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6-02-12

危房改造报告篇1

一、总体要求

对帮扶村贫困群众的危房进行改造,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省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十项重点任务”之一。各县(市)住建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在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细则》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将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指标向帮扶村倾斜,通过政府补助、帮扶单位支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改造帮扶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危险房屋,为其解决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工作任务

各县(市)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驻村工作组、乡(镇)和帮扶村庄,根据帮扶村的实际情况,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一)工作目标。结合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重点对帮扶村居住在危险场地、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改造工程。经初步调查统计,在592个帮扶村中,除无危房改造户的和不在改造范围内的村,需进行危房改造的约为1849户。年内帮扶村危房改造覆盖率要达到85%,力争达到全覆盖。

(二)时间安排。要按照有关政策及程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抓紧确定帮扶村改造户,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并完成县(市)验收。

三、资金筹措及改造标准

(一)资金筹集。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给予补助,并以县(市)为单位,根据帮扶村群众贫困程度、危房改造方式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危房改造户予以分类补贴。市、县(市)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帮扶单位也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予以支持。

(二)改造标准。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各地通过危房改造方案设计和推荐,为改造户提供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筑工法的方案,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客观公正确定补助对象。各地要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级审查、县级核准”的程序,根据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者优先和同等条件下残疾人家庭优先的原则,确定危房改造户,提前做好改造准备。

(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指导危房改造户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对需要搬迁异地重建的改造户,要帮助协调解决建设用地。对确定改造的危房,要尽快开工建设,尽早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三)做好技术服务。对于确定的改造户,当地建设部门要及时提供和推荐设计方案供危房改造农户选择。指导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巡回指导,切实加强帮扶村危房改造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要组织协调落实建筑材料的供应。当地地震部门协助建设部门开展好农村危房改造中地震安全方面的技术服务。

(四)整合各类资源。对危房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可采取统一规划和设计,集中连片建设,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发挥综合效益,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

(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制度,从危房改造正式计划下达后的次月开始,每月的25日前将当月危房改造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逐级汇总上报(上报表格参考沧建[2012]71号文附表),各县(市)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每月对各县(市)帮扶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做好验收工作。危房改造完成后,各县(市)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符合村庄规划,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匠)联合评价,确认质量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确保改造的质量和综合效果。

(七)加强危改户档案管理。按照《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程细则》中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的要求,完善农户危房改造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相关信息管理。同步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确保全面、真实、完整反映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有效监督政策执行,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做好与当地加强基层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村工作组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加大工作的推动力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住建局牵头开展全市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市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配合。县(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本地帮扶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加强基层建设年活动办搞好督导协调,乡(镇)、帮扶工作组要组织帮扶村做好改造户的确定、指导农户实施改造工程,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上报。

危房改造报告篇2

县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省、市住建部门春季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巩固脱贫成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延市发〔2018〕14号)要求,结合《延安市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确定我县下一阶段危房改造目标任务为持续巩固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农房安全动态核查,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兑付一户、安全一户,确保全县农村居民住房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动态核查。2018年我县已基本实现了农村居民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但基于宜川地质、气候等特殊因素,受自然灾害影响,农村房屋易产生变形。县住建局每季度要抽调业务人员会同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全面开展“四类重点对象”房屋排查、安全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要组织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非四类重点对象”进行房屋排查,安全认定。

(二)规范工作程序。一是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危房改造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四级申请审批程序,以及村和乡镇两级公示制度。县住建局要将危房鉴定与农户申请同步展开,上门服务。二是规范档案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通知》要求,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三是规范工作措施。各乡镇、丹州街道办要建立年度危房改造对象进度台账,包括开工、竣工、验收、入住等情况,每月统计报告工作进度,实时管理,对账销号。四是规范资金管理程序。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丹州街道办初步认定核实后,将认定名单提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核实汇总后移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拨付至农户,严禁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

(三)严格建设标准。一是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1人户不能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低于13平米);厨房、卫生间、杂物间等附属用房不计入建房面积(厨房、卫生间不计入建房面积,指在住宅外单独的厨房、卫生间或在建筑内有明显隔断隔离开的厨房、卫生间不计入建房面积;杂物间不计入建房面积,原则上独立的、只用于储物的杂物间不计入建房面积)。各乡镇、丹州街道办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杜绝超面积建设和因建房发生大额举债现象出现。二是严格面积计算。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由乡镇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除安全原因不宜在原址建设外,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坚持原址加固、就地重建、就近翻建。三是严格控制建设工期。县住建局、各乡镇、丹州街道办要强化措施,倒排工期,加快危改进度,务必于每年3月份全面开工建设,6月底竣工验收,8月底入住。

(四)明确补助标准。“四类重点对象”修缮加固(c级)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资金兑付。评估价低于1.5万元的,按实结算(取千位整数结算),评估价高于1.5万元的,补助1.5万元;新建(d级)每户补助不低于2.58万元。“非四类重点对象”修缮加固(c级)按照1万元/户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各乡镇、丹州街道办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新建(d级)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推广低成本改造。一是全面推广集义镇抱泉村危房危窑加固改造经验,推广低成本改造,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二是各乡镇、丹州街道办要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三是县住建局要结合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情况,制定危房改造资金分类补助方案。

(六)强化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基本质量标准、基本结构设计、基本建筑工匠管理、基本质量检查、基本管理能力”要求,严格执行《延安市农村危房改造c级维修加固技术导则》,积极推广应用抗震设防和节能技术,全面落实住建部关于危房改造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安全巡查,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住房安全。

(七)严格安全评定。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评定,建设方提交的建房备案书为住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

(八)坚持危改《六条长效机制》。一是严格包乡包户问责制度,建立责任到人长效机制;二是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巡查常态化,建立质量安全长效机制;三是推广窑洞维修加固经验,建立低成本改造长效机制;四是适时启动回头看,建立农户房屋动态识别长效机制;五是加大危改挂历发放,建立政策入户长效机制;六是改厕和人畜分离两手抓,建立提升危改整体水平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各级责任。县住建局、各乡镇、丹州街道办要把农村危房改造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全面落实住建局科级以上领导包抓乡镇,乡镇干部包抓危改户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快速推进。县住建局要认真做好危房改造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各乡镇、丹州街道办要按照“乡镇审核审批、建立档案台账、统一验收认定、组织兑付资金”程序实施农村“非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确保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危房改造报告篇3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广东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三个统一”(即统一目标任务、统一质量、统一责任)的总体工作要求,作为*年抓好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做到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全力以赴,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了改造任务,使中小学办学条件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一、改造工作的进度情况

(一)工程进度达到“三个100%”。全市规划新建1112幢47.90万㎡,现已全部开工且主体工程100%封顶,实际建筑面积达48.28万㎡。其中已竣工的项目638幢26.07万㎡,竣工率57.37%;规划维修828幢30.59万㎡,现已100%完成维修;规划拆除1775幢52.36万㎡,现已100%拆除。全市有危改任务的9个县(市、区),坡头、麻章、东海、霞山四个区工作主动,提前达到“三个100%”,而且坡头、东海新建项目已全部竣工;廉江和雷州两市任务最繁重,但均在年底前按期完成;徐闻、遂溪、吴川也按预期实现“三个100%”目标。

(二)项目管理做到“六个统一”。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坚持“以县为主”,做到统一领导、统一立项报建、统一勘测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监理、统一国库集中支付。

(三)资金筹措已全部落实到位。全市多渠道落实改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C、D级危房资金共计36882.19万元(其中:省级25549万元(其中省拨改危专项补助25449万元),市级1665.43万元,县级财政投入4265.36万元,乡镇政府投入494.7万元,学校自筹1758.6万元,社会捐资3149.1万元),比省拨专项资金增加11333.19万元。全市目前已实际投入资金31374.5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5.07%。

1月24日至29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派38人组成的验收组分7个小组,对我市所有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项目进行了实地验收,全市有危房改造任务的9个县(市、区)全部顺利通过了省的总体验收。省验收组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我市在危改中切实做到了“三个前所未有”和“一个超乎意料”。“三个前所未有”:“*市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中切实做到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前所未有,各级部门密切配合和社会全面动员前所未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前所未有”。“一个超乎意料”:“验收组特别感受到在时间紧、任务重和物价飞涨的情况下,*各地能以较低造价全面完成任务,而且新建校舍这么优质、漂亮,确实十分成功!这一工程不仅为教育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为今后优先发展教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改造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以坚强的意志全力推进改造工作。市委、市政府自始至终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年初,市委徐少华书记作出批示:“此项工作任务重,意义深远,造福基层广大百姓。市政府及教育部门,务必全力以赴,抓早抓主动,力争走在全省前列。特别要注重抓好安全、质量管理。”为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徐少华书记、陈耀光市长、赵平副市长多次率教育、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到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结合实际,解决问题。市政府全面动员,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实施。明确要求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坚持“五要”:一要整合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二要认真规划,着眼未来,调整学校布局;三要统筹安排,尽量避免影响教学,项目安排优先学生教学用房,要抓住暑假的黄金时间抓紧施工建设;四要保证安全,尽快全部拆除D级校舍危房,及时维修加固C级校舍危房;五要以校舍危房改造为契机,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办学,放大校舍危房改造工作的效应。但在前期工作中,工作推进一波三折。一方面,由于图纸设计工作滞后,给加快工作进度带来了一定困难。另一方面,县(市、区)没有主动采取措施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招投标工作一筹莫展,导致我市工作整体进度在省中期检查时落后于全省,并因此受到省的通报批评。警钟敲响,危机就是转机。为了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改变落后面貌,从8月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召开了8次会议,以顽强的意志和坚定的决心推动全市改造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任务。8月10日,赵平副市长主持召开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汇报会。8月22日,陈耀光市长在全市城乡清洁工程麻章现场会上,专门分析部署校舍危房改造工作。8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全市工作进度的督办措施。9月6日,徐少华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会议。9月18日,陈耀光市长在吴川市主持召开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调研汇报会。9月28日和10月9日,市委先后召开市委常委扩大会议,要求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市委重点工程,切实抓紧抓好。11月12日,赵平副市长又到市教育局专门针对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调研。11月1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学校危房改造工作会议,进一步部署改造攻坚和迎检工作,徐少华书记对大会作了书面指示:“该项工作要全力以赴,不打折扣完成任务。”市委、市政府以这样的力度和密度抓单项工作,可以说是空前的。通过以上会议,剖析原因,分析按时完成任务的艰巨性,提高了思想认识,理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责任,增强了紧迫感和主动性,为加快推进校舍危房改造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形成了按时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任务的高压态势。我市各县(市、区)在思想上彻底消除等待观望和畏难的情绪,面对问题和困难,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加快了工作力度,使下半年我市改造工作迎头赶上了全省的工作步伐,按期保质完成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

(二)整合资源,调整布局,以科学规划确保改造工程整体效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是全省一项校舍建设的系统大工程,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项目,不仅是抓好校舍危房改造工作的基础,而且关系到改造工程的整体效益的发挥。为了抓住这一契机,整合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制定科学制定改造规划,我市明确提出编制危房改造规划要坚持“五结合、四优先、三确保”的要求。“五个结合”,是指坚持危房改造与规范化学校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学生生活设施改造、解决大班额问题、校园环境美化相结合。“四个优先”,是指在符合学校布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C、D级校舍危房面积较大、学位紧缺、并且建设用地没有争议的学校;优先安排教育结构调整到位、有危房改造任务的学校;优先安排有危房改造任务且有配套资金的学校;优先安排承诺*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的学校。“三个确保”,是指以*年底消除危房为目标,确保D级危房全部拆除、C级危房能够全部维修;确保省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绝不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改造学校不产生新的教育负债。根据我市的编制规划的要求,各县(市、区)危房改造对原规划布局调整的学校一律不安排新建项目,全市结合危房改造工作共撤销了83所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整合教育资源,调整了农村学校布局,充分发挥了改造资金的整体效益。在前期规划工作中,雷州市工作力度大,规划合理,效果好。

(三)立军令状,问责提醒,以铁手腕抓好各项改造工作的落实。今年上半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扎实开展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市、县(市、区)两级均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政府常务领导、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财政、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察、督促改造工作;制定了整体实施方案、优惠政策、改造规划。各县(市、区)实施了统一立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标等前期工作。为突破招标工作瓶颈,加快推进工作进度,尽快改变落后面貌,市委、市政府在9月6日召开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作会议,徐少华书记在会上提出“三个统一”总体工作要求。所谓“三个统一”,一是统一目标任务,年底前不折不扣确保按省的要求完成改造任务;二是统一质量,妥善处理好施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招标、材料和管理等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决不能出现“豆腐渣”工程;三是统一责任,校舍危房改造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问责工程,不按省的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改造任务,要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在会上立下军令状,逐一表态坚决保证按省的要求在年底前完成任务。为了坚决落实“三个统一”要求,市政府在9月和11月先后两次向工作进度落后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个人发出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问责提醒通知书》,进行问责提醒。9月29日,市委办、市府办联合发出《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按时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落实“三个统一”要求,确保改造资金到位,切实加强领导和督查。各县(市、区)按照“三个统一”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积极抓落实,四套班子领导挂点,与乡镇主要领导立军令状,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分层负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全市上下形成了用铁手腕狠抓落实促进度的工作格局。各地紧紧围绕着改造工作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抓落实,克服困难,日夜奋战,在全市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改造工作新热潮。尽管廉江和雷州两个市改造任务最为繁重,但由于两个市党政一把手都亲自挂帅,齐抓共管,均在年底前按期实现了“三个100%”。廉江市市长何鑫同志主持召开大小会议就达60多次,还经常在下班后到工地检查施工情况。坡头、麻章、东海、霞山四个区工作主动,提前达到“三个100%”,其中坡头、东海两个区新建项目已全部在竣工,出色地完成了改造工作任务。徐闻、遂溪、吴川三个县(市)的党政领导亲自督战,快马加鞭,按预期实现了“三个100%”目标。

(四)部门联动,落实措施,以主人翁精神为改造工程排忧解难。改造工程项目多、分布广、任务重、时间紧、情况复杂,我市各级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带下,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克服了一个又一个难以预料的困难,确保了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第一,采取三项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一是不折不扣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市、县两级均出台文件,对改造工程新建项目24个规费项目实行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中:全免收费项目10个、减半收费的经营服务类项目14个。涉及减免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以大局为重,不折不扣加以落实;二是统一限额设计和招投标。我市对新建工程实施了统一限额设计图纸,并由县(市、区)分标段统一招投标。全市统一设计图纸虽拖延了一定时间,却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确保了全市所有新建项目工程在建材和人工价格飞涨的情况下,仍将造价均控制在560元/㎡左右完成,远远低于全省的平均造价水平;三是调控建材价格,确保建材供应。针对下半年建材价格不断上涨,建材供应非常紧张的局面,市政府召集市教育、建设、国土、物价、经贸和采购中心等部门专题研究,发出《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152)》,要求各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调控:建设部门一要加大对市区建筑工程违规使用红砖的检查处罚力度,引导红砖厂家把销售方向转移到学校危房改造工程上来。二要引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使用水泥砖,包括框架结构内墙使用空心水泥砖。三要放宽外地袋装水泥进入我市农村学校危房改造工程的监管,协调铁路调度部门增加火车皮进入*的数量,引导供应商、建筑商到周边地区采购建筑材料,增加市场供应;安监部门和坡头区要加快坡头区石场生产安全工作整改进度,尽快全面恢复生产,增加石料供应;政府采购办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引导厂商和建筑承包商加强沟通联系,加快市场物资流动,保证市场正常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价检查督促,坚决查处各种哄抬建筑材料价格的现象。各县(市、区)也积极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对本地生产供应企业的建筑材料实行限价、定量、定时,保证建筑材料供应,降低工程材料费用。廉江、坡头、遂溪、雷州等地都分别对本地生产的水泥、碎石、红砖等建材实行最高限价和定量供应。第二,千方百计筹资,突破资金瓶颈。为解决由于物价上涨产生的工程资金缺口问题,各地广开门路,积极应对。一是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与发动社会捐赠相结合,多渠道筹资。全市除省补助资金外,自筹资金11333.19万元(其中:市级1665.43万元,县级财政投入4265.36万元,乡镇政府投入494.7万元,学校自筹1758.6万元,社会捐资3149.1万元)。二是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推动工程进展。在造价低、时间紧的情况下,政府领导出头发动建筑公司和工程队参与招投标,承接任务。吴川市利用外出老板多的优势,发动捐资1400多万元,增建面积2.1万平方米,创造出“危改”的“吴川”模式。并规定不接任务、不如期完成的公司将挂黄牌,5年内不得在当地与招投标。解决了困扰我市校舍危房改造进展的资金缺口问题,不仅使工程招投标的瓶颈因此迎刃而解,同时为加快推进工作进度扫清了障碍。第三,特事特办,提高效能。为加快改造工作进度,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特事特办。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充分发挥了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危改”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建设部门全力投入配合图审、安检、质检等工作,供电部门为改造工程用电大开绿灯,国土部门及时帮助化解改造工程用地纠纷,财政、消防、人防、防雷等部门特事特办,纪监部门提前介入加强对职能部门机关效能监察。雷州、遂溪等地交警部门为“改危”运输车,开通绿色通道。第四,出台激励措施,确保顺利施工。针对工程造价偏低、工程利润空间少、建筑单位积极性不高的实际,各县(市、区)在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消除施工单位各种抵触情绪的同时,纷纷出台奖励办法,补助资金解决模板,激励施工单位加快改造工程进度,确保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督办,狠促落实,以高压态势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改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争分夺秒与时间赛跑。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我市采取措施加强检查督办,狠促进度保质量,以高压态势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第一,市领导亲自督办。市四套班子成员挂点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办。徐少华书记不仅多次过问改造工作,还多次深入基层检查。陈耀光市长分别在5月、10月、12月多次率教育、财政、建设等部门领导到遂溪、麻章、吴川等县(市、区)现场调研督办。赵平副市长经常深入县(市、区),深入边远乡村学校,了解情况,及时指导。市人大在7月、11月两次组织对全市改造工作进行检查。12月下旬,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市委办、市府办派出工作组,发出督办函,对市初步总体验收发现工作进度落后的吴川等三个县(市)进行督办。第二,定期检查通报。市危改办每周五定期向县(市、区)党政领导通报进度。市政府每月定期组织对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进行检查,每半个月定期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通报,表扬先进,批评落后。9月17-21日,市政府从市府办和教育、建设、财政、监察、发改等部门抽调15人,分成三个检查组,分别对各县(市、区)改造工作进行了检查,并发了检查情况通报。12月20-26日,市政府再次抽调63人,分成五个检查组,按省的要求对全市改造工程进行了初步总体验收。我市共发校舍危房改造工作进度通报19期,其中市政府就发了10期。第三,部门分工督办。市教育局作为改造工程牵头部门,切实做到全力以赴。班子成员实行挂点督导,每个班子成员挂点一个县(市、区),经常到挂点县(市、区)检查督促和指导改造工作。下半年,做到每周了解上报一次工作进度,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在对各县(市、区)的所有改造项目进行地毯式全面检查的同时,抓住难点,重点督办新建项目,尤其是4层以上新建项目。根据全市每一个阶段工作的特点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发文指导全市加快推进工作进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市建设局针对加快工程进度同时必须防止忽视施工质量问题,发出《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的通知》,加强对改造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市财政局针对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备料的实际,发出《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要求简化资金拨付审批手续,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积极配合全力推进危房改造工程;市建设、物价、生产安全监督和政府采购等部门按照9月29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125)》的要求,分工协作,认真履职,平抑建材价格的上涨,确保建材的供应。各县(市、区)都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检查指导,派驻干部蹲点督办,每天汇报工程进度,定期组织检查,促进度抓落实。廉江市建立“五个一”(即每周市危改工作五人小组开一次碰头会,每天给市、镇、项目学校和建筑公司领导发一条工程进度信息,每天在电视台播一条危改新闻,每天一总结,每周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督办,及时解决问题,对确保该市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切实抓好工程扫尾工作

(一)加强工程竣工工作的督促力度。我市农村学校危改工程虽然达到了“三个100%”的要求,但新建项目仍有474幢未竣工交付使用,占新建项目的42.63%。为了赶在今年春季开学前全部投入使用,还需花大力气,加快推进。同时,还要进一步搞好校园的排水、地面的平整、校园的清洁美化等配套建设。

危房改造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意见。设计单位出具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

(一)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含复核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为下列单位:

(一)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同时具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相应结构工程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鉴定,以及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和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因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进行的鉴定,应当由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五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鉴定完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阶段性鉴定意见,并在六十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撤离或者组织人员撤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维修加固施工完成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出具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或者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鉴定报告,当事人对复核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危险房屋的治理改造。

经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置换后,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条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造成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区分所有权房屋共有部分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解危救助制度,安排资金用于补助低收入家庭房屋和因不可抗力损坏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应急处置等费用。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危险的,解危费用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或者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价值减损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安全检查、监测制度,完善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储备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对水、电供应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进行控制;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三)征用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六)组织人员撤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损毁、灭失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或者给予补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维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房屋安全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十四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转让危险房屋或者以危险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当将危险房屋情况如实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转让或者抵押手续的,还应当如实告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向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提示危险房屋安全风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转让当事人申报成交价格时,应当将危险房屋信息告知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动态监测、重点巡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委托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影响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周边房屋安全影响跟踪监测或者未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

第四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实施解危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有关部门、危险房屋受让人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明知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的房屋为危险房屋,仍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危房改造报告篇5

一、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和进展

全市现有农村中小学958所,在校学生人数27.6万人,其中:中学生9.8万人,小学生17.8万人,全市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65.6万平方米。

危房改造情况。据2001年危改初期统计,我市农村中小学危房面积9.7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6.0%;其中:D类危房6.3万平方米(所谓“D类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属危房中程度最重的一类,此类房屋必须立即拆除),C类危房2.9万平方米(C类危房指房屋局部出现险情,维修后尚可继续使用),B类危房0.5万平方米(B类危房指房屋个别构件出现险情,可继续使用,但需抓紧维修)。自2001年实施“危改”工程以来,全市已改造或拆除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8.3万平方米,新建农村中小学校舍12.2万平方米;已改造C、B类危房4.5万平方米。基本消除了2001年统计的D类中小学危房,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新危房的产生。截止2004年10月,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剩余危房面积3.1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1.9%;其中:D类危房2.7万平方米;C、B类危房0.4万平方米。

自危改工程实施以来,我市争取中央、省资金1148万元,国债资金621万元,市投入及配套资金2545万元,县(市)区以下自筹资金4575万元,其中县(市)区以下债务投资2194万元。

二、中小学危房形成的原因

2001年国家实施危改工程以前,我市即实行危房改造资金各级财政调剂一点,群众献工献料捐一点,学校自筹一点,解决了一大批校舍危房;2001年以后,国家、省重视危房改造工程,以及2003年政策调整,原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民集资投入变为由政府投入,加大了工作力度和投入力度,使我市危房改造工作取得成效。但是,由于我市农村中小学点多面广,中小学危房边改造边有新的不断产生,彻底消除中小学危房的任务还很艰巨。

中小学危房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危房改造缺乏长远、科学的规划,一直没有走出低水平突击改造和重建,一段时期后又集中出现危房的恶性循环,缺乏良性运行机制。

二是由于多年来中小学校舍紧缺,且没有稳定的建设及维护资金来源,致使部分校舍得不到正常维护,超期服役,客观上增加了中小学危房数量。

三是中小学危房的定期普查、科学鉴定、动态预警和滚动解决措施不够得力,校舍管理工作相对滞后,“三无”(无勘察设计、无规范标准、无施工资质)工程不少,使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太低,建设过程中即存在质量隐患。

四是由于地震、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中小学校舍的损害程度比较严重,加上自然老化作用,使部分校舍未达到使用年限即成为危房。

三、危房改造工作的几点做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年初对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普查结果,截止2000年底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直辖市)及大连等5个计划单列市之外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农村中小学各类危、破校舍8400万平方米,占农村中小学校舍总面积的9.6%;其中:D类危房5700万平方米,C类危房2000万平方米,B类危房700万平方米。

大量危房的存在,不仅严重威胁着广大师生的安全,而且也制约着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为保证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改善基础教育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国务院决定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安排10亿元,共30亿元,从2001年起在全国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基本消除现存中小学危房。2003年

8月24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改造工程的启动已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被广大人民群众誉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我市在危房改造工程中,与教育布局调整相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做法如下:

一是在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遵循四项原则:

(1)中小学布局调整与危房改造、合乡并镇相结合;

(2)坚持一次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

(3)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布局调整不搞“一刀切”,危房改造不搞“花架子”和“锦上添花”,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确保校舍建筑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4)实行项目管理。中央和省“工程”专款优先用于解决现存农村中小学危房中最危险的D类危房。

二是统筹规划,设立机构,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普查摸底,根据省危改办的要求和安排,2001年6月,我市自下而上对全市中小学危房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逐校填报了《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表》,逐级建立了危房改造项目数据库,作为实施危改工程主要依据。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危改工程项目。市政府成立了鞍山市中小学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危改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各县(市)区危改工作,并对中小学危改项目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市政府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等文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健全,保证了危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危改办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消除现存D类危房,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新危房的产生,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有效机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具体在实施危房改造中,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计委等部门一方面已经建立并落实了以协调、交流、服务为内容的例会制度,各部门有分工、有合作,责任明确;另一方面实行责任管理,明确市、县(市)、区是危改的第一责任主体,市长、县长、区长是危改第一责任人,以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三是保证资金投入,确保危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县(市)区两级分级分担负责的原则,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充分利用国家的专款,制定好省、市、县三级配套资金计划(配套资金要先到位)。建设规模超过现存D类危房面积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自筹,重点改造县城以下农村中小学危房。市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允许农民用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捐款,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各县(市)区的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管理机制,按工程进度实行危改项目直接拨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挤占、挪用、截留危改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市将在下批指标中收回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是建章立制,实行目标管理。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各县区能够抓好“工程”的立项、审核、建设、监理、评估验收等各个环节。首先是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危房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与核实,依照《危房房屋鉴定标准》进行坚定;其次是对存在危房的学校,由学校据实填报《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书》,并上报县区教育局,由县区教育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再次是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对工程实行质量管理与监督。首先是各县区能够通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等级、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单位。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几年来,我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平稳安全,进展顺利,但因种种原因,“工程”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和改进。

一是县以下配套资金难以落实。按省要求,市、县政府必须按省里规定数额落实配套资金,但从调查了解情况看,市级配套资金全额到位,县以下配套资金,县级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而是将配套责任落实到乡、村,引发了教育负债。

二是撤并学校问题严重。由于关系布局调整和新校选址等问题,有些村与村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筹措改建资金,处于建不成又撤不掉的困境。

三是现有中小学危房难以同时改造,师生安全受到威胁。我市现有D级危房3.1万平方米,涉及中小学生1万人左右,对此市危改办多次召开会议和下发通知,禁止学生在D类危房上课,但调查发现,有的乡(镇)因危房面积较大,涉及学生多,无法妥善安排上课,部分学校仍在使用D类危房,师生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五、今后工作的初步设想

一是各部门加大合作力度,确保项目专款专用,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同时,保证中小学校舍正常维修,保证当年出现危房当年消灭,现存危房逐步改造完成。

二是与地方政府、人民群众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加强联系,争取支持,解决从D类危房中撤出的师生上课问题,确保危房改造期间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不受影响,保证教学安全。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