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收集5篇)

时间:2024-09-27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1

防治电子废弃物污染成为难题

有关方面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每年淘汰或废弃的家用电器、通讯设备、工业控制设备等电器产品近4000万台,年淘汰手机近亿部,未来几年我国将进入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报废高峰期。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我省固体废弃物拆解污染主要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台州市路桥区的拆解业是电子废弃物污染一个典型。路桥区的拆解业从以前的散户拆解逐渐发展起来,随着规模的不断增大,当地政府在峰江组织建立了金属再生工业基地,逐步引导实行定点拆解、归场拆解,现已经发展为一个包括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原材料加工、回收、销售、再制造等环节紧密的产业链。

据路桥区环保局反映,目前,该区经过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定点利用固体废物单位32家,主要从事进口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2005年加工利用进口固废大约140吨,实现销售收入61亿元。园区内的拆解企业相对比较规范,也便于管理。但园区外的散户拆解污染现象就比较严重,峰江街道、螺洋街道、新桥镇等地拆解户有3000多户,主要拆解电线电缆、废电机、废变压器、电路板、废塑料等。拆解场地是村里的临时用地、门前屋后、良田、老宅基地等,拆解的固体废物随处堆放,拆解中产生的废料乱焚烧或直接倾倒河塘、道路两侧及田地,对空气、水、土造成了严重污染。

规范拆解业势在必行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单位或者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报废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将电子废物送交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者从事拆解、处置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等电子废弃物的活动。”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仅对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作了一条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设计一个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子废物处置制度。还有委员认为,电子产品的淘汰很快,为及时有效处理被淘汰电子产品,建议建立社会机制,强调社会群众的配合。

在草案修改调研过程中,有的人认为,条例中应增加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内容,实行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家电生产企业、进口商承担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义务;财政拨款单位,须将废旧电子产品无偿交给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置。产生含有危险废物的电子产品制造者应承担处置费用。

对于我省的固体废弃物拆解业如何规范问题,有的地方提出,从事固体废物拆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解场内拆解,违者依法给予处罚。还有意见进一步提出,由于目前对散户拆解予以清理和取缔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事固体废物的拆解,应当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这也符合行政许可法设置行政许可的精神和规定,通过事前控制,来治理和防治是有效的节约成本的措施。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钱从哪里来?

农村生活垃圾量大面广,是影响我省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难题。

我省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制度究竟应该如何规定呢?草案第十条规定,城乡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等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调研时,有人认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可实行“户收集、村集中、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村民将生活垃圾投放于指定的垃圾收集设施,村民委员会负责及时将垃圾收集运送到垃圾集中存放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运到垃圾中转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处置。

事实上,这种模式现已在宁波、嘉兴部分地方实施,实际效果良好。但也有人认为,现在实施这种模式的地方都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对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执行。

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最关键的问题是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费用如何解决。我省经济发展总体上虽然走在全国前列,但省内各市、县经济发展也很不平衡,农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和一些偏远山区农村,经济条件较差,因此还不具备建立产业化处理生活垃圾的市场机制条件,需要政府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并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绝大部分人认为,当前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由当地政府给予支持和财政补贴是合适的。但也有意见认为,在实践中,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有能力补助或支持,即使财政不予补助或支持,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农民比较富裕,资金也有保障;而在欠发达地区,农民比较贫困,财政也同样困难,因此实施的难度大。

由于草案处于调研修改阶段,条例最终将如何规定,仍有待时日。

土壤保护引起关注

土壤是各种污染物最终的“宿营地”,世界上90%的污染物最终滞留在土壤内,土壤污染已成为世界性难题。

我省严重的土壤污染事件在一些地区业已显现,如我国科研机构在台州峰江土壤检测到二恶英污染,其污染影响范围估计达几十平方公里。这是我国科研机构首次在国内检测到土壤二恶英污染。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曾经对长兴县蓄电池企业最为集中的煤山镇进行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结果显示,长兴县煤山镇一带土壤的重金属镉、铅含量已超过国家标准,而其污染源就是蓄电池。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57亩,矿产、能源资源也比较贫乏,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土壤的保护更为迫切。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草案的规定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土地开发利用者的责任。但在调研过程中。有的人认为,污染土壤应当实行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精神,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责任,并应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调整。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必须与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相适应,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也有意见认为,草案规定由土地开发利用者承担清理和处置责任,有些清理和处置费用很高,这让开发利用者承担不合理,也不符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因此应规定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2

关键词:广州市;固体废物;二次污染

1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1.1广州市工业废物污染现状

近年来,广州市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急剧增加,组成成份日趋复杂。200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达2334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就占有1400万吨,该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总量虽接近1000万吨,但现有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数量上远远不能满足废物处置需求,设施建设普遍简陋,达不到“无害化”的标准,二次污染严重。

1.2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平均日产垃圾6300吨。生活垃圾,主要在位于黄埔区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生活垃圾在处理过程中又给当地的居民群众造成了较为突出的二次污染。尤为令人吃惊的是,已开场10多年、并计划将于年内关闭的大田山垃圾填埋场,其污水处理系统至今还处于调试阶段,大量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涌里。

1.3广州市有毒化学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目前广州市每年的危险固体废物产量约为2万吨,废旧电子电器12万吨,废塑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32万吨。其中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处置的只有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等3家,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达标率只有40%;大量的危险废物被不规范焚烧或倾入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甚至直接排入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1.4广州市白色污染现状

广州市目前使用的是EPS(俗称白色)泡沫塑料快餐具,其年消耗量在20亿~30亿只,大量弃掷的泡沫塑料快餐具形成“白色污染”。21世纪广州市的白色垃圾有300多万吨。由于EPS泡沫塑料消耗的是无法再生的石油资源,用作发泡剂的氟利昂是对地球大气臭氧层造成不可逆转破坏的“元凶”,它埋在地里会使土壤劣化,焚烧处理又会产生10余种有毒气体污染空气,故而成为灾难性的“白色污染”。它已同汽车尾气、有磷洗涤剂一起被列为我国环保治理的三大重点。因为白色垃圾需要百年以上时间才可以在自然界自然降解,所以解决它的污染问题被称做百年难题。

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对策

2.1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1)冶金废渣的治理对策。

①高炉渣:高炉渣的产量随冶炼技术及矿石的品位不同而变化。高炉渣属于硅酸盐材料。它化学性质稳定,并具有抗磨、吸水等特点,可供广泛应有,国内对高炉渣的应用都很重视,美、英、法、日本等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100%,甚至出现了很多专营高炉渣商品的公司和工厂。我国高炉渣的利用率已达85%以上。为了适应不同的用途,高炉渣可分别被加工成水渣、矿渣碎石和膨胀矿渣等几类主要产品。

②钢渣:钢渣是炼钢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包括转炉渣、电炉渣等。炼钢过程中的排渣工艺,不仅影响到炼钢技术的发展,也与钢渣的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目前,炼钢过程的排渣处理工艺大体可分为如下四种:冷弃法;热泼碎石工艺;钢渣水淬工艺;风淬法。

(2)化工固体废物的治理对策。

①对硫铁矿烧渣,应根据其含铁量的不同确定其用途,铁含量高的应回炉炼铁;低铁、高硅酸盐的硫铁矿烧渣宜做水泥配料。

②铬渣可代替石灰石作炼铁熔剂。在冶炼过程中铬成为金属进入铁组分中,可彻底消除六价铬浸出的危害;根据铬渣在高温下能还原成低价态无毒铬的原理,可将铬渣掺入煤中用于发电、用铬渣作玻璃着色剂或钙镁磷肥和铸石。还可利用碳对铬渣进行干法还原除毒;用电解法处理铬酸、生产铬盐精、回收原理含铬硫酸氢钠等。

③烧碱盐泥可采用抽滤、沉淀过滤法进行处理,或用于制氧化镁等;含汞盐泥可用次氯酸钠氧化法、氯化-硫化-熔烧法进行处理,并回收金属汞。

④电石渣可制水泥或代替石灰作各种建筑材料、筑路材料等,还可用来生产氯酸钾等化工产品。

⑤其它化工废物,如,磷渣可烧制磷酸;甲醇废触媒可生产锌-铜复合微肥;溶剂厂母液可生产二甲基甲酰胺等;染料废渣制硫酸铜等产品;胶片厂的废胶片和废液可回收银。

2.2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对策

(1)填埋法。

①垃圾填埋场的选址。选址时遵循的原则是:远离生活区和水源地;避开上风口和水源地上游;自然地理条件不适宜飘浮扩散和渗漏。

②对填埋场需要进行严格的防渗漏处理,以免垃圾中的有害物在雨水或地表径流的冲刷下随水渗漏,污染地下水和相邻土壤。

③垃圾场表面覆土和排气管网设置。

(2)堆肥法.

堆肥生产的主要工艺过程是:生活垃圾-分类-破碎-发酵-烘干-磨粉-配料-造粒-干燥-包装-出厂。如果是生产一般堆肥,则在发酵工艺完成后,即可直接使用;如果生产有机复合肥,则在配料工艺需要添加一定配比的化肥。有机复合肥的有效肥力是一般堆肥的4~5倍。目前广州市的固体污染只有少量是用的堆肥法处理。

(3)焚烧法。

广州市现在有1座大型垃圾焚烧厂――李坑垃圾焚烧厂。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是广州市重点工程项目之一,项目总投资7.25亿元。投入运行的一期工程设计日处理垃圾1040吨,占目前广州市日产生活垃圾量的约1/7;该厂年发电1.3亿度,能满足10万户家庭生活所需,是符合广州特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利用垃圾发电、“变废为宝”是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别于垃圾填埋场的一大亮点。该项目还是国内第一个采用中温次高压参数的焚烧发电厂,通过提高蒸汽温度和压力有效提高蒸汽回收效率,使发电量增加20%以上。此外,与垃圾填埋场需大量占用土地不同,该厂在设计原则上尽可能节约用地,目前一期用地仅为3.2万平方米,是兴丰垃圾填埋场的1/10。

3.3白色污染处理方法

①实行垃圾分类,以利回收利用。清洁的废塑料制品可重复使用、造粒、炼油、制漆、作建材等。而从垃圾场重新分拣废塑料制品,则费时费力,且塑料的利用价值也很低。所以一定要在废塑料制品进入垃圾流之前将其分类回收上来。目前,发达国家大都走回收利用的路子。我国城镇尽快推行垃圾分类弃置已势在必行。

②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可降解塑料。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研制成功以植物淀粉为主要原料的可降解塑料,大大缩短了其可降解周期。广州市新型塑料的研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经和正在开发出以淀粉、秸秆纤维、天然草浆等材料制成的“绿色”替代品。

③加强立法,强化管理,尽量减少或控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的生活用品。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生产者、各级销售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的义务。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快餐餐具。广州市也为此专门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扼制“白色污染”的污染源。

2.4广州市垃圾二次污染的防治措施

(1)填埋场场底防渗。

为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必须在填埋场底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以前垃圾填埋场底部都铺放一层防渗材料,主要有黏土、沥青、塑料膜等合成橡胶等。近几年国外开始采用人工合成防渗层,有的采用双防渗层,效果明显好于前者。垂直防渗可采用帷幕灌浆、不透水布等。各填埋场可根据具体工程和水文地质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2)渗滤液的收集处理。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包括生物、物化及土地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包括好氧处理、厌氧处理和厌氧-好氧处理。物化法主要有化学混凝沉淀、电解氧化、活性炭吸附、密度分离、化学氧化、化学还原、膜渗析、汽提、湿式氧化等多种方法。和生物法相比,物化法受水质水量影响小,出水水质稳定,尤其对BOD/COD较低而难以生物处理的垃圾渗滤液有较好的处理效果。由于物化法处理费用较高,一般用于渗滤液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渗滤液的土地处理包括慢速渗滤系统(SR)、快速渗滤系统(RI)、表面漫流快速渗滤处理系统(ARI)等多种土地处理系统。土地处理主要通过土壤颗粒的过滤,离子交换吸附和沉淀等作用去除渗滤液中悬浮颗粒和溶解成分。通过土壤中微生物作用使渗滤液中有机物和氮发生转化,通过蒸发作用减少渗滤液量。

(3)填埋气的处理和回收利用。

①填埋气的收集。由于大部分沼气在填埋场填埋过程中就已形成,所以沼气采集应在填埋过程中就开始实施。在荷兰,对正在使用的垃圾场,主要采用立式或水平式收集技术。立式采气系统是在垃圾场的填埋过程逐步建造成的,其方法是在填埋场内均匀分布竖立大口径钢管,在每个钢管外砌筑竖井,当填埋厚度达到2~5米时,将钢管向上抽一部分,并继续砌筑,直到填埋场达到设计高度,然后将钢管移走。

②填埋气的净化。溶剂吸收法是目前较为成熟的沼气净化方法,如采用双塔式溶剂吸收法提纯垃圾沼气,设备简单、成本低、操作简便,净化效果好。

2.5广州市固体废物优化方法

1)用作生产建筑材料。许多工业废渣的成分,性质类似于天然建筑材料或人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如含有钙、硅、铝等氧化物并具有(或潜在有)水硬胶凝性的废渣,可作水泥、砖瓦等墙体材料;具有一定强度、体积稳定的废渣和废石,可作混凝土骨料。目前,利用热电厂的粉煤灰筑路,利用燃煤的灰渣做钢厂铸锭保护渣、岩棉制品、水泥原料等,不仅获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也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2)回收资源和能源。许多废石、尾矿、废渣等都含有一定量的金属元素或含有提炼金属元素所需的辅助成分。若是用于冶金、化工生产,可收到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每年从废物中回收利用的金属在各种金属产量中所占的比例为:铝18%,铜50%,铅50%,钢铁31%。回收垃圾中的废纸可节约大量的造纸木材,还可以减少由木材造纸工艺中的一系列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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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3

关键词:固体废物;资源化;废物利用

建筑固体废物,一般指在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公路、桥梁等。其构成与区域特定发展阶段的构筑物结构类型、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消费水平相关。1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旧城区拆迁改造、新城区建设当中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主要破碎混凝土、砖瓦、沥青等惰性物料为主,占到总量的80%以上,给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身心健康。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和防治方式

(一)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工程建设不断,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规划设计中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并没有一个科学的、彻底的解决计划,而是露天堆积,施工之后集中处理的方法,但是施工之后施工方往往会忘记处理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有处理计划也只是简单的将其丢弃在城郊,造成了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并且在经济发展中,很多人只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的保护,导致在一些地方走上了资本主义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导致固体废物污染越来越严重,到现在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当前的处理方式

由于很多人现在不具备环境保护的观念,在固体废物的处理上采取的是简单粗暴的做法,也就是在没有将固体废物分类处理的情况,运往政府制定的垃圾场,或者随便到小区或农村找一个地方采取露天堆放或就地掩埋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且堆放或掩埋以后里面的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还会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而且这种处理方式处理成本很高,征用土地费、垃圾清运费每年的总额不在少数。因此寻找一个能够彻底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途径,避免二次污染,并利用固体废物创造经济效益是当前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的迫切需要。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

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也就是要转变对固体废物的认识,将建筑固体废物看成一种资源,对固体废物进行二次利用,既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的问题,又能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的处理方法。现在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对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这种防治方法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主要分为两步,也就是将固体废物分类和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

(一)固体废物分类

根据建筑固体废物的主要材料类型或成分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建筑水泥石块垃圾、金属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垃圾。在分类的基础上,对建筑垃圾进行预处理,也就是根据分类将建筑固体废物分类存放,以便于下一阶段的技术处理。

(二)建筑固体废物污染的资源化防治处理方式

1.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骨料混凝土主要是指利用建筑固体废物中的一些水泥块、石块等代替骨料混凝土中的石子,以增强混凝土硬度和强度一种技术。对建筑废料中的废弃混凝土进行回收处理,作为循环再生骨料,一方面可以解决大量的废弃混凝土的排放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天然骨料的消耗,从根本上解决资源的日益匮乏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

2.废砖的综合利用

建筑过程中的废砖,如果形状比较完整,而且强度、硬度上没有太大的变化,则可以作为砖块重新利用起来。如果已经破碎,就可以采取将其粉碎,作为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骨料使用。或者重新将破碎的砖头与水分搅拌,通过压力模具再次成型,利用高温蒸汽支撑蒸养砖,这种方法虽然成本较高,但是所二次生产的蒸养砖与红砖在强度和硬度上都差不多,完全可以应用各类建筑,创造经济效益。在这里国内企业可以选择欧洲、日本等国家常用的集装箱型移动式的成套处理装置,这些装置多采用颚式破碎机,产量约150t/h,破碎后的骨料直径为0-60mm,成本较小、容易形成规模。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4

关键词:固体废物;现状;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2-0048-02

1引言

锦州市位于辽宁省的西南部、“辽西走廊”东部,是连接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锦州市始终坚持经济社会均衡与协调发展。多年来,锦州市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锦州市固体废物排放现状

锦州市主要生产、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具有有效的事故防范和救援措施。其主要固体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2.1工业固体废物

锦州市2015年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323.25万t(其中工业危险废物8.45万t),综合利用280.85万t,处置38.24万t,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98.47%;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100%。产生量居前5位的依次为:炉渣、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磷石膏,合计产生量272.69ft,占锦州市固体废物总量的84.36%;利用量246.85万t,占总利用量87.89%。

2.2工业危险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2015年产生量8.45万t。锦州市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按产生量前5位统计,基本集中于HW08类、HW21类、HW34类和HW11类。HW08类3.34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9.53%;HW21类1.87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22.13%;HW34类0.29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3.43%;HW11类0.12万t,占全市危险废物总量的1.42%。锦州市2015年共有48544.21t危险废物发生转移,全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3医疗废物

锦州市2015共产生医疗废物808.15t,由持证单位锦州绿源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集中焚烧处置,处置率为92.17%,主要处置方式为焚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目前运转正常。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3.1固体废物范围广,总类多,危害大

随着我国经济和工业的迅猛发展,产生的尾矿、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资源也越来越多,不仅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健康安全[1],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使我国的资源供应局面越来越紧张。

3.2固体废物规章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释。急需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供强有力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4固体废物防治对策和建议

4.1资源有效利用提升固废处置能力

没有绝对的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只要充分开启智慧,认真研究,借助科技的力量,就可以变废为宝,对固体废物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中含有很多资源,如用破碎机、磨粉机设备对固体废物进行破碎、粉磨、筛分后,就可以继续用于工业或建材生产中。比如,尾矿经破碎、筛分中可以提取出多种金属资源;煤矸石磨成粉状后,可以作为水泥、混凝土、耐火砖等建材原料,也可以再回收煤炭用于火力发电中[2];建筑垃圾经破碎、筛分后,可以用作建筑材料进入城市化进程后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资源回收循环再使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4.2固废处理产业化

我国固废处理产业发展明显迟于污水和大气污染治理,未来5年我国将进入固废处理设施建设高峰期。城市化进程进入后阶段、经济增速开始放缓时,高速发展时期累计的固废行业发展潜能将开始显现。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重要性,这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固体废弃物,采取了不同的回收处理方式。

4.3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

从政府角度解决固废的再利用是不够的,它需要全民的参与,包括广大市民、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对于广大市民,主要实施的就是垃圾的分类措施,目前能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的行列的人却是寥寥无几,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分类,另一方面是国民将固体废物变废为宝的意识较低,再则是政府措施实施不到位,人们便泰然处之。因此,加大宣传力度,使固废再利用全民参与,是一件尤为迫切的任务。

4.4固体废物收费处理

在我国,固废处理属于公用事业,政府承担主要责任,并以补贴等方式来承担运行费用。在发达国家垃圾处理通常是收费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人们在制造垃圾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到这些垃圾的去处,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垃圾处理服务费包括基本经营成本、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处理费用、折旧费、合理利润及税费。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垃圾收费方式。固废处理,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并且参与到其中。

2017年1月绿色科技第2期

高姝:锦州市固体废物现状分析及防治对策

环境与安全

5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与利用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只有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局面,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一定能取得良好成效[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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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臧文超.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现状、问题与对策[J].环境保护科学,1995(2):57~60,79.

ThePresentSituationandCountermeasuresofNoisePollutioninJinzhouCity

GaoShu

(EnvironmentalProtectionMonitoringStationofJinzhouBinhaiNewDistrict

TechnologicalDevelopmentZone>,Jinzhou,Liaoning121001,China)

固体废物防治的原则篇5

(一)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概况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律,本文将那些或多或少体现了循环经济思想和内涵的法律统称为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自1989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体系。已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经验,为企业的污染预防、综合治理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虽然现行法律中有些已经包含或体现了某些循环经济思想,有些已经采用了“循环经济”术语,但是现有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体系的主体仍以末端治理为主要目的。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仅对工业生产过程的末端进行污染控制,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治理成本不断升高,经济损失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远落后于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全面有效管理资源,建立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相促进的全新理念。

近几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研究的不断深化,国家开始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且提出“健全法制是把发展循环经济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进展较快。2004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施行,为我国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经验。此后,云南、广州、安徽、江苏、太原、青岛、深圳等地均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循环经济法规。目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已经成立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这表明,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

(二)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缺陷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别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由于实施循环经济也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清洁生产以及对废物的回收利用等领域,循环经济立法很有可能与上述法律出现重复或者交叉,如何处理循环经济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直面的问题。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相比,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存在以下缺陷。

1.从循环经济的3R原则来看,已有的法律贯彻了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对资源化原则尤其是再利用原则贯彻不够。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作为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在我国已达成共识。在3R原则中,减量化原则是核心,应当优先于再利用和资源化。《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主要针对循环经济的生产环节,强调资源和能源的投入减量;《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针对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强调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强调废弃物产生以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我国末端治理思想的体现。虽然减量化原则在3R原则中居于优先的地位,但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亦不可忽视。这是今后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2.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来看,已有的法律主要规制了资源消耗环节和废弃物产生环节,对资源开采环节、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规制不够。选择重点环节来推动循环经济将事半功倍。上述五个环节是《国务院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这是我国今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已有的《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规制了资源消耗环节;《清蓓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制了废弃物产生环节,注重了污染预防和废弃物产生后的无害化处理;在资源开采环节,仅有极少条文涉及。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涉及了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关于消费环节的条文少,强制力差。如何规制资源开采环节、再生资源环节和消费环节,制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今后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

3.从循环经济的调整产业来看,已有的法律主要着眼于工业领域,对农业和第三产业涉及较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也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循环经济法应该尽可能地涵盖各个行业,重点是工业、农业、服务业。已有的法律都着眼于工业领域的污染防治,对于农业和第三产业涉及较少。今后应在修改已有法律和制定新法的过程中对农业和第三产业加以关注。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虽然已经贯彻了部分原则、规制了部分环节和产业,但仍然与循环经济法律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并不是很清晰;若干相关的法律之间不协调,相互衔接不紧凑,甚至相互制约,这必将给将来循环经济的执法带来困难。这些都表明,我国需要系统地进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即构建一个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

二、德日循环经济法制的经验借鉴

当前发达国家中,德国和日本是典型的“循环经济型”立法的国家。两国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至关重要。德国是先在具体领域立法中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立法,再向具体领域推进。虽然两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方式、步骤不同,但是两国都是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又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除此之外,德日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还具备以下共性。

1.两国的废弃物处理立法均经历了“末端治理—源头治理—循环经济”的阶段。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当时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末端治理:1986年,德国将该法修正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1994年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要避免产生废弃物,同时对于已产生的废弃物应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了七次修订,以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

2.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均没有专门的规制循环经济消费环节的法案。消费环节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据此,有学者指出,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应包括《可持续消费法》。但综观德日两国,对于循环经济消费环节的调整主要依赖于特定资源、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利用等为补充的单项立法和政府采购法;其对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为在循环经济基本法中规定基本义务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循环经济专项立法规定特别义务。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规定了官民合作原则,公民应参与解决环境问题。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国民有义务尽可能长时间使用产品、使用再生品和回收循环资源,有义务遵守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当产品成为循环资源时有义务协助企业收集。

3.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均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自上而下是指两国从综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立法开始,然后扩展演变,制定特定行业、特定资源的废弃物处理法。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2年制定,然后逐步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法》、《限制废车条例》、《城市垃圾环境友好处置法》、《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0年制定,然后逐步制定了《容器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建设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汽车循环利用法》。

4.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均规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离开生产过程后,对消费等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承担回收、再利用及处置等责任。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一产品一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废弃物法》,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首先应避免包装的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后又相继制定了《限制废车条例》和《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分别规定了汽车、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的延伸责任。日本2001年起制定实施《家电回收法》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我国所构建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应该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规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关注三大产业的综合发展,以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各行业废物的回收利用,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框架

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具有客观性,它是由现实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并需要法律予以调整的循环经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根据我们对循环经济基本理论和循环经济立法相关理论的理解,以及对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的缺陷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立法经验,本文将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是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第二层次是五部综合法,即《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主干,调整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第三层次包括绿色采购法,特定资源、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利用等为补充的单项立法以及各项循环经济标准。这是调整特定资源、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经济活动,内容可能涉及循环经济的不同环节。在上述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前一层次立法是上位法,后一层次立法是下位法,下位法要与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相一致,并在具体立法内容、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和贯彻。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不同层次有不同立法要求。

第一层次,加快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正在进行,该法应从循环经济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违法责任等做出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尤其应明确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指导已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后续综合法律、单行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奠定基础。

第二层次,修改已有法律,制定缺失法律。在第二层次中,《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部法律是已有法律,需要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后,适时地对他们进行修改,着力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还要解决这些既有法律内容的回归与复位,避免内容的冲突与重叠,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施效果不力等问题。如修改《节约能源法》,规范能源开采环节,统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工艺和设备,大力推进尾矿、废石综合利用,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规范资源消耗环节,加强对冶金、电力、煤炭、石化、化工、建材、农业等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等资源消耗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李艳芳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专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立法,没有必要再对超出固体废物管理的内容加以规定,其倡导的绿色采购、防止过度包装等内容可以删除。另外,还要增加对农业和第三产业的循环经济法律调控等。

在第二层次中,还需要制定一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开展了十多年,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开展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但是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综合立法确是空白。

第三层次,逐步制定专项法。在循环经济的再生资源产生环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各种行业的废物循环利用的专项法。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技术的支撑,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依赖于成熟的技术。我国现有的科技水平还不能完全达到利用所有废物的标准,因此应该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以满足现实的需要。目前我国应把重点放在电子电器、报废汽车、废旧轮胎、包装物、建筑材料等排放量大、污染较重、技术成熟的废物的回收利用立法上。有学者认为,我国家电的循环利用技术支撑足以达到循环经济的要求,我国迫切需要法律、法规将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活动作出规范。废旧电子电器的循环经济法规的立法正在进行中。在这些专项法中,应贯彻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要求厂家承担产品报废后,回收利用的责任。在这些专项法中要大力倡导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环节的义务和责任,鼓励消费者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食品和有机标志食品,减少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同时,可以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回收利用负担一定的费用,以减少生产者的成本。在这些专项法中还应规定政府的相应义务,如实行环境标志制度,采取必要的经济激励措施等。今后,应着力研究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尽快使之得以实施,同时还要规定生产者不承担延伸责任时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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