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外包管理办法(收集5篇)
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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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装饰、设备安装、市政设施建设、勘探等建设工程或与国内企业合作承包工程(以下统称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程发包单位应督促外国企业及其雇员照章纳税。
第四条外国企业应自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持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到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的雇员应自随同其在所在企业从业之日起7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税务登记。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国企业及其雇员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和征税方式等事项,核发纳税鉴定书。
第六条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变更企业名称、迁移驻地、终止业务活动或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证明文件(副本)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缴清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批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核发结税证明。
第七条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应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并持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发包单位为外国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人和指定外国企业代其雇员办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条外国企业或其税款代扣代缴人,必须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和下列规定,计算申报其应纳税的收入额、所得额和车辆情况。
1.外国企业每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的收入额,以当期实际取得的收入为准。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向工程发包单位开具的请求付款书和中国银行对外付款凭证。
2.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财务核算地点,有健全的企业会计帐册,能提供全部结算凭证并采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记帐的外国企业,按实际收支计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办法计算。
外国企业分别承包几项工程,并设有管理机构统一核算其各项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每期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领取车辆牌照并实际使用的车辆为准。第一次申报时,应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车执照。
第九条外国企业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之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凭证的使用批准手续,凭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业费用。
第十条工程发包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从工程款中扣除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实施阳光工程,打破暗箱操作
房地产开发经济效益获取的大小,在于项目的选址和项目测算,过去对项目开发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大都是由政府的职能部门实行审批申报制,采用这种逐级审批制,这就会产生关系好的,有可能就获得较好的开发地段,而同一个开发地段,几家开发商都看中这个开发项目,这其中就会产生激烈地竞争,而有些开发商为了能获取这个项目的开发权,就会采取各种不同的竞争手段,包括请吃、请玩、请钓鱼,甚至送礼等办法来达到获取项目开发资格,这就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而我市现行的采取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资格的方法,就打破了这种暗箱操作,实现了对开发项目的获取执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加强廉政建设是一个较好的举措。
其次是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窗口服务。在过去,一个开发项目,从审批到开工,要盖十几个章,经过几十个部门,前前后后花上二、三个月的时间还算是较快的,有的甚至半年都难办完所有手续,在这些部门当中,有极少数存在着吃、拿、卡、要的现象,不送礼拖着不办、有送礼的抢着办,送了礼的就乱办,这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审批程序多、经过的部门多的现象,对加强廉政建设带来许多困难,而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窗口,实行窗口工作责任制,对加强廉政建设大有好处。
二、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发展的趋势,建筑企业的老板们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竞争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花样也越来越多,请吃、请喝已不能满足竞争的需求,给回扣、邀请旅游等现象严重存在,如何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关键还是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实行了公开招标,这就能使包工头们这种招标前的“感情”投资不会随意进行,公开招标了,这种“幕后交易”就难以形成,对“先内定后招标”的形式也是一种最有效的防止方法,如果真正地实行了公开招标的办法,包工头们就没法先吃“定心丸”,也就不会先有求于你,更不会盲目投资。这对加强廉政建设大有好处。在实行公开招标的过程同时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预算标底的保密工作,防止走漏风声。
三、要加强设计过程中的方案管理
一个工程项目造价的高与低,跟设计和施工管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设计过程中,有些包工头、建材供应商千方百计地与设计人员进行“感情”投资,以达到获得更大利益的目的。比如:基础施工队为满足自己的要求,根据地质勘探资料,本可设计取土桩的,在收取了他人的好处外,他可以设计出挖孔桩,专项性施工建材也定向设计,从中得“回扣”。为了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对设计方案也可实行公开招标,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绝对可靠的情况下,谁的设计造价低、方案佳就选谁的,同时也可防止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抱着“少动脑筋、多放钢筋”的保守性设计原则,充分降低工程造价。
四、要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队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吃喝招待费问题,开工要吃、挠捣混凝土要吃、验钢筋要吃、验收要吃等等,有的管理人员甚至要施工队报这报那,一幢工程完工,要开销几万元。包工头如何承担起这些额外开支?他们就让“羊毛出在羊身上”,吃他的变成吃甲方的,而这些费用如何挽回,就不得不从工程施工中做文章。克服这些问题,除了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外,还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首先是要加强工程中的变更施工,本可简单的施工,变更成复杂的施工,造价低的变更成造价高的施工;其次是要加强施工中的签证管理,施工中的签证弹性很大,特别是荫蔽工程,一个立方米的开发量也许会签证到1.5立方米甚至会更多,有些包工头还会联合管理人员以请吃、请玩或者分成的方式,加大工程的签证,造成工程造价提高。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是变更设计,对方案进行评估;二是要经设计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后才可进行变更,不能由设计人员或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变更就变更;三是要对签证工作实行多人管理制,过去的签证大都由工程管理人员个别办理,要提倡对工程的签证,实行工程、质检、预决算多人到场进行签证,对签证的真实性有很大的提高,包工头们也难以从中弄虚作假。
五、要加强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
建筑工程过去之所以利润较高,而工程质量却令人担忧,其主要是因为过去的工程大都是实行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包工头们在材料价格上做了很多文章,而现在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四大材,大多由建设单位统管。如何加强建筑材料的管理,一是要过好“人情”关,建材经销商为了承接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会利用各种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找到建设单位推销自己的产品,一旦这个“人情”关未过好,材料的质量或价格将难以控制;二是要过好“金钱”关,随着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材料经销商们为了能更好地占领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往往采用给“回扣”、请客、送礼等手段给建筑用料单位的领导,以达到推销材料的目的。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目前吉州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做法比较好,值得借鉴,他们自己成立了一个建材公司,专门负责开发项目的材料提供,并且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既解决了人员分流,又做到了“肥水不流外人田”,同时也加强了廉政建设。
六、要加强工程决算管理
为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所获专项资金的支持将包括直接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还包括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贴息则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办法》指出,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的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项目的具备条件,《办法》明确: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中长期境内银行贷款;贷款应用于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年的贴息支持。
同时,为了确保该办法严格有效地执行,《办法》申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为了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5月8日,财政部、商务部又下发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申了《办法》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必要的补充。
《通知》规定,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同时,对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材料也进行了增加补充。
由此可见,该《通知》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支持的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利于国际收支的平衡;而该《办法》的出台对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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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具体包括的内容
(一)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
(二)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经营活动;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署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承揽、实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经营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经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我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劳务合作活动。
(五)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是指我国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购并的从事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机构。
(六)对外设计咨询是指我国企业在境外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前期环保评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融资方案招投标模式的制定,工程监理,技术指导,项目管理,运营维护评估,项目后评估,设施管理及境外企业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经营活动。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
1.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前期费用;
2.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发生的运营费用。
(二)贴息。
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发生的贷款利息。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等。
2.运营费用包括:
(1)对外劳务合作。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2)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境外实验室、实验设备等租赁、购置费;
――境外高新技术信息资料收集费。
(3)对外设计咨询。
――境外企业(机构)办公场所租赁、购置费;
――开展设计咨询业务所必需的设备租赁、购置费;
――境外设计软件等信息资料收集费。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
包括相关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包括住宿、伙食、公杂和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政局动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
(二)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
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直接补助支持项目的注册(登记)或项目签约时间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贴息支持的项目,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
五、申请企业除应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二)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六、申请项目应符合《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其中,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在一国(地区)累计合同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七、申请专项资金除报送《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三)申请前期费用企业须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前期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前期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运营费用的企业须提供运营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运营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及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和贷款银行的书面说明(包括贷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额等),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八、2003-2005年已经获得过前期费用支持的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及已经获得过中央财政贴息的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九、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人员的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资助标准不超过《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三统一、两分开”的投融资建设管理体制和《xx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指挥部)(以下简称业主)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监管的管理制度,监管承包人和银行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执行情况;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进行评级工作。
第三条业主成立由资金组、计划、财务、工程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程资金监管小组,建立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台帐,实时掌握承包人工程资金动态,特别是承包人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工程资金监管的对象是车站、区间、轨道等主体工程合同标以及有必要加强资金监管的其他合同标的承包人。
第五条工程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业主拨付的各项工程资金;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自带资金;与项目有关的银行贷款等资金。
第六条业主对承包人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1)承包商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及外加工:控制的重点是材料设备确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预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购租赁合同、发票、监理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2)劳务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经监理签认的劳务分包工程量清单。(3)总公司管理费及利润、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总公司有关文件,银行经办人根据投标文件确定的管理费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进度计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在保证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的前提下报业主审核后方可支付。严格控制总公司超常规大额度从项目部提取资金(50万元以上)。(4)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外大额资金使用:业主对“资金支付计划表”外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提取额度,对超定额的或者偶然性项目开支,提交费用清单,判断其合理性,无合理文件证明的,银行拒绝大额现金支取。(5)往来款项:承包人建设期内应专款专用,杜绝资金外借。
第二章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
第七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在建设承包协议的基础上,签定“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附件一),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的协议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开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
第八条工程资金管理协议书内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为完成项目施工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结算银行)开设结算户。(2)甲方(业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计量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必须将甲方所拨资金及自备流动资金等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4)甲方对乙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乙方的建设资金在工程建设期限内专款专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结算户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信息并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服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及时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2)审查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是否真实,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检查其对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公司关于合同分包的相关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实,对乙方提出的“资金支付计划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异议的支付指令,对本工程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签署意见。(3)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或者年终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拨款,要求丙方协助暂停办理乙方帐户内的结算,有权采取相应违约责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为止。(4)抽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收支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乙方另行开户。(5)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6)对乙方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评级。(7)在乙、丙双方由于资金使用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结算户;在工程建设期间,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开设账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结算户的资金。(3)每月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并附有真实、合法的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随计量一并上报甲方,由甲方签署意见。(4)在办理“资金支付计划表”外的结算业务时,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甲方备案。(5)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与措施。(6)在保证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计量达到合同价款的80%以上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职工保险、养老及医疗统筹基金、工会经费等款项,但须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1)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2)根据乙方的“资金支付计划表”及甲方的意见,按规定办理各项支付,严格监督乙方违规支付资金的行为。(3)办理乙方日常备用金的支付。(4)对乙方资金使用中的异常行为及时通报甲方。(5)每月末编制乙方“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报送甲方。(6)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银行服务。
第三章工程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工程资金拨付及监管程序:(1)业主将各项工程款按时、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银行帐户内。(2)承包人定期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表”一式三份(与每月财务支付月报一同上报),详细列明业主对承包人资金管理范围内的拟支付款项单位、内容、金额、时间,报业主审批。(3)业主根据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对承包人资金管理内容规定对承包人上报的“资金支付计划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无异议的支付意见。(4)业主对承包人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表”所进行的审查应于5日内完毕,5日内无回复应向承包人说明原因,否则视同无异议。(5)业主对承包人“资金支付计划表”签署意见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业主建立“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作为今后支付依据;一份交银行。(6)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凡在“资金支付计划表”范围的支付正常办理,超出“资金支付计划表”的,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应召集承包人详细了解情况并审查进一步的资料,确定属于正常支付的,签署支付意见后通知银行办理结算,如判定为不合理支付,签署否定意见,通知银行暂停本次支付。(7)银行根据承包人资金收付情况每月填制“资金支付实际情况表”报业主。(8)业主根据银行编制的每月实际资金收付情况调整“承包人资金使用台帐”。(9)业主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业主实行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评级制度,每季度对承包人资金使用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各项目承包人年度资金使用信用等级,作为承包人今后接受资金监管、工程投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业主对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年度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出现以下行为时业主判定承包人的资金信用季度评定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属协议。(2)转移、挪用大额工程资金(50万元以上)。(3)隐瞒开户、私自设帐逃避资金监管。(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5)债务纠纷导致法院冻结业主资金。(6)拒不执行资金监管,拒不提交“资金计划表”、拒不执行“资金计划表”。(7)有违纪、违法行为。(8)其他严重资金违规和严重违反资金监管“意见”的行为。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季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无以上“不合格”标准所述行为。经业主联合认定,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优良”的标准为:一年中每季度评定均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质量、进度和财务状况良好。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不合格”的标准为:连续两季度被评为“不合格”。承包人的资金使用信用年度评定判定为“合格”的标准为:全年每季度评定为“合格”或有一季度评定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条承包人资金使用评级制度与其他奖惩制度相配套,年度评级“合格”以上的单位方有资格参与各项奖励评比及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标。
第十六条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缴管理费等名义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承包人发生转移、挪用、外借项目工程资金行为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5%的违约责任赔偿。
第十七条承包人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兑现,造成集中上访事件时,业主有权扣留承包人合同内资金,必要时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条银行不得以开展工程资金监管为由对承包人的结算申请采取压票、拖延支付时间等方式达到截留资金的目的,银行还应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对承包人的结算、融资等工作给予方便化、快捷化。经业主、承包人认定,结算银行有截留资金、影响工程建设行为时,业主、承包人有权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另行开户。
第十九条业主、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等业务的组织。
第三条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系统集成、业务流程外包、动漫游戏开发、工业设计和管理、互联网增值等业务具体含义如下:
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和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具体包括如下:银行数据、信用卡数据、各类保险数据、保险理赔数据、医疗/体检数据、税务数据、法律数据(包括信息)的处理及整合系统应用服务信息工程及流程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远程维护等;承接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设计、基础技术或基础管理平台整合或管理整合等。
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信息技术之上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数据库服务,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外包。具体包括如下: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工资福利服务、会计服务、财务中心、数据中心及其他内部管理服务等;为客户提供技术研发服务、销售及批发服务、产品售后服务(售后电话指导、维修服务)及其他业务流程环节的服务等;为客户提供采购、运输、仓库/库存整体方案服务等。
动漫游戏开发是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动漫游戏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或游戏平台运营为经营业务。
工业设计和管理包括工业产品设计、开发与测试,项目管理,设计流程管理,设计文档管理,设计分析、资本维护与管理等。
互联网增值业务是通过互联网的除域名注册及虚拟主机等基本服务以外的服务,包括短信息增值类、宽带增值类、商务服务类、大型项目开发、基础运营租用业务、语音增值等。
第四条*市信息产业局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认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企业的认定、年检工作,审核批准认定、年检结果;
(三)受理企业认定、年检的申诉。
第五条主管部门委托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区内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负责企业的认定和年检工作;
(三)将本区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企业报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及分公司;
(二)企业产权明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备完善的技术、生产、营销、财务等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业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企业经营场所不低于50平方米,员工人数达到7人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60%以上。
(四)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业务流程服务收入、动漫游戏开发收入、工业设计和管理收入、系统集成收入(其中系统设计、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和软件开发费用总和不低于项目总值20%)、软件及信息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收入、人力资源服务收入、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等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
第七条企业认定常年申报,每季度集中评审。
第八条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表的数据电子文档;
(三)其它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超过一年的企业一并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人员配置及专业构成说明;
5、提交业务合同、收入证明(含结汇单);
6、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企业的认定,由企业向所属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县(先导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集中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认定结果,由市信息产业局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条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后将认定结果在有关网站上公布。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后一个月内,向市信息产业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一条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标准按照认定标准执行。企业自愿申请年检,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其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向市信息产业局提交统计报表,逾期未报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未办理变更认定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一经发现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以及违反规定所列不当行为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视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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