解纷功能,一为政治功能。然而,这两种重要功能的区分绝不是截然的,而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解纷功能是其基本功能,也是直接功能,而政治功能是只能通过解纷功能的实现而实现的间接功能。但是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政治功能曾经被一度强化,而其解纷功能则相对弱化,这实质上歪曲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调解本质,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全面蜕变因而逐渐走向衰落。当前,出于对其解纷功能的需要,人民调解制度获得了全面复兴的机会。但是,对其解纷功能的新的政治解读再一次成为其潜在危险。因此,必须将人民调解制度定位于一种社会自治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切忌将其政治化,切忌将其作为一种政府维护稳定或实现其他政治目的的手段。惟有如此,人民调解制度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也惟有如此,人民调解制度才有其自身的运行和发展空间。一、人民调解制度的解纷功能与政治功能(一)解纷功能人民调解制度的具体功能很多,但可以对其进行类型化概括。范愉在《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一文中,将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概括为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并且提出,纠纷解决功能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功能。③文化功能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隐性功能,即超出制度设计意图的功能,而本文讨论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定位,所以只论述解纷功能和政治功能,对文化功能暂且不论,而并非否认这一重要功能的存在。法院民事案件与人民调解调解纠纷对比④年份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法院民事、经济案件(万件)343.75399.73461.38476.09483.03505.48471.01461.5人民调解调解纠纷(万件)612.37602.85580.22554.32526.72518.86503.06486.07解决纠纷是人民调解制度当然具有的功能。从上表可以对人民调解制度强大的解纷功能略见一斑,一直到2001年,人民调解调解的纠纷数量比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数量都要多。此外,人民调解在预防纠纷升级、化解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具有特别的优势。据有关数据统计,仅2001年,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6万多次,通过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2万多起,防止群体性械斗3万多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近4万多件。⑤因此,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一直被视为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解纷功能,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分不开的。(二)政治功能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制度化的产物。与传统调解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制度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纠纷解决方式,而是一种融入了多种政治因素,承担了多种政治功能的复杂的社会制度。陆思礼在《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中指出,“中国的调解还承担另外三种有时超越纠纷解决的可识别的功能。第一,它有助于传达和适用意识形态原则、价值观和共产党的规划;有助于动员中国人民更加信奉党的政策和目标。第二,它有助于压制而不是解决个人间的纠纷……第三,它是国家和党实施其他控制手段的补充。”⑥他所指的“三种有时超越纠纷解决的可识别的功能”实际上都可以概括为政治功能。事实上,人民调解通过解决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稳定,可以更好地进行社会控制,也就必然实现一定的政治功能。但是,它所承担和实现的政治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同的。二、从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衰中看解纷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关系(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学界普遍认为,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组织和在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立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的纠纷。但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形成,却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以调解三原则的初步形成为其标志。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名称、性质、任务、设置、工作要则以及活动方式进行了统一,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对其解纷功能的需要,政权建立初期,司法体系尚未健全,社会法制意识淡薄,绝大多数纠纷必须依靠调解解决;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人民调解制度政治功能的期待:⑦第一,希望通过人民调解传达和贯彻意识形态,实现社会动员。由于人民调解员都是党员干部或积极分子,他们在纠纷的过程中,适用的是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也必然会传达党的意识形态,从而实现共产主义思想的广泛社会动员。第二,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压制纠纷。过多、过大的民间冲突对于党和政府的事业是不利的,而在党和国家的事业面前,争议者双方的权益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微不足道的。在这样的逻辑之下,压制纠纷几乎成为必然。压制的方式则是通过劝说争议双方以党的事业为重,使个人利益让位于集体和国家利益。第三,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实现社会控制。一方面,人民调解员所具有的说服力和其可以援引的制裁权威,可以对社会实现不同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即使人民调解员本身的强制权力不足,但他们向公安和上级党政的汇报可以导致更有权威甚至更加严厉的制裁,这使得人民调解员具有了社会矛盾的监测器的功能。第四,政治象征意义。之所以被称为“人民”调解就是为了表现制度的民主和自治性,从而体现与传统调解的根本不同。(二)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人民调解的衰落是从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以及该制度的地位来说的。年份调解委员会(万个)人民调解员(万名)调解纠纷数(件)1990102.1625.674092221991104.0991.471255241992101.11017.961762091993100.8976.762229581994100.9999.861237291995101.11025.960284811996100.01035.45802230199798.51027.35543166199898.4917.55267200199997.4880.35188646200096.4844.55030619200192.3779.34860695200289.06716.164636139从上表⑧可以看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数的数量整体上都在下滑。特别是调解纠纷数量从1990年7409222件下降到2002年的4636139件,下降比例达40%以上,足见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趋势。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界普遍讨论的理由,如民众权利意识增强,法院、仲裁等司法救济渠道更加畅通,舆论观念的误导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从本质上讲,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就是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蜕变。人民调解制度从确立甚至最初形成时起就承担着繁重的政治功能,而后,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具体运作过程中,在当时“凡事要讲政治”的社会风气影响下,政治功能更是被作为了该制度基本的功能定位,甚至被很多人当成一种政治符号使用,从而使纠纷解决功能被掩盖甚至被架空。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风气变得更加务实,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也逐渐被淡化。但是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由于之前已经被架空,调解解决纠纷的能力非常低,效率低下。以2002年为例,全国有716.16万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总计4636139件,人均每年调解0.65件。如此一来,一方面政治功能被淡化,另一方面,纠纷解决效率非常低下,因此即便没有上述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也是必然的。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实质是其功能的全面蜕变。(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活动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由此,人民调解制度重新获得了重视。近年来,全国很多省市都展开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探索和试点。对这些现象,我们可以理解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是外部推动的外发型复兴,其根本动因就是对其解纷功能的需要。第一,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承受极重的案件负担。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数量总计达到808万件,比1993年的459万件增长76%.⑨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4393893起,比1993年的1616879起增长约172%.⑩中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5995594起,比1993年的3351016起增长约80%(11)。第二,大量的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邻里纠纷等小额琐碎的案件涌入法院,甚至很多纠纷利益很小的案件进入二审,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第三,司法解决纠纷执行到位率低,涉法信访案件多。2003年,法院执行案件到位率仅约52%(12)。1999年涉法上诉案件达1069余万件。第四,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上升,规模扩大。法院等司法途径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往往力不从心,而人民调解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则有很大优势。因此,利用人民调解制度缓解法院诉讼负担,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信访案件,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纠纷,是人民调解制度出现复兴动向的驱动力之所在。简而言之,对人民调解解纷功能的期待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四)解纷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关系历史的经验表明,政治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历史上总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但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运作和发展都依靠政治的推动,因而政治功能总是会被不断强化,就好像一个企业的投资者总是会希望通过企业处处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一样。然而,政治功能的强化就会使人民调解制度脱离民间调解的本质,从而削弱其解纷功能。解纷功能得不到实现,其政治功能也就无从实现,如此恶性循环,就会导致人民调解制度功能全面蜕化,从而走向衰落。还是以企业为例,假如企业在运作中处处考虑投资者的利益,经常进行关联交易,而歪曲了企业运作的市场规律,最后企业经营不善就会亏损,投资者利益反而无法实现,企业就会倒闭。因此,解纷功能是人民调解制度最直接、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而政治功能则是间接的、附属的功能。政治功能必须通过解决具体的社会纠纷来实现,而只要解纷功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也就必然实现一定的政治功能,就像企业盈利,投资者的利益就必然得到实现。三、对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科学定位(第4页)(一)当前人民调解中新的政治话语——“维稳调解”>如前所述,人民调解制度在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纠纷事件中具备特殊的优势。四川省广安市对此做了较为先进的探索,通过建立市县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方式,为人民调解解决跨地区跨行业性纠纷特别是大规模群体性纠纷搭建了重要平台,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8年9月10日,广安市邻水县启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成功调处了一起初中在校学生因琐事酿成的命案纠纷,平息了一场即将发生的涉及四个乡镇的恶性群体事件。2008年9月16日,广安市广安区启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成功调处一起跨区域的医患纠纷,从而预防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短短的十天之内,刚建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成功调解两个复杂的跨地区群体纠纷,足见其旺盛的生命力。“维稳调解”正是伴随着人民调解这一优势的发挥而出现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非常激烈,出现大量的群体性纠纷。因此,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但是党委政府在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纠纷时由于其立场的“对立性”,往往效果不佳。因而,由司法局推动的人民调解改革理所当然地被赋予了“维稳”任务。由此就出现了在大小会上所说的“维稳调解”。(二)对人民调解“维稳”功能的理性评价事实上,人民调解制度显然是具有“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的,因为人民调解的基本功能是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这一功能的实现,必然会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目前借助这一政治话语,人民调解制度改革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种关注和支持极大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和改革,推动人民调解纠纷解决能力的提升。这可以理解为“维稳”功能期待与纠纷解决功能的良性互动。但是我们也应当警惕地认识到,把人民调解定位于“维稳调解”这一做法是有其危害性的:第一,“维稳”是新时代的政治话语,实际上就是希望通过人民调解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把人民调解定位为“维稳调解”实际上又如从前,过分强调人民调解的政治功能而实际上忽略了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最终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政治功能也无从实现;第二,人民调解之所以在纠纷解决和预防上有其优势,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具有自治性和非官方性。而“维稳”功能的赋予实际上使人民调解制度官方化,从而会削弱人民调解本身具有的优势;第三,把人民调解定位于“维稳”调解会导致调解标准的政治化,政治化的后果是,容易把具体纠纷简单化为“破坏社会稳定”。解决纠纷时,往往容易忽略争议双方具体纠纷的解决,而追求“稳定”的整体政治效果,从而会导致纠纷的压制和掩饰,并容易最终导致纠纷升级和恶化。(三)对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科学定位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制度化的产物,其本质仍是调解,调解的基本功能就是解决纠纷。从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发展、衰落和复兴中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功能是纠纷解决,如果这一功能被架空,人民调解制度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生命力可言,人民调解制度就会走向衰落。社会产生纠纷,民间调解是最便捷的解决方式,是社会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社会运行的润滑剂,社会需要的是具有很强的纠纷解决和预防能力的人民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改革要始终坚持人民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定位。当然,解纷功能的定位并不排斥政治功能的实现;相反,解纷功能的顺利实现会间接促进其政治功能的实现,从而形成功能之间的良性互动。然而,而正如前文所述,在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下,人民调解制度的政治功能总是会被人为的强化。所以人民调解制度改革要坚持正确的功能定位,就必须摈弃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而坚持民间自治的发展趋势。注释:①[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页。②[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③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http://www.1488.com/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6-11/224105.shtml.④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5-2002);《中国司法行政年鉴》(1995-2002)。⑤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载徐昕主编:《司法》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⑥[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许旭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⑦[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许旭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⑧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1-2004);《中国司法行政年鉴》(1991-2004)。⑨该数据由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11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宣布。⑩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4,2004)。(11)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4,2004)。(12)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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