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自查整改方案及措施(收集5篇)

时间:2024-08-10

反洗钱自查整改方案及措施篇1

【关健词】商业银行,反洗钱,关系

1、处理好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关系。一方面,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经营成本增加,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看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一方面面临的是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一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因此,商业银行不能把反洗钱工作当成一种负担,要树立履行反洗钱职责有利于提高银行长期效益的思想。

2、处理好反洗钱内控制度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关系。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同时,认真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使每个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自觉履行反洗钱职责,在安排工作时做到与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并监督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制定严格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3、处理好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执法者在反洗钱过程中对信息的获取,必须一方面严格遵循执法程序,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对已经获取的保密信息,应遵循有关法规为客户保密。但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有对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原则。银行保密义务豁免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反洗钱法律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行为,不受有关银行保密法法律责任的追究,而不是说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银行保密法不起作用了。

4、处理好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不一致的关系。《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称的洗钱行为和《刑法》中的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目前人民银行行政规章上所说的洗钱(MoneyLaundering),是指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黑社会组织、走私、贩毒等三种犯罪是洗钱的上游罪,当时并未包括“恐怖活动”,在2001年美国发生“9.11”事件后,国际上才把恐怖活动也定性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因此,前述的黑社会、走私、贩毒、恐怖活动构成了我国法律对洗钱犯罪的“定罪区间”,以区别于一般的洗钱行为。

5、处理好单独行动与整体联动的关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中,跨境、跨行业洗钱逐渐成为洗钱行为的一个新趋势,这就决定了反洗钱工作如果由单个国家或单个银行机构来行动,是很难奏效的。商业银行不能孤立作战,要建立本行内部各机构之间、本行部门之间、本行与人民银行之间以及本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广泛联系,形成有效互动,经常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和信息,切实做好大额和可疑资金的收集、分析、识别和监测工作,督促指导本行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反洗钱工作的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资金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

6、处理好反洗钱的重点环节与非重点环节的关系。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除了把日常柜面结算业务作为重点环节外,还要密切关注网上银行交易环节的反洗钱。

7、处理好银行自觉守法与加强宣传和培养反洗钱法律意识的关系。在反洗钱的过程中,国家与政府的反洗钱立法、执法中的行动更为引人注目,银行员工和客户反洗钱法律意识的培育则容易被疏忽。

强制性的法制,虽能震慑违法犯罪主体,倘若人们普遍缺乏反洗钱法律意识,则势必会使反洗钱法治的成本徒增。因此,商业银行一方面自己要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另一方面,应当重视向员工、向客户广泛宣传反洗钱知识,促成公民自觉遵守反洗钱法规,并配合国家反洗钱执法,揭发、检举各种洗钱行为。这样,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8、处理好被查受罚与立功有奖的关系。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为强化反洗钱金融防范,高度重视惩罚监管,对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给予巨额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也同样给予重罚。这种强制性干预和影响,固然能在短时间内起到规范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加强反洗钱力度的作用,但从远期目标来看,作为监管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这种忽视激励性监管的情况下,具有被动性、消极性,容易使反洗钱制度落不到实处。反洗钱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是一项国际经验,我国反洗钱金融监管必须将激励性手段用于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性监管与约束机制,在采取约束手段的同时,通过激发、引导的方法,使金融机构自愿按照反洗钱金融监管部门的意图进行经营活动。

反洗钱自查整改方案及措施篇2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反洗钱自查整改方案及措施篇3

关键词:高风险;业务;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187-02

产品、业务、交易或支付渠道高风险要素主要为四类:私人银行业务、匿名交易、非面对面业务或交易,来自未知或不关联的第三方付款,不同金融产品业务具有不同的产品特性,被用作洗钱渠道或交易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银行高风险产品业务洗钱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自助终端设备业务

1.潜在洗钱风险

(1)交易背景的隐蔽性。发生银行柜台交易时可通过查看业务凭证、观察客户行为模式等方式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而自助业务客户只需录入电子交易指令即可完成交易,银行无法识别客户的职业、经营背景、交易目的及资金来源等信息,监测客户交易的真实背景和真实目的。

(2)交易身份的匿名性。自助业务发生交易时主要通过密钥、电子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具有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银行无法掌握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收益人。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账户,或者通过网络购买已开立的账户来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给银行追踪这些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增加了难度。

(3)交易地点的随机性。自助设备为客户摆脱银行柜台的限制提供了便利,客户可以任意选择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易,不法分子将居住地、账户开立地、非法行为实施地、非法所得支取地分别选择在不同的地区,以规避银行资金监测。

2.风险管理措施

(1)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一是充分利用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在开卡时联网核查核对客户信息,可大幅降低匿名、假名账户的概率;二是优化升级银行卡交易和核心业务系统,实现本行客户开立的多个账户信息、交易流水、风险等级评定信息、涉嫌案件调查等情况的关联,便于柜台员工重点识别。

(2)强化客户准入审核。强化自助终端设备客户准入审核,对开通ATM转账、取现或电话银行转账等自助业务必须验证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可增设可以鉴别身份的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验证措施,从技术上最大程度地对交易者真实身份进行监测。

(3)提升人工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自助终端业务通常是无纸化业务,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交易完成后的客户风险等级评级、可疑交易识别工作变得特别重要,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人工检测分析力度,实现对符合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的挖掘、识别和报告。

(二)网上银行和网络支付业务

1.潜在洗钱风险

(1)交易的分离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客户、资金交易信息不能充分衔接,其资金交易链条与商业银行彼此分离,给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监测和甄别、反洗钱调查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造成很大的困难。

(2)交易的便利性。网银交易和网络支付方式降低了交易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使得P2P网贷集资洗钱、洗钱、诈骗洗钱等交易账户众多、交易地域广泛的案件频繁地使用网上银行和网络支付业务。

(3)交易的交叉性。非法网银交易账户之间大多存在多重关联性,资金交易通过网银交易且交叉使用ATM、柜面现金或转账等业务产品,上下游交易对手众多,账户分工明显,过渡账户主要通过吸收资金、快速转账或积累一定资金转款。

2.风险管理措施

(1)完善网银业务反洗钱风控体系。将反洗钱最新监管政策要求纳入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中,建立起高效、系统化的内部反洗钱监控体系,确保内控制度能覆盖网上银行所有的业务环节,建立合理的机制保证各项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2)加强对网银交易资金的监测。优化网银交易监测系统,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用途管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网银交易资金来源,使数据甄别分析高效化和准确化。充分利用影像系统改进网银交易记录和资料保存方式,确保反洗钱合规人员能够方便调用历史电子交易信息,以便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

(3)加强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加强对开立网银账户客户的身份识别,对于无合理理由异地开户、批量开户、开户等异常开户行为密切关注,切实采取有效强化的手段验证网银账户实际控制人。

(三)私人银行业务

1.潜在洗钱风险

(1)交易的私密性。为满足高净值客户的需求,银行通常会采取多种保护客户身份信息的方式,掩饰客户的账户信息和资金交易信息,如客户可通过私人银行的离岸业务在避税性群岛或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公司,掩盖真实信息进行业务拓展及交易。

(2)交易的复杂多样性。私人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元性的一揽子金融服务,种类丰富的金融产品、渠道多样的交易方式在客观上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容易将洗钱活动融入到正常的金融交易中,尤其是在洗钱活动的离析阶段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使非法所得经过多重金融交易后掩盖真实面目。

(3)交易的利润性。私人银行客户均是具有强大资金实力的高净值客户,为追求高额利润和回报,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客户大量资金的来源、合法性及账户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实际收益人等信息,不能做详尽的调查,可能还会协助客户将非法资金用于投资。

2.风险管理措施

(1)强化客户接纳环节客户身份识别。私人银行部门在客户接纳环节,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确定高净值客户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判断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如果确定是高风险客户,如资金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士、政治公众人物等,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2)加强可疑交易报送环节资金监测。继续规范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建立私人银行资金监测指标和模型,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加强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充分发挥客户经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客户经理对私人银行业务客户的身份背景、服务需要、投资偏好等方面有着较全面的了解,要充分发挥客户经理在客户身份识别、资金监测、可疑交易分析方面的作用,将反洗钱风控要求贯穿到客户经理日常工作中。

二、反洗钱风险防控政策建议

(一)加强高风险业务产品风险评估

基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对自身产品业务潜在洗钱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大小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风险,从而将主要精力运用于对高风险业务的识别和监控上。针对银行自助终端设备业务、网上银行和网络支付业务、私人银行业务等潜在洗钱风险较高的业务,在产品设计环节充分关注潜在的洗钱风险,对风险进行科学的评估。

(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针对自助终端设备、网上银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业务产品,采取辨识度较高的面部识别等技术和其它辅助识别措施开展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必要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保证账户开户人和使用人的一致性,遏制账户的出租、出借或非法买卖等问题。

(三)建立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自身产品业务,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要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形成一套能够充分体现银行业新业务特点及自身产品业务为特色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研究建立可疑交易模式和监测分析系统,在借助科技手段的同时,加大人工分析甄别,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客观指标为辅的可疑交易报告模式,切实减少防御性报告,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四)采用科技手段加强反洗钱资金监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银行产品的创新,网上银行及网络支付业务量不断增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时完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指标和系统,采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各类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并定期针对新产品、新业务设定和修改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参数和指标,并加大对客户各类交易信息的汇总和分析。

参考文献:

[1]李东荣.FATF建议与相关国际公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马经,徐诺金.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反洗钱自查整改方案及措施篇4

1、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储蓄所主任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1、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12、反洗钱考核评估情况。通过对县支行及各个网点进行反洗钱综合考核评估,基本合格。

反洗钱自查整改方案及措施篇5

平安银行昆明分行(下称“昆明分行”)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人民银行和平安银行总行反洗钱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流程管控、注重宣传培训,切实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1年获得全国反洗钱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名额,连续五年实现反洗钱检查“零处罚”,在人民银行年度考评一直名列前茅,开创了云岭大地反洗钱工作的新局面。

以“整章建制”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反洗钱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领导体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预防洗钱风险、审慎经营和稳健发展的基础。为此,昆明分行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管理办法和考核机制,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工作管理体系。同时,昆明分行还根据人民银行和平安银行总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了8个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起了与分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为更好地推进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

以“流程管控”为支撑,推动反洗钱工作科学化运行。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是银行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安全防线。昆明分行创新客户身份证件核查及留存模式,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下,使客户身份识别嵌入运营核心系统及档案影像留存,更加有利于反洗钱合规员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客户识别高效、顺畅开展。交易报告制度为反洗钱行政部门提供基础信息来源是反洗钱的基石。2005年至今,昆明分行坚持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可疑交易报送与当地人行重点可疑交易报送协同推进,共计报送大额交易70万余份,可疑交易4000余份。昆明分行有效发挥银行在档案保存方面的独特优势,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积极开展定期内部检查,累计实施检查16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和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

以“宣传培训”为保障,夯实反洗钱工作基础。培训是反洗钱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证银行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都明确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保证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掌握反洗钱工作的必备技能。自2005年以来,昆明分行累计组织培训30余场次,参训员工逾1000人,通过加强反洗钱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传达、灌输新制度、新要求,使反洗钱工作要求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昆明分行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通过集中宣讲、分发宣传手册等途径开展反洗钱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和理解。

以“集中处理”为助推,全面创新反洗钱作业方式。为探索建立更为全面和有效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模式,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平安银行积极参与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2012年11月,平安银行正式启动反洗钱集中处理项目。在反洗钱工作“跨行业集中”模式下,通过保险、投资、银行等领域多角度、全方位、全流程的数据分析,为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分析等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连续性,提供有力保障。在集团反洗钱集中处理项目的基础上,成立了反洗钱监控中心,改革反洗钱作业方式,细化银行反洗钱集中作业模式,将日常由支行分散处理的反洗钱日常业务转为后台集中处理,减轻了支行日常反洗钱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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