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收集5篇)

时间:2024-07-14

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篇1

关键词:突发事件;大学生;调查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调查以贵阳中医学院在校学生400人为调查对象。按照各学院学生比例,选取基础医学院学生251人,药学院学生82人,骨伤学院学生67人,平均年龄(19.6±1.1)其中大一125人,大二136人,大三139人,各类人数比例都均衡。此外调查过程中未区分性别,采用男女随机调查的方法,在调查对象中,基础医学院学生较多占63.8%,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而剩下的学院的学生比基础医学院的学生所了解医学知识相对较少。

1.2方法

1.2.1调查方法本次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文献研究为辅,共发放4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393份,有效回收率为98%。问卷均是统一发放当场填写回收,回收问卷的时候均对试卷进行检查核对。

1.2.2问卷内容本次调查问卷共由20道题目组成,题目设置类型主要集中在学生应对自然灾害,突发火灾,学校暴力事件,突发疫情和疾病等学校常见突况上,以了解我校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还特别设置两道题目来调查我校学生对于学校是开设安全教育相关选修课程的需求情况。

1.3数据分析

将回收的有效调查问卷进行调查数据统计,然后将调查数据输入统计表进行分析,在保证数据分析准确、客观的前提下,进行科学性的分析,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科学分析得出相关结论。

2结果

2.1学生对于突发事件的认知不足但是期待开设相关选修课

首先,调查结果显示小部分学生对学校是否应该开设关于学校安全教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选修课程漠不关心,但是有72.77%的学生认为应当开设相关课程。这一调查结果与黄小欧等[1]的调查结果一致。相比之下,骨伤学院学生对于开始相关课程的要求要比其他两个学院强烈。总的来说大多数学生想学习应对突况的相关知识,但是仅有20%的学生会主动学习关于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知识。

2.2面对突发灾害学生处理方式方法存在不足

面对突发的疫情或疾病,过多的同学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比如甲型H1N1流感的来袭只有34%的学生会很谨慎的采取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对于身边同学突发急病的情况有6%的学生会不知道如何处理,仅有24%的学生知道打电话给校医院;甚至有29%的学生不知道也不能能在第一时间内找到校保卫科和校医院的电话号码。见表2。

然后,面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仅有36%的学生知道自救和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面对校园和社会的暴力事件,比如遭遇黑社会势力威胁时,有11%学生会选择自己解决,77%的学生会选择向警方求助。面对宿舍楼突发火灾情况,大多数学生知道学校灭火器等的放置位置,但是仍然有13%学生不知道正确的逃生方法。这一调查比例与刘B,张金学对湖南长沙高校学生应对火灾能力现状调查结果稍低[2]。

3讨论

从上面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能够认识到安全教育和应对突发事件知识的重要性,但是学习相关知识的主动性不够。在面对突发事情的时候,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不知道准确的处置方法,这个与王利[3]的调查结果一致。

调查发现,面对突发的疫情或者疾病,有29%的学生不知道也不能能在第一时间内找到校保卫科和校医院的电话号码,这说明我校对于校保卫科和校医院的宣传普及教育做的还不到位,应该加强对于校保卫科和校医院部门职责和联系电话的普及,方便学生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联系学校保卫科和医院。

面对突发的自然灾害仅有36%的学生知道自救和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而很多自然灾害瞬息万变,没有规则,难以精准预测和把握[4]。所以我们应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在平时多开展有关突发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同时培养一批优秀的学生干部和党员骨干,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党员骨干的核心作用[5]。在面对突发的自然灾害的时候,增强学生骨干力量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临危机动处置能力.让学生经常参加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同时培养起一部分骨干力量,这样能够很大程度的增强学生在自然灾害下的逃生能力。

面对突发的火灾,仍然有13%的学生不知道正确的逃生方法。发生火灾后掌握正确的火灾逃生办法非常重要,遇到火灾时首先要沉着、冷静,千万不要放弃希望,要做到早逃生,逃生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呼吸系统,用湿毛巾、衣服等包住头脸尤其是口鼻部,低姿前进,以免受呛窒息[6]。除此以外学校应该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注重学生消防技能的养成,增加学生消防知识的储备,更好的提高其应对火灾的能力[7]。

除了突发自然灾害,和突发的火灾,学校发生的暴力事件也经常发生,可能遇到有心理问题的人持刀或危险器物伤人的事件,也可能会遭遇黑社会势力的威胁等。调查显示在面对学校暴力事件时,大多数学生知道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防保科或者向警方求助,但是也有一部分学生选择自己去解决问题。

4.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

通过以上的调查结果分析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为了实现对学校突发事件的更加高效的处理,应该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的处理机制[8]。首先是对于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应该加强学校的安保措施,有必要在学校开设相关的选修课程,加强对学生的知识传授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定期演练;其次是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反应机制,努力做到更早的发现突发事件,发现后更快的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更好更快的做好相关的处置。最后是完善突发事件的扫尾工作,处了逐级上报事件之外,还要在每次突发事件后做好各个相关部门的反馈与总结。

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通过采取强化安全管理,开展应急演练,设置相应的选修课,加大安全相关知识的普及,重点培养部分学生骨干力量等相关措施,来逐步营造学校的安全文化氛围。安全文化氛围一旦形成,就会发挥文化陶冶情操,文化改变行为的功能,有助于改进和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师生的安全意识,有助于提升学生在突发事件中的自救能力,形成预防突发事件的坚实堡垒[9]

参考文献:

[1]黄小欧,李壮.大学生安全教育现状调查与思考[J].中国统计,2015,(1):57-58

[2]刘B,张金学.大学生应对火灾能力现状研究:以湖南省长沙市高校学生为例[J].今日中国论坛,2013,(15):412-413

[3]王利.大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现状分析与能力培养[J].才智,2013,(14):371

[4]易良春.我国大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探析[J].华章,2012,(33):152

[5]孙爱玲,刘玉.大学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现状与提升措施[J].中国西部科技,2015,(2):117-118

[6]陆亚炜.论大学生在火灾中如何逃生与自救[J].科技视界,2014,(2):319-348

[7]刘B,张金学.大学生应对火灾能力现状研究:以湖南省长沙市高校学生为例[J].今日中国论坛,2013,(15):412-413

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篇2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篇3

【关键词】网络突发事件危害法律辅助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新媒体技术的不断革新和进步便捷了公民的生活,也造成社会矛盾通过网络爆发,引发网络突发事件。目前,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突发事件法律法规,但很少且几乎没有涉及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条款。网络突发事件法律方面的空白导致我国无法及时有效预防网络突发事件,甚至在事件爆发后,有关单位和部门都无法可依。因此,在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做好网络舆论的监督与引导,完善我国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突发事件的由来及特征

2010年“我爸是**”一语迅速红遍网络,不少网民通过改编古诗词表达自己的愤怒,网络舆论几近失控;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的一夜之间,广大网民发表言论表示对社会失去信心,导致网络秩序一片混乱;2014年马航事件发生后,“马航重新出现”、“搜救部队女记者笑容面对镜头”等虚假言论又在网络中出现,“政府的失信说”等反动观点又爬出水面;……类似网络事件近年来发生率极高,扰乱网络秩序,引发网络突发事件。由此,网络突发事件相关问题进入学者的研究视线,并引起公众的高度重视,要求出台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突发事件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自此,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互联网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这是我国首次在正式文件中针对建立健全网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提出的要求,也表明了健全我国网络突发事件法律机制的严峻性与紧迫性。

网络突发事件是突发事件在网络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网络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笔者认为,网络突发事件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网民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或反动消息,造成大量网民聚集在网络平台中,在短时间内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甚至危害现实的社会秩序,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事件。相比传统突发事件,网络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不确定性。网络突发事件中的主体虽然统称为“网民”,但大都是匿名存在于网络中,导致我们很难确定突发事件中的当事人具体是谁。如,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虚拟的网络哗众取宠搞网络炒作,肆无忌惮传播网络谣言,以吸引网民的注意,在短时间传播或者引起一定人群评论、转发,最终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网络突发事件爆发,但我们很难根据现有的技术与法律确定引发事件的“当事人”是谁。

环体特定性。网络突发事件,顾名思义,即在网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即网络突发事件的环体具有特定性―网络环境。网络突发事件往往由网络舆情主导,随着网络舆情的演变而发生变化,它与网络舆情的演变轨迹具有高度的一致性。①网民通常借助于论坛、博客、贴吧等网络载体发表、传播信息后,在网络中产生“蝴蝶效应”,导致网络舆情难以控制,网络突发事件爆发。

诱因多样性。传统的突发事件多半具有政治性。而导致网络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一方面,网民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产生不满,反面情绪高涨,因不良网络舆论而引发网络突发事件,如被公众所熟知的“躲猫猫”、“人肉搜索”等事件。另一方面,部分网络突发事件爆发的源头是一些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是因为网民的故意炒作或捏造的虚假事实,或者是因为政府等部门在某一事件产生后采取鸵鸟政策,不主动披露信息,导致网民在网络中掀起舆论风波,散布谣言,从而引发了网络突发事件。如,在媒体中传播的“城管殴打市民事件”等。

不确定性更强。2007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事件”,并且国家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下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三类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但是由于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网络突发事件发生时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甚至无法预测、无法控制其发展趋势及走向,也很难依据现有规定将其纳入四类突发事件中的一种。

网络突发事件的类型

有学者认为,网络突发事件的类型有三大类:一是电子威胁引发的突发事件;二是物理威胁引发的突发事件;三为内容威胁,基于网络的媒体效应而引发或处理的突发性事件。②本文的网络突发事件是指基于内容威胁而引发的网络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爆发的特征与危害性程度的不同,笔者将网络突发事件分为传播型网络突发事件、曝光型网络突发事件、泄愤型网络突发事件、攻击型网络突发事件与型网络突发事件。

传播型。传播型网络突发事件是指网民被某一网络热点吸引,或者被某一群体收买,在短时间内许多公民不问事实真伪,集中转发、传播与该事件有关的网民评论等网络舆论消息,造成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如被冠以“网络黑社会”之称的“网络打手”和“网络雇佣军”肆意在网上不良信息,从而引发突发事件。

曝光型。曝光型网络突发事件是指网民制造或者参与到网络曝光、揭露社会丑闻、娱乐热点、个人隐私等消息的行列,导致一定范围内甚至整个社会秩序混乱、人心惶恐的局面,破坏公民安宁的生活,影响企业或单位的名誉以及正常的生产和工作,扰乱正常的社会治安。如2014年5月人人网上的某一高校社团成员集体辞职书事件,引发该校学生甚至国内其他高校的学生纷纷在贴吧等网络平台曝出学生干部换届中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学生组织间的其他荒唐事情,造成高校网络秩序一时难以控制。

泄愤型。泄愤型网络突发事件主要是指某一人或某一群体因对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不满,纷纷在网络空间中发表抗议性内容,甚至采取对抗性的群体性网络行为。如2006年发生的“虐猫事件”曾引发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段的网民疯狂的参与其中,在各网站中、传播与该一事件有关的信息,更有部分人通过“人肉搜索”等方式公布当事人的住址、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引起网络秩序的混乱。

攻击型。攻击型网络突发事件较为普遍,是指部分网民恶意的在网络空间中散布谣言,或揭露他人隐私,恶意中伤公民个人、集体或社会,并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具有较大破坏力的事件,如在网络中进行语言攻击,恶意中伤他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权,等等。

型。型网络突发事件在当前的主要表现是网民受到不法分子或不法网站的怂恿、诱惑,因利益熏心或麻痹大意,参与到网络的队伍中,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内引起骚乱、需要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人的网络突发事件。如“全能神”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网络的巨大煽动力,蓄意在网络中宣传、散布、的网络信息,甚至是通过网络聚集众人参与到组织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群体性违法行为。

由于网络突发事件发展规律的难控制性与变化的诡异性,网络突发事件的不同表现形式没有明确的划分,此外由于外界因素的加入,网络突发事件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相互转化,或者事件在爆发过程中存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现形式。

网络突发事件的危害

网络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强、传播性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如若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健全的机制加以规制和引导,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扰乱网络秩序,影响社会治安,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虚拟的网络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超越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他们或者是传播虚假的个人信息,引起网络骚动,或者捏造虚假事实,制造网络暴力事件,抑或是散布反动言论,引发社会恐慌。这些行为不仅导致事件针对的主体,即受害方的生活和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严重污染了便捷、舒适的网络环境,破坏了安定有序的网络秩序。总之,网络突发事件冲破了道德底线,极大地扰乱了社会治安。

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矛盾加剧。网络的开放性以及形似没有约束的空间使得网民在网络中自由发表任何言论、进行任何网络行为。因此,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帖文、博文等网络言论的泛滥,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强大的影响力以及传播的快速性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同时,还承受着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民事权益的救济和诉讼增多,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可以说,网络突发事件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法律规制少,网络犯罪现象增多,不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规制网络秩序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网民基本处于“无管理”状态,可以“肆意”在网络中活动。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网民极易打破道德的底线,触犯到法律,甚至刑法的规定,酿成刑事犯罪的发生,例如,网民化身黑客潜入国家、公司企业的管理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信息,盗取重要数据;或上传或参与色情的网络服务,从事色情犯罪;或参与恐怖或组织,大肆恐怖信息,渲染暴力活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的宗教政策,煽动社会不满情绪和暴力事件,等等。

网络突发事件法律规制的途径

网络突发事件的频频出现,以及给公民个人、集体,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亟待完善国家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制定健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制网络突发事件:

出台《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法》,弥补法律空白。网络突发事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了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明确网络突发事件的应对机构及职责。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负责网络监督和管理的部门机构,导致网络突发事件爆发后,各组织间相互推诿或者盲目管理,造成事态扩大或者浪费人力、物力等资源。为了填补这一空白,本法中应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上而下的、专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办公室或者网络监督小组等常设机构,隶属于国家安全部门,并配有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其具体职能与工作职责。

其次,明确规定网络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完善的网络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可以将网络突发事件扼杀在摇篮中,减少甚至避免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网络突发事件预防机制要包含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制度、网络舆论监督制度、技术的防范处理机制等制度。

再次,将网络突发事件的报告与应对机制规定其中。虽然有完善的预防监督机制,但网络突发事件仍有爆发的可能,所以要求具有健全的网络突发事件报告与应对机制。一方面,详细制定网络突发事件的报告机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与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报告内容及报告机关。另一方面,规定网络突发事件爆发后的应对机制,包括应对机构、突发事件反应时间、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备案等方面。

最后,明确规定网络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与惩处制度。主要包括具有网络突发事件监督职能的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以及网络突发事件引发者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制度。此外还要规定受害人或相关人的权利救济措施,如赋予其申诉、复议等权利。

设置专门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实现专业化管理。为了提高应对网络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办事效率,实现网络突发事件专业化管理,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在国家行政机关与准行政机关中须建立专门的、常设的网络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如网络督察小组或网络监察办公室等,赋予其网络突发事件管理的行政职权,享有法律规定的网络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管和处理等方面的行政权力。试图通过健全网络突发事件机构设置,规范管理职权,实现网络突发事件专业化管理。

网络突发事件法律规制的辅助措施。完善网络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逐步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在不断健全我国法律制度的同时,应逐渐完善我国网络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将网络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管理和惩处等各项制度纳入该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日常网络监督与风险预测制度,强化政府责任机制,实现网络的日常监督管理常态化。

加强对网民的网络舆论与传播的引导,净化网络环境。政府、企业、高校等单位和个人要将引导网络舆论与传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及时的公开信息,发挥舆论领袖的作用,净化网络环境。各有关部门既要及时、全面的公布政务信息,增加社会透明度;又要发挥舆论领袖的积极作用,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关舆论小组,或与网络舆论领袖合作,不定期的公布积极、正面的网络信息,及时准确的把握舆论动向。

网络突发事件教育进课堂,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青年学生对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若要从根源上杜绝网络突发事件,净化网络环境,要从教育做起,增强对青年学生的网络突发事件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网络素养。一方面,高校要进行教学改革,增加对高校学生的法律基础常识教育的比重。另一方面,高校要通过论坛、讲座等形式对高校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此外,高校应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进社区、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提高学生法律素养。

总之,网络突发事件的爆发给网络秩序与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加强对该方面的研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能与权责,完善相关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实现我国网络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管理,促进和谐安全社会的构建。

(作者分别为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熊光清:“网络突发事件特征及应对”,《人民论坛》,2014年2月下。

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篇4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文献综述

一、研究历程

我国古代管理思想体系中就萌发了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观念。突发事件较多爆发于社会公共领域,长期以来并未受到高校的重视。随着各类突发事件在高校的频发,才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受到理论界、学术界和管理者的关注。国内较早正视高校突发事件的学者是周贝隆,他在危机管理的基础上展开探索,于1994年提出了“中国教育的危机”研究。香港学者胡洁婷、杨虹、骆慧芳于1999年共同编写了《临危不乱:校园危机管理手册》,对校园的危机事件开展专项研究,提出一些校园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应对策略,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以熊源伟、袁传荣等为代表的学者,是较早针对学校这一特殊领域开展突发事件研究的公共管理专家。他们从学校公关的角度研究各类学校,建议学校根据自身管理情况,摸索应急管理经验,制定可行的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自2000年以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在研究项目中,针对公共突发事件开始进行项目立项。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高世屹《重大突发事件中新闻报道的快速反应机制研究》、王超《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预警管理模式研究》、苗兴壮《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研究》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颁发,标志着国内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认识逐步深入。2003年SARS非典的冲击过后,我国对高校突发事件的研究是遍地开花、百家争鸣。经历了非典洗礼之后的高校,促使高校的研究机构和相关学者对这高校突发事件开始重视和关注,围绕突发成因、处置程序、基本原则、应急机构设置、法律体系、预警反应系统等内容,探讨建立高校突发性事件预警应急机制。

二、综合研究

综合研究主要是围绕高校突发事件的定义、特征、分类、阶段等进行的研究。从对高校应急管理和危机管理的研究情况来看,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结合自身的学科特点,研究领域内的具体内容和学科视野十分繁杂。向宇、陈德军《浅析高校突发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其对策》中指出,高校突发性事件是指因为某些综合原因或者是单一原因所导致校园内突然发生并可能迅速蔓延并激化为较大规模,严重影响学校治安秩序及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谷力秦义在《高校突发事件成因及应对策略探析》中将高校突发公共事件阐述为“以高校师生员工为主体,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短时间骤然发生,并迅速演化为较大规模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和冲击,甚至危及高校形象和声誉的事件”。在其他的一些论著中,还有不同的定义方式。可见,目前对于如何定义高校突发事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突发事件具有的共同特征,比如难以预见性、紧迫性、危害性等是认同一致的。王瑜、张涛《中国高校危机管理机制研究》中把高校危机分为四类:自然性危机事件、社会性危机事件、高校设施性危机、高校管理类危机。王鹏程在《高等学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机制研究》中,按照高校突发事件的性质将突发事件进行划分为八类,一是政治类突发事件,二是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三是刑事、治安灾害类突发事件,四是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五是高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六是教学类突发事件,七是校园网络的突发事件,八是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学者虽然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分类方法多种多样,但是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便于研究和管理是大家的共识。对于突发事件的管理阶段划分上,相关的研究论述相对较少,同样也没有定论。李志强在《高校危机管理》中按照工作周期和工作重点分事前、事发、事中、事后、评价五个阶段。马叶在《高校危机管理:灾难中生长的智慧》中,把高校危机管理划分为预控管理、准备管理、反应管理、危机恢复管理四个阶段。武宇清、王余丁在《高校危机管理预警系统研究初探》中,将危机发生发展划分为危机潜伏期、危机暴发期、危机恢复期三个阶段。简敏在《校园危机管理策略创新:当代高校稳定的现实选择》中按照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阶段划分,是最简单和清晰明了的划分方法,便于对突发事件的实际操作和管理。

三、机制研究

机制研究主要是对当前高校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现行的应急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框架的研究。对当前高校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着重于研究我国高校突发事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张可辉在2008年的《我国高校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章中归纳提出,我国高校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主观上不重视,认为只有政府和企业才需要,只有在危机出现时才需要进行应急管理,危机意识淡薄,被动接受,对危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二是危机管理体系的不完善,表现在缺乏制度化的危机应对机制,缺少专门的常设危机管理机构,没有信息披露机制和联动机制。三是危机教育普遍缺乏,危机的意识教育、培训教育、实践教育缺乏。四是危机管理立法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完整的突发事件管理法律法规,校园危机管理无法可依,高校管理者在处理时只能依据类似的规章制度和自我管理经验进行决策。刘天荣在《浅析高校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中认为,从整体上看,我国高校在应对各种突发性危机事件之中,虽然已经积累了很多的经验教训,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高校相比较,存在着意识待提高、能力待提升、管理待完善的差距。在对我国高校现行的应急管理机制方面的研究中,目前国内学者对高校应急管理研究总体上注重突发事件应对的机制研究。从较早关注危机管理的周贝隆开始,在1994年就发表的《“危机”禁忌谈到中国的教育危机》中,主张危机管理是学校日常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制定危机管理制度和计划,对学校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理和策略应对。郭正贤在2003年的《高校危机管理的探索》文章中,提出“应该建立专门的高校应对危机的管理机构,在突发灾难性事件的时候便紧急起用危机管理机制,以使学校在非常时期能够保证基本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潘火强、庞玲玲在《高校突发事件管理研究》中,认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高校在加强对突发事案件的管理中,有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长效的管理机制,将突发事件纳入到学校正常的管理体系之中,最重要做好五个方面的机制建设。一是建立高校突发事件的教育预警机制,二是组建高校突发事件管理机构,三是建立高校突发事件管理决策机制,四是建立高校突发事件管理的处理机制,五是建立突发事件管理的恢复评价机制。莫凡、胡小东、孔庆文在《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中,从高校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入手,将高校突发性社会事件应急机制定义为“高校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应对处理各种社会性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置办法和制度安排”。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分为预警—处理—反馈环节,提出应对流程包括:控制事态发展、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并总结经验、重塑组织形象。按照对应流程,应该建立由预警机制、应急动员机制、决策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心理干预机制组成的管理机制框架。综合多方面学者的研究成果,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机制建设已经基本明晰,主要由应急管理预案、预警机制、处置工作体系、舆论导向机制、心理干预机制、事后处置评估等组成。针对当前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框架的研究中,芦文慧在《论高校危机管理》中认为,完备的组织构架是实施危机管理的重要保证,高校应设立危机管理的专门常设机构,承担面对突发事件时进行危机管理的全部职责。马叶在《高校危机管理:灾难中生长的智慧》中,认为危机管理的目的是协调校内外的资源,将危机事件的危害降到最低点。系统的论述了高校危机管理小组的组成问题,危机管理小组应成为高校的一个常设的机构,有专门人员任职工作和职权划分,从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危机恢复、评价管理、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方面来进行工作的部署。

四、对策研究

对高校突发事件的管理措施的研究,侧重于结合高校管理的实际提建议和找对策,研究信息监控、党团建设、心理干涉、队伍建设等不同的学科角度和方式方法的作用,探讨高校对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具体对策。阿迎萍的《浅议高校危机公关》、黄河的《试论高校的危机公关与管理》等研究中,从公共关系学的理论出发,以高校突发事件和如何进行公关的角度,将先进的公关理念与模式引入到高校危机的管理过程中。诸葛福民、牛忠志、方亨福在《我国高校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战略展望》中,从辅导员队伍发展、社团组织和学生志愿者组织建设等方面,对预防高校突发事件提出对策。宋传盛在《浅谈高校辅导员在学生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中,从辅导员在应对学生突发事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开始,提出了高校辅导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的准则和对策。丛媛等在《高校危机事件访谈式干预初试》中,从心理干预的减少心理冲击、治愈心理创伤、提高危机能力入手,探讨在高校危机管理总建立行之有效的心理介入体系。叶金福在《建立和完善高校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中,提出了构建由责任机制、舆情引导机制、教育机制组成的预警和反应机制。简敏在《高校突发事件的管理缺失与机制构建》中,从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补救三方面进行构建突发事件管理机制的对策研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在2006年的《高校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研究报告》提出高校应制定并落实的七条具体措施:一是创新高校舆情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信息传递网络,三是建立日常化的管理运作机制,四是将高校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机制,五是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实现公共治理,六是加强心理教育的建设,七是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张伟锋、姜维兵在《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对策》中,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在预防和处置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中应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和处置好,并提出了具体的五条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有效预防高校的政治敏锐性和社会责任感;二是加强教育,提高辨别是非能力;三是严格管理,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四是做好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五是搞好心理辅导,缓解学生心理压力;六是妥善应对事件,确保善后工作落到实处。宋昌荣在《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思路和方法探析》中,提出预防和理清高校突发事件基本思路,采取的不同应对措施。对于高校突发事件基本思路上,积极预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核心,群策联动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点,恢复重建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延续。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应根据引发事件的原因来选取,提出具体的五条应对措施。一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化高校环境,努力消除可能诱发事端的隐患;二是树立“危机意识”,建立应急防控机制;三是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治本之策;四是营建高校校园安全文化,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良好保障;五是满足知情权,做好舆论引导特别是网络舆论的引导。

参考文献

[1]宋英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李余华,李黎青,丁阳喜.高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3]秦启文.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8.

[4]计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5]烈云,杨新起等.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M].武汉:华中师范人学出版社,2009.

[6]周德贵,任海涛,王成平.利益认同:解决高校公共突发事件的着力点[J].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7.

[7]徐宝林.浅析高等院校校园危机的预防[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04).

[8]李明,周旭明,叶振斌.影响高校稳定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模型研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9]吴建勋.高校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07).

[10]简敏.高校突发事件的管理缺失与机制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05(06).

[11]叶金福.建立和完善高校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01).

[12]张凯.浅析高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23).

[13]王邪强,文宏.浅析高校危机管理体系中的心理干预机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

[14]黄建榕,陈建新.论我国大学生的心理危机及其干预系统的建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

[15]徐宝林.浅析高等院校校园危机的预防[J].中共山西省委学报,2006(02).

[16]彭岳鹏.从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谈应对高校突发事件的措施[J].青年科学,2009(11).

[17]张博,高伟.高校公共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研究与探讨[J].辽宁高职学报,2009(08).

[18]蒋冀骋.影响高校稳定的几个因素及其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02(01).

[19]陈建伟,赵金辉,罗启发.校园危机管理机制预防原则初探[J].医学与社会,2005(11).

[20]宋传盛.浅谈高校辅导员在学生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J].科技资讯,2010(02).

[21]明祖嘉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高校中的地位及其落实[J].高校理论战线,2005(10).

[22]侯卫平.高校突发事件的特征、成因及对策[J].辽宁教育研究,2003(08).

[23]吴建勋.浅析高校危机管理[J].生产力研究,2004(06).

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篇5

一、从突发事件应对中看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的不足

(一)职能缺位:缺乏常设的、权威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一个严密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已经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虽然事关社会民生、事关国际影响,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收益,但作为一种非盈利的公共产品,一旦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构成中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建制,体制建设和公共投入方面就会缺乏相应的安排,最终必然导致整个应急能力的建设和发展滞后。在北京29届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政府在外交方面应急能力的缺失,面对分子的破坏和一些西方国家不友好的举动,我国政府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事前预见性和事后的应急公关能力。这是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在公共管理职能上的明显缺位,而地方政府也存在这样的不足。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应急中心大约有这样几种:一是办公室设在市委市政府的总值班室;二是把人防部门作为防灾救援的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三是以原110报警服务台为基础,成立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社会联动系统的整体协调和运作。由此显示出我国政府应急管理缺乏一个独立的、常设的、有权威的管理协调部门,以至于每每碰到突发事件,政府在初期总是面临准备不足、缺乏应对的被动局面,一般都是临时成立应急处理工作组仓促应对,往往导致事态扩大,而在接下来的防控上又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调动一切资源来集中解决。

(二)机制缺位: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发展滞后,应急能力无法发挥

由于公共应急职能的不明确,在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设上,各个环节都存在着滞后和脆弱的问题。

首先是预防预警机制。预防预警机制应包括风险评估、预防措施、监测预警等项内容,这需要政府和社会公众一起实施方有良好成效。但在我国,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是比较淡薄的,且自救意识和自救能力还不够强,主动参与程度薄弱。例如2007年我国山东济南市突降暴雨,导致34人死亡,6人失踪,171人受伤。根据事后山东省气象台提供的资料,当天下午15点,气象台了暴雨黄色预警信号,17点,气象局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了地质灾害预报,但大街上并没有多少市民能够从有效的渠道得到这些信息,他们甚至不清楚“黄色信号”的含义。当灾害突然降临,不知如何自救以及如何求救,完全是等待救援的被动状态;而政府救助资源在某个时段可能又是极其有限的,不能迅速全面地覆盖到每个受害群众,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其次是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有效的国家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的巨大破坏,这是政府的管理职责。我国现有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从快速反应机制来看,尚未建立不同突发事件之间的协调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使得应对复合型和国际型突发事件效率低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对单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比较强,而对复合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显得效率比较低;第二,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处理不同突发事件之间的协调机制,包括同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等级协调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非等级协调机制。

第三是信息披露机制。我国公众的信息辨别能力并不强,某事件发生之后,由于相关信息的失真,各种信息的传播真假难辨,道听途说和流言往往成为加重危机的加速器。如“石首”事件,它就是因一名酒店青年厨师的命案,在种种传言的发酵下酿成冲突。“石首案的起因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面对诸多疑问,警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一方面是政府的新闻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信息、探寻真相。”(2009年06月24日09:28)。《人民日报》时评的阐述,说明在这起事件中明显地暴露出政府信息披露系统建设上的不完善,缺乏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的信息公开机制。

(三)保障缺位:缺乏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律保障体系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已经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处理公共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了应对社会动乱的《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防洪法》和《消防法》,应对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法》、应对公共卫生的《传染病防治法》;针对“非典”危机,2003年5月12日国务院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而松花江事件之后,政府立即采取了措施加强国家环境紧急事件的预防与响应,2005年12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不过这些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部门管理色彩很重。即使2006年1月8号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2007年11月1日实施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响应仍然有待加强。而且各部门法律的应急条款并没有很好地整合或协调,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往往比较笼统和简略,只提供了原则但没有实施细则。此外,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从保障体系上来看,我国政府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还需要强化配套建设。

(四)能力缺位:基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低下

首先是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目前,我国政府的应急预案在2006年初《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颁布后,按要求形成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急预案等有针对性的以具体突发事件为基础的预案,但从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突发事件来看,还是忽视应急预案的演练、模拟和应用,某些地方政府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时,仍然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甚至有的地方政府面对突发事件手足无措,湖北省的“石首事件”就是这种现象的折射。

其次是应急管理主体单一化。当前我国的应急管理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中心”的,这会造成现实中应急管理主体单一、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诸多问题,从而降低了应急治理绩效。应对突发事件不仅是对政府能力的挑战,更是对全社会整体能力的综合考验。没有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仅靠政府的力量,想圆满地解决公共突发事件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被许多人寄予厚望的公民社会,都无法单独承担应对风险的重任,因为它们本身也是风险的制造者。若仅依靠国家或政府,会使应对突发事件的治理失效。2011年3月11日日本地震后的国民的表现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二、突发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

(一)政府应“以人为本”确定自己的职能定位,成立资源准备充分的专门权威应急管理机构

我国政府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权力。人民的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力,应急管理和应急机制正是一种在非正常状态下保障人民生存

权力的体制,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应急管理职能的界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急管理的职责划分应该是准确的;二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个部门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职能分工应是相对独立、相互信任、相互协调的;三是服务于职能发挥的基本的资源储备、信息体系建设应是配套的。在应急管理职能确定的情况下,成立专门的、权威的应急管理机构,这个专门常设的应急管理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威和明确的责任,全面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地方政府日常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担负起调度和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为主来建立

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与应急能力建设并不是某一个具体部门的事情,也不是一个单纯的投入,而是由政府应急职能、应急体制、应急投入等构成的一个系统,这样的应急机制只能由政府为主导来建立。应急机制构建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是突发事件爆发前的预警,应急管理的评估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应急管理的监测系统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应急管理的预警系统,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见。第二是突发事件爆发后的应对,要建立应急管理的指挥系统,专门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基金储备,应急管理的监测系统,快速反应作出处置。同时构建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是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考评,需要建立应急评估系统,应急恢复系统,应急管理创新系统。

(三)建立健全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运用法律手段来实施有效的应急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和对策,实践证明,将应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一整套相互匹配、协调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处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国近年来爆发的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端与升级都与地方政府某些职能部门对存在已久的危机隐患的漠视密不可分,基层政府缺乏对危机隐患及时的监控和疏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很多地方政府的惯常做法是强调“严防死守,不惜一切代价”,利用有效的行政权力和快速的行政手段被动地解决突发事件。

这种应对式、非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式,一方面难以及时应对日益多样、复杂、频发的各类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它所耗费的社会资源非常巨大,同时有可能损害到公民权利。建立健全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可以规范政府、社会、市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责、权、利,还可以确保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时刻采取最佳应对策略,提高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而且能够使公众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对政府的应急管理行为实施监督,以保证在应急处置期间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

(四)提高基层政府应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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