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合同范本(收集5篇)
时间:2024-08-01
时间:2024-08-01
摘要:劳务派遣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部分。近年来,企业劳务派遣工在企业用工中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越来越高,以其优势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本文通过剖析企业劳务派遣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劳务派遣问题对策
一、劳务派遣的内涵
关于劳务派遣,从不同视角有其不同解释。从用工单位视角看,劳务派遣是一种用工形式;从派遣员工视角看,劳务派遣是一种就业方式;从派遣机构视角看,劳务派遣却是一种经营活动;从法律的视角看,劳务派遣在企业用工中则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
1.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工使用上存在的问题。第一,劳务用工单位一般都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技术要求低、体力消耗大的苦、脏、累的工作岗位上;第二,用工单位给予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报酬与企业正式职工的薪酬实行双轨制,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给予劳务派遣工的薪酬待遇一般都比企业正式职工低;第三,用人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时,用工单位一般都会明确劳务派遣工的人身安全(包括工伤事故)责任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从而规避或避免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转嫁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致使劳务派遣工的生命安全、工伤等劳务纠纷处理得不到法律保障;第四,有的用工单位明确规定在辞退劳务派遣工的时候不给予经济补偿金,企业在大量需求用工的时候就大量接受派遣工,淡季时就无理由撕毁合同将派遣工辞退。由于有明确协议,派遣工在被用工单位辞退时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2.派遣机构存在的问题。第一,派遣机构的派遣行为不规范。《劳动合同法》中专门对劳务派遣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第二,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低。《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派遣机构过多的要求,只要注册资本高于五十万元,均可成立派遣机构。有的派遣机构为了招揽用人单位,大大降低管理费。
3.派遣员工存在的问题。当派遣行为不规范时,侵犯的是派遣员工的利益。大范围使用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可以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还可以节省许多精力和时间;派遣机构开展劳务派遣活动既可以揽到业务,又可以获得管理收入,两者是互惠互利。同时,派遣机构还通过采取克扣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区别对待传统用工和派遣工、回避职务晋升和推诿责任等方式来侵犯派遣员工的利益。
4.政策法律存在的问题。因为劳务派遣工作在我国推进时间不长,仅有《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并且监管没有标尺,轻重难以把握,不知如何监管和监管疏漏松散现象严重。这样,许多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就对派遣的一些环节人为地肆意扭曲。
三、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对策研究
1.加强立法,依法规范各相关方行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比较大。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的行为规范,仅靠一部《劳动合同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制定全国适用的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使劳务派遣做到有法可依。
2.严格界定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范围。企业应遵从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工与企业正式工做到一视同仁、同岗同酬,给予劳务派遣工与企业员工一样的培训、晋升机会。同时,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工的时候,应根据企业工作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工的文化结构、年龄结构、身体素质,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岗位上。
3.慎重选择派遣机构。随着企业用工荒的到来,劳务派遣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导致劳务派遣机构鱼龙混杂。企业在选择派遣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服务能力及服务经验等各方面指标,慎重做出选择。在确定合作对象后,应及时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除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必要条款外,还须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使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据可依。
4.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为监督。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后,企业应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如与派遣员工的合同签订情况、是否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等,以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还应积极与资信较好的派遣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使其成为企业的外部人才库。
5.畅通内部沟通渠道。通过正式的沟通渠道和建立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派遣员工和企业在劳务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化解双方的矛盾。
总之,解决劳务派遣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用工单位、派遣员工、派遣机构三方共同的努力,更需要国家制定有关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使劳务派遣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姜颖.劳动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宋群英.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元。
七、保险福利:
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关键词:规范用工;建筑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2.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27-03
引言
2007年6月29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
2012年12月1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颁布,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刚性门槛,准确定义了适用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并首次提出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2014年1月24日,所有企业高度关注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公布。
至此,“廉价用工时代”和“用工单位零风险时代”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企业用工风险急剧加大,如何在规范用工的同时获取企业利润最大化成为所有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企业,尤其是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偏多的建筑企业,必须要适应法律环境的新变化,及时改变和调整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管理,构建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正视规范用工,迎接挑战。
一、建筑企业用工现状
(一)企业用工形式发展进程
改革开放前,我国建筑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用工形式以全民职工为主,有少量的集体职工、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工。
改革开放后,前期仍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要经营企业,但用工方式开始发生改变。很多企业采取以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全民合同制工、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等相结合的多样性的用工制度。
改革开放后期,尤其是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和全民合同制工全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原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基本上被清退。
20世纪90年代末期,一些国有建筑企业实行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建筑企业进化成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企业。
发展到目前,大多数国有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自有员工、劳务派遣用工、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
(二)建筑企业用工及行业的特点
1.国有建筑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工程分布点多地广。根据建筑企业战略发展需求,工程承揽任务早已不局限于本地市场,而是大规模向外地,以至国外扩张,出现跨地区、跨国家的管理模式。
2.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分布面广、流动性大,用工形式呈现多样化。施工人员随着施工生产的地域不同呈现出分布面广的特点。
3.建筑企业的用工需求完全取决于施工项目,因而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三)建筑企业用工现状
《劳动合同法》及配套实施条例实施后,由于新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同时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各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对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及劳动关系管理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企业采取控制人员规模、限制引进权限、规范引进程序、提高引进条件等措施减少自有员工的引进,倡导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等多种用工方式结合实际组合使用。
建筑企业因为行业特点,劳动力的需求完全取决于施工项目需要。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有工作时间的明确规定,而退休返聘人员受年龄的限制,存在着较大的用工意外风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劳务派遣用工这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用工方式,为建筑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同时也为企业节省了大量资金和人力成本,成为建筑企业除自有员工外的另一主要用工方式。建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普遍达到30%以上,甚至达到50%,而且大多数在“非三性”岗位上使用。
因此,大多数建筑企业目前的用工现状实际上是以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用工为主,辅以少量的非全日制用工和退休返聘人员。
二、建筑企业用工形式分析
(一)自有员工
自有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有员工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使用自有员工的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自有员工一部分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前企业的老员工,另一部分是企业改制后引进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老员工经历了企业改制,对企业有深厚的感情,企业归属感强;而后引进员工本身素质较高,具备企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因此,自有员工普遍认同企业文化,在此前提下其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对企业发展起着良好的推进作用。
2.不利方面
由于我国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逐步加大了对企业合法用工的约束,招聘风险和用工风险也日益扩大范围和增加,使用自有员工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人员规模的扩大和员工管理日常事务的增多。
(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利弊分析:
1.有利方面
(1)解决了建筑企业用工不足问题。由于引进自有员工受引进条件和人员规模控制的限制,但企业的经营发展又使用工需求增大,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能够解决这一供需矛盾。
(2)规避了企业的用工风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仅仅是劳务关系,用工风险基本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3)简化了管理程序,用工更加灵活。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不仅减少了招聘程序、员工培训和解除终止程序,薪酬发放、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纠纷等日常管理事务也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使企业轻装上阵,减少了管理支出。
2.不利方面
(1)《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对用工单位目前使用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其冲击最大的方面包括:
一是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10%的高限。二是规定辅岗位的确定程序。三是明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四是禁止“假外包真派遣”。此外,还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
(2)在新法环境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不利方面增加,体现在:
①用工成本将大幅度提高。首先,劳务派遣工廉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按照新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其次,企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了额外的管理费用。新法环境下,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通过提高管理费来保持一定的获利空间。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这笔管理费,是在“同工同酬”之外增加的支出,直接增大了用工成本。
②使用范围缩小,使用数量受限,用工风险增大。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非常明确的“三性”岗位上使用,同时规定了辅岗位的确定程序,这大大缩小了建筑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而10%的用工比例也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受限。
“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是建筑企业的“硬伤”,如果不依法清理和重新配置用工形式,将会加大用工风险。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常说的小时工。
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利弊:
1.有利方面
(1)用工程序便捷,用工灵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用工成本低。现行法律未明确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义务,小时计酬标准也只是规定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所以,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工成本相对低。
2.不利方面
因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体制尚不完善,用人单位在减少了用工成本的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工伤事故赔付的风险。
(四)退休返聘用工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企业与已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使其为企业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方式。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务关系。
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利弊:
1.有利方面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2)使用成本低。根据社会保险规定,退休返聘人员已不需要参加各种职工基本保险,使用成本仅仅是协议规定的劳务费,用工成本大大降低。
2.不利方面
和使用非全日制用工一样,企业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存在工伤事故赔付的风险,而且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年龄偏大,健康问题使这种风险会更突出。
三、新法环境下建筑企业用工形式的完善和调整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任何一种用工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利弊。面对新法,建筑企业只有积极适应用工环境的变化,规范管理,依法用工,实行全元化用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达到激活用工制度、降低人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等多种目的。
鉴于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用工现状,当务之急是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用工方式,尤其是劳务派遣用工中“三性”岗位和用工比例的问题。依法用工,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意味着在目前自有员工规模总控的前提下,将20%-40%的劳务派遣用工分解到其他用工方式,或者另求用工途径,同时,可以使用的10%必须依法在“三性”岗位上使用。
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来看,“临时性工作岗位”和“替代性工作岗位”定义明确,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除个别极小项目外,这2种类型的岗位极少;对于“辅工作岗位”,新法赋予了用工单位确定的权利,但也规定了必经的程序。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筑企业用工形式的完善和调整。
(一)谨慎新签自有员工,确保自有员工数量和质量的统一
1.继续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核心,一方面是保证企业激励措施的直接性和有效性,使现有员工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员工队伍稳定,从而开发人力资源的潜力;另一方面是引进高素质人才充实到自有员工队伍中来,增强人力资源的活力,提升人力资源的效率。
2.完善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及时淘汰自有员工中不合格人员,差异化清理因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存留的长期不在岗自有员工;谨慎新签自有员工的同时,按照建筑企业产品定位,多渠道地引进企业紧缺的人才;进一步营造和谐、包容、开放的用人环境,让企业现有的合格的自有员工稳得住,引进的人才留得住,最终在自有员工规模总控的前提下,确保自有员工数量和质量的统一。
鉴于建筑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在施工项目引进员工时,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为主,以项目为工作任务,加快自有员工的新陈代谢。
(二)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1.首先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进行“理清”和“理顺”工作。所谓“理清”,是将企业现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工作岗位逐一梳理。所谓“理顺”是规范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审批和使用程序。
2.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有效运用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界定“辅”岗位的权利,梳理、分析公司现行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将仍需保留的劳务派遣岗位纳入“三性”岗位。对企业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岗位,按程序确定公示。
3.完善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根据派遣岗位和个人综合情况确定派遣人员的薪酬,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企业考核范围,项目结束,或经考核不适宜岗位的派遣人员,及时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对考核优秀者,符合企业人才引进条件的可择优引进。
(三)合理策划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和退休返聘人员
非全日制用工和退休返聘这两种用工形式,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用工范围比较受限,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不扩大使用比例。但临时性和季节性用工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需完善日常管理程序,根据建筑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订立非全日制用工书面协议,在退休返聘协议中也要合法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规避非全日制用工变成事实全日制用工的风险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事故赔付风险。
(四)倡导使用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建筑企业在现在用工总量的前提下,如果依法使用10%的劳务派遣用工,而其他用工方式无法过多分流剩余的20%―40%的原劳务用工需求,那么,劳务分包可以作为一种解决劳务资源的方式。
实行劳务分包后,管理模式的转变会带来税费的增加、管理费的提高;分包合同的大量签定和过程管控,也会造成经营人员结算量的巨增,相关岗位和人员势必会增加,带来成本的提升。
但从长远来看,暂时的成本增加比违法用工更加有益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在新法环境下应该倡导使用劳务分包。建立分包关系时,企业应在合同拟定、条款说明、结算方式、薪酬发放、员工考勤及具体管理上均以合法分包形式出现,有效规避“假外包真派遣”嫌疑。
四、结论
用工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在短期内可能使建筑企业措手不及,也会使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在短期内增加,但从长远来看,借不断完善的用工政策的东风,建筑企业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也一样可以做到降低用工风险、节约用工成本、缓解员工总量不足的矛盾,还可以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增强企业凝聚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面对新法,建筑企业应当正视规范用工,面对挑战,迎接市场竞争、人才竞争的挑战,迎接企业战略需要的挑战,迎接劳动者利益诉求日益增长的挑战,迎接用工政策日趋完善的挑战。
1.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就业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患病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即便劳务派遣期满也不得遣回派遣单位。2.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二、当前劳务派遣用工面临的主要问题
1.劳务用工依法管理的水平还有待提高。首先,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刚刚公布,劳务工岗位仍在梳理过程中,辅岗位列表尚未通过相关程序确定。其次,劳务用工总量较大,全局要在两年过渡期内达到用工总量10%的目标,仍有需要做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再次,同工同酬实施难度依然较大,首先被派遣劳动者一般在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力水平、岗位设置等方面和本单位职工有较大的差距。其次被派遣劳动者一般从业经验相对较低,无法和本单位的员工在能力上相提并论。再次,根据市场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企业提供了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劳动报酬标准,虽然低于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但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够招聘到需要的用工,企业也缺乏支付高于市场价位劳动报酬的意愿。2.对劳务用工管理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目前我局对基层单位劳务用工使用情况主要还是停留在数量上的核定,未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管理,用工单位“未批先用”、随意调换人员现象没有杜绝,管理手段单一、效率低下,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惩罚手段。劳资信息系统维护不及时,人员增、减变化的动态掌握不全面,劳务工基本信息掌握不准确,对劳务工队伍基本素质没有对照岗位标准进行审查。劳动用工退出和考核机制尚未完善,特别是非运输企业和运输辅助单位,由于没有定员标准,在控总量上更是没有有效措施。
三、劳动合同法下实施派遣的对策建议
总体而言,对劳务派遣的规制需要“量”与“质”的并重。除了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总量外,更需要“质”的提升,也即是要提高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保护标准,实行同工同酬,提高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标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明确劳务用工岗位。《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均明确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这既明确了劳务用工的岗位范围,也为滥用劳务工上了紧箍咒,是劳务用工的基础。笔者认为,所谓“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的时效性的用工需求。“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某工作岗位已经有劳动者,但该劳动者因故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例如因病、工伤、探亲、年休假等,在该职工休假返回之前,可利用劳务派遣由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替代性”劳务。辅岗位需要慎重研究,要结合全局劳务用工实际情况,应在总公司关于劳务用工岗位范围内,在征求基层单位的基础上,提出辅岗位列表,并经相关程序协商公示,尽快确定全局辅岗位列表。这样规定,使得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内容确定,实践过程中具有统一的标准,避免超范围使用劳务工。
2.严格控制劳务工用工总量。一是要对劳务工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尤其要做好假发包、真劳务用工的规范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劳务用工数量。二是要推进劳资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单位定现员情况分析,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进行梳理,对其中能够由正式职工或集体企业职工承担的岗位,逐步进行清理。三是在明确“三性”岗位列表的基础上,通过劳务工岗位梳理,超“三性”岗位使用的劳务工进行转岗或依法退出工作岗位;可业务发包的岗位,全部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公司,进一步降低劳务用工数量。四是建立和完善劳务工考核退出机制。对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或仍未取得上岗资格的劳务工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安排续签前,应加强考核,实行尾数淘汰,在过渡期内达到劳务工占用工总量10%的比例要求。3.强化劳务工依法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劳务公司资质审查,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派遣资质,过渡期满后仍未取得行政许可和派遣资质的公司,必须坚决予以清理,确保劳务公司符合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岗位准入制度,原则上限制仅辅岗位可使用劳务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务工与职工混岗情况,弱化工攀比劳动报酬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消除按身份差别化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督查,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四是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劳务派遣协议格式化文本,便于基层单位规范签订劳务协议。五是建立和完善劳务工劳动报酬增长机制和择优转录机制,提高劳务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向心力。六是要合理下达用工计划,并抓好计划的执行,严格执行劳务工“先批后用”的要求,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无权招用劳务派遣工。七是加强劳务用工日常统计管理,切实掌握全局各单位劳务工用工岗位、数量情况,做到用工有序可控。由人社部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正所谓纲举目张,只有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框架范围内,依法合规地使用劳务工,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基于此,笔者从用工岗位、劳动报酬、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总结分析了劳动合同法下如何规范派遣用工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亮点解读1.定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2.定性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在临时性、替代性、辅的岗位上。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还规定,辅岗位的确定,明确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这就给了员工更多的民利。
(以下简称甲方)聘用(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分配乙方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3、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出现工伤事故,房地产e网本人应负一定责任;
4、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甲方的信息、资料等,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作时间: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将按《劳动法》的规定予以支付相应报酬。
2、乙方必须规定的劳动日数出满勤,缺勤者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业务(工作)主管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主管应在请假单上签字,并做好保存,以便月底报考勤计工资时备查。
3、凡缺勤者均扣发当日工资,但缺勤休假不得超过天/月,凡超过者,按不胜任岗位工作予以解除劳务协议。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乙方调出时需将劳动工具归还甲方。
六、劳动报酬:
1、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2、执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元。
七、保险福利:
甲方按照国家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职,给甲方利造成损失的;
3、不服从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4、不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制度》,造成质量和安全防火责任事故者;
5、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并影响工作者;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根据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和补充;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上一篇: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收集5篇)
下一篇:德育工作计划大全(收集5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