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收集5篇)
时间:2024-08-06
时间:2024-08-06
摘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转变我国发展道路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部署。兵团党委高度重视团场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关系的处理,经过几十年的改革,仍有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性问题没有解决。十提出的改革的关键环节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强调团场要实现内部政资、政企分离,创新团场管理体制,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团场进行市场化改革,对转变团场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团场改革;市场化;国有资产
一、进一步深化团场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兵团党委高度重视团场改革工作,始终把团场改革作为兵团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从最初在团场推行“一主两翼”改革,到出台团场改革“1+3”文件,再到提出团场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制定综合配套文件《兵团团场章程(试行)》,团场改革不断深化。实践证明,团场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探索的过程,是兵团党委对团场改革认识不断提高和升华的过程,是适应形势变化要求、与时俱进不断深化完善的过程。深化团场改革是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内在要求。中央明确要求,兵团要把推进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作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目标的主要途径。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对团场发展是一次重大历史机遇也,为深化团场改革创造了条件。深化团场改革是适应新形势全面发挥团场党政军企职能作用的内在要求。团场是兵团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当前新形势下兵团党委对团场发展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时期团场承担着党政军企多重职能任务。深化团场改革是攻坚克难解决团场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组织形式的集中体现。兵团的特殊地位、特殊作用、特殊职能和特殊管理体制都集中体现在团场,处理好三大关系尤其是处理好兵团特殊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关系,重点在团场,难点也在团场。新形势下,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三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团场改革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影响和制约了团场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要通过深化改革,攻坚克难,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理顺各种复杂关系,促进团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化经营机制不成熟成熟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首先应由市场主导来配置资源,构建经济资源商品化、产品价格自由化、经济系统开放化、产权关系明晰化、责任约束刚性化的市场体系,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营主体。但一些团场作为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形式,长期以来团场内部政资、政企职能不分,导致团场不仅在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更对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经营,以行政直接介入企业的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不完善,经营机制行政化、产权不明、责任不清,使得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经济运行质量不高,更不利于激发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以政代企的经营管理方式没有转变兵团各团场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团场应该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但并不意味着团场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经营,而是应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经营主体。目前各团场以政代企的经营管理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以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以行政手段经营企业,企业缺乏在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自主经营权,在经济运行中缺少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产品或劳务定价权、物资采购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等权利,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充满了行政色彩,企业发展缺乏活力。
3.社会管理职能不凸显团场的社会属性和企业属性使得团场既在履行“政”的职责,又在履行“企”的职责,政资、政企不分,事权、产权不清,团场承担无限责任,不能集中精力强化社会管理,阻碍团场社会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虽然团场已实行了“一总两分”的财务预算管理体制,但团场的社会公共管理经费并没有实现完全的财政保障,有时生产经营性资金会挤占社会公共管理经费,财政资金运行机制错位,使得社会公共管理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社会公共事务建设不足,最终影响到社会事业运行质量。
三、改革思路创新团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团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团场内部政资、政企职能分离,建立团场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自主经营的“统”“分”结合机制。通过行政权、所有权的高度集中,保证团场党委核心领导和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实现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通过三权分离,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团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培育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团场社会管理体系,构建团场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行政资金利用效率,不断改善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最终实现团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团场持续增效和职工持续增收。
(一)政资分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农牧团场都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具有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党政军”履行的是“政”的职能,承担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维护团场安全和社会稳定,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保障,推进社区管理,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等职能,目的是维持团场社会稳定,不断改善民生,统筹科教文卫等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实现团场社会属性。团场的国有资产需要市场化经营来实现保值增值。团场的经济管理职能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行政管理权和资本经营权,以管理资产角度出发来管理企业。政资分离要求政资机构分设。政资分离的目的是通过分离团场国有资产所有权、资本营运权、资产经营权,使团场行政不再直接介入市场经营。实现团场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本监督管理职能与资本经营职能分开。把由多个部门分别拥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剥离出来,集中交给团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职能部门不再直接管理资产,而成为彻底的社会行政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准政府”职能,营造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发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行使团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团场履行“政”的职能部门要与履行“资”的职能部门分设。成立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关职能部门来具体承担“政”的职能。在国有资产有效界定、科学评估、产权划分清楚的前提下,成立团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场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团场国资委,代表团场行使出资人职责,团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权由国有集团公司行使。
(二)政企分离团场集行政管理权和企业经营权于一身,兼有“政”和“企”两种职能。“企”的职能是建立独立的经营管理系统和生产系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投资经营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化运作,将出资人的资本有效结合,在市场经营中,为出资人谋取利益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奠定物质基础,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支持履行屯垦戍边的历史使命,实现“企”的经济属性。划分“政”和“企”各自的权限,分离团场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资产经营权。改变行政对企业直接干预的管理方式,实现两个复归:行政复归到所有者和出资人的位置,企业复归到市场运行主体的位置。减少团场行政对企业的微观控制和直接干预,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到国资委,法人财产权到集团公司,资产经营权到权属企业。塑造出人格化的出资人产权主体、资本经营主体、资产经营主体,实行公司化运作。集团公司不再承担社会职能,独立自主经营,通过市场投融资专司国有资本运作、价值形态和股权管理。权属企业经营资产。团场和国资委不能直接干涉权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属企业拥有正常的经营决策权利、产品或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与奖金分配权和内部机构设置权等权利,吸引不同产权主体向企业投资,转变单一产权为多元产权,转变封闭发展为开放发展。政企分离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合格的市场经营者。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政资政企分离后实现市场化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建立分别代表团场履行出资人职责、资本经营者职责、资产经营权者职责,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理顺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团场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团场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团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分离团场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团场社会行政管理机构与企业经营机构,分开公益事业与企业,分开企业经营性资产与公益事业性资产使用权,财务分账核算,使团场政企职能、机构、人员、资产、财务核算、收入分配在团场内部相对分开。党委对管委会起领导和指导作用,国资委对国资公司的经营起监督管理作用,党委协调团场管委会和国资公司之间的关系,实现团场行政、企业两条线,形成国资公司与团场管委会相对独立、双轨运行、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管理体制。
五、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完善团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如机关、公安司法、学校和医院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推动资产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学校、医院和广播电视站等单位的制度化管理,依据政策规定和标准,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文化、体育、科技等制度,提高适行效率和质量。团场的社区管理是团场行驶社会职能的重要方式。团场要把若干个连队和团场场部都并入社区,成立团场社区管理部履行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负责各社区的制度建设、社区居委会选举以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全团所有社区在行政工作方面隶属于社区管理部,并在管理部统一管理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社会团体是群众的结合体,国际社会也称其为第三部门(指对政府、企业而言),在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抓好对社会团体的引导和管理,促进我国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是维护我国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事关稳定大局。近来,我国社会团体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暴露出一些新问题。如非法社会团体增多,活动猖獗,其中有的在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等领域进行破坏活动,有的利用我国改革过程中尚待解决的敏感问题企图制造事端,有的采取境外注册、境内活动的方式与我斗争。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社会团体同我进行“合法”斗争,他们往往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出现,以学术研究或慈善捐赠为掩护,以资助、合作为手段,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特别是气功组织泛滥,一些人打着气功健身的幌子搞愚昧迷信,诈骗钱财,甚至进行反政府、反人类、反科学的活动。一些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非法组织,对我国社会和政治稳定构成了重大隐患,危害极大。“”组织就是突出的一例。同他们的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关系到党的命运,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成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和政治稳定,必须高度警惕,决不能掉以轻心。
第二,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服务、协调、中介、监督等功能。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各类社会团体结构不够合理,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并且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社会中介组织还很少,在全国性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组织仅占23%左右。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就越需要建立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因此,我们对社会团体必须积极引导,加强管理。
第三,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是促进我国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团体尚处在起步发展时期,自律机制尚未普遍建立,还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的社会团体成立时就不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的,成立后不能发挥积极作用;有的社会团体违背非营利准则,从事营利性活动,设“小金库”,私分财产,有的甚至搞非法集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的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有章不循;有的社会团体内部闹不团结,勾心斗角,争名夺利,内耗严重;有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个别社会团体甚至偏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因此,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全面提高社会团体的整体素质使其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第四,做好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因此,结社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必须以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对公民的结社行为进行规范,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权利的结社行为进行限制,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准则,几乎所有国家无一例外地要对公民结社进行登记和管理。可见,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是增强公民依法结社意识的需要。
同时还应当看到,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对社会团体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它不仅能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对社会团体要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各项管理工作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防止越权执法和执法不力的现象发生。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社会团体管理,除了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其重要性外,应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方针。“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是在总结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中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但也有应当加强和改进之处。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是相辅相成的。监督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培育发展,没有监督管理,培育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如某个时期,社会团体在个别地方发展过快,超出了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而当地的行政管理力量又相对薄弱,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社会团体本身的发展也受到了影响。培育发展是监督管理的目的,不讲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就无任何意义可言。而离开了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就会失去正确的发展方向,偏离目标和轨道,甚至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失信于民。实践告诉我们,凡监督管理好的地方,社会团体就健康发展并发挥积极作用;凡是监督管理较差的地方,社会团体的问题就比较多,作用也不明显。
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查监督社会团体遵纪守法的情况,即对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情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道德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既要严格管理,又要避免管理过死。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应有所侧重。今后一段时间应当将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提高社会团体的整体素质上来。要通过制定社会团体发展规划,对已有的社会团体进行结构性调整,对社会团体的总量进行有效的调控,实行分类指导,避免单纯数量扩张和盲目发展。要严格控制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团体,禁止设立气功功法类、特定群体类、宗族类、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社会团体。着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行业协会等中介性社会团体,适时发展与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使公益性、福利性社会团体在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使社会团体在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符合当地社会的实际要求,确保社会团体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双重管理体制。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实行的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团体种类繁多、数量巨大,遍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部门的业务,登记管理机关力量有限,也不可能对所有领域的社会团体进行有效的监督,更不能对其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而业务主管单位对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社会团体比较熟悉和了解,更能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有所不同,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也不完全一样,但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共同推动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不甚明晰,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落实得不好,各自为政,职能交叉、放任自流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造成管理上很多漏洞。对此党中央非常重视。根据中央的要求,19**年10月国务院修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以法规形式明确下来,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对有些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由此可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都负有重要职责,每一家都应认真负起责任来。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合作,形成行政管理的合力。同时,还要争取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相互协调,以避免管理上出现漏洞。
(三)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趋势的发展,流动党员数量不断增加,原有按行政建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做法已经行不通,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全国社会团体中有不少党员,但大部分社会团体没有党组织。前不久的一次抽样调查表明,北京市和**市分别有89%和91%的社会团体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由于没有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工作不健全,许多党员在社会团体中不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一些社会团体往往处于我们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之外,造成不少社会问题。已经建立党组织的,有不少内部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缺少必要的制度保证,党务工作者队伍不稳定,工作思路和活动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所以,应按照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尽快在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并积极探索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的规律,以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政治领导,确保社会团体不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
(四)加快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团体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社会团体的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团体管理的法规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但与社会团体发展的客观要求还不相适应,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比如,一些配套法规尚未出台,外国人在华成立社团和外国社团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还无法可依,等等。由于法制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中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所以我们应该在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单行法规,注意协调好与其他政策法规的衔接,同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政策措施,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建成比较完备的社会团体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同时应该把立法与执法、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加强对社会团体管理干部的培训,增强执法责任感,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广泛深入开展社会团体的政策法规教育,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研究建立科技社团的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全面地对科技社团的活动情况、工作水平、发展能力等方面做出评价,可促使我国科技社团管理工作由经验型向科学化、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同时对帮助科技社团调整发展目标、进行科学决策、健全组织制度、改善组织管理、提高服务品质、沟通社会等将会起到激励的、导向性的、规范性的、科学性的诊断和反馈作用。本论文根据我国大部分学术机构科技社团目前面临的志愿失灵、职能缺位、人才缺乏、运营效率低下的现状,针对非营利组织科技社团绩效评价指标的多元性、产能产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通过分析绩效评价法的特点,研究选用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科技社团绩效评价体系使其区别于企业和政府的绩效评价。
【关键词】
科技社团;绩效;绩效评价体系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机构职能改革的稳步推进,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日益改善,非营利组织(NPO)被认为是补充政府与市场不足的“第三部门”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科技社团作为“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同样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独立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它在促进科学参与者的学术交流活动与推动公众参与科学研究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科技社团(研究会、学会)的绩效能综合反映出社团会员的凝聚力、业界知名度、社会影响力与社会发展前景,这不仅是政府管理部门和科技社团自身才会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社团捐赠出资者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和推动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价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本文首先结合我国科技社团的组织运行与内部治理现状,针对科技社团绩效评价指标的多元性、产能产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分析相关绩效评价研究方法,并引用APC理论,从问责、绩效和组织能力3个方面,按三维评价模型的三个维度设计模型,根据指标的有信度,综合分析相关数据并选取出有效的绩效指标,研究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科技社团绩效评价体系。
1我国科技社团的运行发展概况
1.1我国科技社团在运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科技社团的业务开展和管理方面都是以“民主办会”的原则为基础的。在“以人为本”的科技社团中,我国国内的许多科技社团都缺乏了专门的人才培训机制,要么是忽视了,要么是因为资金的缺乏、工作的繁重、人力不足等原因,未能提供进行培训的机会。这种缺乏使社团内部的人力资源水平不能快速进步,致使组织内部缺乏活力、缺乏创新意识,如内部成员的思维定势,缺乏想象力、有从众心理、创造动机不强等。其次,科技社团使用的是社会的公共资源,在人员结构方面存在专职人员与志愿者的二元结构,其受雇的专职人员与志愿者对社团组织的认同度是有所区别的。专职人员与志愿者在社团组织内的职业生涯阶梯方面存在着“连续性”与“断裂性”的问题,其中内部专业人才的短缺是科技社团人力资源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另外,科技社团是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形式,同样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特性,所以其目标与政府、企业的目标大相径庭,相对多元化,其绩效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是多元化的。科技社团的产品交易过程和服务形式都比较特殊,消费者几乎不用付费就可根据政策享受得到,社团的非营利性不存在资金补偿收益,其经营结果看重的是社会方面的公益效果。例如:所得捐赠常被用于资助而没有绩效的运作,因此,其绩效表现缺乏了“利润底线”,更多的是非财务的绩效形式。总结科技社团的绩效特殊性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1)评价指标的多元性;(2)缺乏产出量的最大化竞争标准,比较难以测量;(3)一个绩效评估系统通常只适用于一种环境一种组织,缺乏非营利组织的普遍适用性;(4)缺乏公开透明的公共数据平台。
(2)科技社团的运作资金主要来源是组织挂靠单位的资助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扶持资金,还有会员会费、项目性经营收入和社会的捐赠等。中国的科技社团大多数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新成立或重新恢复组织活动的,所以国内的科技社团并没有长期积累的厚实家底。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大多数科技社团的经费来源总体上都不能满足组织活动的需求,处于经费不足的状态,其获得经费来源的渠道比较狭窄,同时也缺少了新的经济来源的支撑。
(3)我国科技社团在组织结构内部治理上也存在着组织文化方面的缺陷。我国的科技社团绝大多数是在旧经济体制下传承下来的,它的功能与政府职能边界交叉,科技社团的权利并没有健全的制度保障,仅仅是依靠与政府的积极互动而获得活动的空间。这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科技社团并不属于完全是遵循组织自身健康发展规律的机构群体,组织在核心文化方面普遍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也导致了科技社团出现会员志愿性失灵,缺乏凝聚力和社会公信力,营利水平较低等问题。另外,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在登记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设立门槛高、限制多、部门监管不力等特点,而且由于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和社团挂靠体制并轨,造成了科技社团管理的总体法律环境与发展不同步,同时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非竞争原则,造成了社团组织出现垄断性运作的现象,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大部分社团组织的活力减退,并不利于社团组织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人才短缺、资金缺乏、法律不完善支持不足,社会公信度比较低,这是我国大多数科技社团普遍面临的发展瓶颈。国内大多数的科技社团和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比较,其发展速度远远不能够和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在政府和市场的压力下,科技社团非营利性的经营使其艰难地在生存着。不少组织为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通过各种渠道开展经营性活动以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最后结果是偏向了追求营利的市场发展道路。这些状况让社会对科技社团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科技社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2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解决思路
对我国科技社团在发展中存在志愿性失灵、缺乏社会公信力和凝聚力、营利水平较低等问题的现象,通过上节的问题分析总结,本文认为,在促进科技社团健康、持续长期发展的愿景中,关键是科技社团要培育其自主能力,加强内部治理提升社团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是绩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构建一套适合我国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评估结果公开化、透明化,以此激励和增强公信力与凝聚力,公示结果也有利于公众能够更好地监督和参与到绩效评估的工作中,提高评估的可信度,从而促进科技社团的绩效管理水平,促进科技社团的发展;这也需要国家政府方面同时给予科技社团宏观条件的政策支持,两方面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2绩效评价方法综述
绩效评价方法有很多种,通常可以分成定量和定性两大类,这两类方法的主要区别是能否将研究资料量化并采用定量计算和统计的方法来进行分析。依据专家学者前期总结过的研究经验,在此,针对科技社团的非营利性和组织运作的特征选取了以下几种主要的评价方法。
2.1平衡计分卡法
罗伯特·卡普兰(RobertKaplan)和大卫·诺顿(DavidNorton)在1992年开发的平衡计分卡(BalancedScorecard,BSC),强调的是战略目标和绩效考评之间的联系。目前,平衡计分卡的实施范畴已从企业发展到公共部门及非营利组织中,若在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价中也使用此评价方法,将科技社团的组织使命和战略放置于平衡计分卡的最顶层,所有评价指标都应该导致科技社团最终绩效的改善。在此,可以以平衡计分卡法为例来分析科技社团平衡计分卡的四个维度。
(1)财务维度,科技社团的财务分析有别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维度,应反映出科技社团不断增加对外融资净额量的资金筹集能力;反映组织运营目标是否可达到收支平衡;反映组织运作目标的投放方向及资金量。
(2)客户维度,科技社团的客户包含捐赠人、志愿者、雇员、项目运作机构和受益人等,而社团“顾客”的公众满意程度则是科技社团首先要考虑的对象。在具体的评价中,应重点考虑社团在公众责任方面的指标,同时兼顾其他“顾客”权益的实现和满意度的提升。
(3)内部管理维度,科技社团的内部运行和流程设计,须以满足“顾客”需要为基础而设定其具体流程和业绩指标。内部流程包含了资金的筹集和分配、项目的开发设计、志愿者和会员的加入量、人力资源管理的开发、信息的有效沟通交流、社区的合作和建设等方面。
(4)创新和学习维度,是指衡量科技社团的发展依赖于会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的维度。“顾客”的满意度来自于社团的服务能力,社团的组成主体是会员,会员参与绩效的改变是十分重要的。现代科技社团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组织也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学习,这就必须要加强对会员及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升培训和开发。
总的来说,将平衡计分卡运用于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估,将有助于科技社团实现长短期目标行动的结合,有助于全面掌握社团的现状和发展,平衡积计分卡法是科技社团绩效评价方法中值得借鉴的重要方法。
2.2标杆管理法
标杆管理是一项具有系统性、持续性的评估过程,透过不断地将企业流程与世界上居于领导地位的企业相比较,以获得能协助改善营运绩效的有效资讯。在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估中引进标杆管理法,以国际上经营成果显著的优秀科技社团为目标,将有助于科技社团的战略制定;有助于运营绩效的提升;有助于社团的学习与创新发展。
2.3行为锚定等级评价法
行为锚定等级法是指对一个量化性的尺度,使用描述的方式将一些特定事例的优良绩效和不良绩效按照尺度来加以锚定或解释,结合了关键事件法和等级评价法的优点。
在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价中也可以采用行为锚定等级评价法可使工作绩效的计量更为细致,评价标准更精确;各种评价要素之间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可避免了以偏概全的维度得分标准;另外在对同一维度的评价结果几乎一致,其反馈效果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2.4360度绩效评估法
360度绩效考核法是指从与被考核者发生工作关系的多方主体而获得被考核者的信息,按此对被考核者全方位、多维度地进行评估的绩效评价过程。360度绩效考核同时也可称为全方位绩效考核法或多源绩效考核法,将其运用在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价方面,由于反馈的信息来源是出自于多人多方面的,在实际的实施上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时效性,但可以当作是一种评价理念来借鉴。360度考核法的绩效信息是从多方面进行收集的,比较全面,信息质量也相对较好,从理论上看,会使绩效的评价能更准确地贴近实际,从而增强了绩效评价的有信度和有效度。
3科技社团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
科技社团的绩效与企业及政府对比有很大不同,科技社团的使命特殊,组织目标较多元化;科技社团的产品、服务性质特殊,消费结果比较看重公益性,表现为非财务性绩效;科技社团的非营利性及不具备剩余索取权的特性,使其在经营中要求在效率、经济、提供服务方面须具有迅速性,其在经营绩效中的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也呈现多样化;在市场经济的现实中,科技社团也不可能脱离出市场经济,但为了长期发展科技社团需要获得相应的外部资源,这时也不得不市场化及商业化运作。科技社团这些绩效特性的存在决定着科技社团的运行和发展,也影响着科技社团评价体系的构建。
3.1绩效评价系统建立的原则
由于科技社团不同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科技社团的组织目标呈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它同时具有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即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公益性。所以,为了能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科技社团进行绩效评价,应该遵循在评估过程中的方法原则,即目的性原则;民主、公开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性原则;整体性原则。
3.2绩效评价系统建立的流程
建立公开、透明的科技社团绩效评价系统流程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a.综合根据科技社团的组织功能、组织结构及特性等,通过文献法、观察、调查问卷和访谈等方式,选取出合理的、有信度的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由组织内部评价小组先进行内部的自我评价。b.根据自我评价的评估材料,再次进行检查举证是否充分,材料是否齐全。c.由相关利益群体和专家组成一个综合的评估小组。d.由综合评估小组对需要做评估的科技社团进行现场检查或随机抽查。e.将评估结果告知被评估的科技社团,并由专职的部门受理科技社团的申诉。
3.3评价指标系统的建立
评价指标的筛选基本依据是各个评价指标的隶属力,删除隶属力低的指标,保留隶属力高的指标。根据评价指标隶属力的计算公式和原理,将相关专家选择指标的方法改造为对指标评分,最后计算各个评估指标的得分值即隶属力,删除得分低的指标,选择得分高的指标。
目前,我国科技社团还缺乏着刚性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全程跟踪的体系化评估机制,进行绩效评估更是困难重重,而且科技社团发展的多样化与多元性导致评估指标的多样,现在缺乏统一的标准。王税兰曾对非营利社团机构的绩效评估提出了5个维度,邓国胜使用了3个评估维度,NPO信息咨询中心设立了10个中国组织公信力标准,张玉周设立了三维绩效评估模型等,本文以邓国胜和张玉周的评估框架为例。
(1)APC评估理论:邓国胜的APC评估理论对民间组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评价,主要是从问责、绩效、组织能力三方面进行评估。APC评估指标见下图1:
(2)三维评价模型
张玉周(2009)利用分析法构建了非营利组织三维综合评估模型。该模型按3个维度设计了三层级指标,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65个,见下图2:
本文认为,现代科技社团都需要关注组织的内部治理问题,从战略性方面看现代科技社团的运行,对其进行绩效评价系统分类,可分成以下几个子系统来进行综合评价:非营利性特征的评价指标体系;社会贡献度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运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财务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战略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如图3)。
3.4评价主体的确定
绩效指标的选取确定后,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由谁来进行评价”的问题,即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谁。在此,科技社团评价的主体包含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会员和科技社团组织自身,它们的关系可用下图4表示:
(1)行政管理部门对科技社团的依法运营行使着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我国对科技社团实行双重监督管理制度,分别是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科技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级科协组织是科技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本文在此所指的社团管理部门专指各级科协组织,科协对学会组织的评价较多地反映在学会完成活动任务目标的情况上,学会绩效评价最终是以经费使用效率为评价指标。
(2)组织的自我评价是科技社团自身担任评价主体并对自身绩效进行评价,对组织服务会员的能力、组织凝聚力、社会影响力、科学推动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为主。社团组织自身会更了解自我运作的机制,相对地可以简化了外部评价的程序并能真正地把握其活动的业绩。如果科技社团的自我评价能与管理部门评价、社会及会员的评价结果相接近,就能体现出科技社团具有良好的认知,如果差距较大的则应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内容和重点。组织通过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价并公开自我评价的考评结果,充分运用激励理论对优绩效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可以在内部形成积极进取的文化氛围,并加深会员对自我职责理解,最终达到会员与组织目标一致而促使科技社团的总体绩效得到较好的提升。
(3)会员评价是科技社团绩效评价中的核心主体,科技社团的会员群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他们是社团的主体也是社团的“顾客”,社团会员评价能真实反映出社团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会员对社团是否满意,反映了社团是否具有凝聚力;另外会员通过履行义务,如缴纳会费,也可获得社团提供的各种服务。根据会员的需要而组织相关活动,为会员搭建各种交流平台、搭建学习和促进成长的桥梁,能促使会员的心理能得到满意的归属感。
(4)社会公众评价可反映出科技社团的社会影响力的水平。学会可通过开展科普讲座、科技展览,重大事件科技事件新闻会等形式来进行的形象宣传。科技社团介入公众社会生活越多就越能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绩效评价的评价主体由行政管理部门、自我、会员及社会来充当,确定了评价主体,也就确定了绩效评价的依据、原则、内容和模式的选择。
3.5权重的确定
确定评价对象和指标的数值后付予相应的权重,权重系数关系到综合评价的可信度。在此,引用相关专家分析所得出的数据来源资料而确定其权重并结合模糊综合评价方法,构建出科技社团评价主体部门的绩效评价模型如下图5:
(注明:本文根据权数计算所需要数据的原始资料来源,运用专家定权法、历史资料法、文献法、数据分析法等分析确定相关指标的权重。)
3.6评价周期
由于科技社团的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在日常工作上均有着一定的计划性,所以针对性地实行月度考核比较合理;
科技社团学会内部专职成员不同于志愿者,相对比较稳定,可针对社团的整体绩效评价实行季度考核。社团的整体绩效是内部专职人员物质、精神奖励的依据,科技社团的整体绩效评估结果应比职员考核结果在前,以便作为内部专职人员考核结果的奖罚依据。
3.7结果应用
在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前,绩效考核小组长在考核周期前先召集小组成员制定提交本月绩效考核计划,执行副组长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绩效考核周期前,考核负责人向考核者提供硬性考评所需的数据;绩效考评人取得考核数据或软指标报告后,负责模糊评价模型得出考核结果;根据计划完成情况沟通:绩效考核者检查被考核者上交的考核周期工作报告后与被考核对象沟通,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成员周期计划完成的情况进行评分;绩效考核者和被考核者的跨级领导将被考核者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综合考评,最终得出所属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在综合考核周期内的绩效考评得分;将考评得分进行公开、公示,并收集受理被评估科技社团的申诉,评估小组根据被评估社团的申诉,提供评估报告及提出问题的改进建议并根据科技社团的不同发展阶段绩效跟进并做出评估新方案。
总结绩效评价系统的结果应用,可用下图6表示:
通过以上研究的要点内容,可构建出科技社团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体系进行科技社团绩效评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评估而使社团能够客观地审视自身的不足与缺陷,进而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方向,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对社团内部员工的业绩评价可以促使他们改善工作效率,提高素质和技术水平,从而有利于管理效率提高,增进社团组织的绩效。所以针对评估结果应同时设定适当的奖罚机制,以此激励科技社团的积极性和提升其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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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生社团;自主管理;管理模式
21世纪需要的是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将学校的知识转化成为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将学生培养成为社会需要的人才,是教育的终极目标。学生社团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主成长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在不断实践与反思中追求这一目标,是每一个教育者应当思考的问题。
一、学生社团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校秉承“从全面发展抓起,让每个学生成才”的教育理念,现有社团四十多个,社团涉及各个学科与领域。每个社团都由学生担任社长,从学生会中选取干部来负责,并配有相关的指导教师。目前有的社团活动的内容比较丰富,组织得相对成功。发展比较好的社团,都有比较完善的章程与管理制度,每一名成员都有明确的分工,每一学年都会制定学年指导计划,每次活动都有详细的活动记录,而这些也正是那些发展不完善的社团所欠缺的。
1.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般来讲,中学的社团管理大都采取两种管理方法。一种是完全由学生自行组织、自己管理社团;另外一种是由学校团委或政教处统一管理社团。从实际效果看,这两种管理方法均不完善,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前者,完全由学生自己自行管理,弊端首先体现在学生进入社团的门槛低,进出自由,大都不会接受什么资格审查,随时随地都可以单方面宣布退出,加之社团干部的调换比较频繁,致使社团活动的计划、安排等缺乏连续性,更谈不上积累、沉淀优秀的社团思想文化了。后者,把社团挂靠在团委或其他部门,让其负责全部社团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有它的好处,这使得学校能够全面了解、整体调控和把握社团的发展情况。但是弊端也是明显的,它使得学生的主动性和主体地位丧失,而完全成为一种在教师组织下的课外活动。
2.指导老师配备不足
中学生毕竟处于成长发育时期,还未长大成人,其生理和心理素质尚处于形成时期,在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能力上不足,他们对教师仍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但在实际操作中,能为中学生社团配备专职指导教师的很少,即使配备了专职指导老师,也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指导作用。
3.活动时间和场所的严重不足
大多数学生社团都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活动时间。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给社团活动带来诸多不便,社团正规程度不够,社团成员不能很好地相互学习交流,搞活动就是四处打游击,甚至一些办公用品比如展板等都未有固定场所存放。另外社团活动的开展也基本都是局限在校内进行,很少能有机会走出校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社团的整体发展和社团的影响力。
二、实现学生社团自主管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深入,传统的学生观已经被改变,学生成为整个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担当引导者的角色。课堂上如此,课堂之外的社团活动也应如此。要实现学生的自主管理,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制度作为保障,而这些制度的制定,也需要学生的完全参与。
首先,社团负责领导组织学生会干部及各个社团的负责人、团委教师、指导教师共同制定学生社团的组建和实施方案,由学生自主选举社团负责人、自主确定活动项目和活动内容的相关制度,以此为学生自主管理保驾护航。其次,社团管理采取宏观控制、微观放开和由点到面滚动推开的策略,学生的自主性在教师指导下发挥。比如,活动的主题、内容、形式要保持健康有益,积极向上,教师要依据新课程改革的教育理念和对学生的培养目标给予把关。在学校网站及校园内公告栏把学生社团自主管理模式探索的成功经验适时地向整个学校全面辐射,尤其是在文化课学习领域借鉴社团自主管理经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增加学生自我管理的成分,提高学生对于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实际参与度。最后,逐步建立自主管理制度。每个社团按计划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在活动中,指导教师要有意识地放手让学生自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三、学生社团自主管理模式初探
1.自我管理
除了本社团的总章程以外,社团的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分章程,以此明确每个社员的职责和权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特点自主参加不同的部门。每一届社团成员都自主招聘、自主选拔骨干精英,通过老社员带新社员,不断地完善社团的组织规范,形成稳定的发展体系。这种有序的制度管理,使社团的活动有了基本的组织保证。
2.自主活动
社团成员在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的定期培训中,自主开展各类活动。如各类征文活动可以交给文学社负责,广播站加以配合;学校运动会的组织与安排以及裁判工作交由各体育类社团负责等。学生们在活动中需要进行自主设计、自主参与、自主总结成败得失,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提高责任能力。
3.有效评价
社团自行设计内部评价体制,以便更好地培养学生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能力。每一个社团成员都要有一本自主成长记录,作为年度特色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自主参与各项活动的频率和质量的量化统计,另一方面是测评社员的发展轨迹。
通过近年来的研究与实践,我校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价机制:
(1)对学生的评价。每学期末,社团根据成员的表现评选出优秀成员并进行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同时,可以把参加社团活动的表现与评选县级和校级三好学生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激发学生参与社团活动的主动性。
(2)对指导老师的评价。对于配备的指导老师,一定要考虑到他的工作量并且评价机制不能有歧视性。如果在课时计算上,只按班主任工作量的一小部分计算,在评聘职称、评优评先上,社团指导教师一例排在班主任之后,那么不管社团活动开展得多么有声有色,取得了多大成绩,指导教师的工作仍得不到充分肯定。这样,就会极大地挫伤教师的积极性,使得教师抱着应付的心理来开展社团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体育社团,下同)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或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黄亚玲,200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我国体育社团迎来了第三个发展高潮,数量急剧增加,并在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弥补了在配置体育资源提供体育服务时政府失效、市场失灵的不足,成为提供体育社会服务、社会中个体满足公民多样化体育需求的重要和愿望的组织形式。
历史地看,中国的体育社团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名义上的体育社团主要是官办社团,它由政府选择,自上而下成立,所需资源主要由政府提供,代表着政府行使某种职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体育社团又出现了另外两种形式,即半官半民体育社团和民间体育社团。这两种社团已不再纯粹是政府行为,社会力量已介入其中,成为调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第三方组织。究其原因,改革的实质是国家的职能转换,部分权力正逐渐移交给社会,这需要包括体育社团在内的社会组织承接这一历史责任,以实现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任务承担主体的多元化。而体育社团自身同类相聚性、互益性的特点,自律、自治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承担起满足不同群体体育需要和行政权力下放后体育行业自治管理的重任。但是因此,体育社团摆脱计划经济的调控,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自治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体育社团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还受到政治上的影响,使其不能充分发挥自治、自律、保障、监督、保障等功能,影响体育事业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所以但对体育社团内部管理及其自治权的探悉已不容回避。WWw.133229.coM
1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权力来源
1.1法律确认的公民结社权(根本)结社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结社自由作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形成和确立不仅是政治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的产物,更是公民社会的要求在立法层面上的反应。[2](魏鹏娟,董小龙,2009)而社团本质上公民自由结社权的延伸。我国根本大法《宪法》对公民的结社权予以确认,《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样的规定,使得有着共同体育爱好、兴趣,为了追求共同目标的人集聚到一起成为
投稿日期:2010-09-03
作者简介:殷泽锋,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体育管理。可能。这是体育社团自治权产生的本源。
1.2因契约而产生的自治权体育社团得以构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成员为了满足自身多种多样的体育需求,寻求自我利益的集体性保护。正如昂格尔(1994)所说:“主体之所以接受并遵守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构框架,原因在于它相信这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体育社团成员出于对体育权益的关切而进行的自愿组合,需要通过某种形式来确定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并约定成员们在体育社团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担负承担的义务,这种形式便是我们常见的社团章程。但必须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体育社团都有章程,也有许多草根体育社团的组成主要是一种要约形式。社团成员们通过自愿达成的章程便构建了体育社团,并且通过章程让渡自己的部分自主权于社团,而社团则通过章程规定条款获得成员让渡的权利并因之而集合成为自治权的重要内核[3](王莉,2005)。
1.3法律规定产生的自治权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自治权进行了规定。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31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等。体育社团直接源于法律规范而取得的自治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在行使自治权时可以对抗来自国家机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效力不仅及于本社团成员,还可能涉及本社团以外的成员。
2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体育社团是国家允许并鼓励设立的自治性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身份,既有组成和运作的自治权,又担负着一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自治权不仅表现为社团内部的自主管理权(成员的接纳、工作人员的聘任、内部惩罚等)法律授权所得的管理权,还有部分“公益性体育社团应然地包括行使着对本行业系统、行业社团组织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利,这也是社团法人的性质决定的。但目前,在我国国家和社会高度合一的状态下,体育社团的自治权受到了法律的严厉约束。综合看来,我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申请设立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关于体育社团成立条件的规定,构成了体育社团合法性最坚实的基础。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向业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便可获准设立。一旦申请得到批准,拥有了行政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体育社团就得以正式宣告成立。
2.2制定章程权章程是体育社会团体进行自治,履行成员间共同的约定社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实现其组建宗旨的内部规契约形式。“任何一个团体,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以达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其成员,这就是社团的法律。[4](邹永贤,1993,p322)社团制定章程的权利是自治权的体现。章程对于社团运作规范、有序起着重要作用,并对成员行为产生约束力,是保障体育社团成功运作的关键要素。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体育社会团体的章程大致包括以下内容:总则,主要是社团名称、性质、宗旨等原则性内容;业务范围,主要是职责、任务;会员,主要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权利义务、丧失、退会等会员事项;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主要规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人、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等组织领导决策权力机构;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比赛管理等内容,某些有权社团还会在章程中规定罚则,包括处罚范围和原则等事项;广播电视转播;争议解决规则等事项。
2.3监督管理权体育社团存在的目的在于整合单个体育分散的成员个人的力量以促进社团成员体育行业的共同利益的实现,因此它必须是一个有效率的集体组织,要求体
育社团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力来规制和约束成员单位,协调社团内部工作。体育社团的自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自主管理事务性工作。各个体育社团根据级别、权力范围、功能不同,行使各自职权。比如全国性单项协会,可以制定各项目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等;各地方社团均可以开展对各成员俱乐部的帮助扶持、发展对外交流学习项目、组织对体育行业的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下属经济实体管理、赛区的管理、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举办公益性的社会活动等工作。此外,体育社会团体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一般自身事务的管理,包括人事任免,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任免管理人员、聘任工作人员;资金管理,体育社会团体募得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所得资金等一切合法财产由其自行设立基金管理机构进行使用管理等。
第二,从事行业技术性工作。主要包括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制定各项技术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许可俱乐部等体育从业者进行体育活动的资格(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证权,指体育协会对本行业成员(如各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行业经纪人等)的身份、代表队、技术水准、资格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和鉴别的权利。这些工作有利于促进体育行业运动技术水平和赛事组织水平的提高[5](彭昕,2005)。
2.4内部实施处罚权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体育法》第49条、第50条明确授权了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权,第49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体育社会团体行使处罚权的依据是团体章程。体育社团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拥有自治权,社团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法定事项的处罚权,其私法上的权力来源毋庸赘述,然而社团处罚权并不是一种民事权利,因为处罚权是法律规定的社团进行自治、完成公共管理职能所必须行使的一项权力,权力的行使具有公益事业管理的性质,往往并非为了社团自身利益对违章成员进行处罚,与民事权利中的平权性、保护性、义务对等性格格不入。
因此,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来看,体育社团处罚权是一种国家赋予社会团体可以自主行使的公共管理权,通过社团章程的约定又具有社团自治的性质。同时,体育社团的处罚权也更有助于保障社团自治权的行使。体育社会团体据该处罚权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可实施的处罚或保障措施应在各有权社团章程中约定,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禁赛、除名与警告、罚款等处罚,体育社会团体还可就成员不执行处罚的行为通过加重处罚促使其履行。
2.5诉讼权体育社会团体是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社团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当体育社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社团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当社团所代表的社会公益受到侵害时,社团应当能够基于公益利益而提起诉讼;当社团的成员利益受损却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以致行业利益受损或成员不便提起诉讼时,社团应当能够代位提起诉讼。
3中国体育社团自治权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1面临问题
3.1.1自治行为合法合理原则的缺失体育社会团体作为具有公共管理和公益活动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行使自治权应自觉遵循正当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听取申辩等合法、合理原则。然而,像单项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对成员进行管理时并未严格遵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合法、合理原则。体育社团的自治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行为前对其予以全面、充分的判断和衡量,保证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另外,管理理念不到位,加上各种因素(如行政和股东)的干预,使得体育社团经常出现管理行为任意化、强制性的现象,如某些社团运作时任意改变行为规则,甚至在章程中规定不合理条款,如禁止成员寻求外部救济。体育社团作为公益性自治组织,首先应该保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社团章程,进而严格遵循章程的规定行使治理权力其自治行为严格遵循章程必须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公平地行使权力,这样成员才能有效调整自己行为,服从社团管理,也唯有如此社团设立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3.1.2自治权外部配套机制不完善体育活动具有公众性,体育社团的自治行为必然要考虑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社团的管理不应被简单地看作社团与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当自治行为影响到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时,社团的内部行为就可以由国家权力对社团自治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规制。同时,体育社团成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矛盾纠纷,依靠社团内部救济不足以及时补救时,成员有可能向外部救济制度寻求帮助。
遗憾的是,我国现阶段对社团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监督的途径,体育仲裁委员会并未建立,司法渠道也并不畅通,舆论监督、服务对象监督等社会力量的监督缺少力度和威慑力。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社团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比如建立专业的社团评估机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强化对社团的管理。
3.1.3体育社团自治权与政府规制的结合不规范在体育公共事业目标的作用下,现代社会中体育社团自治与政府规制呈现越来越紧密的融合姿态(黄坡&陈柳钦,2005)[6]。体育社团自治中的申请设立、章程制定、负责人员安排、社团资金管理等许多重要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规制,政府在公共管理和市场等许多方面也越来越倚重体育社团的发展。现代社会中,体育社团不应为了强调自己的独立性而刻意完全否认政府规制的作用,两者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还将继续在实现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过程中优势互补,融合得更加紧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体育行政部门至今仍未把相应的职能转移至社会,行政权行政权限过大的局面未得到明显改善,这势必会导致我国体育社团仅有狭小的活动和发展空间自治权的空间过小,,甚至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权在微观层面干扰体育社团自治,进而产生一系列矛盾,最终阻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可能。
3.2解决对策
3.2.1强化体育社团自律行为,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体育社团的自律机制可以为社团的自治提供根本保障。体育社团是体育人的互益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成员、对国家体育事业的服务功能。虽然体育社团虽然分担了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但这与其社团的服务职能并不相违背,这是因为这是对体育事业的服务,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成员的利益。体育社团的自治应建立在对自身基本职能的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创建一系列完善的体育社团内部运作的自律制度。
体育社会团体的自律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自律。指基于社团职能制定一系列行业标准,对本行业行为进行自律以及对内部成员进行管理约束。二是社团行为的自律,即社团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规范,并严格自觉执行,如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实施会务和财务公开等(颜中杰,2006)[7]。而社团自律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社团自律机制的完善,如行业自律中的行业认可制、行业赞许制和行业规制;社团本身的自律中建立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奖惩机制、纠错机制、有效的救济机制、完善的处罚机制等。
3.2.2建立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团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指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舆论等途径对社团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对社团进行管理监督。从在制度层面上为社团自治提供外部保障,包括建立专业的社团评估机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强化对社团的管理;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明确成员因为体育社团自治行为受损利益的救济权,赋予其通过各种力量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权利,实现对社团自治权的监督等方面。
为规范体育社团自治权,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应允许成员对因社团的自治行为受到的损失进行救济,而不对此种权利进行限制。救济方法既可以是向社团提起的内部救济,也应该可以是规定可以寻求外部救济。社团自治机制应包括成员的救济机制。体育社团成员的救济权应在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中得到明确规定,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规范,各社团章程亦语焉不详,参考《体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申诉。社团成员在体育社团行使自治权过程中利益遭受损害以后,应当有权在第一时间提出申诉。申诉是成员针对社团损害自己利益的做法,阐述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权利、为自己辩解,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社团接到成员的申诉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诉者作出答复。此时,社团可以就争议组织调解。
2)调解。调解是指在社团和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主持下,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辩论、协商,得出双方都满意的结论的活动。体育社团及其成员应重视调解在争议发生后的作用,调解的主持者的选择应注重公正性、中立性的考量。
3)仲裁。成员可以在社团章程中约定与社团发生争议时采用仲裁的
方式解决纠纷。我国《体育法》第33条有有关仲裁问题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这使得许多法律法规中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成为具文。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体育仲裁机构,不仅可以作为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也可成为社团成员权利的救济方式[8]。(汪全胜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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