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的作用范例(3篇)

时间:2024-09-05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篇1

关键词:绿色经济认识

[中图分类号]F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1)―02―0096―01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在科技创新和生产能力上不断进步,人类经济发展迅速,物质财富不断丰富。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应的是资源与环境危机日益严重。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从环境与发展的结合来推动发展的“发展观”成为主流,“可持续发展观”逐渐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绿色经济是可持续发展观的产物,它是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形成而产生的。普遍认为,绿色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节约自然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必要内容,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力求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从绿色经济的这一基本内涵出发,我们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认识绿色经济的特点及发展绿色经济几点要求。

一、绿色经济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区别

随着人类生产能力的提高,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工业革命之后,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过程,这使原来依附于自然的人类能够反过来征服自然。越来越多的自然物质被纳入社会经济活动中,人类开始向自然无节制的索取,并大量的向自然排泄各种废弃物。在这种发展模式下。人类与自然是处于对立的关系,并导致了资源和环境危机的出现。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相比,绿色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一,绿色经济注重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将环境改善和资源节约作为经济发展内容。在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中,人类是将自然、环境当作对立面,当作需要去征服、被征服的对象。这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将人类视为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自然和环境必须服从于人类的意志,任人类去主宰。反之,绿色经济将环境改善和资源节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容,把人类的经济活动置于整个人类生态系统中来看待。经济活动作为人类生态系统的子系统,它必须与其他子系统保持和谐的关系。人类在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从自然环境中获取原材料,同时又将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废弃物排人自然环境中。但在绿色经济这一发展模式下,此循环过程是合于自然环境规律的,它不会不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也不会过量地排放废弃物。很明显,在绿色经济中人类与自然是协调、和谐的关系。

第二,绿色经济重视生态资本,并将自然资源与环境纳入经济发展评价指标。在传统发展模式中,特别是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人们考虑的是劳动者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结合。人们不否认土地、森林、河流、矿产作为生产资料的地位,但是却将作为土地、森林、河流、矿产的整体即自然生态环境排斥在外。实际上,离开自然生态环境,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整个社会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在绿色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下,人类、社会及自然界是一个整体系统,自然资源总量、环境自净能力、生态潜力、环境质量等都被视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素。因此,绿色经济将自然资源与环境纳入经济发展的考核指标内,对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自然资源及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等都进行评价和考核。

二、发展绿色经济需要多方面支撑

在现今人类经济与自然环境处于对立的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无疑是必要的,但难度也是相当大的。因此,从科技、制度两个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这是发展绿色经济的必由之路。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

(一)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土地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其能否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基于其上的经济体系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更好的协调人地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得以顺利运转,任何社会都会对土地的控制权进行一个制度安排,构成了土地制度体系,土地制度体系是一个社会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之一,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土地制度体系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制度,其实质就是法律制度化的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分配方案。简单的说,土地所有权一般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置权。土地产权反映了土地四项权能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化的分配关系。这一制度安排不可能脱离区域内土地生态系统单独存在,不同的土地自然景观基础上繁衍的不同文明形态,其土地制度也不尽相同,其反映的也是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的结合状态。土地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土地制度体系的基础,土地制度体系对土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产生影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的关系。(二)从系统的观点看,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是通过物质、能量、价值和信息的相互融通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系土地生态系统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其形成于土地经济系统之前,是土地经济系统的基础。土地经济系统是人类通过经济活动影响土地自然生态系统的过程中逐渐演变而成的。脱离了土地生态系统,土地经济系统将不复存在。而另一方面,自人类产生以后,随着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不断的提升,土地生态系统的演进已经不可能脱离人类的活动,人类经济运行方式、资源的获取方式和利用效率等对土地生态系统演化方向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三)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形成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在人类出现以前,土地生态系统处于一种自然的演化状态。人类从土地中获取各种物质资源的过程中,也在不断的把自身的劳动印记输入到自然状态的土地生态系统中。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提高,人类对土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能力也迅速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自然生态系统就转化为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其演进过程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自然生态演化过程,是自然更新和经济演化的复合过程。在人类发展的很长一段时期,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传统经济学仅仅把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单纯从经济效益和经济利益出发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土地资源利用的“外部性”重视程度不够。在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社会和个人承担了高额的环境污染成本,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逐步下降。土地利用管理对各个经济主体的土地利用行为起着规范、引导的作用,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良性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土地资源认识的不断深入,土地利用管理也在不断的创新。在没有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进行深入理解、研究的基础上,土地利用管理创新容易陷入三个误区:第一,单纯从土地资源稀缺的角度出发提出土地利用管理创新方案,突出量上的保护,而不是从土地生态系统出发,在土地资源的质上进行维护;第二,单纯从土地生态系统良性运行的角度出发提出建议,社会经济现实考虑不足,导致管理创新方案的可实施性较差;第三,在表面上从生态、经济两个方面提出建议,但是没有把握住两个方面的深层关系,把生态和经济割裂开来,仅仅是上面提到的两点的简单叠加。这三个方面都不足以满足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发展的要求。为了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生态经济化和经济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我们应该从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角度出发,进行土地利用管理创新。

二、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特征为土地利用管理创新提供了可能性与要求

不同的土地生态景观、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路径,形成了差异性很强的多种形态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这些各具特色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在表现出差异性的同时,还存在着同性特征。对于这些共性特征的把握,有利于我们深刻认识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规律,进而为更好的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创新提供基础。(一)协调性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这两个子系统内部又是由许多的自然、经济要素组成的,是一个高度融合的有机体。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运行过程可以看成是其不断适应环境而进行调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不仅仅表现在整体总量上的集中程度,还表现为不同自然、经济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要素之间比较关系失调,也会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我们在规划、实施土地利用管理过程中,在关注总量指标的同时,还要注意某个区域内各个关键自然、经济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通过管理实践,引起的每个关键要素的变动,都会以某种形式对系统内其他要素产生影响,进而最终反映在区域内生态经济体系中。(二)异质性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系统本身和构成要素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差异,这就是异质性。由于不同区域地质构造和地质运动形态差异明显,不同区域的土地生态系统的气候、水文、景观、土壤类型、植物群落和动物群落都不尽相同。土地生态系统的差异是区域土地经济形态演化的基础,由于各地的土地资源条件不同,经济形态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域性,比如草原经济形态、农业经济形态、矿业经济形态和海洋经济形态等等。不同的经济形态,人们的生产工具、生产方式、产品形态、运用资源的类型、交换方式、分配形式和消费模式等都有明显的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多样化明显,这加大了我国实行有效的土地利用管理的难度,对土地利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我国土地生态经济类型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在规划、实施土地利用管理时,在做出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应该依据不同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类型,因地制宜地提出管理方案。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提到的因地制宜中的“地”,不仅仅指作为经济资源的地和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地,还包括在土地生态系统基础上的土地经济系统。(三)可塑性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有机体,具有很强的自我反馈、自我更新、自我调整的能力,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土地生态系统通过自然生产者(光合作用的植物)、自然消费者(各种动物等)和自然还原者(微生物等)实现自我调节。在这一自然循环、自我反馈的过程中,这些行为主体都会对整体系统的扰动因素进行一定范围的调节,比如土壤、植物的净化功能和过滤功能等等。这一过程为人类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多样化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基本的生存环境,同时人类的土地利用活动也对土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比如由农业用地改为城市建设用地,退耕还林等等,土地生态系统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人们通过改变土地用途进而改变区域土地生态经济环境,土地生态经济环境也对土地利用进行适应和调整。但也应注意,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可塑性,超过一定限度其可塑性将减弱或者消失。由于我国人口压力大,经济底子薄弱等原因,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的角度出发,在经济发展前期发展较为粗放,使我们在获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也给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很快,可以预期对土地生态经济体系压力还是相当大的。所以我国土地利用管理除了体现和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外,还应体现为对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已经失衡区域的调整和恢复,这可能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可塑性为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能性。

三、融入生态经济系统理念的土地利用管理创新途径

自然经济的作用范文

一、历史发展的启示(运用探本溯源的方法探析经济法的本质)

现在,学界比较公认调整经济关系的两部基本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但经济法的产生却是后于民商法的。起初,只有民商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分化与整合,加之市场经济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市场失灵”(即市场经济出现运行不畅的局面)出现了,市民要求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政府顺应民意介入了社会经济,而赋予政府介入经济的权利和保障、规范政府介入经济的方式的经济法便顺应历史潮流产生了。对于民商法而言,是市场调节即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而对于经济法而言,是国家介入市场经济并作用于市场经济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的法律保障。民商法运行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基本能自行运行,但市场经济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导致“市场失灵”,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商法是对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让其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决“市场失灵”举步维艰,而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的经济法产生了,其让政府介入社会经济,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及时使社会经济回归正常运行轨道。

从经济法的产生我们就知道,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就是政府介入社会经济之法,对经济法本质的探析自然也是不能绕过经济法两个主体政府与社会经济/市场关系的。

对于从经济法的两个主体政府与社会经济/市场关系的角度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或政府调节之手相结合”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力与社会经济结合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和谐”;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一一经济法的‘经济特性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核心在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或“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是一定程度涉及到了经济法的本质的,但上述学者的认识不太准确。

(一)经济法本质是政府调控经济之法

首先,在经济法中,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即国家,但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是政府会更合适,因为国家的概念还涉及到立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而像立法机关绝不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它是经济法的创立者。

其次,对于经济法两个主体的关系认识不准确。从上述学者的对经济法本质的表述看,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经济/市场的干预占了大多数,这也是著名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授的观点;然后是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或国家对社会经济/市场的调节或协调,当然这也是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教授和杨紫烜教授的观点;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或国家与社会经济/市场关系的和谐或两者调节的结合。

笔者认为,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的“干预主义”用“干预”一词不太准确,“干预”一词在汉语中一直都是一个偏贬义的词。古有“后宫不得干预朝政”、“宦官不得干预朝政”之说,说的就是后宫皇帝的妃嫔和身边的宦官因为才学和身份等级等原因见识浅陋而不得胡乱地干预朝政;今有国际关系领域的主权国家之间“不得干预别国内政”国际法原则,说的是对主权国家之间因为对别国国情的不了解等原因而胡乱干预别国的禁止。由此可见,我国汉语中“干预”一词是偏贬义的,但经济法中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目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因此偏贬义的“干预”不宜作为经济法本质的表述。而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的“协调主义”,笔者认为这抹杀了经济法所要保护的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作用;对于部分学者倡导的“结合”说与“和谐”说,笔者觉得更不能清晰地展示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方式了。笔者比较赞同以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调节主义”,但同时认为“调控”的表述会更恰当。具体理由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表述弥补了部分学者认为的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或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的缺陷,因为如果说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或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结合,有把民商法纳入经济法的可能,民商法就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其次“调控”的表述能精准地表达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方式。因为市场经济总有失控的时候,1929年-1933年西方国家的“大萧条”的经济危机不就是市场经济失控的爆发吗?而经济法就是要企图控制住这种市场经济失控,防止它爆发、蔓延、波及整体社会。著名罗斯福新政的各种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调控经济的措施或政策,就是经济法的表现。

(二)经济法本质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之法

还有,对经济法的另一主体也认识不准确。无论上述学者认为经济或社会经济是经济法的另一主体都是不准确的,因为经济或社会经济的概念在人类社会早己有之,而经济法的产生却是近代资本主义伴随而来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是诸法合体,根本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而在近现代,政府对经济的介入采用计划行政的方式,也没有经济法,有法的介入也更多是行政法的介入,我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国新中国建立后了采用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我们多数学者认为那时候是没有经济法的,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逐渐有了经济法。当时的计划经济以强制命令的方式介入社会经济,其对一国经济的危害,不仅早己被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所证实,更是被我国的经济发展所走的弯路所证实。因此,经济法的另一主体只能是市场经济,而“经济”、“社会经济”与“市场”的表述也是不准确的;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才有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同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入垄断市场经济后产生,计划经济乃至封建社会经济是没有经济法的,这也是经济法本质的应有内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之法,这也是其它部门法没有的属于经济法特殊本质的内容。

二、社会现实的要求(运用手段与目的相结合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

如上所言,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调控市场经济之法,政府调控市场经济只是经济法的手段而己,要完整探析经济法的本质,必须要把经济法的手段与目的相结合。那么经济法的目的是什么?经济法的目的就蕴含在社会现实中市民对经济法的要求。

(一)经济法本质是以社会为本位之法

在传统的部门法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实体法只有民商法和行政法,是没有经济法的。民商法关注的是个人权利的运用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其奉行“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下,它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行政法更多关注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配置,它是以国家为本位的法。但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运行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的无序和垄断等过分自私自利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出现,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却把作为守夜人的政府变成了全能政府,行政权利恣意扩张,对市场经济恣意干涉,这也常使市场经济陷入混乱的状态,一样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民商法和行政法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商法是对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让其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决“市场失灵”举步维艰;而以国家权利配置为内容的行政法自然也不愿意其权力受到限制。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有效对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在社会现实的要求下,经济法承担起了这一重任,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作为其价值取向,要求个人和国家都要对社会负责,因为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发展。

对于从社会本位角度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控社会经济…之法”,具体而言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整体本位的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总体上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社会性”和“经济性”,其“社会性”指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调整手段”;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最终归结于经济法的社会性”,这里的“社会性”即其文中所说的“社会公共性”,具体而言是“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控社会经济的,因此其社会性尤为突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社会本位法”。

至于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之法,笔者认为这种单纯杂糅民商法和行政法价值取向作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做法实在不可取,是不能体现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作用于经济的,而经济法强调的是个体要对社会负责,国家(通常以政府为代表)也要对社会负责。而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实则还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只不过是两者不同比例的组合而己,谁多一点还是谁少一点,终宄还是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社会利益是己跳出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故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结合的取向与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整体利益取向是不一致的。

(二)经济法本质是遵循经济规律调控经济之法

如上文谈到,经济法起源于“市场失灵”,即随着社会经济的分化与整合,加之市场经济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市场经济出现运行不畅的局面出现了。1929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带来的“大萧条”和“大震荡”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而同时美国罗斯福新政各项解决危机的各项立法也是经济法的表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确立的政府介入经济帮助经济发展的制度却遇到了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了“滞胀”,美国社会的经济出现了停滞不前和缺乏活力的现象。怎么会这样呢?这是谁带来的?学者们经过研宄发现,这种经济局面就是美国当时的经济法带来的。但这是不是说社会不需要经济法呢?学者们经过研宄发现,不是社会不需要经济法,而是社会不需要变了态的经济法。美国当时的经济法出了什么问题呢?原来美国经济之所以出现“滞胀”现象,是因为当时的经济法立法让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不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导致个人逐利的行为收到极大抑制,市场缺乏活力,从而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人们对不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经济法立法进行反思,要求人们对经济法的目的进行反思。

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在经济生活中考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是第二位;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辅助作用,政府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应该以市场的自发调节为基础,这样才能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要把有形的手(政府自觉调控)和无形的手(市场自发调节)结合起来”,但要以“有形的手”为主。

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加之经济学理论的推动,现代各国的经济法都力图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场经济。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

♦法学研究

场经济,这是市民要经济法达到的另一个目的。于我国的经济法而言也是这样,李克强总理曾经说过“改革就是要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还给市场”。由此可见,社会现实要求经济法要达到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调控经济的目的,而根据经济法本质的内容应是特殊属性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经济法本质观,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场经济也是经济法的特殊本质,相比调整经济关系密切的民商法,民商法只要让“社会(市场)自治”就可以了,而经济法却要达到遵循经济发展规律调控经济的目的。故遵循经济规律调控经济亦是经济法特殊本质的内容之一。

综上,经济法的本质是政府以社会为本位遵循经济规律调控市场经济之法。

三、应然之状态(运用应然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

应然的方法是法学研宄主要的方法之一,所谓“然也,是也”,应然的意思就是应该是什么的意思。应然是与实然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实然就是实际上是什么的意思。在法理学上,法之应然是指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它是法追求的东西,是法的价值的范畴;法之实然是指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本来是什么的问题,它是法的表现形式,是法的渊源的范畴。

而经济法的实然状态指的是经济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本来是什么的问题,而经济法的应然状态指的是经济法追求的东西,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如果说“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那么经济法的应然状态就是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取向,换句话说“以社会为本位”是经济法的初级目标,应然的经济法是涉及经济法的终级目标的问题。经济法的初级价值取向和终极价值取向一起,构成了经济法完整的价值取向,诚如上面对经济法初终级价值取向的论述,经济法的终级价值亦应是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之一。

运用应然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找出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取向。而对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的探寻不像经济法初级价值取向的找寻那么简单,经济法初级价值取向是社会现实的要求,是市民从整体理性而非个体理性出发,是大部分市民从社会整体经济环境的不公抱怨下对法律提出的要求,要求一部以社会为本位的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有效对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经济法作为这种要求直接的反映,在实然的经济法中把握经济法的初级价值取向是比较容易,但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取向是隐藏在实然法背后的直接的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因此要探寻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取向就要绕过经济法实在法从自然法的视角去寻找。

实然法是对自然法的某种固化,是对自然法的反映。因此实然法也有可能错误地反映和固化自然法,就如一位学者所言“虽然制定了看似完备的实在法,但在现实当中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也是常见的”,这就是实然法因为各种原因错误反映的自然法的结果。对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的探求,绕开有可能被错误反映和固化的实然经济法,从而探求实然经济法背后的更深层次的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无疑是科学的方法。

那么经济法的自然法是什么?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自然法基础即在于,是否存在这样一种事实,个人基于自己的人性与他人之间产生确定性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有一方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力对其他主体的一定经济行为具有规范和约束的作用。事实上就是个人让渡一定权力赋予一定主体,由该主体对一定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笔者是认同这种自然法视角下对经济法的认识的,这也是符合社会契约论精神的。从经济法初级价值取向的探析,我们可以知道,市民要求一部以社会为本位的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有效对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不顾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那么市民这种要求更深层次的考虑是什么?从自然法的角度,市民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政府,要求政府以社会为本位调控经济,考虑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将带来社会所有成员个人利益的增进。而要求政府以社会为本位调控经济,追求的是本国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而带来所有成员个人经济利益的增进。所以,促进本国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是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同时,所有成员个人经济利益的增进是经济法追求终极价值取向自然而然的结果,不是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内容。经济法的终极价值取向就是应然的经济法,应然的经济法就是促进一国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之法,也是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之一。

对于从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角度来探析经济法的本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使之(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促进社会经济整体快速向前发展的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以经济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调整手段。”

笔者认为,从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角度来探析经济法的本质同样是非常可取的,因为这也是运用应然的科学的方法探析经济的本质的结果。笔者赞同上面各位学者对经济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采纳各家之所长,笔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促进一国市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之法。对于上述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使之(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法”,笔者认为其指强调经济的正常协调发展,而忽视了经济的持续发展,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同样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促进社会经济整体快速向前发展的法”,同样不足取,其指强调经济的的快速发展,而忽视了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这种表述都不能体现市民的愿望。对于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本质是“以经济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调整手段”,笔者是赞同的。

如前所述,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属性,调整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两个部门法恐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了,对于民商法而言,是市场调节即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而对于经济法而言,是国家介入市场经济。

用于市场经济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的法律保障。民商法运行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基本能自行运行,但市场经济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即市场经济出现运行不畅的局面,但民商法是无能为力的,因为民商法是对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保障,其奉行的“私法自治”、“社会自治”理念让其在私法公法化道路上解决“市场失灵”举步维艰,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资源进行二次配置,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及时使社会经济回归正常运行轨道,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这也是经济法终极价值取向的实现。如果说民商法是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那么经济法就是对社会经济重回正常轨道的法律保障,实质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这就是两个调整经济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的价值取向上的区别,而促进一国市场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价值取向无疑成了经济法部门法上的特殊属性,亦应是经济法本质的内容之一,学者们所述的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经济振兴法”、“经济增长法”等也是大致与此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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