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治理方法(收集5篇)

时间:2024-09-27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篇1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市有关决策部署,解决我县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县域内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进行“清理、规范、整治”,重点加强对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环保规范化管理要求守法经营,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内容与要求

全面做到“六查四清”:

六查:

一查:全县范围内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数量。包括:县内企业数量、使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性质、固体废物的来源等。

二查: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是否完善。包括:有多少家企业经过审批、通过验收,有多少家企业未经审批,没有通过验收;审批的固体废物使用量与产品产量是否匹配等。

三查: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环保行为是否规范。包括:收集、储存场所是否按照“三防”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对产生的污染物是如何进行处理的、配套建设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四查:固体废物的来源及运输方式,包括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保相关手续;证明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资料;运输方式是陆路还是水路(考虑到环境安全要求固体废物不得通过水路运输),运输车辆是否安装GPS记录行车轨迹等。

五查: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管理制度、台帐记录建立是否齐全。包括:固体废物的接收、入库经手人工作要求;对固体废物接收前的性质认定方式;有无实行留样备查;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接收量、使用(处置)量、库存量记录等。

六查: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否做到。包括: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何处置;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等。

“四清”:

一是:对全县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底数清。

二是:对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环保规范化管理要求清。

三是:对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现场检查内容清。

四是:对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查处清。

三、工作计划与安排

1、现场检查阶段(2019年10月15-16日)

生态环境局按照工作职责对全县范围内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整理汇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或移送公安机关。

2、规范整治阶段(2019年10月16日-10月20日)

生态环境局现场督促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环境问题整改。

3.依法查处阶段(2019年10月21-31日)

生态环境局对环境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报送县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局成立由XX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篇2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处理粉煤灰二次污染

1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所谓固体废物,一般来说,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1]。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也对固体废物作了比较详细的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纳入固废管理的物品、物质。”近年来,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其中,危险固体废物特指有害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放射性等特性,产生于各种有危险废物产物的生产企业。从危险废物的特性看,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潜伏着巨大危害,如,引起或助长死亡率增高;或使严重疾病的发病率增高;或在管理不当时会给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急性(即时)或潜在危害等。

1.2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根据调查结果,城市生活水平愈高,垃圾产生量愈大。在收入比较低国家的大城市,如加尔各答、卡拉奇和雅加达,每人每天产生0.5-0.6千克垃圾,在中等收入国家的大城市,这个数字是0.5-0.8千克,在工业化国家的大城市,每人每天产生的垃圾通常在1千克左右。对于不同的固体废弃物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物化及生化方法把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物品,主要方法有:压实、破碎、分选、固化、焚烧、热解、生物处理等等。对于终态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海洋处置和陆地处置两类方法。固体废弃物历来有放错地方的原料之称,对于这些原料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加以利用。例如粉煤灰就可以加在水泥混凝土中,改善混凝土的材料和力学性能,在长常高速公路的应用中可以看见粉煤灰在未来美好的应用前景。

1.3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2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十分广泛,如: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土壤,因此,我们对待垃圾,必须变得小心起来,必须找出控制和治理固体污染的对策。首先是要控制其产生量。例如,提高产品的使用寿命,提高废品的回收率等。其次,就是开展综合利用,把固体废物作为资源和能源对待。实在不能利用的则经压缩和无毒处理后成为终态固体废弃物,然后再填埋或投海。目前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2.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首先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在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

其次,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整顿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市场,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逐步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扶持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和产业,加快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产业中心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2.2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①填埋法。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构建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的长效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完善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的扶持和鼓励政策。不仅要重视资源的减量化,也要重视固体废物的回收和资源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③固体废物优化方法。许多工业废渣的成分,性质类似于天然建筑材料或人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如: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建筑过程中的废砖,如果形状比较完整,而且强度、硬度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则可以作为砖块重新利用起来。如果已经破碎,就可以采取将其粉碎,作为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骨料使用。对建筑固体废物中的废陶瓷,可以采用破碎成砂的方式,将其破碎到5-10mm,可以广泛的应用于建筑物的外墙装饰。在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同时,也创造一种较高的经济效益。

3结束语

固体废物是相对于原物而言,其经过一定的技术环节,可以转变为有关部门行业中的生产原料,甚至可以直接使用。可见,固体废物的概念随时、空的变迁而具有相对性。目前提倡资源的社会再循环,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减少废物处置的数量,以利社会发展。中国的固体废物产业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内许多环保公司开始向市场化的运营方式转变,各种类型的资金也进入到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的建设中。

参考文献:

[1]陈坚,任洪强,堵国成等.环境生物技术应用与发展[J].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2]赫英臣,孟伟,郑丙辉.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选址与勘察技术[M].北京:海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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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卜淑君.石油化学工业固体废物治理[M].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

[5]罗玉祥.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M].海口:南海出版社,2006.

[6]何坚,季学李.生物滤滴池法处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进展[J].上海环境科学,1999,18(6):261-263.

[7]王家德,陈建孟.有机废气的生物处理概述[J].上海环境科学,1998,17(4):21-24.

[8]贺启环,罗欣.。废气生物净化技术研究进展[J].污染防治技术,2003,16(2):23-26.

[9]王建龙,文湘华.现代环境生物技术[J].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10]王永新,于波,吴清敏.全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现状及对策,山东环境,2000,3.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篇3

关键词: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8(a)-0043-02

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developmentofenergy-intensiveindustriesinningxiarapidly,Coalpowermetallurgychemicalindustryandacceleratethekeyprojects,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pollutionoftheenvironmentisincreasinglyhighlighted。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ministrationHavedonealotofworkonsolidwastemanagement,Havealsomadesomeachievements。Basedon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managementanddisposalfacilitiesstatusinningxiawereanalyzed,Someworththinkingaboutanddrawlessonsfromthemanagementanddisposalcountermeasures。

KeyWords:Industrialsolidwastesofningxia;Presentsituation;Countermeasure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相对危险废物而言的,该文所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已经丧失原有利用价值,并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废弃物质。主要包括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现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的规范标准。

1现状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近年来,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部分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或建成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开发建设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的主体责任、申报登记、全程监管等制度。

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宁夏2014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693.89万t,利用量2927.58万t,综合利用率79.25%(见表1)。

2014年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已经超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十二五’末,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5%”,但仍存在较多问题。

2存在问题

(1)各地区产出量、利用率不均衡。受资源条件的限制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宁夏各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综合利用情况明显不均衡。例如,石嘴山市的粉煤灰产生量大,综合利用率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粉煤灰产生量大,但利用率高;中卫市冶炼废渣特别是金属镁还原渣产生量大,利用率低。

(2)综合利用形势严峻,缺乏全面系统规划。宁夏的支柱产业是高耗能、高污染的煤电、煤焦化、煤化工、冶金等,均产生大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国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仅有水泥、商品混泥土、新型墙材,其他行业的利用量小并且技术有限。综合利用产品又容易受到市场、季节、社会接受程度等的影响,造成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压力大,综合利用形式十分严峻。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原料关联度弱,缺乏统一规划协调,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

(3)资源综合利用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国家虽然出台了部分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但资源化利用技术复杂,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不大。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以调动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积极性。另外,处置利用优惠政策是针对部分产品进行税收优惠,产品数量少,条件严格,真正获得的优惠支持有限,而且缺乏持续性。

(4)贮存处置设施设计有待完善。宁夏部分工业园区建成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大多贮存处置场项目科研或环评设计是综合性的,分区建设,分区贮存不同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这种设计给后续的管理和综合利用造成一定隐患。有的建设运营者由于各种原因先建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某一区(例如粉煤灰贮存区),其他各区没有建成的情况下,会把各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存,环保部门发现后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混合堆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法分开,不利于以后的资源化综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隐患;另外,贮存处置场周边未设计建设绿化带,以至于运输车辆无论从哪个方向都可以通行。

(5)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宁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起步晚,80年代末90年代初投入运行的个别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尚有堆存,有待进一步消化。

3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地方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把宁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贮存、处置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法制化,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能。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机制,为实现从污染的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的根本性转变提供法律保障。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计成单一性的,各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规划建设各自的贮存处置场,由不同的企业建设运营。运行前在每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周围(留一面用于运输车辆通行)建设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以防运输车辆随意通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存。

(2)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共享平台。在现有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上,增加资源化综合利用信息共享模块。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资源化利用不均衡、企业原料关联度不强的问题。对于历史遗留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政府出资,规范化贮存或资源化综合利用。

(3)建立健全资源化综合利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政策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减轻企业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中的成本,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条件。从减免税、增加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工作,扶持资源节约型、环境改善型企业的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对资源化综合利用做出的各项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形成循环经济激励机制。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补贴、财政贴息等政策,以调动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4)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金。为有效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营造循环经济氛围,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金。由地方财政、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共同出资,存入专户,专款专用,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管理及维护,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补偿、奖励等费用。

4结语

综上所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还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顶层设计上对管理措施进行细化;完善贮存、处置及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信息共享平台;并由政府牵头,健全资源化综合利用激励机制,运用经济政策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减轻企业在资源化综合利用中的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Z].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二章拆解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是否纳入地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择的技术和工艺路线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是否与所拆解利用处置的电子废物类别相适应;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方案;

(七)对本项目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

(二)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

(三)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四)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五)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六)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

(七)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四)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近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

名录(包括临时名录)应当载明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

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电子废物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应当严格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

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

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

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不符合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时条件、情节轻微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经及时整改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列入临时名录,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二)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三)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列入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列入临时名录经营期限满三年,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列入名录。

第三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未自行以环境无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二)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维修者、再制造者,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

(三)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的;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非法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需要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电子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记录资料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者电子电气设备破碎的措施。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一)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的;

(二)造成地下水或者土壤重金属环境污染的;

(三)因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造成环境功能丧失无法恢复环境原状的;

固体废物治理方法篇5

[关键词]固废管理垃圾分类有害废物宣传教育加强立法配套政策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6)02-0288-01

党的十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与追求。近年来,垃圾围城、秸秆焚烧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废旧电子产品乱拆乱丢也经常见诸报道。但由于固废对环境影响表现为迟缓性和曲折性,在城乡生活中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与防治被忽视。本文在结合日常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城乡固废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就如何加强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给出了措施和建议。

1城乡生活固废处置存在的问题

1.1城乡居民产生的固废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固体废物包括是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使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弃物质,包括生活垃圾、污泥、粪便、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农业废物等。作为“三废”之一,固体废物的受关注程度不如另两废――废水和废气。目前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及新闻媒体对大气污染及地表水污染的关注度有目共睹,但对城乡居民生活固废的重视远不如前者。

固废污染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主要因为废水和废气难以储存,必须排放,容易被公众关注,属于显性污染。城乡固废往往被临时填埋或者堆放在角落,而长时间不被发现,属于隐性污染。相比治理大气和水,政府在处理固废方面的投入与固废带来的污染是不成比例的。纵观以上原因,城乡固废管理亟待引起社会各群体包括政府的重视,切实加强管理,以减少固废带来的环境危害。

1.2垃圾的分类管理没有落实

每个人每天都会产生许多垃圾,在一些垃圾管理较好的地区,大部分垃圾会得到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无害化处理,而有些地区的垃圾则常常被简易堆放或填埋,导致臭气蔓延,并且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垃圾分类管理则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基础工作。目前国内大多数地区垃圾分类管理较差,我所在的地区大多数垃圾桶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桶都是未进行分类的普通垃圾桶。一些比较发达地区尽管提供了分类的垃圾桶,也仅进行了“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的简单分类,并且因缺乏相应的监督,落实情况较差。这与国外先进国家垃圾分门别类的分出多种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3城乡生活中的有害废物管理薄弱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尽管国家规定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上述废物收集处理缺少有效的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上述有害废物不是被混入普通生活垃圾被送往垃圾场进行填埋,就是被随便乱丢在河道荒野等偏僻之处。而上述有害废物多是一些含有易吸收、易迁移、易富集、不易降解的重金属及有机废物,可对土壤、水体、大气造成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的危害。

1.4农林牧副渔产生的固体废物被忽视

农林牧副渔各项生活中丢弃的固体废物,主要成分是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木屑、动物尸体、大量家禽家畜粪便、以及农业用资材废弃物(肥料袋、农用膜、苹果袋)等。农业废物是所有固体废物中最大的一部分。据统计,我国农作物秸秆产生量为上亿吨,畜禽粪便产生量更是数十亿吨。秸秆焚烧也许是目前严重的雾霾事件的诱导因素之一,而没有被有效处理的畜禽粪便,对水源地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农田使用的废塑料薄膜长期残留在农地里,破坏了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不但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造成农作物的减产,更严重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

2关于城乡固废管理的几点思考

2.1需加强立法及配套政策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固废管理的工作,但由于缺少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使环境管理的手段缺少明确依据。对此需要政府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城乡固废管理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

2.2应加强固废管理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固废防治工作的认识。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治理污染的自觉性。

2.2.1从启蒙教育抓起,在中小学校进行垃圾分类管理教育,让全民都有使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环保观念。

2.2.2通过网络、电视、专家巡讲等手段加大固废治理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和曝光,形成舆论氛围,增强民众的意识。

2.3结合环境网格化管理管理体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固废管理能力

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各地正在建立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权责清晰、便于监管、利于处置”为原则的环保监管四级网格,这一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并且将管理直接延伸到社区和村,这有利于固废管理的全覆盖。各级政府部门可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固废管理。

2.3.1目前各县级环保局大多数未设置专门的从事固废管理的机构,甚至没有专人进行固废这方面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增加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适当增加固废管理人员配置,以增强固废管理能力。

2.3.2针对乡村社区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统筹安装分类垃圾桶,制定相应的办法确保垃圾能够分类堆放。并进行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集中收集,从源头解决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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