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断解决方案(收集5篇)

时间:2024-08-18

医疗诊断解决方案篇1

【关键词】痛苦指数医疗服务费用控制措施

接受医疗服务毕竟不是一种让人愉快的过程,形成的往往是一种痛苦感知,尽管医疗服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但不同就诊人员对诊疗方案还是会产生自己的感知和判断,当诊疗方案低于患者期望的标准时,患者便产生一种痛苦的感知。患者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同时对诊疗方案的选择进行干预,进而影响到医疗费用的变化。

一、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与意义分析

1、医疗服务利用痛苦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痛苦的解释有五种:一是指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一种心理状态;二是指使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事;三是指疼痛苦楚;四是指使疼痛苦楚;五是沉痛、深刻。在医疗服务利用中,既有因期望未得到满足的精神痛苦,也有因诊疗方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疼痛和伤害的身体痛苦,因而可以将卫生服务利用痛苦定义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诊疗方案的措施未达到预期标准而使患者产生的某种心理不适,或者损伤性诊疗措施对患者造成身体的器官损伤超过期待水平造成的疼痛苦楚。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只要是诊疗方案措施使患者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产生的负面感知超过预期,就会产生痛苦现象。

2、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

由于痛苦属于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感知,在诊疗服务过程中针对相同的诊疗方案,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痛苦感知。造成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与患者的经济压力、对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文化感知、生理损害对生存质量的影响等相关。以上影响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如疗效越好的药品产生的副作用比较小,但价格也就越高,高端诊疗技术对生理损害的程度较小,但相对医疗费用支出也越大,同样对中医与西医的诊疗措施、药品的感知也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形成较大的差异。

如果将影响因素之间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关系综合成一个指标,反映在一次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的痛苦感知,就是卫生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痛苦指数的构建,首先是要明确影响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感知的要素,如经济承受力、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社会文化习俗的认同、预后生存质量损失、就诊过程满意度和心理期待要求等等。然后根据要素的影响作用,确定不同要素的感知方向,如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经济承受力越低,其痛苦程度越大;诊疗方案和文化习俗的认同越高,痛苦程度越低。最后利用有关的统计学指标量化方法确定影响要素的权重,并对其进行加权综合获得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

3、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意义

任何一位患者总期待在就诊过程中获得较理想的救治效果,尽力避免在诊疗过程中不期望事件的产生,这种就诊心理会影响到患者最终的就诊评价。从表象上看,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患者就诊的满意度,如果患者不得不接受痛苦指数较高的诊疗方案,那么患者预后的满意度就会偏低,进而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二是影响患者对就诊方案的选择或者是诊疗方案的修改,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或修改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重新选择诊疗机构,要么对诊疗方案的措施进行调整,其最终走向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多元化走向;三是导致延伸性的医疗服务问题,如基本医疗保险对诊疗项目和药品处方过于基本化,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会增加自费项目比例,或者医患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协议,对诊疗项目和药品进行分解、替换;四是因经济和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造成的,还会导致未就诊率和自我治疗比例增加,影响患者医疗服务利用。

因而,通过分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可以分析患者未就诊率问题、医疗纠纷的产生问题、医疗成本变化问题、患者就诊机构选择倾向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患者的痛苦指数,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问题。另外,与痛苦指数对应的是幸福指数,即患者参与医疗服务利用以后的某种满足感,这对于研究改善和提高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医疗费用控制的影响

通过对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和意义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痛苦指数可能会影响到医疗纠纷、医疗成本和就诊机构选择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最终结果就是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也就是说,要改善患者痛苦指数,最终的结果是医疗费用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推动医疗服务费用的增加。

1、痛苦指数诱导的医疗纠纷会导致医务人员服从患者意志

从医学专业性角度来看,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假设下,医生所给予的诊疗方案具有较科学的针对性。但由于患者经常从自身的痛苦感知情况,对医生的诊疗方案进行干预,在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情况下,医生为了规避医患纠纷,就会根据患者的意志和要求对诊疗方案进行调整。医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会造成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增加,这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期望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起首要责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痛苦指数感知的群体差异性导致诊疗方案的多元化

由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影响要素构成的复杂性,使得患者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存在较大的差异。感知差异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患者对诊疗方案的评价也不尽相同,进而使患者最终可接受的诊疗方案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诊疗方案多元化为医疗费用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使得单病种限价措施的实施有一定的阻力,增加了统一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和对医生诊疗方案合理性的评估难度。在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和一切为了患者的医疗服务宗旨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医生与患者之间对医疗方案的可接受问题,无疑对医院的服务规范化管理战略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3、痛苦指数的双向调整破坏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均等化

为了改善痛苦指数,诊疗方案往往会在医患之间进行博弈,诊疗方案的调整无非是使医疗费用向两个方向变化,对于经济承受力较低的患者,可能会要求更为保守的诊疗方案,尽管这种调整可能会增加患者的生理痛苦,甚至是预后的生存质量,这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经济承受力较强的患者,多数会强调疗效更好、诊疗手段更先进和对身体生理损害更小的诊疗措施,这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其结果就会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推动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医疗服务费用的两极化发展,与我国当前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是相背离的。

三、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缓解机制与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及其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可以看出,患者对痛苦指数的感知会影响到诊疗方案的正常实施,不仅影响到自身医疗服务的利用,也可能会影响实际的治疗效果,因而要减少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缓解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近年来基尼系数不断提高,对于大部分的群众来讲,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感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因而要缓解低收入群体的痛苦指数,就必须提供廉价高效的医疗服务,这就需要做好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通过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项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药品目录实施工作,加大政府保障力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也能够有效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

另外,强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不仅仅是指医疗基础条件的完善,还应该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扩大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将更为舒适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出范围,特别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要逐步扩大。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因素造成的痛苦感知,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则是改善因就医不适、生理性损害造成的痛苦感知。

2、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医疗保险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

社会医疗保障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不仅能够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抵御能力,而且也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平衡医疗资源的利用。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制度,还有民政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的多样化有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但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保险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和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居民医疗保险,这对于提高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是不利的,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实现城乡统筹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对保险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进行适度调整。

3、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协调

除经济因素以外,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差异,特别是带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的怀疑,也与近年来医患双方缺乏信任有关。另外,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态度,以及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排队等候等问题,也是导致患者形成痛苦感知的重要因素。因而,医疗服务提供方首先要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使患者在一个充满信任的和谐就医环境中完成诊疗过程,在此基础上,才有助于医患之间的真诚沟通,使患者能够从内心接受医生的诊疗方案。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是前提,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是寻求理解并降低患者痛苦指数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使患者即使面临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也不会造成医患纠纷,控制医疗费用的目标也就最终得以实现。

4、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提高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

医生之所以不愿意与患者之间就诊疗方案产生冲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医疗纠纷问题,在没有医疗费用控制硬性标准,并不会对诊疗效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时,除首诊制度进行特殊的转诊规定以外,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生往往会采纳患者降低痛苦指数的要求,尤其是那些患者要求提高诊疗待遇的方案更容易被医生采纳,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受到一定的抑制。患者单纯追求降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诊疗方案的干预,往往会增加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加上医疗机构本身对经济收入的追求,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也就缺失了医生这一道控制阀门。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可以缓解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被动性,使医生能够更好地坚持更为合理的诊疗方案,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主动权。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医患纠纷的产生也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方案的一个博弈过程,即双方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医患双方的博弈均衡,使双方最终受益实现相对平衡。

5、建立先进诊疗设备价格监管机制和共享机制

医疗诊断解决方案篇2

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日渐增多。频发的医疗纠纷不仅干扰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无形中造成了医患之间的隔阂,甚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还可能造成医务人员的人身伤害。目前,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认真研究医疗纠纷处理困难的成因与防范措施,寻求医疗纠纷最佳的解决途径,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是当前医疗卫生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1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分类

医疗纠纷一般泛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对诊断、治疗、护理过程、治疗结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患方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甚至司法机关控告或提讼,要求追究责任、赔偿损失所发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根据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而分为两大类,即医疗过失性纠纷和非医疗过失性纠纷。医疗过失性纠纷,由于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处理起来比较简单、直接。而非医疗过失性纠纷构成原因比较复杂,解释、处理工作极为困难,严重干扰科室、院领导的正常工作,处理不好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扩散影响而成为不稳定的因素[1]。

2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分析

2.1医方原因:医疗纠纷中的医方原因包括医疗技术、医护人员素质、医院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等多方面的问题。例如,在诊疗或护理过程中,医护人员缺乏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执行医疗规章制度不到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因工作中出现差错酿成纠纷;基础知识不扎实,专业水平不过关,对疾病诊断、治疗及预后认识不足,出现漏诊、误诊等诊疗失误,甚至因严重不良后果,引起纠纷;病历文书书写不及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方常对补记的病历书写部分不予承认,认为院方篡改病历。在医疗活动中有些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询问病情、体格检查不详细,病历书写不实事求是,凭空臆造病历,或受患者所托对其病史进行隐瞒或涂改,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2];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语言技巧,服务过程中存在生、冷、硬、顶的不良现象,个别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缺乏同情心,与病人谈话语言生硬,解释病情过于简单,对病人主诉和家属反映表现出不重视、不耐烦,使病人或家属产生反感情绪和逆反心理。在医疗纠纷发生早期由于解释工作不到位、态度粗暴,造成医疗矛盾进一步爆发;部分医护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不能很好履行告知义务,知情权重视不足,未向患者将病情、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未尽到告知职责,使患者对医护人员不信任,对诊疗过程有疑惑,最后酿成医疗纠纷[3]。

2.2患方(患者及其家属)和社会的原因: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普法教育的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求也不断提高,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且对医疗期望值过高,一但医院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结果差于预期,病人就产生不满情绪,极易导致医疗投诉。有些患者或家属出于经济补偿心理,想借助医疗纠纷带来经济效益[3]。甚至一些病人或家属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用极端方式转发到医院或医务人员身上,如以棍棒相加,冲击医院、扰乱医疗工作秩序,欧打、辱骂医务人员,由此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和暴力案件,使医护人员的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4];此外由于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医学知识,出于对患者的同情,偏听了患方的一面之辞,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出现片面报道,使医疗服务市场导向失衡。

3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

3.1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与医院的各项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医院的一切医护行为严格按照正规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运作,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制定了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计划,实施医疗安全教育,组织医疗安全查房,定期通报医疗安全情况,找出医疗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限期整改,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新分配毕业生的岗前教育,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

3.2强化业务技术培训,狠抓医疗质量。加强“三基训练”,举办医疗技术操作培训和考核。科室坚持全科业务学习,对疑难病例、死亡病例、误诊病例举行讨论,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定期举办新知识、新技术业务讲座,切实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避免在诊疗活动中出现因医疗水平不过关造成的医疗纠纷。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大质量监控力度。防范医疗缺陷最基本的措施,就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护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查对制度,严格按照“三查七对”执行,避免医疗缺陷的发生。在临床工作中,建立建全了接诊、三级检诊、大查房、会诊、病案讨论等规章制度,降低误诊、漏诊率的发生率。提高病案质量,减少因病案书写质量不佳引发的医疗纠纷。新分配来的医师和进修医师等都要进行岗前培训,掌握和熟练应用病案书写的规范,要认真及时记录医疗过程中的各项资料,重点要突出,条理清晰,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病案资料。同时还要注重病历的内涵质量,如主要诊断明确,治疗及时,合理用药,病程记录能反映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会诊、危重患者抢救、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坚决杜绝对病例进行涂改、捏造[5]。

3.3尊重患者的权利,加强医患交流,充分尊重患者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同时,应将患者的病情、诊疗措施、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解释病情时,医疗人员应站在患方立场思考,用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医护人员还应当在服务质量、态度、方式方法上下功夫,讲究沟通的艺术性,仔细诊治患者,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医护人员还应当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文明行医,廉洁行医。

3.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掌握各种纠纷、治安案件的应急处理方法。一旦发生或者发现医疗隐患或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的不断扩大。对于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损坏公物、危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保卫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同不法份子斗争到底,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总之,医疗纠纷原因较为复杂,预防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是医院不可回避的责任。各级医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落实,真正建立起医院治医疗纠纷处理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李瑞菊.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07,11(2):182-183

[2]许芳.加强病案管理防范医疗纠纷[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1,10(3):224-225

[3]王军.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与防范措施[J].社区医学杂志,2011,9(3):20-22

医疗诊断解决方案篇3

1资料与方法

1.1案例资料选择1999年1月至2008年12月所受理的586例尸体检验案例,严格按照医疗纠纷的定义,挑选与死亡有关的医疗纠纷案例。每例的档案资料包括鉴定委托书、临床病历资料、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记录及鉴定书等,部分案例还包括法医毒物分析等。

1.2主要方法首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设计统一表格;其次,查阅档案资料,逐项登记查阅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死亡原因;死者的性别、年龄;死亡及尸体检验时间、死亡至尸体解剖的间隔时间;医疗纠纷案例发生科室;引起死亡的疾病;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符合率。其中,发生地点分为医院、个体诊所和非法行医。医院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个体诊所指个人执业小诊所。发生的科室分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门(急)诊和其他科室等6种。

2结果

2.1死亡原因586例医疗纠纷案例中,21例(3.59%)死亡原因不能查明,565例死亡原因明确的案例中以病死(包括猝死和因疾病死亡)最多(526例,89.76%)。在526例病死的案例中猝死357例,占病死的67.87%。526例病死的案例中,心血管系统疾病196例(37.26%),呼吸系统疾病94例(17.87%),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及免疫系统、泌尿生殖系统、消化系统疾病共236例(44.87%)。

2.2死者的性别、年龄分布586例医疗纠纷案例中,男324例(55.29%),女262例(44.71%);男、女比例为1.24:1.00。因死亡而产生医疗纠纷者的年龄为出生1d至82岁,10岁以下151例,男103例(68.21%),女48例(31.79%),其中1岁以下婴儿及其新生儿89例,占10岁以下儿童的58.94%,占本组资料总数的15.19%;11~20岁37例(6.31%);21~50岁278例(47.44%);50岁以上120例(20.47%)。

2.3自死亡至解剖的间隔时间本组资料中,以死后24h内进行解剖的案例最多(331例,56.48%);24~48h进行解剖案例105例(17.92%);48~72h进行解剖案例40例(6.83%);72h以后才进行解剖者110例(18.77%)。

2.4临床病理诊断符合率本组资料中21例死因不明(3.59%);其余565例中,临床诊断与法医病理诊断符合者131例(23.19%),基本符合者240例(42.48%),不符合者194例(34.33%)。

2.5医疗纠纷的类型经法医病理学鉴定发现,具有明显医疗过错(医疗事故)者仅39例(6.66%)不计21例死亡原因不明者,其余526例均为非医疗事故(89.76%)。

2.6医疗纠纷发生的地点和科室586例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例发生的地点中,个体诊所164例(27.99%),非法行医36例(6.14%),其他各级各类医院共386例(65.87%)。发生于医院的386例医疗纠纷案例中,以妇产科占多数(121例,31.35%),其余依次为内科90例(23.32%),外科77例(19.95%),儿科46例(11.92%),门(急)诊35例(9.07%),其他科室17例(4.40%)。

3讨论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患者及家属或者其他单位对医院的诊断、护理、治疗等工作中的某一项不满意或者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均称为医疗纠纷。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时常采取一些极端手段,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有悖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组资料中男、女比例为1.24:1.00,但在10岁以下年龄组中,男性占68.21%,可见男性儿童及婴幼儿的死亡较容易引起医疗纠纷。这可能与我国重男轻女的观念及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因此,医护人员在对儿童及婴幼儿的诊疗过程中,更应该慎之又慎,以减少乃至避免此类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也可以发生在诊疗过程中的各个科室。本研究中,内、外科和妇产科发生的比例分别为23.32%,19.95%和31.35%,以妇产科最多见,这与国内有的文献报道不一致。分析其原因可能与收集病例的年代和地区不同有关。但作者发现发生在手术科室(包括外科和妇产科)的纠纷比例共51.30%,这与张益鹊、苏勇林等报道手术科室纠纷发生率较高基本一致。

本组资料中,门(急)诊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例有35例,占9.07%,但仍应引起临床工作者的重视。作者对所有数据分析后发现,在个体诊所发生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较高(27.99%)。分析其高发原因主要是:(1)个体诊所有其自身条件的限制与不足,各种医疗检查设备不全,难以对患者进行正确诊断;(2)个体诊所医生的水平良莠不齐,有些医生甚至以谋取商业利益作为开诊所的主要目的;(3)近阶段,个体、私人行医不断增多,到个体诊所就医的患者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诊所纠纷增多。

本研究中,因自身所患疾病引起的死亡占89.76%猝死是主要原因,说明与死亡有关的医疗纠纷主要是自身疾病所致。引起死亡的疾病主要包括心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其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与文献报道一致。喻林升等报道90例医疗纠纷案例中,心血管系统疾病占35.56%,呼吸系统疾病占32.22%。本组资料表明,心血管系统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是引起死亡的前2位病因。

医疗诊断解决方案篇4

1资料来源与方法

1.1资料来源2007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医院医患办公室记录并已处理的233起投诉案例。其中,抽取3起案例作为典型案例,抽取标准为由患者首次投诉至医患办公室,并经法院判决或调处解决的案例。典型案例收集内容包括患者口述,工作人员详细记录的文字材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结果;法院判决词或调解书。典型案例访谈对象及人数为患者及患者家属,共计6人;经治医生、科主任及相关医务人员,共计10人;医患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共4人;律师、法院审判员及庭长共8人。

1.2研究方法经审核,233例案例资料均记录完整,为有效资料。将案例中的投诉地点、投诉时间、被投诉人、投诉事由、处理结果等数据录入Excel表格,并应用SPSS13.0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总结案例的发生、发展、变化、升级和结果,然后进行归纳分析。同时,将访谈笔记和典型案例资料收集内容作为解释现象的参考依据,并对典型案例分析后的结果进行分类,总结出案例所反映的内容,与233例资料统计分析结果进行比较,挖掘其内在联系与不同。

2结果

2.1医疗纠纷分布情况医院六年的医疗纠纷的时间分布趋势如图1所示,发生次数最多的年份为2008年,此后呈逐年降低趋势,2011年发生次数最少,2012年有所反弹。在地点分布上,住院部出现医疗纠纷的次数最多,发生纠纷数占总纠纷数量的81.55%。在190起住院部发生的投诉案例中,除有1起是在住院部收费处发生之外,其余住院部189起案例中,手术科室比非手术科室的纠纷发生率要高,手术科室占63.49%,骨科、妇产科和外科等手术科室,以及脾胃病科、肿瘤科、针灸科和心病科等非手术科室是最易引发纠纷的科室。此外,被投诉人员中,最易产生纠纷的人员为医生,见表1。

2.2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对医疗投诉案例中记载的投诉事由进行归纳总结,发现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包含医方、患方和第三方原因,见表2。

2.3医疗纠纷原因典型案例分析

2.3.1案例1。某女,32岁,因畏寒、月经不调来院就诊,在长达一年半的治疗中,医生共为其开具154剂中药饮片,每剂含寻骨风20克,后患者以中草药寻骨风超出了常规使用剂量,导致其患上慢性肾炎、慢性肾衰(尿毒症期)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对本案例的相关人员访谈,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患方认为根据《中药大辞典》和《中华临床中药学》记载:寻骨风使用剂量应为9-15克,而接诊医生的用药量明显超过了规定剂量,且寻骨风的主要成份马兜铃酸的毒副作用会导致肾衰竭。因此,是医方滥用中草药物的行为导致了其病情的恶化。主诊医师则认为,自己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寻骨风的使用是根据患者风湿性关节炎的病情开具的药物,而且依据其多年的行医经验,未听说寻骨风会引发肾病的不良反应报道。而法院认为,在患者有小便异常的情况下,接诊医生未作血、尿常规、肾功能等相关实验室检查,负有监测不到位的过失责任,但患者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为自身疾病自然转归所致,故医院与患者应各负50%的责任。

2.3.2案例2。某女,26岁,因停经来院就诊,接诊医生开了红花逍遥胶囊,患者服药六盒后仍不见效,到其他医院作B超检查,发现宫内早孕6周,遂与医院发生医疗争议。对本案例的相关人员访谈,患者认为接诊医生在未对其作任何抽血化验、尿检及B超检查的情况下,仅凭其自述月经不调就轻易下诊断,开具舒肝理气活血的药物,此药为孕妇禁用,会对胚胎造成影响。医生的错误诊疗行为导致其进行人流手术,因此,医院应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主诊医生则称,根据中医“望闻问切”和患者自述病情判断患者系月经不调,未给患者开具检查是因为患者称其经济困难,不愿意做相关的临床检查。调解此纠纷的管理者却认为,医生未按诊疗规范接诊患者,而不应以患者不愿配合检查为由,仅凭行医经验而无实验室数据支撑就草率诊断,因此,医生应为自己的不当诊疗行为负责,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2.3.3案例3。某男,19岁,因慢性乙型肝炎在医院门诊就治,4年来一直服用中药对症治疗,半年前患者突发腹痛,经B超检查发现肝脏有肿瘤,该患者后经医治无效后死亡,患者家属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发生医患纠纷。在纠纷调解中,患方坚持认为,长达4年的治疗中,接诊医生从未为其做B超检查,如若早日发现肝部有肿瘤,可及时对症治疗,因此,患者死亡系医院贻误病情所致。经治医生辩称,患者家境贫穷,且长期在外打工,每次均由其家属代取药。另外,肝癌早期无明显症状,且难以被B超检查发现,因此患者死亡系其本身疾病转归所致,而并非医院漏诊。调查人员认为,接诊医生对患者的疾病转归风险性认识不足,且未做到对患者的“望闻问切”,因此医生负有一定责任。

3讨论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中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和引发纠纷的医方成因中的部分原因与综合性医院存在共性,普遍表现为:住院部纠纷发生率高于门诊和急诊[2],医生因服务态度、语言沟通和医德医风问题[3]成为最易被投诉的人员。但中医院的医疗纠纷成因也有其独特性。

3.1医方成因特点233例医疗纠纷原因分析结果显示,由医方原因引起的频次为145。其中,中医诊疗的局限性和不规范性这一中医特色较为明显的原因出现频次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3.1.1中医诊断无实验室检查数据支撑。中医学理论体系是一种“关系本体”,虽然它可以很好地告诉你“是什么”,但还不能很好地从生物学的角度解释“为什么”[4]。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医证的诊断缺乏客观化的标准,让人难以把握。[5]在3起典型案例之中,医生的诊断都缺乏相应的临床检验数据支持,更多的是依靠“望闻问切”以及长期以来积累的临床经验来为患者作出诊断。这样的诊断流程使得在3起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果中,医生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3.1.2对中药毒副作用认识不准确。根据药监部门的通报、医学研究文献和专业网站资料的显示,中药本身的毒性及用法、用量不当,中药、中西药配伍应用不当以及剂型和给药途径的改变[7],均会造成人体肝、肾及神经功能损伤或致癌等。案例1中,临床医务人员在使用中药时,未对药物副作用进行追踪观察研究,只靠医生诊治经验使用药物。因而在使用药物出现副作用时,医生无法出具客观疗效评价的有效证据,这便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3.1.3对疾病的转归及风险防范认识能力不足。在典型案例3中,根据流行病学及实验研究资料表明:乙型肝炎与肝癌关系最密切。作为长期从事肝病专业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对该病的风险存在一定的预见性,从而在诊疗活动中进行适当的早期干预和密切的观察追踪,以延缓疾病的转归。但案例3中,医务人员忽视了这一点,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3.1.4中医适宜技术不良反应。推拿、针灸、热敷等引起的不良事件已被世界广泛关注。如最能体现中医特色的针灸会引起晕针、滞针、断针、烫伤、过敏以及引起一些严重的并发症,如急性感染,出血和内脏、神经组织的直接损伤等不良事件。这也使得在医疗纠纷发生地点分布中,针灸科成为纠纷较多科室的原因所在。

3.2患方成因特点从引发医疗纠纷的患方成因来看,本次研究由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频次为91,其中首要原因是患者对中医疗效将信将疑,频次高达42。很多患者在疾病困扰、求治西医无果的情况下,认为中医在慢性病和疑难杂症的治疗上效果较好,中医疗法在中国有着优良传统,老中医经验丰富[11],或权衡中西医医疗收费标准后,认为中医价格低廉,而选择到中医院就治。案例2、3中患者经济条件均比较紧张,选择求治中医,以减少检查费用的开支。患者的另一特点是对中医疗效期望值过高,研究结果中这一原因出现的频次为34。有些患者盲目崇拜中医,但忽略了中医的局限性、特殊性及风险性,一旦中医疗效低于预期,便会将责任完全推给医务人员。

4结论

医疗诊断解决方案篇5

[关键词]循证医学恶性肿瘤诊断治疗

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medicine,EBM)意即遵循证据的医学,其核心思想是临床诊疗方法应该遵循科学依据,提倡在临床实践中发现问题、寻找现有的最好证据、评价和综合分析所得证据及正确应用结果以指导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后判断。近年来,恶性肿瘤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其发病的分子生物学机制尚未完全明确,一些恶性肿瘤尚缺乏特异性高的诊断手段,其治疗方法也多种多样。循证医学的兴起对恶性肿瘤的传统诊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临床工作中增强循证医学意识对于提高恶性肿瘤的诊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循证医学及其在恶性肿瘤诊治中的意义

循证医学的最初定义为“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的研究依据制定病人的个体化治疗措施,循证医学的实践意味着医生专家的个人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与最好的系统研究的完美整合”,要求临床医务工作者在进行医疗决策时应该建立在新近取得的最佳临床科学研究证据基础上,为医治对象提供最佳的医疗方案,在处理患者疾病时要把医生个人经验、目前与患者疾病有关的最新证据及患者的意愿综合考虑,制订出最适于每一位患者的具体治疗方案。

恶性肿瘤诊治过程无时无刻不穿插着循证医学的线索,从患者来门诊检查到出院,综合了门诊针对性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合理收住相关科室,再到住院后完善常规检查,根据每一步的检查结果结合目前的循证医学证据决定下一步诊治方案,不论是手术还是化、放疗,或者是综合治疗,都必须考虑到医生的个人经验、临床医疗水平和患者的意愿,制定个体化诊疗,才能为患者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二、循证医学在恶性肿瘤早期诊断中的作用

恶性肿瘤如能早期发现,预后相对很好,有些甚至能够完全治愈。但大部分恶性肿瘤早期诊断率低、发现晚、预后差,导致恶性肿瘤早期诊断率低的原因主要是特异性和敏感性高的肿瘤标志物很少,不能早期预测恶性肿瘤的发生,而多数早期恶性肿瘤通过体检发现。恶性肿瘤的病因学和早期诊断研究及其发生发展的分子生物学机制从来就是医学科学研究的热点。

近年来,CT、MRI、PET/CT、核素扫描等影像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很多恶性肿瘤得以早期诊断。规范化手术的推广、最新化疗药物的使用及立体定位放疗技术的日益成熟,使恶性肿瘤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恶性肿瘤不再是令人谈之色变的医学绝症。生物治疗、基因治疗等手段的发展也为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提供了新的手段。所有这些为恶性肿瘤诊断治疗技术提高作出重要贡献的方法,都是经过科学而严格的循证医学论证发展起来的。循证医学要求所有可能早期发现恶性肿瘤的技术方法,都必须是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之后的才能推广应用。只有在临床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在前人经验之上敢于科学创新,不断提出新的设想并进行科学论证,遵守循证医学的诊疗模式,才能在临床工作中不断提高诊疗水平。一种不良生活习惯或饮食习惯与某种恶性肿瘤发生之间可能存在的某种关系,这需要流行病学家无数次的实地考察,经过大量的统计分析之后才能得出,当然,还有很多时候是可能得不出相关结论的。科学的发展正是建立在前人无数次的失败之上才能取得,这是循证医学的必然要求。

三、循证医学在恶性肿瘤治疗中的运用

1.循证医学证据指导肿瘤患者个体化治疗

随着医学的发展,治疗肿瘤的方法日趋多样化,既有传统的手术、化疗、放疗,又有新兴的靶向治疗、生物治疗等。对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应在规范化治疗的前提下要尽量做到个体化治疗原则。不同的恶性肿瘤患者其肿瘤发病部位、身体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对生存的期望值都不尽相同,对待不同的恶性肿瘤患者,应该根据具体的个体因素来考量,采用适合每个个体的治疗手段,为每名患者制定出一套独一无二的治疗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不同的患者都得到最科学合理的治疗。

循证医学要求临床医师运用最新、最有力的科研信息,采用最适宜的诊断方法、最精确的预后估计和最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法来治疗恶性肿瘤患者。循证医学强调临床医师应深思熟虑地将目前所得到的最佳证据用于恶性肿瘤的治疗中,对每一个恶性肿瘤患者按循证医学原则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肿瘤专科医生不能一成不变地采用所谓的经典治疗方案,应更多地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协商,将患者的实际病情、可能的预后和目前最佳的治疗方案详细告知其家属,将主动权交给患者家属,家属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治疗手段,既应履行告知义务,也应该尽到一个临床医师的责任,这是在当前恶劣的医疗环境下做到有效保护自己安全行医方法之一。

2.循证医学证据给患者提供综合治疗手段

临床恶性肿瘤的诊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促使医学家们不断地尝试新的手段,包括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治疗模式,大量的多中心联合随机对照研究应证了多学科综合治疗在恶性肿瘤治疗中的优势。相关研究显示,45%的恶性肿瘤是可以治愈的,其中18%可以通过放疗治愈,22%通过手术治愈,另外,5%通过化疗治愈。由此可见,恶性肿瘤并非不治之症,只要在作出早期诊断后用正确的手术、放疗、化疗等综合治疗方案,其5年生存率可明显提高,前景乐观。恶性肿瘤患者明确诊断后,医生根据患者的临床分期、病理分型及身体状况,综合采取手术、放疗、化疗相结合的治疗方案,而不是仅仅考虑某一种治疗手段,以防延误患者正确的治疗时机。对待同一名患者,采用一种治疗手段主导、多种方法辅助的综合治疗方案,按循证医学原则制定个体化疗方案。

3.循证医学证据在晚期肿瘤患者诊断中的作用

人们听到恶性肿瘤晚期,第一反应可能会联想到那些生命垂危、奄奄一息卧病在床的病人,这种认识很不正确。肿瘤学临床专家最新的观点是把恶性肿瘤当作一种慢性疾病来看待,就像心脑血管疾病一样。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多阶段、多步骤的过程,其发生侵袭和转移的过程也同样如此,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率不高,多数患者确诊时已处于晚期。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治疗同样重要,如何减轻患者痛苦,提高患者生存质量,使患者获得更好的生存期和生存状态是肿瘤专科医生必须考虑的问题。恶性肿瘤晚期患者的典型表现为恶液质、营养不良、极度消瘦、眼窝深陷、皮肤干燥松弛、肋骨外露,也就是人们形容的“皮包骨头”的状态。据统计,约一半左右癌症患者受到过度消瘦的折磨,其中10%~25%患者的死因是恶液质。根据循证医学意见,晚期恶性肿瘤的治疗原则就要讲究安全,然后考虑有效,尝试新的治疗手段需冒一定风险,一定要和患者本人与家属充分沟通,以求得患者本人与家属的理解与支持。另外,很多恶性肿瘤晚期病人表现为疼痛,据调查统计,目前到医院就诊的癌症患者中,约70%已属中晚期。疼痛是这些患者急需解决的问题,约70%的院外和60%的住院病人的疼痛得不到有效的缓解,癌痛已成为癌症康复治疗的首要问题。从疼痛发生的原因看,约65%的疼痛与肿瘤有关,25%的疼痛由治疗引起,其他因素引起的疼痛占10%左右。而恶性肿瘤疼痛治疗的三阶梯治疗方案是建立在循证医学科学依据上制定出来的。循证医学证据在恶性肿瘤临床诊疗中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恶性肿瘤诊断手段的运用和治疗方法的采纳都是有循证医学依据的,必须符合循证医学治疗原则才会对患者带来长久的获益。

总之,循证医学与医学各学科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为恶性肿瘤的诊治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临床肿瘤专科医师应不断增强循证医学意识,以循证医学科学的方法和模式来指导恶性肿瘤的诊断和治疗,以期提高恶性肿瘤的诊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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