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6篇)

时间:2024-12-19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篇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将其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为此,笔者从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现实出发,对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作了概括,并对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夫妻财产权的内容、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特有财产权以及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等相关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财产权,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必须是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与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要拿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注释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的合法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当代中国,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体,其在行使财产权时,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彼此尊重,才能体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弱者。“民主、公平、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国民法也强调民主、公平合理、维持正义。但我国刚从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走出来,封建思想还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妇女在家庭里仍处在弱者的地位,保护弱者是法律的任务。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只有保护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

(三)、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现行《婚姻法》也是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稳定和谐。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质基础,夫妻对其财产的权利,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符合中国的国情。各国的法律制定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和规模有着密切的关系。正是这个特点,我们对国外成功的夫妻财产权法律制度,理性地借鉴,应立足于国情。

(五)、保护交易安全。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夫妻对财产的处分开始商业化,交易逐渐增多,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场规则行为的义务。

三、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在此财产制下,夫妻财产权的类型可以分为:法定夫妻财产权、约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法定夫妻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婚姻家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能;夫妻约定财产权是法定财产权派生出的一项权能,并与法定财产权处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财产权和特有财产权的内容。特有财产权是夫妻对各自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权能。

四、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夫妻财产的权利及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注释②财产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无论何种夫妻财产制都包含这些财产权内容,并确定夫妻财产对外责任的清偿及分割。对财产权的五种权能,将借助法定夫妻财产权给予阐述,现仅就贯穿于三种夫妻财产权类型的权能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涉及到所有权的始终和方式。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权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婚后,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变更共有关系。

(二)、使用权。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用权)。

(三)、家庭生活费的负担。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共同共有财产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有个人财产分担。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在某些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事务,无婚后所得财产,其完成的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四)、对外财产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夫妻财产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家庭债务现象较为普遍。为了保护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该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婚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调解书已经发生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及第25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个人所负债务,应有个人财产来清偿,但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应有共同财产来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利用约定财产制逃避责任。但用共同财产清偿后,对配偶方所造成的损失,有损失方给予补偿。

五、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

(一)法定财产权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长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财”、“夫权吸收妻权”的封建思想,有家长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务。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平等,更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出现夫妻对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它仅仅主流思想中昙花一现。当然这种平等的思想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颁布的《民法•亲属编》里规定夫妻财产制为联合财产制,妻的财产有夫管理,孳息也有夫所有。其片面维护夫权,也没有实际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在中共苏共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双方共同处理,离婚时平均分割。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男女平等,财产平等。至此我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夫妻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其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归为共同财产,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决定的)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没有体现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自治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原则,此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才比较完善。

(二)夫妻享有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的事实。对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占有权可以在所有人的同意下并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为他人占有。否则为非法占有,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损失人赔偿。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占有是平等的,也是夫妻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如购买的家庭用品,为夫妻共有。

2、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使用是指特定权利主体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损坏物的本身或其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加以使用。对物的使用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其是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使用权以对的物的占有权为前提。夫妻行使使用权不受他方的阻碍或排斥。比如对夫妻共有的摩托车,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收益是指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权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愈来愈商业化,从而取得更多的财产收益。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孳息与利润,享有平等的收益权。如夫妻将共有的房屋租赁出去,所得租金为夫妻共有。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处分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基本权利,为所有权的最高形式。其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对物的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对物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也存在通过交换获得利润。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是为了日常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如不是为日常生活,进行处分时,应协商一致,否则处分行为无效,由此行为损害共同财产的,损害人应以个人财产补偿,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负对等的义务,即不阻碍或干扰配偶他方平等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否则,配偶他方可以侵权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阻碍方停止不当行为,恢复其应有的权利。

六、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着很长的历史,《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作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为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注释③“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专门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在这种观念指引下,我国的夫妻财产立法长期以约定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注释④强调“法定”的权利,轻视意思自治的权利。1980年的《婚姻法》在第13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需要。但其规定不易把握,易造成家庭矛盾和交易不安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并赋予其与法定财产制的同等地位。这就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人文关怀。但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约定财产权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

(一)一般共同共有财产权。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特别财产除外的权能。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所负担的义务:“其一、夫妻各方均有义务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除特有财产外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减少或漏报财产,以图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利益;其二、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尊重对方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其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负债务负平等的清偿责任”。注释⑤

(二)、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其内涵为,夫妻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之外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享有的权能。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但夫妻此约定不能是为了规避债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债权人不知夫妻的约定或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的,应有共同财产清偿,待债务人有了个人财产能力后,应返还于“共同财产”。

(三)、分别财产权。分别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夫或妻对本人全部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债务应有个人清偿。为保护交易安全,但债权人不知夫妻之间的约定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配偶他方有以个人财产给予垫付的义务,因此而享有要求对方补偿的请求权。

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

七、特有财产权

特有财产权是指对专属配偶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能。在唐朝之前,妻的人格权和财产权被夫所吸收,没有个人财产之言。唐朝开始出现个人财产。《唐律疏义•名例律》规定:奴婢犯罪要追赃的,只能就奴婢的自己的拥有的财产执行,不得涉及其主人的财产;唐《户令》允许奴婢以财产自赎。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妻已经有个人财产。在近代,随嫁财产,妻可以不交于夫,“夫不与妻商量,就将那土地(胭脂田)卖掉,可以吗?不可以”。注释⑥妻子可以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夫不可以随意侵犯。

昔已如此,今则更加明确。夫妻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所有权,配偶他方无权干涉。这种财产一般对第三人比较明确。个人对特有财产所负债务,由个人负担。

八、我国夫妻财产权中存在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经济的比重加大,公民的生活也日益丰富,财产来源及性质也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权利本位思想逐渐树立。这一切都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发展。使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出现新的问题。以致使《婚姻法》显现“不力”,而影响到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

(一)、夫妻分居期间及离婚诉讼期间对各自所得财产享有的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对此,我国许多学者有不同意见。其理由如下:其一、在理论上难以立足。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其实质上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购置一些财产,并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与他人经济交往中,也以个人名义进行,客观上形成两个独立的经济单位。此时,他们之间仅存的是一种纯身份关系。在此情况下,将分居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由夫妻共同行使财产权,是有悖民法物权的取得原理。其二、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夫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有,这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违背。

为此,可借鉴国外的“分居制度”,如法国民法典“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对妻的财产管理权”。“分居制度”意味着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以,建议在《婚姻法》第18条中加一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满一年或离婚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二)、对配偶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

我国《继承法》赋予婚姻当事人无限的遗嘱自由权。这样规定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同时也存在抹杀夫妻一方的权利的隐患。有一案例佐证。杨某在死亡之前立遗嘱:其个人财产有他们的保姆李某继承。杨某死后,李某要求行使继承权,但杨某之妻王某及其子女以遗嘱是假为由拒绝李某的请求。为此,李某以侵权将王某及其子女诉至于法庭。最后,法庭判李某胜诉。这不能不让人深思。夫妻是家庭的管理纽带,使亲属关系得以扩展。夫妻在一生中相互提携,同甘共苦。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他人不能比的。夫妻一方死亡后,为了补偿生存方,而法律规定其有权利对夫之财产享有继承权,这也是对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认定。保姆李某与杨某一家是一种劳务关系,其与杨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显而易见的。杨某把自己的财产全部赠于李某的行为不违法,但其行为却否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对妻不公平的,也可能会给妻的今后生活带来困难。

鉴此,可以借鉴国外的“财产增值补偿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在存配偶如果未成为继承人并且未得到任何遗赠,则可以依照本法第1383条和1390条的规定,要求财产增值补偿;在此情形,生存配偶的特留份额或者另外的特留分配权利人的特留份额,按照该配偶的未提交的法定继承份额确定”。“财产增值补偿制”可以弥补《继承法》关于当事人无限遗嘱自由权的不足,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为此,建议在今后修改《继承法》时,应添加财产增值制度。

(三)、无形财产的期待权问题

无形财产是人通过脑力劳动而得的成果,一般具有很高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也渐入家庭,且逐渐增多。其也成为婚姻家庭的财产的一部分。新《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些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收益的部分问题,但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的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的期待权没有作出规定或解释。未明确可以取得财产收益知识产权,在将来可能取得收益,如一幅图画,现在没有价值,但过一定时间可能取得很高的收益。如果在分割这部分财产时不考虑其将来的价值,可能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形成一般要投入大量的夫妻共同劳动或共同财产。

为此,建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无形财产规定期待权:离婚后,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形财产在产生价值后一定期限内,有对所生成的价值分割的请求权。

(四)、取消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解释完全符合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但对婚后如何管理和使用来加规定。如对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管理和使用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依法律规定,此时的房屋仍为共同财产。这就剥夺了婚姻当事人对增值部分享有合法的权益,违背公平的原则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依民法添附原理,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或附和,形成一种不可分离的新财产,或一方投入劳务对另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成为具有比原财产更具有价值的财产”。注释⑦投入一定财产或劳务的一方有权与原财产所有人分享新财产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修缮、投入而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其权益。所以,应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补充一条:“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注释⑧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注释:

①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02

②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88

③王芳、何铭、冯兴吾:《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show/?id=607&cid=9

④杨晋玲:《中外婚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P173

⑤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199

⑥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21

⑦-⑧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lw/lw_view.asp?no=2547

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林秀雄(台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婚姻家庭法》,张安民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婚姻家庭法》,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杨隧全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8、《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蒋月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中国家族法原理》,日本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21;

10、《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出版;

11、《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1999年版。

13、洪卫东:《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lw/lw_view.asp?no=2547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篇2

摘要:家庭投资理财的选择、组合、调整行为可以定义为家庭对某一种或某几种资产所产生的需求偏好和投资倾向,本文对家庭的投资理财的这一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对家庭投资理财如何获取收益和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家庭投资理财的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家庭投资理财,行为分析,投资收益,投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金融资产的不断增加,投资理财已成为日益重要的问题,家庭投资理财是针对风险进行个人资财的有效投资,以使财富保值、增值,能够抵御社会生活中的经济风险,不管是储蓄投资、股票投资,外汇、保险投资,由于投资品种日益增多,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尽相同,投资方法也很难完全掌握,家庭的资产选择、组合、调整行为均定义为家庭对某一种或某几种资产所产生的需求偏好和投资倾向,本文对家庭的投资理财的这一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对家庭投资理财制胜之道和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家庭投资理财的实践有所帮助。

一、家庭投资理财的选择

(一)、进行家庭投资理财选择的必要性

家庭在投资时,首先面临的就是投资方式和领域的选择,一般应以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以及相互制约关系为考虑基本点,选择某种或某几种资产,并决定其投人数量与比例。改革开放以前,在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眼里,“投资理财=银行=储蓄所”,个人金融投资给老百姓带来的仅仅是“存钱生利息”。今天的老百姓不但有能力“穿金戴银”,个人可支配的收人也达到了数万元。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成为个人投资理财的重笋组成部分。诸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新兴的个人投资理财工具层出不穷,对现代个人理财投资组合影响很大。在众多的资产选择方式中,及时引导家庭利用资金市场的不景气,以较低的成本筹措社会游资,选择自己适合的方式进行理性投资,就是一种不景气市场条件下的资产选择策略。

如2006年前的中国股市十分低迷,有不少头脑清醒,有远见的投资者,敢以两分的利率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和筹集未到期的银行定期存单,他们将存单用于银行的抵押贷款,并将贷款和借来的资金存入银行用于购买股票,由于投资机会把握准确,投资方式选择合适,结果不到一年,2006年下半年股市兴旺,他们购买股票的收益率达到100%,获得了令人咋舌的高回报。理论与实证分析表明:家庭对资产的选择标准大都是以带来近期新的收人或收人相对量的增加。根据财力和能力使投资多元化,但要避免盲目从众投资、借钱投资。金融投资工具大体分为保守型的如银行存款,成长型的如债券、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型的如期货、外汇、房地产等;精专业知识的如邮品、珠宝、古玩、字画等。尽可能地使投资多元化,但切记不要盲目从众投资,要发挥个人特长,尽可能多元投资,获得最大收益。

(二)、家庭投资理财的品种

当前,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成为个人投资理财的重笋组成部分。诸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新兴的个人投资理财工具层出不穷,对现代个人理财投资组合影响很大。现在家庭投资理品种主要有:

1.银行存款。对普通百姓来讲,存款是最基本的投资理财方式。与其它投资方式比较,存款的好处在于:存款品种多样、具有灵活性、具有增值的稳定性、安全性。在确定进行储蓄存款后,投资者面临着存款期限结构的选择。投资者选择的主要是活期还是定期,在定期存款中,是只存一年还是更长的时间,这主要看将来的收人和支出状况,以及对未来其它更好投资机会的预期和把握。

2.股票投资。在所有的投资工具中,股票(普通股)可以说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工具之一,特别是从长期投资的角度看,没有一种公开上市的投资工具比普通股提供更高的报酬。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自有资本而发给股东的人股凭证,是代表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和股东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己成为家庭投资的重要目标。

3.投资基金。不少人想投资股市,但是不懂得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最理想的方法是委托专家代做投资选择,这种投资方式便是基金。投资基金是指通过信托、契约或公司的形式,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将众多的、不确定的社会闲散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资产组合原则进行分散投资,取得收益后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与其它投资工具相比,投资基金的优势是专家管理、规模优

势、分散风险、收益可观。家庭购买投资基金不仅风险小,亦省时省事,是缺少时间和具有专业知识家庭投资者最佳的投资工具。

4.债券投资。债券介于储蓄和股票之间,较储蓄利息高,比股票风险小,对于有较多闲散资金、中等收人家庭比较适合。债券具有期限固定、还本付息、可转让、收人稳定等特点,深受保守型投资者和老年人的欢迎。

5.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是指房产与地产,亦即房屋和土地这两种财产的统称。由于购置房地产是每个家庭十分重大的投资,所以家庭要投资于房地产应该做好理财计划;合理安排购房资金并随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以便价格大幅度看涨时,卖出套现获取价差。在各种投资方式中,投资房地产的好处是其能够保值,通货膨胀比较高的时候,也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期;并且,可以房地产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另外,投资房地产可以作为一份家业留给子女。

6.保险投资。所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采用契约形式,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和经济保障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方法。保险不仅是一种事前的准备和事后的补救手段,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投保人先期交纳的保险费就是这项投资的初始投入;投保人取得了索赔权利之后,一旦灾害事故发生或保障需要,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经济补偿,即“投资收益”;保险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有当灾害或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后才能取得经济赔偿,若保险期内没有发生有关情况,则保险投资

全部损失。家庭投资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扮资连结或分红等类型寿险品种,使得保险兼具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投资在家庭投资活动中不是最重要的,但却是最必要的。

7.期货投资。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交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通过交易所进行,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某一特定品质、规格的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形式。期货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对期货交易的选择要谨慎行事。

8.艺术品投资。在海外,艺术品已与股票、房地产并列为三大投资对象。艺术品与其它投资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投资风险小。艺术品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具有极强的保值功能,其市场波动幅度在短期内不很大,所以投资者能把握自己的命运,安全性强。二是收益率高。艺术品的不可再生性导致艺术品具有极强的升值功能,所以艺术品投资回报率高。但同时,艺术品投资缺陷也较突出:一是缺乏流动性,一旦购进艺术品,短期内不一定能出手,其购人与售出之间的期限可能长达几年、几十年、上百年,对于资金相对不太宽裕的一般家庭是不现实的。二是一般情况下艺术品的鉴别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不具有鉴定能力的家庭和个人还是谨慎行事。

二、家庭投资理财的组合

不管是金融资产、实物资产,还是实业资产,都有一个合理组合的问题。从持有一种资产到投资于两种以上的资产,从只拥有非系统性的单一资产变成拥有系统性的组合资产,这是我国家庭投资理财行为成熟的重要标志,许多家庭已经认识到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家庭投资组合追求的不是单一资产效用的最大化,而是整体资产组合效用的最大化。因为资产间具有替代性与互补性,资产的替代性体现在各种资产间的需求的多少。

相对价格、大众投资偏好,甚至收益预期的变动均可能呈现出彼消此长的关系。资产的互补性表现为一种资产的需求变动会联动地引起另一种或几种投资品的需求变动,如住宅和建材、装修业的联动关系等。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不难证明,过多地持有一种资产,将产生逆向效应,持有的效用会下降,成本上升,风险上升,最终导致收益的下降。这不利于家庭投资目标的实现,而实行资产组合,家庭所获得的资产效用的满足程度要比单一资产大得多,这经常可以从资产的持有成本,交易价格、预期收益、安全程度诸方面得到体现。比如,市场不景气时,一般投资品市场和收藏品市场同时处于不景气状态,但房市、邮市、卡市、币市、股市、黄金首饰、古玩珍宝的市场疲弱程度并不相同,有的低于面值或成本价,有的维持较高的价格,也是有可能的,这时头脑清醒,有鉴别能力的投资者,会及时选择上述形式的资产中,哪些升值潜力大的品种进行组合投资,也会获得可观的效益。我国已有不少家庭不仅可以较自如地运用资产组合的一般投资技巧,在投资项目上注重资产澡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做到长短结合,品种互补,长期投资与短期投机互为兼顾,并且在市场的进人与退出技巧上亦能自如运用。自有资金与他人资金互相配合,从而使家庭投资理财的效益大力提高。这是效益较佳的资产组合方式。

资产投资需要组合,才能既有效益又避开风险,许多家庭已懂得这一道理,并付诸于自己的投资活动中,但通过大量实证分析,我们发现,有不少家庭,只是单纯地将增加几种投资品种,缺乏内在联系的“凑合”在了一起,并不考虑资产间如何组合才能做到有比例地相互联系和相互结合。其实资产组合是优化家庭财产结构和资产结构,变短期的低收益资产组合为长期的高收益资产组合的一系列活动。有一部分家庭,以中老年家庭为主要构成部分,他们的资产组合中,投资意识不强,保值的意愿使其资产过份向低风险低收益的品种集中,比如储蓄可能占银行与金融资产的85%以上,证券投资的比重过小,其家庭的实物资产多选择有较强消费性质的耐用消费品,是一种较典型的低效益资产组合方式;也有的家庭,以年轻夫妇为重要构成部分,其家庭投资又过份向高收益高风险的品种集中,带有明显的追求投机利润的家庭投资组合,如过份投向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外汇等形式,甚至为贪图高利参与各类社会集资,一旦失手,往往可能血本无归。这也是一种低效益的资产组合方式。还有的家庭虽然也认识到了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道理,并开始按多品种,多期限组合投资项目,但对投资与投机的双重功能,相互关系,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分割与转换认识不足,以及自有资产与他人资产的关系处理上容易失误,这也是低效益的资产组合方式。

三、家庭投资理财的调整

资产的组合要长期且经常处于效益最大化的状态,资产的组合就不能只是短期的静态剖面,而是一个动态的非线性过程,是对各种市场因素进行合理预期后,不断修正完善已实施的资产组合方案的过程。所以资产组合实际是一系列变动因素组成的函数,不断进行合理地有效地调整的依据是决定这一函数的基本变量是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家庭在占有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投资组合,信息的无限性与信息占有的有限性间的矛盾始终存在,资本市场的不均衡是经常的,均衡是偶然的瞬间的,这里存在市场预期的困难,此外,政府的干预更具有不确定性,我国投资市场的政府干预力度较大,有时干预的依据不足,随意性的主观存在,使家庭关注客观经济运行走势的同时,经常要揣测政府对资本市场的政策干预,以此来决定投资组合与调整,比如我国股市的大起大落和其基本运行趋势,经常与政策的干预有关。

资产调整基本反映出家庭对自身拥有资产的均衡预期的要求,家庭在投资调整过程中,决定各种资产相互依存关系并合理构筑自己的资产需求函数时,首先要考虑资产构成的均衡状态,是以市场上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资产偏好,收益支付能力为依据,从中发现最优的资产构成及实现方式,其次是对资产变动进行合理预期,使效益不仅在短期内符合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原则,而且在长期运行中,也要使资产的效率最大,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资产选择

与调整理论:资产的组合顺序是,先选择无风险资产,再选择风险和收益都一般的资产,最后追加风险和收益都较高的资产投人,这样的资产调整是按照风险收益的要求进行的,符合资产组合的层次性,系统性要求,这样的资产调整是高效合理的。

确认家庭是投资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的地位,认识其投资行为正不断趋于成熟,赋予他们更多的投资品种的选择,尤其是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不同方面拓展渠道和品种是政府从宏观角度应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金融资产的多元化提供为例,在金融工具的提供上,在普通股之外,能否考虑增加优先股等种类,能否在现有国债的基础上增加品种,扩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是十分重要的。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票期货,指数期货,债券期货等也不应持拒绝排斥的态度,衍生工具有投机性强、风险大的一面,但管理得法,规范得当,还有降低风险的一面,发达国家对衍生工具的使用已非常普遍。

四、家庭投资理财如何获取收益:

现在,不少家庭投资理财收效不理想,有的甚至因投资失误和理财不当而造成严重损失。那么,家庭投资理财,到底如何进行,才能取得预期收益呢?笔者进行了探讨:

(一)、制订投资理财计划坚持“三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所谓安全性,将家庭储蓄投向不仅不蚀本、并且购买力不因通货膨胀而降低的途径,这是家庭投资理财的首要原则。所谓收益哇,将家庭储蓄投资之后要有增值,当然盈利越多越好,这是家庭投资理财的根本原则。所谓流动性,即变现性,家庭储蓄资金的运用要考虑其变成现金的能力,也就是说家里急需用这笔钱时能收回来,这是家庭投资理财的条件,如黄金、热门股票、

某些债券、银行存单具有较高的变现性,而房地产、珠宝等不动产、保险金等变现性就较差。

(二)、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和学科的知识。在进行家庭投资理财过程中,将涉及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保险计划等组合投资,因而,首先要了解投资工具的功能和特性,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家庭资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风险大小不同的储蓄、债券、股票、保险、房地产等投资工具,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减少损失。了解国家的时事动向,掌握宏观经济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家庭投资离不开国家经济背景,宏观经济导向直接制约投资工具性能的发挥和市场获利空间;同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得投资合法化,不参加非法融资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合理避税提高收益。

(三)、家庭投资理财要有理性,精心规划,时刻保持冷静头脑。

科学管理如何妥善累积人生各阶段的财富,并且将财富做有计划有系统的管理,是现代家庭必备的理财观。(1)建立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规模通常应该等于3个月或6个月的家庭收入,以防可能出现突发的、出乎预料的应急费用。流动资金的合理投资渠道应是银行的常规性储蓄存款、短期国债等可变现资产。(2)建立教育基金。当今高等教育的成本有着显著的上升趋势,如果现在预测的资金需求在十几年后可能会与实际的需要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得进行长期的资产积累,并保证资产免受通货膨胀的侵蚀。目前很多理财专家都推崇定期定额投资基金的方式,您可以选择一股只有增长潜力的股票或偏股票型基金,每月定期购买相同金额,通过时间分散风险。(3)建立退休基金。在开始为退休做准备的早期阶段,投资策略应该偏重于收益性,相对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而越接近退休,退休基金的安全性就越发重要,保险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大养老型险种投入。

(四)、计算“生活风险忍受度”,量力而投。所谓“生活风险忍受度”是指如果家庭主要收人者发生严重事故,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时间长度。因而对家庭主要收人者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大人身保险投保力度,尤其是家里有经济上不能自立的家庭成员,要为其做好一段时间的计划,以免在主要收人者发生意外时他们无法正常生活;此外,在正常生活过程中也要预留能维持3个月左右的生活开支,然后再选择投资,以备急需之用;同时,不能以降低生活质量而过度投资。

五、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

凡是投资都有风险,只是风险的大小不同而己,家庭投资亦如此。家庭投资理财可能遇到的风险: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一旦不利的影响或不利的结果产生将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由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引起,如国家政策的大调整、经济周期的变化等;非系统风险主要由企业或单个资产自身因素导致。家庭投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指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出台实施或调整变化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而形成的风险。市场风险,指因市场变化而造成的风险。机构风险,指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诈骗风险,指家庭在投资过程中被人诈骗而形成的风险。操作风险,指家庭进行金融投资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形成的风险。

(一)建好金融档案。在家庭金融活动频繁的今天,众多的金融信息已经很难仅凭人的大脑就全部记忆清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有的银行存单和其它有价证券被盗或丢失后,却因提供不出有关资料,无法到有关金融机构去挂失;有些股民股票买进卖出都不记账,有关上市公司多次送股后,竟搞不清帐上究竟有多少股票,以至错失了高价位抛出并盈得更多利润的良机;有的将家庭财产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凭据乱放,一旦真的出了事,却因找不到保险凭单而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等等。

只要建立家庭金融挡案,这些问题就完全可以避免。建立家庭金融档案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入档内容。(1)各类银行存款和记账式有价证券存单姓名,账号、所存金额和存款日期及取款密码;(2)股票买卖情况记录;(3)各类保险凭据;(4)个人间相互借款凭据;(5)各种金融信息资料,如银行分档存款利率、国库券发行和兑付信息、股市行情信息等;(6)家庭投资理财方法和增值技艺的资料。其次,掌握入档方法。家庭投资额不多的,可专门用一个小本子记载即可;如投资较多,则应建立正规账册,区别类型,分别将家庭金融内容逐一记入,并将每次金融活动内容一笔笔记清;家庭有电脑的,则可发挥这一优势,将个人家庭金融档案存入电脑,以便随时检索。再次,把握重点问题:入档要及时,不能随便乱放导致金融资料散失;内容要全面,应入档的各种金融内容,都要完全齐备地进入档案;存档要保密,对存单(身份证、个人印章、取款密码等有关家庭金融安全的重要档案资料,要分别存档,电脑建档还应设置密码;资料要纳新,定期清理老资料,存入新资料,使档案任何时候都有投资参照价值;应用要经常,坚持常翻阅,常研究,籍以提高理财本领,提高投资效益,同时,防止存款到期忘记支取,避免家庭投资利益损失。

(二)、打造个人信用所谓个人信用,即个人向金融机构借贷投资或消费时,所具有的守信还贷纪录。它是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目前,居民建立个人金融信用,可采取两种办法:其一,利用银行金融创新机遇证明个人信用。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信用卡、贷记卡,持卡者守信还贷,就能建立起个人信用。其二,借助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个人信用。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为银行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通过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咨询、评估及管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为市民申办信用消费提供配套的个人信用报告。广大居民在进行冢庭借贷投资或消费时,应借助这样的中介服务,建立个人信用,取得向多家银行借贷的“通行证”。

(三)、家庭投资者要及时查明实际遇到风险的种类、原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如存折丢失、密码被盗等造成的风险,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挂失;如由于金融诈骗所形成的风险,应及时采取多方式、多手段进行摧收,直至诉诸法律,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造成的风险,应及时调整修改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如利率下调,就调整储蓄结构;如资本市场不景气,就调整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结构。

六、结论:家庭投资理财是一项家庭中的系统工程,需要用一生的时间和精力来周密规划、精心搭理;要科学合理地掌握理财原则,扩大投资渠道,运用各种理财工具,科学组合、分散风险,走出理财误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应。总之,家庭投资理财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加强家庭理财的科学规划,建立适合自身的理财方式,另一方面也需要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多更好的理财产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使用家庭的投资资金,提高其投资的收益率,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动员家庭家庭持有的资金,从而实现家庭财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使家庭投资理财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家庭投资理财ABC柯静时代金融2004年第11期

2.家庭投资理财之我见董雪梅金融理论与教学2003年第2期

3.家庭投资理财之道薛韬国际市场2001年第11期

4、家庭理财与保险投资张勤朴上海保险1998年第08期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篇3

关键词: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服务;共同致富;和谐社会。

进入21世纪,以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为主要代表的金融服务产品、服务方式创新,已经成为广大金融机构调整结构、加快转型的主攻方向。从国际情况看,金融市场日渐成熟,金融创新日趋活跃,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不断增多,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开始向客户主导型转变,风险小、投入低、收益高、见效快的私人或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目前,此项业务已经成为了金融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从国内情况看,家庭财富管理已经成为促进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创新,转变传统单一盈利模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GDP年均增长速度居世界第一,全体国民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成为了世界经济发展历史的一个伟大奇迹。居民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必然引起财富观念变革、理财意识增强,同时,也将对金融机构私人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将极大地催发市场对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需求。因此,大胆探索如何创新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改革、如何创新中国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方式,不仅是认真贯彻落实强国富民政策的迫切需要,充分体现民生为本、鼓励增加居民财产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更是中国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下面,笔者就中国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家庭财富管理的发展历程。

(一)家庭财富管理的基本概念。

家庭财富管理(FamilyWealthManagement)是国际上成熟的财富管理(WealthManagement)业务的延续与升华,是以家庭为单位,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分析客户财务状况,通过一系列的财务规划程序,制定家庭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帮助以家庭为单位的客户将不同形式的财富,予以科学化管理的过程,实现家庭财务自由化为目标的家庭财务安排。家庭财富管理就是居民个人理财的核心,主要涉及单身期、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子女教育期、家庭成熟期、退休期6个成长历程,包括资产投资管理、房产规划管理、教育投资管理、家庭风险管理、家庭税务筹划、退休计划管理、遗产规划管理等7个方面的内容。

目前,国外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家庭客户只要将自己的财产规模、生活质量、预期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告诉专业财富管理师,对方就能度身订做一套符合每个人特点的财富管理方案,操作,同时跟踪、评估财富管理绩效,并不断修正。从发展情况看,国外金融机构都将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作为发展重点,面向中高端客户的财富管理业务竞争十分激烈。在这种经营环境下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呈现服务内容多样化、方案个性化、手段科技化、服务专业化、范围全球化的特点。实际上家庭生活理财、投资理财构成了家庭财富管理。

(二)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的发展历程。

长期以来,国内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业务。但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个人或家庭财富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并获得了快速发展,至2006年,经历了起初萌芽(1995—1999年)、概念形成(1999—2004年)、产品创新(2005年以后)三个明显的发展阶段。尤其是进入三阶段时期,最显著的快速发展特点是金融机构开始尝试为客户提供产品,且产品逐步丰富,开始为客户进行投资理财服务,开始重视理财品牌打造,但总体上较多还停留在品牌包装和概念推广阶段,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在个别商业银行中出现,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整体上与国外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或家庭财富管理服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的运行模式。

从2005年开始,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逐步在兴业银行等个别国内商业银行中出现,并逐步形成或正在朝着成熟的运作模式前进。

概括起来,中国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有以下七种:一是理财专柜模式,就是在营业网点设置专柜为客户提供服务;二是大客户服务室模式,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的VIP服务均采用此种模式;三是理财中心模式,这是目前国内大多数银行已经采用或正在建设或计划实施的理财模式;四是投资理财中心模式,工行北京分行就是采用这种形式建立起“8n财富中心”,即“个人财富管理的国际化旗舰店”;五是金融超市模式,农业银行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即除了具备第三种模式的基本功能与服务外,还有一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公证及律师等中介机构,地产商、车商等其他提供理财服务的公司进驻金融超市,实行社会专业资源的“一条龙”服务;六是金融俱乐部模式,这种金融俱乐部一般都有比较大的空间,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除了具备第三种模式所具备的功能与服务外,还设有会客室、休闲室、娱乐室、室、资料室、健身室、洽谈室、咖啡厅、西餐厅等,相当于将西方高级的银行家俱乐部用到了服务最高等级的客户上,客户在这里除了办理银行业务外,还可以进行娱乐休闲,而且这种俱乐部一般采用会员制,经常组织理财讲座、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会、客户理财交流活动、集体旅游活动等;七是金融百货商店模式,即建立全国性的VIP客户服务中心,这是目前一些商业银行试图努力的方向。

(四)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的发展特点。

中国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并借鉴国际银行成功经验,尤其是个别商业银行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加快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国内商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积累了经验。

一是定位策略各有侧重。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发展财富管理的起点不一、基础不同,因而在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时,往往针对自己的客户定位,制定适合自己的发展策略。

二是理财产品初步整合。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产品、个人黄金投资、炒汇、房地产等投资项目日渐丰富,使得银行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各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推出新产品的同时,几乎都选择了产品整合的方式,以各种套餐的名义将不同的金融产品打包,以呈现给客户。

三是市场营销日渐重视。近两年来,伴随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业竞争加剧,尤其是银行业的竞争更是日趋激烈。市场营销逐步受到国内商业银行的重视,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试水财富管理品牌营销。

四是服务环境持续改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作为一项国内新的零售银行业务,必然需要全新的硬件环境来支持。因而,各家银行都开始加大成本投入,重视对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改造。例如,光大银行以“阳光理财”为品牌,在不断推出“阳光理财计划”等新的金融产品的同时,也在全国各地着手进行了理财中心建设。尤其在郑州、太原、青岛、天津等分行,光大阳光理财中心以其鲜明的形象、合理的布局、贴心的设计和现代的装修风格吸引了大批客户。

五是增值服务逐步完善。为了有效开拓财富管理业务市场,各家银行都不断出现推出了具体的、全新的增值服务内容,其中有一些银行特色比较明显。例如,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的客户也分成黑金、白金、黄金、银卡四个等级,其中前三者是VIP客户,提供了十分明确的增值服务标准。这种贵宾服务,既可以满足客户对多方位增值服务内容和方式的需求,又可以使VIP客户在服务中体验到备受尊重的优越感和价值认同感。

六是专业人才培养意识增强。作为客户的理财顾问,需要为客户制订理财计划如帮助客户分析投资、买房、买车、教育、养老等理财目标,评估这些目标和客户财务现状之间的差距,并通过使用追加投资计划、资产变现计划、盈余现金分配策略和赤字弥补策略等等各种财务安排,制定个性化理财方案。向客户介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帮助客户评估和选择各种适合于客户财务状况的金融产品,协助实现既定的理财计划,以及提供市场信息、提供其他服务等。而作为银行的销售和服务终端,他需要完成银行的销售任务、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向银行提供改进的建议、体现本银行的专业水准、维持客户关系、并且发展更多的客户。

二、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意义。

(一)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本的细胞对全部社会制度的影响最大,在包括现代市场经济的一切社会里,家庭对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都承担着责任。笔者认为,中国要建设和谐社会,首先要有社会的组成细胞,即家庭的和谐。从家庭的情况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家庭保障都由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统筹兜底向现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市场经济转轨,使中国家庭的每个人从一个单位人逐步向社会人转变,中国家庭保障从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向市场化的商业保险转变,这些巨大变化都对整个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家庭财富管理无论从服务于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还是从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无不涉及到家庭成员终生安全、自主、自由和自在,并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财富管理是和谐家庭的重要基础,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条件。

(二)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符合中国商业银行发展趋势。

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完全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趋势,并能大力支撑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发展。一是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积极探索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不仅能够改善银行经营收入结构,而且能够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合理分散信用风险,加快提高综合竞争力。二是有利于提高服务品质。在金融服务领域中,无法复制的只有高品质服务。因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正是以新型的服务方式在恰当的时机向恰当的家庭客户提供最恰当的产品,有助于留住和发展银行高价值家庭客户。

三是有利于扩展零售业务功能。

随着客户金融服务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零售业务需要实现从单一的负债业务和简单的个人中间业务向全方位的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相结合的多功能个人金融服务转变,而正好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已经或者正在成为银行扩展零售业务功能的最主要内容、成为银行零售业务产品提供给目标客户的最主要渠道。四是有利于建立持久的客户关系。

(三)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提高居民家庭幸福指数。

幸福指数是指用以反映民众幸福感在某一时期内的数值和其在另一个作为比较标准时期内的数值的比数,是体现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

国外主观生活质量研究者最常用的一个术语是SubjectiveWell-being(简称SWB),国内研究者一般将其译作“主观幸福感”。幸福感是由人们所拥有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它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幸福指数指标体系由知足充裕、家庭氛围、心理健康、成长发展、社会信心、目标价值、自我接受、人际适应、身体健康、心态平衡等十个次级指标构成,它包含了吃、穿、住、行、工作、交往、婚姻、健康、安全等各个方面。其中,十项次级指标首项就是“知足充裕”体验指数,反映了人们对自身所拥有客观物质条件的心理体验。高分者的典型特征是:对个人及家庭客观物质条件感到满意;对生活保持一种合理的期待;不会因经济条件而感受到某种压力。也就是说,通过家庭财富管理,使家庭财富实现“充裕”,对于一个家庭的幸福指数提高至关重要。一项调查也表明,就国内现在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家庭幸福的最大压力来自于生活压力,而生活压力又来自于经济压力,最突出的是房价上涨以及医疗保障带来的压力(见图1)。

图1.

可见,家庭财富管理对于每个家庭的意义在于,它所针对的是客户一生而不是某个阶段的规划,它包括家庭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资产和负债分析、现金流量预算和管理、家庭及成员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目标确立与实现、职业生涯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规划、居住规划、退休计划、个人税务筹划及遗产规划等各方面,实现家庭的“财务自由”,起到提高每个家庭幸福指数,帮助每个家庭拥有丰富的生活内容和美好的人生体验。

(四)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居民家庭财产实现帕累托最优。

家庭行为受货币和时间两个因素限制,决策代价要用时间和货币来衡量。当一个家庭的时间和货币为既定时,为了使家庭行为最大化,家庭成员就在户主的组织下,对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合理的配置,进行家庭生产。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赖,这就大大减少了监督和管理费用。可以说,家庭就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单位,家庭之所以会亘古已有、绵延长存,其原因在于,家庭生产以明确、细致的分工协作为基础,家庭成员的彼此结合,扬长补短,能使家庭产出最大化。

因此,一个完全家庭的效率要比不完全家庭的效率高。

基于此,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要比以个人为单位的财富管理效率高,有利于统筹安排家庭的财产,实现家庭财富的效用最大化。

而家庭中普遍存在的利他主义可以提高家庭成员的产出水平,产生的效率也较高,这样以家庭为单位的财富管理也就更加有利于保证家庭成员抵御各种各样的不测事件,实现了家庭风险有效管理,保证了家庭生活和财务的安全。

(五)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增强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能力。

随着金融业务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正加快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以入驻上海的外资银行分析,其重点目标也是指向高端客户及其家庭的财富管理服务。因此,中国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可以推进自身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以全新的经营思想、全球的金融视野,沉着应对繁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积极参与日趋激烈的全球金融市场竞争,促进自身经营稳步持续发展。

三、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面临的良好机遇中国改革开放的持续快速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向前发展,已经为中国商业银行开展居民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具备了五大优势:一是网点网络优势。网点众多,遍布全国、辐射各地、连接城乡,由此形成了辐射全国城乡的网络体系和服务功能配套完整的基础设施建设体系,为商业银行创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二是客户资源优势。通过多年来的资本投入、资本积累、业务辐射、市场服务、客户营销,拥有了一批较为稳定的市场资源、客户群体,为商业银行拓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并成为了比较完善、便利的业务推介渠道。三是客户经理营销团队优势。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客户及其家庭资信讯息,拥有众多善于交流、经验丰富的客户经理人才。这些客户经理通过多年的营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是目前商业银行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商业银行宝贵的人力资源、人脉优势。四是支付结算优势。银行拥有先进的电子清算系统和外汇交易平台,可以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各种理财产品。电子清算系统和外汇交易平台是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技术支持。账户管理类产品和交易类产品均离不开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因此,从支付结算功能来说,商业银行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所起的作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五是银行信誉优势。在过去,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因此在人们心目中,银行代表的是政府的信誉。如今,虽然金融机构纷纷改革,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但人们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将最大的信任给了银行,这也是我国居民存款居高不下的原因。然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处于发展不成熟、市场不完善的阶段,监管与内控跟不上,市场风险较大,暂时还无法具备和银行相同的商誉。

同时,中国商业银行的创新家庭财富管理服务也面临许多困难和不利条件,主要表现在宏观政策环境、业务市场定位、财富方案创新、服务能力、服务品质五个方面的重大挑战。

四、中国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的对策思考。

(一)切实加快家庭财富管理宏观环境建设,探索改革银行金融混业经营政策。

1.加快推进混业经营的政策环境建设。

金融混业经营是开展全面、综合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先决条件。当前,客户对商业银行财富管理要求是希望能够提供一揽子的保值增值服务,但商业银行目前多数只能从盈利率高低和存款时间长短等方面为客户设计一些简单的金融理财服务方案或产品,根本无法满足庞大的市场需求。因此,迫切需要加快银行混业经营思路的探索。从国际范围看,混业经营己经是大势所趋。从国内金融机构实践看,不少金融机构在开放压力下开始尝试绕开政策限制进行了合作事宜,银证合作、银险合作、证险合作方兴未艾。对此,中国政府应加快混业经营改革步伐,当务之急就是:若作为人大立法,则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应起草;若作为行政法,则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相关法案的进程。即使在现今强化风险、强化管制的情况下不能立即采取混业经营政策,可以走一条“实践先行”的综合经营发展新路子,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也是有益推动。涉及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应充分考虑放宽对家庭财富管理等符合金融业发展趋势的业务限制条件。如对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出现的产品创新更多的考虑报备制而不是审批制;在制度上应在逐步放宽理财机构业务范围的同时,加强监管和协调,平等对待不同类型的理财机构,鼓励各机构间的业务交叉和良性竞争,推动各金融机构放手开展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丰富家庭财富管理金融产品。

2.加快完善家庭财富管理组织制度。

一是完善国内理财组织体系。二是加快推进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应尽快推进较为权威的理财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强与国际CFP理事会的合作,引入并组织CFP资格认证制度。但在引入CFP资格认证制度时,要注意由于各国法律、政策环境的差异而导致理财制度水土不服的问题,从而正确处理好理财师资格认证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三是组织开展家庭财富管理技能知识培训。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应尽快做好这项基础性工作,开发一套高质量、高水准、系统化、本土化的家庭财富管理培训教材,培养优秀的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人才,为中国家庭财富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加快私人财产权保护建设进程。

一是要从意识形态上承认私人财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为私人财产“正名”,大力宣传私人财产的社会贡献,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保护他人私人财产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居民个人追求财产增值合理性、合法化。二是加大对私人财产保护的立法执法力度。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对各类财产实施平等保护,对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同表述应予取消,以体现法治平等原则;加紧制定民法典,对私人财产应享有权利及其实现范围、对限制、征用和剥夺私人财产的实行条件、法定程序及其相应的补偿作出具体、详细规定,突出法律的具体性和明确性;制定和完善有关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依法保障正当的投资权益,用法律约束政府与民间投资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禁止任何行政力量非法中止或废除投资经营合同。三是采取配套措施为私人投资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重构家庭财富管理组织架构,有效推动金融改革服务创新。

1.加快整合家庭财富管理组织架构。

中国商业银行应加快整合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金融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即在一个合理时期内,结合银行的整体再造,建立健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系统的独立、明细核算、高效一体化的业务与管理链接,以及扁平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实现总分支行间的合理分工,为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基础条件。

2.家庭财富管理组织架构的建设思路。

中国商业银行要从整合现有网点、重组现有管理部门、改革调整分支机构三个方面入手,明确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创新的组织架构建设思路,大力推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一是整合现有网点,应根据目标客户分类,对营业网点功能和布局进行重新规划与包装,网点业务机能要从追求全能性转向根据所在营业区域、客户的具体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二是重组现有管理部门,按照“管理集中,业务细化”原则重组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组织结构。通过建立消费者银行业务部,负责管理一般消费者客户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建立客户经理窗口,负责管理富裕消费者客户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建立私人银行部,负责管理私人银行客户个人理财业务。同时,还要分部层面设立专业“财富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客户财富管理、理财产品营销组织、贵宾客户服务以及综合性工作;加快在富裕地区的分部设立VIP客户俱乐部,主要以中高端个人或家庭客户为服务对象,负责对中高端客户进行财富管理、零售业务产品的交叉销售、为中高端客户提供增值和优惠服务等。各支行是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销售终端,开发和受理业务,报归口的家庭财富管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其中一些管理规范、业务资源充足,符合分行授权布局的支行也可以成立专业的“家庭财富管理中心”。

3.家庭财富管理的管理模式选择。

银行业务如何组织、部门如何设置,实际上大的原则是两个:一个是按地区来组织推动,一个是按业务系统来推动。前者是一种横向管理模式,以分行为运作中心;后者是一种纵向管理模式,以总部为运行和指挥中心。在纵向管理模式下,总行对分行不再考核利润,利润考核是分业务线、业务组或产品来分解。这也是中外银行核算产品的差别所在,外资一般都是进行单个产品核算,如汇丰等零售业务的成本、收益都可直接在财务报表上体现。过去的银行业,无论是欧洲、美洲,还是亚洲,几乎都是以地区为中心,以分行为主导,而现在的趋势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改变为以业务战线为主线,强调银行的系统管理,分行的职能被大大弱化,总行业务部门管理职能得到了强化。这种以业务体系为重心的组织架构,具有更好地服务于客户、有效节省成本、应对激烈市场竞争三大优势。

(三)强化家庭财富管理创新力度,满足客户市场金融服务需求。

1.家庭财富管理市场创新原则。

12.家庭财富管理市场创新内涵。

一是坚持产品创新,按照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规律和顺应客户需求,要不断开发新的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产品,实现个人金融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要构建家庭财富管理的产品种类,在考虑国外银行业的先进经验和中资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现状的基础上,要构建符合顾客需求的、以理财为核心的产品系列。初步构建以理财为核心的系列产品(见表1)。

表1.

注:本表是普遍的理财产品,各行应根据能力与经营特色提供特色的家庭财富管理产品要以理财卡为载体提供综合性家庭财富账户。这种账户实际上是商品价格竞争中,根据顾客存款余额的多少及与银行交易量多少,确定对顾客优惠程度的思想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开发中的具体运用。这样,就容易吸引顾客把分散在多家银行的业务集中到一家银行的家庭账户中来,从而使零售客户的主办银行战略思想在具体业务中充分体现。要开发面向不同客户层面的财富管理服务产品。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行业,甚至不同地区的顾客,往往有着不同的喜好,要开发面向不同顾客层面的金融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顾客的家庭财富管理市场需要。突出人民币理财产品创新,应结合央行推行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出台一系列外汇管理新政策的有利时机,加大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创新力度,推动国内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逐步壮大。同时,还应加大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创新力度。重点是加大产品创新,增强人、财、物投入,加大与保险、基金、证券等合作的力度,不断丰富产品组合,为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服务。

二是模式创新。商业银行应以网点为依托,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集于一身,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这其中,保险公司派出代表营销保险产品;证券公司派出代表为客户办理银证通签约,提供证券买卖咨询;银行则为客户提供个人外汇买卖咨询,销售开放式基金,亦可向客户营销银行新产品。这样可以突破传统业务柜台服务模式,增加“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同时服务质量能得到充分保证。

三是技术创新。商业银行要加强高新技术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的应用,以技术创新促进理财业务创新,要通过提升科技含量,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完善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通讯更快捷、运行更安全的理财服务。

(四)建立健全完善客户关系管理,提高财富管理金融服务水平。

客户关系管理以及20世纪90年代国际商业银行在提高客户反应效率方面普遍推行的客户经理制,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作业整合的典型方式。客户经理对客户的全部金融市场需求进行整合处理,实施以客户为目标的增值服务。

1.建立健全完善客户关系管理。

一是要细分客户市场,确定目标客户群体。要按照顾客价值差异性、顾客需求异质性、企业资源有效性的理论依据,银行必须集中大部分资源,重点为20%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商业银行要在掌握足够客户信息的基础上,依据客户年龄层次、性别、地域、偏好、职业、受教育程度、资产收入水平、存款流量和对银行经营利润贡献程度等指标进行客户市场细分,从中选出发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目标客户。在拥有足够优质家庭客户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四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服务;二是一般服务,在基本服务基础上增加一些不是对所有客户都提供的服务;三是高级服务,包括一些可以不提供但提供了客户会很高兴的服务;四是全面服务,包括一些客户本身都没有想到的,为客户特定提供的服务)认真区分客户市场,分别提供不同等级增值服务。二是分析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向和重点。三是与客户保持“连续关系”。为了提升客户忠诚度,商业银行应选派高素质员工加强与客户联系;高层管理人员也应抽出时间拜访客户;通过各种活动和客户进行交流。例如,为了加强与客户联系,可以通过举办招待酒会、理财沙龙、邀请少数大客户周末去郊区活动,观看演出、运动会等办法,努力在客户心中形成细致、周到、温馨良好印象,不断提高家庭客户对银行的认知度、满意度、忠诚度。

2.全面推行客户经理制度。

客户经理制度是银行在内部培训和聘用一批专业的金融产品营销人员,通过他们向客户全面营销银行所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全面负责客户所有事务,从而形成介于银行内部作业、管理体系和银行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并制定适合营销人员管理和激励特点的考核激励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鼓励客户经理人员努力拓展市场,使客户经理成为企业与银行间高超的产品流与信息流的交流大使。

一是强化客户经理制度的核心理念。要进一步增强客户导向理念。重视客户、尊重客户是客户经理制度的核心理念。客户导向理念经历了客户至上、客户第一、客户满意、增加客户价值四个发展阶段。因此,在“客户至上”阶段,要把客户放在银行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图的上方,体现了银行服务姿态;在“客户第一”阶段,银行全体人员和全部行为都必须围绕客户以及客户在银行工作日程表的前端开展服务,客户的事情是银行工作的重心;在“客户满意”阶段,要强调重视客户,把客户需求和利益放在前面,还要调动所有资源让客户感到满意,以客户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标尺;在增加“客户价值”阶段是目前最先进的理念,是指通过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使客户价值增加,让客户享受增值服务,体会到物超所值,对银行来讲,就是要通过提供高专业水准的金融服务,使客户资产价值增加,风险降低,运营效率提高,股东回报最大。要进一步增强营销一体化理念。商业银行实行客户经理制度,是把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作为一种专门化的事业,将各种营销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上述各种营销活动要素,实现营销的专业化。

二是进一步增强核心客户综合开发理念。“二八法则”告诉我们,20%的客户创造80%的业务和利润。对于银行来讲,对创造主要利润的客户,需要银行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注,为他们配备最高等级、专业的客户经理,最大程度地满足和开发这些核心客户所有的金融需求。

要进一步增强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理念。客户经理不仅要为客户提供标准单一产品销售服务,而且还要根据客户需求特别定制、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市场需求。

要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创新理念。客户经理制度本身是制度创新,客户经理本身又是金融产品创新的主体。客户经理最了解客户的需求以及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他们对此进行提炼总结,反馈到产品部门,就可以和产品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创新设计。在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时,客户经理进行产品组合设计本身也是一种创新。

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服务技术内涵理念。客户经理提供的是专业服务,需要将自己的各种知识和技术能进行综合运用,以取得客户信赖。对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价,提供客户服务方案设计,这些逐步深化的金融服务专业规范,就是客户经理不同于以往银行信贷员的技术含量。

二是个人客户经理制应把握好主要环节。一要健全组织机构。银行各级经营行要在个人业务部门的直接管理下,设置家庭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条件配备个人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经理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的不同,分别设置普通客户经理和客户经理主管岗位,普通客户经理直接负责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而客户经理主管除了负担一部分客户服务工作外,还要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财富管理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给普通客户经理提供业务授权、组织业务学习、考核普通客户经理的工作业绩等。二要明确工作职责。个人客户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积极开展公关活动,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优势,向个人及其家庭客户宣传金融政策、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的业务项目、金融产品等,为客户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和理财服务;分析研究市场,加强对客户行为和心理的研究,将客户划分为若干类服务对象,针对其不同的需求,提供特定的服务;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客户等级,不断调整服务措施;收集、传递和反馈客户信息;监控客户风险,注重对客户的日常管理,主动掌握客户的思想动态和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三要严格工作制度。要对个人及其家庭客户建立完备的档案资料,形成良好的客户管理制度;要保证对客户服务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不因客户经理个人原因而受到影响;要建立完善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服务规范,所有客户经理能以较为标准的规范向客户提供服务;要建立个人客户经理工作台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通报工作情况,交流有关的信息,研究布置工作,使客户经理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得到逐步的提高;要建立团队协作制度,树立“一盘棋”思想,制订市场营销战略和规划。

3.大力实施差异化服务。

差异化服务是金融机构基于客户关系管理,在市场研究和客户研究的基础上,对客户价值进行分析,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实行不同的服务手段、执行不同的竞争策略。因此,商业银行要重点为居民家庭财富管理客户提供六个方面的服务:一是优先服务:开设VIP客户服务窗口,让VIP客户能在具有理财中心、理财窗口的网点优先办理储蓄业务;优先办理各类个人消费贷款;优先使用新业务、新产品;优先兑换新钞、零钞等。二是优惠服务:VIP客户能享受到贷款利率优惠、免收换卡工本费、免收挂失手续费、其他定价优惠和阶段性优惠、结算交易手续费优惠等。三是服务: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客户经理或系统自动为客户处理日常定时需处理的业务,免去客户的麻烦。如转账、缴费(电话费、水电气费)、还贷、综合月结单、业务提醒等。四是咨询服务:为VIP客户提供家庭生活理财建议、提供各种经济信息(保险、证券、期货、房地产、汽车、留学)、定期开办财富管理沙龙、为客户赠送家庭理财软件等。五是亲情服务:开展温馨问候、提醒等亲情服务。在节假日、客户生日等,由客户经理为客户送上温馨的祝福,以体现银行对客户的重视,并显示客户的身份。可利用银行的手机银行系统为客户进行主动服务。六是紧急救援:与全球独立救援机构合作,借其在安全和医疗等领域的实力,为高层级的家庭客户提供救援服务,其中包括24小时全国道路救援、全球医疗和旅行支援、国内医疗和旅行支援服务,保障客户的临时之需。

(五)加强服务渠道整合建设,有效形成财富管理业务平台。

业银行要实施渠道提升战略,尽快整合搭建起总行、分行、延伸和第三方等四大财富管理的服务渠道,形成统一、有效的财富管理业务平台(见图2)。

图2.

就是要实施统一品牌战略,按照标准推进富裕地区有形网点建设和改造,尽快完成所有网点贵宾理财室改造,加快ATM建设步伐,加紧开发、建设手机银行新型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网上银行和客户服务中心,有效形成服务家庭财富管理服务平台,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渠道,建立有竞争力的市场销售联盟。同时,还要实现财富管理服务由单一化向综合化的转变,加快在重点城市推出旗舰式实体性“VIP客户俱乐部”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中高端客户财富管理需要。

1.加强有形网络改造建设。

商业银行应按一般营业网点、一般理财网点、家庭财富管理中心、全功能一站式VIP客户俱乐部四个类别,加强改造、建设。在网点改造和建设中,要根据网点的客户情况,将财务和人力资源重点投向上述后三类网点,其中尤其是要加快在中心城市建设全功能VIP客户俱乐部,拓宽家庭财富管理的渠道,为发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提供了更好的硬件条件。

2.突出无形网络渠道建设。

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和落后局面,商业银行必须超常规发展电子银行业务,从网上银行服务平台、服务流程与服务安全等方面着手,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随意、随身的服务。一是改善服务,丰富功能。一方面,要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宗旨,进行人性化设计,精雕细刻,精益求精,使电子银行渠道服务界面更加友好,做到申办简便、使用方便、操作快捷、交易迅速、安全可靠,切实解决“好用”问题;另一方面,要增加在电子银行渠道上的业务品种,大力开拓市场,找准业务支撑点和突破口,以实际应用项目带动增加客户群,吸引广大个人客户使用电子银行产品,提高电子银行渠道的使用效率,为广大个人客户提供具体、实用的银行服务,真正解决“实用”问题。二是向电子银行渠道转移业务。

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将全行现有的各种业务除现金和实物单证以外,有计划、快节奏地由机构网点向电子银行渠道转移,转移业务产品及服务、转移客户、转移交易;各个机构部门对于新开展的业务种类,要科学合理设计受理渠道,首先考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以节约成本,为客户提供方便周到服务,或者是设计电子银行渠道与机构网点同步办理,有关业务系统同步开发,营销业务时同步向客户推介电子银行渠道。

三是建立理财业务平台,实现家庭财富管理电子化。要通过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资源整合,坚持以商业银行为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核心,构建各类金融机构理财服务的深层次合作;要建立内部客户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进行财富管理需求进行深层次分析,根据客户需求差异提供不同财富管理方案,并利用零售客户综合账户以及理财品种分账户实现差异服务;要建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支持系统,该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经济、金融及政策信息和财富管理建议,根据财富管理顾问分析提供相应的方案和计划,并通过金融平台进行集合金融业务交易。

(六)着力建设优秀营销管理团队,高效服务家庭财富管理市场。

1.重视家庭财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家庭财富管理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他不但是银行家庭客户的开拓者、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者和营销者,也是目标客户的财富管理顾问,同时,还是商业银行形象的宣传者和实施者。目前,商业银行从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个人客户经理大多是从传统的银行网点柜员中选拔培养的,其基本素质和对本银行产品的熟悉程度明显高于一般柜员,但与客户和社会的期望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具有“内容高差异性”、“过程高复杂性”、专业性程度比较高的特点,也决定了财富管理人才往往是银行内部最稀缺的资源。这种现实要求商业必须加快家庭财富管理团队的建设,通过行内选拔、招聘引进、员工推荐等方式,选拔一批具备较高学历、熟悉金融专业知识、有投资意识和营销经验的业务骨干作为财富管理师的培养对象。

2.大力培养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商业银行要借鉴国际CFP组织对家庭财富管理从业认证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正直诚信、守法遵规、客观公正、专业胜任、保守秘密、专业精神、恪尽职守七大原则,切实加强家庭财富管理团队管理建设,从而培养、造就一批以客户为中心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家庭财富管理服务队伍。

3.突出提升家庭财富管理团队服务水平。

家庭财富管理服务具有综合性强、专业素质要求高、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特点。因此,这就要求财富管理师不仅要有突出的专业技能、较高的知识及综合能力,而且还必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水准。一方面,要通过有效的费用政策安排,引导激励财富管理人员参加国内金融理财师(AFP)和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CFP)的培训和资格考试,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具有认证资格的专业化和道德品质高的财富管理队伍,提高专家理财的社会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在岗、轮岗、银行内部、参加国际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具有认证资格的家庭财富管理服务专业人才,加快提升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技能水平。

4.完善家庭财富管理团队激励机制。

建立用客户的贡献度来评价财富管理团队的贡献,不但要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而且必须落实奖惩制度。只有充分调动财富管理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各项工作才能落实,才能达到目标。一是实行浮动制工资分配。即突出家庭财富管理团队个人的实际贡献,实行工资分配与营销业绩挂钩,摒弃论资排辈。具体操作上可大胆推行绩效工资制,拉开团队个人与柜台操作人员的收入差距,拉开团队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开行与行之间的收入差距,真正以业绩论英雄,凭贡献拿薪酬,以最大的限度调动家庭财富管理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及时兑现激励政策。对于较好完成目标任务、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要给予奖励和晋升;对于业绩突出的可以实行重奖和破格晋升;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要给予降级和下调工资系数,甚至调离工作岗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激发客户经理开展家庭财富管理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三是必须保证足够的家庭财富管理营销费用。四是组织开展优秀客户经理竞赛评选活动。

(七)加快建立完善科技信息系统,支撑家庭财富管理金融服务。

据花旗银行的成功经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最重要的两个因子是客户经理和IT系统。这是因为,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核心基础是多方位的客户信息,具有数据种类多、数量大的特点,必须有功能强大的IT系统支持,才能完成“海量”数据的搜集、加工、分析和存储。如出具一份家庭财富管理意见,程序计算就相当复杂,如图3所示。

图3客户经理财富管理辅助系统理财规划功能原理图解。

可见,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离不开信息科技支持,财富管理客户经理的日常工作就是收集、分析、维护客户信息,以及了解掌握家庭财富管理的最新相关政策法规和最新理财服务产品信息,并将最前沿的理财信息向客户推介和宣传,这些工作全靠信息科技力量进行支撑。因此,只有抓好科技信息系统建设,才能推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发展。

1.建立客户关系信息数据库。

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零售客户关系数据库及VIP客户数据库。即在建立源(零售客户)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细分建立面向不同主体子客户(如VIP客户)数据库,并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各个子客户数据库进行整理和分析,通过构建相应的数据图表或模型,在分析客户利润贡献度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和提出合理化的理财建议。而VIP客户数据库就是将VIP客户的多个账户统一到一个客户号下进行管理,多种金融产品服务整合到一个账户办理,实现真正意义的“综合理财账户”。具体可包括以下四个层次:(1)静态的理财计算系统;(2)中间性VIP数据库动态理财系统;(3)大机统一数据CRM(客户资源管理)理财系统;(4)互助型网上银行自主性理财系统。

2.建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操作平台。

借助内部客户数据信息系统,银行可对客户财富管理需求进行深层次分析,根据客户资产变化情况和交易记录,分析客户需求差异,提供不同的财富管理方案,并利用客户综合账户以及不同的理财品种实现服务差异,实现对客户进行自动化管理,并给银行带来收益的量化考核。同时,在财富管理操作平台上实现对家庭财富管理客户经理的业务考核和营销服务跟踪,并使未来新开发的家庭财富管理系统也融入到现有理财业务操作平台上,实行一个数据来源,实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电子化管理。

3.建立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信息系统。

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就是能通过手机、网络、电话、传真、短信、信函、客户服务中心等渠道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的系统,主要包括最新的银行业务知识、相关生活理财知识、实时动态的股市汇市行情、社会政治经济、财富管理中心为客户设计的互动指导、客户个性化点播等信息资源。

4.建立客户自助财富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产规模、理财目的、风险偏好,结合现有理财产品功能特点,预先设计出不同理财方案。

客户一旦提出理财需求,系统会根据客户要求,代客户从己有理财模型中,迅速确立若干可行方案以备客户选择,提高理财业务的效率。要通过技术手段,协助客户解决家庭理财、资产管理、金融私人业务系列等日常财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为居民参加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支撑。

(八)严格认真加强风险管理控制,确保家庭财富管理稳健发展。

1.深化家庭财富管理风险思想认识。

具体到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家庭财富管理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2.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要尽快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征信系统,便于商业银行选择优质的目标客户,减少融资性业务的风险;要建立完善的个人及其家庭信用管理体制;要建立个人及其家庭信用风险控制系统。

3.切实加强市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上。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商业银行销售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该《办法》中明确规定,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在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所推出理财产品普遍以保本、收益保底来招揽客户,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因此,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相应风险。同时,产品的同质化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各家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价格战,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不断走高。收益率持续走高的理财产品需要在市场上找到足以支撑的投资组合,如果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率,亏损的差额就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

商业银行要严格注意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创新中蕴涵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首先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对象延伸到由本币到外币、由境内到境外、由简单产品到复杂的衍生产品。其次,在自营与、前中后台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带。特别要将商业银行开立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自营资金账户和代客理财资金账户实行严格的分离,建立风险防火墙。此外,还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客户披露财富管理业务中各项创新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不要误导客户,不能只谈收益、不谈风险。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除了在业务操作办法和制度中予以防范外,还需要从风险总量上予以控制,制定家庭财富管理业务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即确定某项中间业务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额。该风险额度的确定应当与该业务在一段时期内的收益水平结合起来考虑。

4.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目前,国内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大力发展家庭财富管理业务,对员工下达一定的客户数量指标,按任务完成情况来评判员工的业绩。这就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只重客户数量、不重客户质量,大批招揽客户的局面。这从表面上看是扩大了银行的客户群体,增加了银行财富管理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实际上却可能加大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风险。因此,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富管理业绩考核机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还应当充分了解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家庭财富管理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5.切实加强产品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中的银证、银基、银保、银信等兼业合作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防火墙,要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还要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还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核对产品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确保在兼业合作方之间建立一个防火墙,将风险有效隔离在商业银行之外,从而有效的预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篇4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2],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性别盲点

夫妻共同财产制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与现代法的共同财产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共同财产制顾名思义,是以夫妻一体的观念为基础而以夫妻之财产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实不然。传统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权色彩非常显着,丈夫是夫妻共同体的主人,对于共有财产可以行使绝对的权利。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规定,夫为婚姻共同体之首长,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不须妻之同意可以将共有财产出卖、转让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对妻无报告义务(1421条)。此外,丈夫还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财产,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实或利益。如此,妻对于自己之特有财产也仅有"虚有权"而已,故处分时,往往需要夫之协力。[4]自近代以来,这种夫权色彩浓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逐渐被夫妻权利平等的共同财产制度所取代。现代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已基本摈弃了以夫权为主导的夫妻一体主义,以夫妻各自人格独立、男女平等和保护夫妻弱势一方利益为立法原则。但是,如果我们以社会性别的视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会性别制度化中所处的实际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审视现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仍然存在着性别盲点。

女性主义学者认为,造成女性与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两性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而是两性的社会性别差异。把男女两性通过婚姻结合组成的生活单位定义为家庭,是以存在劳动和角色的社会性别分工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会性别文化的产物,即家庭是由一个赚钱的丈夫和父亲,一个没有收入但照料家务的妻子和母亲,以及一个或多个子女组成[5]。在这种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确立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让没有工作的妻子获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对妇女的尊重和对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但我们不禁要问:没有任何社会工作的妻子的财产所有权能够真正实现吗?在现代大多数女性参与社会工作的情况下,如何看待家务劳动的价值?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贡献?家庭中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评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会性别分析。

据联合国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的调查发现,在大多数国家,妇女无论是否就业,都承担着家务劳动,尤其是要承担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责任。在发达地区,2/3至3/4的家务劳动是由妇女承担的。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资料显示,中国的城镇妇女每周花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平均是21个小时,比男性的8.7个小时要多近两倍,而她们中的大多数与男性一样是全职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别角色分工是决定家庭关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础,性别角色分工虽然与生理因素有直接关系,但却不是由生理因素决定的,它是社会文化塑造的结果。决定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和女性从属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女性承担大部分生儿育女负担的"生理现实"是父权制产生并持续维持稳定的渊源;父权制规范产生的基础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会接受了男权统治的价值体系和意识观念;在父权制这种经济关系下,家庭成为男性免费使用和支配女性劳动力的场所。家

庭中的男权中心是社会中男权中心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通过种种渠道渗透到家庭的权力结构中,而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又反过来成为社会创造社会性别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别不平等应该是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会角色的变化将推动家庭性别分工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转变。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性别角色分工已经处于传统的与平等的两种范式之间,妇女的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20%提高到,90年代的40%,尽管实际上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赞成家务劳动应由男女共同承担的人已达到86.5%[6]。显然,对于家庭中性别角色分工的态度转变快于行为的转变,但我们相信态度的转变正是行动转变的先导。

(二)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意义。

是否需要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如何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许多国家开始争论,并逐渐被女性主义者纳入其研究的领域。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子教授在《妇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产生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所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他的这一观点,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台湾学者林秀雄进一步指出,家务劳动非商品交换的劳动,故对社会而言,无经济的价值;但于社会关系中无经济价值的劳动,于家庭关系中,未必就无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对整个家庭或丈夫而言,不仅有用,而且有价值。妻为家务劳动,则不必支付对价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而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流出的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7]。

这些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性观点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自由处分(第164条)。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实务中也承认家务劳动具有价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决中认为,以女性在25岁结婚离职为理由,而不承认25岁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审判决为不当,而应以妻之家务劳动亦生财产上之利益为由,承认逸失利益之损害赔偿(《民集》第28卷5号,第872页)。

虽然有关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理论与实践都将家务劳动视为妻子的当然职能,即所谓"主妇的权利",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但毕竟对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在理论上进行了梳理和探讨,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实务上予以了肯认,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转变,由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或真正全面地实现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尚须时日,在此之前,明确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保障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的权利。

我国因"50年婚姻法"就开始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似乎家务劳动的价值已经在共同财产制中得到体现,无须再另行规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的问题。这一方面表现在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协力,这使专门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因其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实际上处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务仍以丈夫决策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存款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财产所有权无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规定的独立人格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而另一方面,许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得到任何体现。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传统观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在愈来愈多的妇女进入职业领域,从事有偿劳动的同时,家务劳动仍然主要由妇女承担。特别是在目前竞争愈加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妇女所承担的社会压力更为严重,角色冲突也就愈加明显。因此,社会不仅要承认她们的职业劳动的价值,也应当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庭成员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同时也促使社会尽快认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按照我国签署和承诺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的要求[9],应当由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对家务劳动等无酬劳动的评估方法,并将其列入国民核算体系。我国《婚姻法》应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性规范,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应将家务劳动作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过政策和法律导向,最终促使有关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状况向平等的方向发展。

三、无形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无形财产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10]。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界定,但除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具有预期利益的法定权利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财产也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并不属于财产之列。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将其视为婚姻财产的相应法律依据。但20世纪末,一些国家对此问题开始反思。如美国一些州的判例,就确认配偶一方因对方的帮助所取得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财产。其理由是:(l)一方的贡献和努力增加了对方事业的价值;(2)婚姻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不论其财产形式如何;(3)婚姻财产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来作为评价标准。如行医执照被认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对此作出贡献,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额;(4)婚姻是双方彼此贡献的经济合伙,一方的成就、学位、执照、资格等包含了对方的贡献和投入,它应当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财产时的决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事业的发展,在对方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家务劳动,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没有后顾之忧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担全部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帮助对方获得文凭、执照或资格。对此类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文凭、执照或资格已经转化为物质财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尚未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则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妻子负担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务劳动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训,而丈夫却在毕业或者获得学位、职业资格后提出离婚的情形,根据目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此时丈夫所取得的能够带来高收入的文凭、执照、资格因尚未转化为有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而妻子则已将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学习和培训费用。其结果是,双方除丈夫的文凭、执照、资格外,几乎没有其他财产,离婚时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微乎其微。

可见,否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否认了妻子的付出和牺牲,使得离婚变成了对被离异妻子的一种无情的剥削和掠夺。这是与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正确界定婚姻关系中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

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发展所获得的成果及预期利益。一方牺牲自己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从事家务劳动,为对方获得文凭、执照、资格在经济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为她(他)确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对方获得的成果和带来的相应经济利益。尽管在婚姻关系这种亲密的关系当中,利他主义可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将来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这些牺牲的一个强大的动力[12]。在获取这一成果的过程中,取得文凭、执照、资格的一方,需要亲自参加学习、培训,是直接贡献者;夫妻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外出工作,维持家计,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学费或培训费,是间接贡献者,这两种贡献应当具有同等的价值。

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识或技术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资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文凭、执照、资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相应的金钱投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其他财产权转化的产物。同时,文凭、执照等又是一个人的就业能力、收入能力的证明。通常情况下,文凭愈高,专业能力愈强,获得较高收入的工作机会愈大,换言之,其获得的预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来,文凭、执照、资格中确实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但是,这种经济利益除了体现为已经实现的收入之外,又是无形财产,难以像有体物一样予以占有和使用。从价值的实现上来看,文凭、执照、资格等法定权利的物质利益是可预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续性。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不应仅仅包括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中的收益,否则,就人为地缩小了夫妻财产的外延,在立法上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质,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特别是为一方取得这些无形财产而协力贡献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确,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13]

综上所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对于因此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巫昌祯主编:《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时,尽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学)分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无一例外地明显低于男性。调查还显示,近10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男女两性的收入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务劳动对收入的影响是负值,对女性劳动价值的低估也会带给女性劳动者负面的反馈,使其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家庭。结果,只能使女性的劳动就业能力更为降低,收入也会随之下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4]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页

[6]潭琳、陈卫民:《女性与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页。

[7]林秀雄:《夫妻财产制度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页。

[8]蒋永萍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地位》,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9]《北京宣言》,战略目标H.3.206.(g).

[10]《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页。

[11]李进之等:《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页。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篇5

关键词:夫妻财产婚姻关系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55-02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间财产关系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这个细胞的稳定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的稳定程度,而婚姻关系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着家庭的稳定程度。因此,保护婚姻家庭是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夫妻是家庭最核心的成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二人世界里的利益问题,往往也涉及到社会上的第三人等。特别是在社会生活飞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从构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恰当解决,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如何分清不同夫妻关系下的不同财产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不同夫妻关系下的不同财产内容”这一问题,应该深入思考、广泛借鉴,充分讨论,最不可取的是采用单一的、刻板的处理模式。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分割由法定财产到约定财产的转变是时展的体现,这种变化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规避了一些以婚姻为手段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发生,同时,财产约定也是对女性在经济上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的认同,是对女性自立的鼓励,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利于破除旧式婚姻中女性对男性的依从,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夫妻婚前财产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充公”。夫妻双方是否进行婚前财产登记,没有的话,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其一人婚前所得,无法证明的话,视为共同财产。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规定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将随一定的婚姻实效而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即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正了以前的规定,并在该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由此可见,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的延续而发生任何的改变,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正确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间财产

1.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我国《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因此在实际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这种对生活用品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范围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起初认定的生活用品一般认识中只限于个人的衣物、用品等,但现时代,个人生活用品的价值有了极大的提高,如,电脑,汽车等,这些是否还按照谁使用便属于谁个人所有的生活用品呢?这就给司法裁决带来了法律依据上的难度。法律不对个人生活用品的范围和价值做出明确的界定,对家庭夫妻间财产分割是不公平的,对相关个体是有伤害的,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予以明确界定,以便增加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性。

2.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笔者认为,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而不应当笼统地以婚姻关系为由来对全部财产进行统一分割:其一,分居前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不因分居时为谁管理而变化;其二,分居后产生的新的财产应为谁创造谁拥有;其三,夫妻财产分割时有明显悬殊,而这种悬殊不是因不合理分割所造成,应当以人道主义的原则,从分割多得的一方分出部分予以补偿。

对于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通过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分居期间财产归属的协议来约定,从而简化和明朗化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

四、正确处理夫妻间财产的几点要求

1.更新观念,适应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变化。修改后的婚姻法丰富了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在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同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和持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取消了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了条件限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范围。根据以上的规定,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且约定不侵犯第三人利益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看财产的来源,看是婚前带来还是婚后所得;是婚后的劳动经营、投资收益所得还是继承受赠所得,是支撑受赠所得的,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是否确定了将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三看财产的获得是否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关联;四是看财产是否为一方生活中所专用。以此来确定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弄清财产制之间的逻辑关系,正确认定某一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夫妻财产制,新婚姻法规定有婚后所得共同制、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和约定财产制。笔者理解,在以上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中,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属于法定财产制的范畴,就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关系而言,法定财产制是基础,约定财产制是补充,在认定一项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时,只有在有约定时才以约定为判断的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时就按法定。在法定财产制中,就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得制,两种制度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基础,特定财产的夫妻个人所有制是补充。基于这样的理解,在判断某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一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3.根据财产的来源,取得财产的原因、时间、财产的使用性能、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身所具有的特定关系等来判断某一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婚姻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新婚姻法为夫妻财产制赋予了新的内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发生了变化。随着变业途径、经营方式和社会财富分配方面的多样化,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途径多样化,表现形态多样化,家庭财产的数量也有不断增大的趋势,这些给认定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提出来新的课题;夫妻共有财产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化,有的债权与债务交织,有的小家庭的财产与大家庭的财产混合,有的家庭财产还涉及双方所在单位的利益,这些使我们在认定和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面临的局面比较复杂。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道德观念和价值追求的变化,双方在财产认定和分割问题上往往是寸利必得,寸步不让,处理不好就可能引起矛盾争执甚至其他更为严重的事端。

面对这样的局面,在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面主要做到准确理解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划清夫妻个人财产。以坚持男女平等为原则,同时做到照顾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与照顾子女的正当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以坚持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原则来划清夫妻个人财产,解决矛盾冲突、平息分歧纠纷、避免产生新的争执意见、尽量方便正常个人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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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邦国,李玮.夫妻财产效力约定之探究[EB/OL].(2007-06-07)http://chinacourt.

org/html/article/200706/07/250550.s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刘邦泽.公民婚姻法律援助大全[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2

6.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律热点面对面[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11

个人理财与家庭理财的关系篇6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财产权的内容

夫妻财产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关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财产关系。“全面规范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与责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关系的需要,也是减少和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的必要,有利于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的安全。”财产权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法定财产制中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法定财产制还处于主流地位,尽管现行《婚姻法》强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平等。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强调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因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最高表现形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地1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照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对法定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夫妻享有的财产权;1、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权。2、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3、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的平等的管理权。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权。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负对等的义务,即不阻碍或干扰配偶他方平等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否则,配偶他方可以侵权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阻碍方停止不当行为,恢复其应有的权利。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下的夫妻财产权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

夫妻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及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所需负有经济或财产责任。如一方无个人财产而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老少,协助对方工作,其劳务应视为对共同生活负担的完成。如一方有个人财产而为以上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享有补偿请求权。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否则,另一方有权阻止。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法》,张安民主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婚姻家庭法》,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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