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的重要性和意义(6篇)

时间:2024-09-01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和意义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137-03

[作者简介]史玲(1978-),女,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和传承性,由于其保护和传承靠的是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此对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继实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资助措施、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环境仍很艰难,通过法律保护传承人,不仅可以调动传承人传承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况

从2001年开始,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程。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并规定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也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文化部已命名和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共1986人。截至201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认定和命名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713多人。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辽宁省共有部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其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数分别是27人和11人,男性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女性。目前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是刘振义(辽宁鼓乐)101岁,年龄最小的周丹(沈阳评剧)也已经45岁了,年龄跨度达56岁,38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有26人,占总数的68%。由此可见,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状况不容乐观,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承人保护立法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就在于传承人的培养。《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虽然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和退出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需要细化,如缺乏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培养机制,缺乏对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措施,没有实现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化管理。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完善传承人培养和保护机制,从而调动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

(二)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断层趋势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通过传承人的传承而得以发展。可以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如果没有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消失。在辽宁省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高龄者占很大比重。然而,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精良技艺的继承和创新,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大部分掌握各种技艺的人年事已高,如海城喇叭戏传承人、辽宁省铁岭市朝鲜族农乐舞等,传承人后继乏人、断层现象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共同难题,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难以传承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变迁等外部客观因素。另外,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或者因为传承人的“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保守意识的影响,年轻人也难以找到师傅,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复杂,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而且掌握技能后还可能面临收入低无法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单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会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此,积极保护现有传承人和培养后备传承人已刻不容缓。

(三)扶持传承人资金投入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任重而道远,最主要的是需要资金支持。2005年以来,辽宁省财政逐年投入大量资金,各市县也投入相应资金支持传承人培养。文化部对部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万元,辽宁省文化厅给予省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每人3000元的补助经费,这些只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极小的一部分,仍无法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生活,导致其进行传承活动的积极性较低。虽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生活贫困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而支持资金又有限的情况,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仍难以为继,甚至许多抢救性保护工作都无法开展。

(四)传承人培养途径单一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和活态性等特征,传承人的培养主要通过家庭传承、口传心授的方式,培养途径较为单一。现阶段,辽宁省虽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但仍未形成常态。目前虽已建立一些传承基地和传习所,但是数量较少且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辽宁省虽然已有38人被文化部命名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文化厅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01人,但是缺少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动态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管理办法。目前,很多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北省还推出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审制度,每年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辽宁省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暂行办法,从而实现传承人保护规范化。在内容上,为了保证传承人能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更好地传承,应细化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条件及相关条件的认定制度,并且严格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对于满足退出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经过相应评审考核后及时执行退出程序。

(二)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首先,加大经费投入。建议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3―5万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其次,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虽然加大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扶持力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未制定经费投入的相应标准和长效的投入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因此,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应涉及如下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组织管理经费、宣传经费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进行细化,明确标准,并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及管理考核、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按照“社会参与”原则,多元化开拓资金渠道。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逐步形成多元的资金投入机制。对于企业及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的捐赠和赞助,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声望

提高传承人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提供更广阔的传承空间和更有利的传承条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之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能够代表所有的传承人发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极建言献策。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作出一定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突出贡献奖”“大师”“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还可以通过博物馆购买、收藏、展示当代民间大师的工艺精品等方式,使传承人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肯定,增强其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创新培养途径,壮大传承人队伍

当前,培养传承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瓶颈。辽宁省应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的经验,创新传承人培养途径,探索具有特色的传承手段和方式。一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制定传承人个人带徒传艺制度,使传承人的培养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带徒传艺获补贴的标准、传承人带徒的职责、考核和奖励的标准等。另一方面,建立传承体系,搭建传承人培养平台。传习所、传承基地是培养传承人的重要路径,应加大力度提高传习所和传承基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或教学内容,如海南省将黎锦技艺在技校进行专业教育,培养黎锦技艺专职人才;北京市将京剧作为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济南市将山东快书、鼓子秧歌、泥塑等引进了中小学校。通过学校教育,使传承人的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向结合,可提高传承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政府还应支持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者免费提供场所,鼓励传承人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接班人。同时,为了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人参与进来,对接受传承者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

(五)为传承人提供社会保障

除了对传承人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还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首先,应提高传承人医疗保障标准,建议给予60岁以上的传承人等同于机关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专心致志搞传承。主管部门还应该安排他们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使传承人保持良好的身体条件,控制和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的风险。其次,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应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传承工作。

(六)加强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建设

由于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重视不够,因此建立传承人档案将是一项长期艰辛的工作。建议在文化部门的协助下,由档案部门通过对传承人的调查、走访、登记等各种可行的办法,为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传承人档案应将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载体有机结合,尽快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库和数据库。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和意义篇2

关键词: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新思考

检索:.cn

Abstract:TheuniquenessofChinesefolkculturehasdecidedittoChines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Inheritanceanddevelopmentpavedthewayfordevelopmentoffar-reaching,andfolkculturealsoneedstointroduce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ofthisnewcultureprotectionconcept,innovativeresearchapproachtoexpandtheprotectionoffolkculture,improvethefunctionandsignificanceofculturestudyoffolkcustom,continuetostudythefolkculture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protectionbasedonthisresearch,thetwoculturalindustriesanddevelopmenthaveagreatrole.

Keywords:FolkCultur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NewThinking

Internet:.cn

当今社会是经济、文化的兼并与包容时期,特别是独特的地域文化很容易因外来文化的强势侵袭而对本地区的传统文化和固有生活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进而会严重威胁到文化的多元性和多样性,特别是对于地域文化的削弱,更有可能因弱化过大而被历史所淘汰。这是相关研究者不愿看到的,在现今一体化的实际格局和全球文化多元化的意义重大的局面下,加强二者的互通,对保护我们独特的文化,将产生极深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将传统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互通分析,二者就像孪生兄弟,代表着中国的古老文化,若想真正的研究和保护它们,就必须结合发展,分开研究,民俗文化孕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得到了社会与国际的认可和了解。如,杨柳青年画的是民俗文化中对吉祥如意的美好愿景,天津的黄会、天津的妈祖信仰也是因为民俗中对神明的崇拜和对信仰的推崇而发展壮大,甚至成为天津的名片,独特的地方文化特色。民俗就像树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树的枝叶,没有根持续不断的营养供给,枝叶是不可能发展的这么迅速,所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一、中国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新总结出的文化用词,以前的研究者一直将中国的一切古老而传统的研究内容称之为民俗文化,因为两个概念的内在联系太过复杂,外在表现形式又很相似所以相当一部分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文化混为一谈。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者认为所研究内容已经包括了民俗文化所以新的领域可以代替超越旧的方向,新的研究方向更加的鲜明生动,贴近现代人的生活环境与思维习惯,所以民俗文化的研究意义不大。而一直致力于对中国民俗文化研究的专家们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不过是托生于民俗文化,而且与之相对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在民俗文化之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过是将一些民俗文化重新命名,重新归类,所做的研究工作都是重复民俗文化的研究,一切从五千年文化传承下来的文化都属于民俗文化的研究氛围,无出其右者,而且比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于民众的艺术性研究,博物馆式保护,民俗文化代表的最广大人民最喜闻乐见的文化表现形式,它更加贴近生活,也更加的丰富多彩,更加自由,发展与传承以民众为主。民俗文化的主人从来不仅仅是传承人和专家的私有财产而是来源于生活,润泽于生活,完善于生活,民俗文化的研究者只是把它们提取和归纳起来,只是让大家不要忘记中国曾经的文化存在形式,它的目的是将其归还给普通大众,让曾经的辉煌与精彩再次绽放光芒。民俗不是固态的,而是一种活态的生活文化现象,它以广大人民为载体进行活态传承,民俗是我们本民族的文化根源,代表传统文化的本态,它就像空气,一直弥漫在人民周围,为民众提供生活的规范,是民众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基础。任何人,只要是生活在人群中,就脱离不开民俗的影响。民俗依托于劳动生活,如天津的黄会、天津的妈祖文化信仰、天津的茶楼文化等,现代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极快,以工业文明为主导的西方文化冲击,我国传统社会文化发生了很大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思想内容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已经存在千年的民俗文化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慢慢开始衰败,民俗文化的存在状态每况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将有形的文化遗留与无形的文化传承区别开来,国际统一运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语,顾名思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一定是以技艺、环境、表演形式等存在的,它的特色是一切的保护都以传承为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最重要的就是传承人的保护,现在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已经在慢慢从博物馆式的保护为主体,转变成以传承为目的的保护主体。越来越多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开始走下神坛,它们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人才学习与传承,很多旧的手工艺人,改变旧有思想,利用互联网,利用现代的表现形式将本来已经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重新焕发了青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创新,活态的传承,它的一切存在形式都是非固态、非实物,内容以传承人的存在与发展为一切研究的基础,如果对传承人的保护与研究不到位,就意味着一切的研究都是妄谈,只有将传承人的保护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才有意义与作用。现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主要是保证生活的基础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让传承人得到普通大众的认可,他们的技艺得到民众的尊重与了解,并且也让古老的技艺融入现代的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包罗万象,其中的民俗文化项是中国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存在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者普遍认为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就是民俗文化但这与中国的民俗文化研究者对于中国民俗的注解有极大的分歧,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相存在意义是求同存异,它们的差异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所研究内容的确定性与理性的研究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内容注重对历史的展现、对文化的再解读、科学的研究。而民俗文化的研究内容更加繁杂,它的特点是事无巨细、包罗万象、既有新的文化传承也有其封建守旧的一面,民俗文化的研究特性注定了它的复杂与变化,两者的不同还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容既有大众也有传承人;而民俗文化的传承全部来自于普通的劳动人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非物质性,而民俗文化的内容则包括物质与非物质。相同点是二者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原则、传统活态程式化的特殊发展原则,而且都面临着失去既定生存环境的危险,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及时解决。

二、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互研究分析

近年来普通大众在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也慢慢对精神生活有了一定的要求,其中最能给大众带来文明认同感的传统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开始为人们所关注。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得到了地方和国家的大力扶持,因为它们代表中国民族性,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更应该深入的进行交互性研究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民俗文化的意义是它将民俗文化中的精化部分提取,让传统的、古老的民俗文化开始慢慢吸引现代人的目光进而喜欢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更不能抛弃中国的传统民俗文化独立存在,独特的传统文化可以最好的区分中国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发展与传承的特色,不会形成千城一面的情况,不同的环境必然带来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背景,地方特色是研究的重点,研究者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

(一)许多民俗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仔细深入的研究中国的传统民俗文化,会发现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叉点非常多,传统民俗古老而庞大,不可避免的也包括了我国古代的封建迷信内容,但其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它代表的是中国劳动人民对生活的热爱与自然的敬畏,其中不以物质形式存在的就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内容。中国民俗文化的历史性决定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特于世界之林,传统文化并不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伊始的存在面目的确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只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与传承的变迁而渐渐区别于之前,近年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关注的同时,传统文化的研究也大众化、现代化,两者的存在都是为了将我国传统民族特性保持下去。民俗文化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国家、民族、家庭、人群、锅碗瓢盆、房前屋后、江河湖海、山川日月、文化信仰、怪力乱神,柴米油盐、生老病死,只要涉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精神文化,都包含于民俗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然产生于这样的文化环境中,也必定会被民俗文化所影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来自于民俗文化,具体包括观念、知识、信仰、道德、情感五方面的影响,题材、形式、内容的具体影响。

(二)民俗文化影响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我们热爱生活所以我们歌颂生活,我们热爱祖国所以我们歌颂祖国,我们热爱家乡所以我们歌颂家乡,这强烈的表达意愿决定了我们一定会对其进行研究,将自己的民族文化表现出来的意愿。具体解释就像是中国的民俗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存在,毫无疑问中国的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先决条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代表了民俗文化在现代生活环境下的表现形式,民俗文化就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DNA,也许我们并不能清楚的描绘但它一直都在,并且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进方向,也因为民俗文化一直都在研究发展中,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不像无根的浮萍,无论外来文化的冲击如何巨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改进,我们一直都记得它本来的样子,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具有传承伟大中华文明的意义与价值。

穷则思变,变则思通,这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定律,中国一切传统文化的出路都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只有贴近时代的脉搏,吸引年轻人的目光才能让传统的文化找到新的出路,变不是抛弃旧的文化而是为了更好的继承。

中国传统文化是民族的文化基因,代表中国的价值观,中国历史源远流长,拥有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关于其的研究一直着眼于保护与传承,但是在推广为目的、以实践为原则的特色文化实体表现方面做得很不够,结合民俗文化的灵活性,将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中国的文化表现重心,意义十分重大。提升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地位与民族意义,增加媒体重视度,在电视荧屏上通过电视剧表现古琴演奏的美妙,就是完美的提升了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度,转化成具体的影响就是古琴培训班人满为患,使古琴重新走进民众的生活,旗袍制作也是中国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色彩斑斓的道具服装为其做了一个最好的宣传保护,高级服装的定义也由晚礼服向中国古典旗袍转变,比如东阿阿胶桂圆羹不知让多少人口水大流,山东东阿阿胶是山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走进人们的餐桌,成为进补的首选佳品,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转化就是将居于庙堂的文化遗产走进我们的生活。

结语

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生存环境中都存在同样的问题,那就是急需加大传承保护力度,作为同源的存在又代表中国最民间的两种文化,如何让这“旧时王谢堂前燕”真正的“飞入寻常百姓家”,协同保护是最好也是最事半功倍的办法。分而治之不如和而同之,在保存两个学科特性的同时,利用重合部分,互通研究,深入保护,深入研究的意义十分巨大,应该引起我们更大的重视,这也是民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趋势。

本文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京津冀地区民间工艺美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与传承研究”研究部分,项目编号:12BG062

参考文献

1仲富兰.中国民俗文化学导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32-50.

2[德]卡西尔著.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21-35.

3何华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和意义篇3

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一直是学界较为关注的论题,本文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人手,对其原初含义和本土化流变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引入汉语语境,纳入学界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为实现其在汉语语境中的有效性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读;比较

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来看,理论准备很不充分。“所谓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即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导言:外生性概念的内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相对于国内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

从表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个应当在汉语语境中可以直接明确其内涵的名词。按照汉语的构词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可以分为两部分:“非物质”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我国学界较为习用的名词之一,在汉语中的理解不存在较大的分歧;难点在于对“非物质”的理解。“非物质”作为一个形容词词根,修饰和限定“文化遗产”。从词语属性上讲,“非物质”在此处是和“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词根,其完整形态应是“非物质的”。进一步分析,“非物质的”即形容词词根“物质的”加上否定性前缀“非”,构成了否定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这样的构词方法并非纯正的汉语构词法,而是英语的构词方法之一。

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而在汉语中处理对立、全称否定关系的时候,很少用否定性词根来构词,而是选取一个反义词来表达。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而不是“非物质”。所以有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2]。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原生性的汉语概念,它产生于汉语语境之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外在性规定,在现有的汉语概念体系中无法使对之的解读达到圆满和自足。虽然在汉语语境中,以上两种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和缺失。

再者,中文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公约》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学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强调翻译准确性的问题。其实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译文本,而应当是同时的文本之一,文本差异并非翻译的问题,而是在两种语境中表达的异同问题。但由于英语的强势地位,其思维方式通过中文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它虽然用汉语方式表达出来,其本质却是一个外来词,不能从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义,需要我们结合《公约》对之作出的界定,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概念体系,才能对其明确定位,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能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

二、《公约》的界定及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以上界定,我们可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从逻辑上讲,我们首先要明确“文化遗产”的涵义。按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委员会的定义,“文化遗产”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将以上两个定义结合,则可以将《公约》界定中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归结为“文化遗产”中的“文化”部分;而“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则可归结为“文化产物”部分。这样的对比,只为我们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关联,问题在于:我们怎样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遗产”中鉴别出来?

(一)自我体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基础

文化遗产是人们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它是一种文化的自然积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每一个文化分子(人)的确认或者认同。比如长城之于中国人,有很多人并没有到过长城,但都从理性上认识到它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相区别的是,《公约》在概说中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主体:群体、团体、甚至个人。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它的承袭面可能远远小于文化遗产的其他部分,有可能只是同一文化版图中的一些群体、团体,作为一种极端的方式,甚至是个人。更为关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必须建立在承袭主体的自我体认上,即承袭主体必须认同某种东西对他而言是文化遗产,否则承袭就会中断,而这种东西也就无从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中国传统的三从四德,在封建社会时期,就能够代代相传,但自现代以来,中国人发现这是一种落后的礼俗,现在已经基本绝迹,更谈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了。

(二)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

文化遗产包括两部分:文化和文化产物,其存在既有物质方式,也有非物质方式。文化产物,如古代建筑、器具、字画等等,固然是以物质方式存在。文化的存在方式则显得复杂多样。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大部分通过书籍这一物质方式得以保留和传承,而民歌、民间故事等则依赖众口代代相传而得以保留。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以非物质方式传承下来的那部分文化遗产。《公约》的概说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方式而存在。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而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当然,我们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这种遗产的“固化物”本身,而是“固化”的过程。所以,《公约》的概说在强调上述形式之后,随即又补充了“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样一部分内容。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所谓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本身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技艺、表演的展现、传承必须通过这些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这些物品具有物质性,但并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举例言之,古琴是物质的,但古琴演奏艺术却是非物质的,所以古琴艺术而非古琴本身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动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以传承对象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为它通过物质方式“固化”在世界上,只要其物质形态还存在,其文化意义就蕴含其间。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大不相同,它首先需要传承者从主观上体认(学习)到相应的技艺、技巧,通过主体的演化,成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可以谈得上传承和延续。但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不断变迁,相应地,作为历史和社会的人,其身上负载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当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大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能置身事外,当然也要发生相应的变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又一代毫无变化的重复,它在每一个时代都要吸取时代的影响,在动态的传承过程中不断创新、演进、甚至消亡。这个创新、演进、消亡的过程,决定性因素就是在传承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的人。从某种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地方戏曲往往在某个时期因为知识分子的改造而显示出更为宏大的文化影响,而没有接受知识分子改造的剧种纵然保存了较为原始的面目,也不可抑制地走向衰落。

(四)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

人类的文化遗产都代表着一定时期的人类的生产和文化水平,动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人类活生生的创造力的结晶,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无论是工艺、技巧还是表演形式,都意味着传承人群在某方面取得的独特的成就。其成就的意义或许现在还晦暗不明,但在将来,可能会对人类的发展起到甚至不可估量的作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族群自我身份确认的重要方式。比如,只有通过中国的语言、服饰、建筑、习俗、神话传说、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我们才能够回答“什么是中国人”的问题。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并非由于传承人群创造力的枯竭,而是因为在全球一体化浪潮下,某些文化样式借其强势的经济而成为强势的文化,对一些弱小民族(在一个国家内部则为落后地区)的文化造成了掠夺性的、不可复原的伤害。所以《公约》在前言中强调:

全球化和社会变革进程除了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

在获得高效率的同时,我们丧失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这种单一的经济文化发展方式其后果必然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最后导致人类在经济和文化上面颗粒无收。这也正是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因。

三、一种修正

如前所述,《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在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从名称到内涵都与汉语语境不完全融合。再者,《公约》作为联合国的官方文件,面对的是全球各国、各种文化样式,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于我国的实际。所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作为一种对《公约》的回应和补充,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作出了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们可以看出,《办法》与《公约》相比,除了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这一点相同外,其余语句均是改头换面,这里面的涵义何在?为什么同一个词语,在两个不同文本中的解释差异如此巨大?

(一)传承主体的变迁

在《公约》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而在《办法》中,传承主体转换成了“各族人民”。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变换,基于三个层面的考虑:

首先,《公约》是联合国的官方文件,是针对人类全体的一个普适性文本,虽然它表示了对文化多样性的追求,实际上却受到了强势经济资本的严重影响,在文本中反映出一定的英语思维方式,即使是用汉语表达出来也不能完全避免。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在采用这样的文本的时候,当然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摒弃其中强势资本的意识形态影响。所以,面对《公约》中强调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这样一个模糊民族、文化界限的表述,《办法》相应地采用了强调民族属性的“各族人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体现出在全球一体化时代的新的“殖民/反殖民”的话语特征。

其次,作为一种政治策略,“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的表述体现出一种资本时代的社会观。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表述超越了民族、国家的概念,以文化为人群划分依据,体现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倾向。但从实质上讲,这种说法是有意识地模糊民族、国家的界限,用文化作为一种普适价值体系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权高于”的论调写下了注脚。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果再在某种程度上模糊民族与国家的概念,将造成民族自我体认和民族文化发展的困难,更将在意识形态层面造成难以清理的局面。所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只能是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

再次,从学理层面上看,我国历来重群体,轻个人,这是传统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如果脱离民族概念,盲目地用文化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姑且不论中华文化本身因其复杂多样性难以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也将在数目众多的民族划分上增加更为复杂的变量,其可操作性几乎为零。而按照民族划分的方式,一方面继承了学界既有的学术思路,又能够保持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的独特性,同时能够通过鉴别与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增进中华民族的融合,所以,强调传承主体的民族性也是学术研究的现实需要。

(二)确认方式的转变

《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确认方式是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即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这种确认方式固然符合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初衷,问题却在于:一方面,按照这样的确认方式,需要确认主体对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高度的自我体认,如果传承人群(个人)没有这种自我体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份清单的确认显然不能仅依靠是传承主体自我确认,还需要得到政府、学界的外在承认。在外在承认与主体确认之间,《公约》的界定并没有提出客观的判断标准,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造成了认识上的困难。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且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如果仅仅依靠传承主体的自我体认,由于认识水平的原因,必将造成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认,更谈不上得到应有的保护和重视。

国务院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评定,更需要提供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便于保护机构针对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保护。所以,在界定中,《办法》明确指出了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基本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这两个标准一方面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性,另一方面兼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确认基础,内在地包含了“自我确认”的要件。

最为重要的是,《办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客观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有效地避免因为单纯依靠“自我确认”的主观方式而造成的标准混乱,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

(三)从文化遗产到传统文化

如前所述,《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在《办法》的表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界定主体从《公约》的“文化遗产”转换成了“传统文化”。笔者以为,这个转换体现了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文化遗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一个如此大而空的概念中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定位,显然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传统文化的意义则要相对狭隘一些,更便于我们从中鉴别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西方思想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的思想体系,其中的一些因素经过中华民族的接收和改造,已经成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但这部分决不可能成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另一方面,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都呈现出同质化的发展倾向,《公约》之所以提出,也正是为了纠正这一倾向,但在“文化遗产”的共名之下,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被忽略了。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办法》才提出将“传统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主体,更有利于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的时候,有意识地加强对民族独特性的鉴别和保护,更好地维护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也更符合《公约》的初衷。

总的来说,《办法》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虽然在字面上和《公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比《公约》的定义更完全地体现了维护民族独特性、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公约》的定义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和汉语语境,体现了我国政府和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进行“本土化”的努力。

四、几个比较

从接受的过程来看,一个外来概念要在汉语语境中发挥作用,除了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以外,必须将其纳入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对比研究,才能实现真正的“本土化”。为此,我们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与相关术语进行对比,以便增进对其的理解。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精神文化遗产

按照汉语的习惯,与“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概念是“精神”,非物质的就是精神的,同样,非精神的也就是物质的,似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精神文化遗产。在我们的使用过程中,精神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极其广泛。比如,大足石刻是物质文化遗产为世所公认,而大足石刻所蕴含的雕塑艺术、设计构思、佛教信仰等因素则是精神文化遗产,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大足石刻既是物质文化遗产,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过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局限在“精神”的范畴之内,《公约》和《办法》的界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包括工艺品、文化场所/空间等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只能说:精神文化遗产不一定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就是精神文化遗产,但就非物质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精神的而非物质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民间文化遗产”这个名词来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中的“民间创作”本身就可以理解为民间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提出,就是在“民间创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民间文化遗产前增加“民族”作为定语,与上文述及的《办法》强调民族因素出于同样的理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概念,在汉语语境中,其名称就包含了庙堂/民间这样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隐伏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同时,“民间”还体现出与“主流”相对立的话语姿态,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判断是有所区别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遗产是指一个民族/群体在长久的历史进程中积淀形成的生活方式、价值观、文化创造等遗产,作为传统,它内在地蕴含着民族性和稳定性,虽然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但总的来说,其核心却是相对恒定的。简言之,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一个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的文化核心。对我国而言,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以经、史、子、集等典籍记载为主的,同时通过年节、礼俗、建筑、工艺等体现出来的中华民族的独特的文化面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我们发现,传统文化遗产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部分。同时,传统文化遗产更强调文化的独特性和独立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还呈现出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姿态。此外,在我国学界习用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还有“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遗产”、“民间艺术”、“民间传统”等等,此处不再一一分析。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和意义篇4

关键词:苍南县;区域;非遗;传承保护;思考

苍南县位于浙江最南端,总面积1261.0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72万平方公里,辖10镇、2个民族乡,2011年总人口130万。除汉族外,还聚居着畲、回等33个少数民族,境内有温州话、闽南话、蛮话、金乡话、畲话等五种差异较大的方言。苍南历史悠久,早在商周时期已有人类活动,宋、元以来人文荟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各族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共同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瑰宝。近年来,苍南非遗保护工作在非遗普查、申报保护、活动开展、队伍建设、规划编制、政策实施及保护方式等方面作了有效探索和认真思考:

一、非遗普查:层层挖掘,倾力整编出成绩

2008年2月,成立了县非物质文化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县800多名普查人员深入乡村街道进行地毯式的采访、记录、摄影、摄像、登记等普查工作,不漏一事一物一线索。在短短5个月时间内,全县共普查线索77435条,完成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人生礼仪、民族语言、生产商贸习俗、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国家统一规定的17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项目3848项,并完成《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汇编》乡镇卷36卷计40本和《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汇编》苍南卷的编印,通过了上级考核并获好评。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苍南县文化馆、苍南县宜山镇综合文化站分别获得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先进集体,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刘妙居等10位同志获先进个人。

二、申报保护:逐级申报,重视保护建体系

通过认真普查,我们摸清了家底,逐步整理上报,经过多次积极申报,苍南县已列入四级非遗保护名录遗产项目共102项,其中部级2项、省级23项、市级63项。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65人,其中部级1人、省级13人、市级22人、县级29人。现有省、市传承基地各一处,省生产性保护基地一处,省级宣传展示基地一处,民间非遗展示馆两个。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申报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为了使遗产得到有效传承保护,我们的做法是:加强政策保障,出台多项保护措施和政策。2010年6月,苍南县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苍政发〔2010〕121号),同时,还制订了《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二五”规划》、《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档布袋戏保护方案》等系列政策措施,使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单档布袋戏项目的保护传承得以加强,逐步健全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

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展示、保护传承活动。积极组织参加中国(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义乌文博会、温州民间手工艺博览会、温州市非遗普查成果展、景宁畲歌节、温州拦街福、温州市单档布袋戏巡演等上级部门各项传承活动,积极举办县级文化艺术节、浙闽边贸文化节、文化遗产日、非遗进校园等传承活动。开展温州杨府候王文化学术研讨会等民俗学术交流活动。通过拍摄《山海之恋》等非遗故事专题片、开设《文化苍南》专栏、整理出版《苍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观》等宣传方式营造保护氛围。

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努力推进灵溪民间艺术馆、碗窑博物馆、县级非遗馆、县素质教育非遗展示基地及夹苎漆器、夹缬、戏曲盔头、畲族文化专题非遗展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县民族中学点色剪纸教学传承基地,推进各类传承基地建设。建立道教文化等生态保护区,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整体性保护。开展夹苎漆器、夹缬、戏曲盔头等项目生产性保护,开展古城文化亲子双休游等文化旅游活动,逐步实现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借助这些措施与手段来加强保护传承工作,形成立体多维的保护传承体系。

三、活动开展:因地制宜,活动实效树品牌

利用各种媒体和每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系统的宣传展示,营造非遗保护的社会基础与氛围。结合苍南文化遗产资源的情况,因地制宜先后举办了“天工瓷韵”碗窑古村落瓷文化旅游节”、“蒲韵流芳”第三届蒲城民俗文化节等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利用节庆人气,通过这些活动乘势借力,增强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参与意识,充分挖掘和发挥苍南历史文化遗产底蕴深厚、丰富多彩的资源优势,促进文化遗产与旅游业的结合,打造非遗经典旅游景区,探讨苍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途径和模式,锻造文化品牌,使一年一度的“中国文化遗产日”,成为全面推进我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加快融入海西的重要推广展示平台。

经过几届文化遗产日的成功举办,苍南已逐步形成文化遗产活动品牌,各乡镇争先要求联合举办相关活动,以期带动当地文化与经济的和谐发展。今年矾山镇就以矾矿申遗为契机,主动要求联办第七个文化遗产日活动。

四、队伍建设:以人为本,注重人才筑保障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和意义篇5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活态性和功用性这两个基本特性,决定了衡量其保护工作水平和效能的标准,就是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文脉不绝,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融入生活、发挥功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原则性和方法性都很强的工作,在整个保护工作中,必须注重有效的传承发展和合理利用,因为,创造和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精神归宿,传承发展是保护的核心,合理利用则是保护的目标。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和功用性两个最基本的属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附于“人”而体现出来的活态的知识、技艺和技能,同时又具有实用功能,它或承载精神情感之内涵,或提供衣食住行之用品,或集揽百工艺技之精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以精神的或物质的形式为民所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基本特性,决定了衡量保护工作水平和效能的标准,就是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文脉不绝,如何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融入生活、发挥功用。因此,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深入,在机制构建、制度创新和舆论营造之后,工作的进一步提升和深化,必然会触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和根本,那就是传承和利用的问题。

一、创造和谐——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和利用的精神归宿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或族群的文化传承一般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文化典籍、遗存器物等延传;另一个是通过非物质文化传承。在传承文明的过程中,非物质文化是鲜活的、丰富的、亲和的,更具生命力和恒久性,它在价值取向上追求的是人的精神、情感和社会秩序的和谐。因此,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具有积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应该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中去认识和实施,这是做好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一个思想基础。文化如水,润泽万物,悄然无声。面对和谐发展的时代主题和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任务,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积极发掘和弘扬所蕴含的优秀传统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精神理想、思维方式和生活情趣,努力培育和谐理念、和谐精神,弘扬坚韧质朴、重信尚义、宽厚包容、求实创新为主要内容的新时期河北人文精神,坚持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并重,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

二、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核心

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永续流传的基础和根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文化,不同于物质的文化遗产,它们是“会行走的民间记忆”,注重的是知识、情感和技能、技术,体现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情感和智慧表达,主要通过人的语言、动作表演和手工技艺来体现出来,这就决定了必须通过保护掌握这门知识和技艺的“人”,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这是保护工作的根本和重要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坚持自然或民间传承。要重视和保持民间自然形成的传承方式,要充分相信非物质文化自身的生命力。鼓励、倡导传承人树立开阔的胸襟和开放的意识,改变过去那种固守秘密,只在家族内部传承的狭隘做法,扩大带徒传播的范围。二是坚持政府推动传承。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法律保护、资金扶持、制度建设等方式,鼓励、支持和保护传承人带徒、讲习、传艺等活动,包括出台相关法规对传承活动进行保护、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全对传承人正当权益的保护机制,实施乡土文化教育普及计划,培厚良好的保护环境和保护意识等多种有效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其中,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是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并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人。认定和保护代表性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脉,体现了政府对他们的承认、肯定和褒扬。但这不仅仅是一种荣誉,还体现着一种责任和义务,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承诺和坚守。代表性传承人可在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术与艺术资料,授徒传艺、培训讲习、展演展示、学术交流,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得到政府的保护和扶持。同时,代表性传承人也应在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配合开展该保护项目的公益性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方面承担一定的义务。三是坚持静态传承。要采取文字、录音、录像、拍照片等多种方式,对传承人的表演、表现形式、制作流程等进行全方位的记录整理,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数据库,以静态的资料性的成果对其技艺长久保存。

同时,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并不是要原封不动地机械地继承,还要坚持发展性原则。非物质文化在历史的纵向传承和地理的横向传播中,是不断演进和嬗变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讲,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后,随着社会主流思潮、价值观和民俗风情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进行自身的调整和转换,以满足人们的审美和精神需要。从地理传播的角度来讲,不同区域的文化相遇后,相互之间必然会有一个碰撞、变异和融合的过程,之后,“此文化”会变成“彼文化”。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始终处在一种发展演变的状态,“变”是规律,是客观存在。所以我们不要僵化地固守所谓的“原生态”,而应用发展的眼光审视和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要顺应时代的要求,又要按照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以“博采众长,海纳百川”的气度,坚持继承发展,提高自身的生存机能,永葆生机与活力,使其始终成为同时代人们的精神和情感所需。

三、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的目标

从方法论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仅是手段,其终极目的是“以文化人”和“文化为民”。我们无论抢救了多少文化遗产,也无论保护工作做得如何出色,最终还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群众现代日常生活,“飞入寻常百姓家”,使其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为农耕社会的文化样式和遗存,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其历史传承、风格特色、社会需求、自身机能及原生地态度等方面的差异,它们的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也有所区别。但总的看,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和挑战。要破解和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难题,实现其合理有效的利用,就要树立科学的观念,采取恰当的措施。

非遗传承的重要性和意义篇6

关键字:非物质遗产;博物馆;建设意义

中图分类号:[G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1-0140-01

引言

近年来关于加强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关于非物质遗传的保护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不配套,导致非物质遗产流失,通过建设非遗博物馆提高非遗保护度,减少非物质遗产的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的途径

(一)收藏非遗的物质载体。非遗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方式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可以通过收藏具有艺术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如道具、非物质文化的录音、录像以及文字资料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无形和有形的财产[1]。

(二)研究非遗的手工技艺。非遗博物馆有着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的人才队伍以及充足的资金和强大的消息渠道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和研究,如借助高新技术研究非物质文化,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传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传给人们带来的精神享受,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意识[2]。

(三)有效展示非遗的研究成果。非遗博物馆相对于其他的保护措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作用,如通过博物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研究成果,对人们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非遗博物馆可以借助公益与非公益方式提高展览的科学性、知识性、观赏性,从而发挥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传的双重作用[3]。

(四)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关键在于传承人的保护,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具有重要作用[4]。如博物馆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集中起来,要求传承人进行相应的文化表演和制作,同时给予传承人相应的回报,如以工资的形式发展奖金等,同时对于学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年轻人给予免费的培训,对那些已经学成的年轻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其继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传。

二、非遗博物馆建设的意义

(一)非遗博物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非常广阔,主要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以及节庆仪式等。其中口头传统指的是以文化作为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指的是戏曲、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好的表现了我国劳动人民在文化多样性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传就是保护我国劳动人民创造的文化以及文化形式,是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尊重,同时有利于文化丰富性的保护。通过非遗博物馆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保护,如我国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以及衣食住行方面的风俗习惯等,同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传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政治、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只有保护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才能提高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才能发挥文化遗产的持续作用,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部分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和破碎化现象严重,这种不良的现象将会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可以形成博物馆的品牌效应,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工程的建立,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如建立雕版印刷博物馆,通过雕版印刷精品的收藏在场馆内进行雕版印刷作品的展示、同时在馆内展示雕版印刷产品的研制以及制作方法,实现雕版印刷技艺的传承。这种方法有利益于发挥博物馆文化遗产宣传、推介的作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传的知名度,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老且鲜活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是我国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其更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民族气节、民族思想、民族个性的表现,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传有利于增加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因此通过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了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历史的进程中形成的文化模式和民族特性,民族文化特点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点。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含有非常丰富的精神思想和民族行为规范,因此建立非遗博物馆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应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同时更能解决人类与自然和谐生存,共同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非遗博物馆可以展示非遗产品等从而向人们进行思想观念的重构、价值认知意识的重塑,从而规范人们的认知行为,促进社会新风尚的形成和优秀社会制度的实施,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

三、结语

建立非遗博物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非遗博物馆的建立中应该注意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本化,保证非物质文化的多样性,同时非遗博物馆应该在站在客观真实的立场,如实的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充分发挥博物馆的诠释功能,让大众接受真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教育,突出非遗博物馆与传统博物馆之间活态性以及流变性的不同点,促进非遗博物馆建立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沪文.上海大力发展行业博物馆[J].中国文物报,2011,12(03):123.

[2]黄菊.大力发展具有都市特色的上海旅游业[J].香港文汇报,2010,14(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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