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收集5篇)
时间:2024-07-27
时间:2024-07-27
【范文一】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人事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平的教师选拔聘任制度,加强和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全面推行教师竞争上岗和聘任制,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为发展优质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学校专门成立学校教师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过程监督、结果审定、选拔教师代表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
三、岗位设置
学校共设45名岗位:①中心校有岗37个:行政2名,财会1名、文印1名,校医1名,计算机1名,体育1名,英语2名,后勤工作8名,教学岗20名;②幼儿园4名(大班小班各2个);③村校5名(雷团、流源、所里、城坪、士门、xx各1个)。
四、竞聘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工(每位教职工可选以上其中三个岗位报名应聘(分第一岗位要求、第二岗位要求、第三岗位要求)。
五、竞聘顺序:
第一轮后勤人员竟聘第一轮村校班主任竟聘
专职教师竟聘中心校幼儿园班主任竟聘
中心校幼儿园副班主任竟聘第二轮后勤人员竟聘
第二轮村校班主任竟聘
竞聘程序
(一)召开全体教师大会,进行竞聘工作总动员,组织学习《xx县x小学教师竞聘上岗方案》、《xx县xxx小学班主任竞聘上岗办法》;选拔教师代表参与教师竞聘工作。
(二)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公示固定岗位和竟聘岗位。固定岗位是由教育局任命或报教育局备案有职务人员的岗位,不在竟聘范围之内。竟聘岗位是本次全体教职工竟聘的岗位:
1、固定岗位如下:
竟聘岗位如下
(三)教职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学校递交岗位竟聘申请表;
(四)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根据老师的岗位竟聘申请表,审查参加竞聘的教师的资格,确定候选人。
(五)全体教职工和学校行政领导依次(按岗位设置顺序)对每个岗位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六)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根据《竞争上岗量化打分细则》给竟聘的老师打分。
(七)竞聘上岗领导小组依据竞争班主任量化细则打的分和学校的实际需要来综合考虑,依次确定六到一年级、幼儿园、村校的班主任。
(八)如有班主任岗位没有聘满,则由竟聘上岗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在落聘人员中进行第二轮竟聘。
(九)学校在初步确定了班主任人选后,即开展学科教师与班主任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工作。学科教师竞聘时应明确表明愿意和哪个班主任合作,班主任参与测评、自主组阁,对竞聘上岗过程出现的问题,由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进行磋商,作出微调。
(十)最后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体教职工和学校行政领导依次(按岗位设置顺序)对竞聘人员的测评分数和本人的意愿来确定勤人员的岗位。
【范文二】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我校人力资源,实现人员结构优化,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竞聘的原则:
1.双向选择原则。聘任遵循学校和教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学校可以聘任或不聘任,教职工可以应聘或拒聘。
2.按需设岗原则。根据市教育局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按岗聘任,按岗定责,按责考核,保证重点,充实教学一线。
3.优化组合原则。坚持合理组合、优势互补,提高整体效益,岗位竞聘要有利用学校教学循环制的实施。
4.阳光操作原则。岗位竞聘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规范操作,相关政策经教代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务、岗位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结果,对申报岗位人员择优聘任。
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学科岗位从严,教辅后勤从宽。
5.统筹兼顾原则。既任用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又重视培养使用青年教师,同时维护老年教师的权益。对孕产女职工、长期病假等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政策办理。
二、情况说明
本次岗位竞聘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根据市教育局核清编制和有关政策实施和调整。
三、岗位设置
根据市教育局核清编制和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配置。具体设置情况另行公布。
四、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一)竞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热爱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取得小学或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应岗位职务所要求的学历、工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服从分配,认真履职,能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承担并完成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20xx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班主任职责竞聘条件
1.班主任职责
班主任工作的根本职责是带好班级、管好学生。具体内容见《桥头中心小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汇编》。
2.班主任竞聘条件
(1)有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丰富的科学文化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健康的心理素质。
(2)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3)有积极、自觉、主动的工作态度,能够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考虑学科课时分配与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班主任以语文学科教师兼任为主外,鼓励英语、综合学科教师竞聘班主任岗位,适当控制数学学科教师兼任班主任的数量。
(5)为保证专任教师的班主任经历,鼓励并优先考虑年轻教师、晋级晋优教师竞聘班主任。
(6)具有下流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班主任:严重违法违纪者;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补课行为者;有乱收费、乱推销行为者。
3..班主任待遇、考核
(1)经考核,按学期发放按照政策规定应有的班主任津贴。
(2)按学年评选优秀班主任,另行奖励。
(3)班主任在晋级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4.如班主任岗位经竞聘未满,岗位竞聘领导小组可以从未申报班主任岗位教师中,根据班主任竞聘条件,通过领导小组表决确定符合岗位需要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如符合条件的教师拒绝岗位的应聘,在晋级评优中不予考虑。
(三)学科教师职责与竞聘条件
1.学科教师职责
执行《教师法》中对教师提出的各项要求,主要职责参照学校规范化管理手册中规定。
2.学科教师竞聘条件
(1)学科教师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学科教学法知识,学科教学经验。
(2)语数外学科教师要胜任学科教学,具有一定的教学教研能力、教学评价能力,能按照教学五认真要求实施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优先聘任教学质量高的教师。
(3)音乐、体育、美术、科学与信息专职教师要具备专业技能素质,胜任学科教学。
(4)学科教师能胜任学科兴趣小组、竞赛辅导。
(5)严格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对严重违反五要十不准等师德要求与教育教学规范、不遵守校纪校规、家长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教师不予聘任。
(6)身心健康,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五、竞岗程序
1.成立学校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经行政会议、教代会选举分别产生学校中层代表、工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占领导小组30%以上,具体负责岗位聘任工作。
2.学校根据规定的编制,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待遇、聘任条件等。
3.向外公布所设岗位、职责、竞聘条件、和竞聘办法。由教职工权衡个人工作能力,自愿申报1――2个工作岗位,并提出申报理由和达到的预期目标等。
4.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和校内各学科的岗位数额、工作量、聘任条件和竞聘者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管理二教学(教辅)三工勤的顺序组织竞争上岗。本着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班主任、学科教学、教辅人员的竞争上岗。
5.上岗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3――5个工作日,允许有5%以下人员落岗。
6.若前轮未聘满,学校可视情况组织空缺岗位下轮续聘,教师岗位意愿可在前轮落聘下轮续聘前自行调整1――3次至竞聘程序结束。
7.校内竞聘程序完成,空缺岗位所需人员,学校保留选聘校外人员的权利,根据市教育局市场准入条件提出应聘申请,提供个人情况、工作业绩和应聘意向,经学校组织岗位竞聘领导小组考察,然后提出调进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
六、聘期活动签订
1.班主任、教学、教辅、工勤岗位聘期为一年,班主任由校长委托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签订,教学、教辅人员由校长委托教导处主任签订,工勤人员由校长委托总务处主任签订。
2.岗位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行解除,再次聘任需重新履行程序。
七、考核分配。
1.学校建立完善岗位考核制度,定期、按时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2.分配。实行校内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经费主要来源根据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学校自主确定分配方案,在保证基数的前提下,通过一岗一薪、岗变薪变的岗位系数工资、课时津贴、专项补贴、绩效考核工资等,采取月考核发放、学期末考核发放、年终考核发放等形式兑现。
具体分配办法另行研究制定配套考核制度及《桥头中心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工资实施方案》。
八、对拒聘和落聘人员的处理
1.对拒聘人员的处理。在本校的拒聘人员可参与其他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的竞聘,也可申请教育主管部门调整到其他缺编学校任教。在不愿意参加学校竞争上岗、不愿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2.对落聘人员的处理。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采用养(退养、病养)、转、竟、待、辞等途径予以分流,其待遇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聘后管理
应聘者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后,在聘期内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期满后可根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续聘。教职工违背聘任合同有关规定者,学校可以解聘,被聘人员也可以辞聘。
制定、讨论、通过。
十、其它
1.本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本方案由学校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解释。
【范文三】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溪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安委办〔2009〕126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若干意见》(安政人〔2010〕65号)和《关于核准安溪县第十小学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安人职]2011》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单位正式在册的69人专业技术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初等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根据县委编办下达的编制数69人,本单位拟设置岗位总量69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本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二种类别。
2.根据岗位设置原则,二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为岗位总量的98.6%,工勤技能岗位为岗位总量1.4%。
(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
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本单位总体控制目标:2.9%:33.8%:63.2%;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本单位总体控制目标: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2、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本单位设置四级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一个。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二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安委办〔2009〕126号和泉委办〔2008〕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等条件。另外,再根据各岗位所应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如下:
1、小中高专技六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强硬的业务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引领作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显著,现实表现优秀。
2、小中高专技七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强硬的业务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引领作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显著,现实表现优秀。
3、小高专技八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现实表现良好。
4、小高专技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现实表现良好。
5、小高专技十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较好作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现实表现良好。
6、小一专技十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业务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较好作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业绩显著,现实表现良好。
7、小一专技十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基本的教学经验和基本的业务能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较好作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现实表现良好。
(三)工勤技能岗位:
四级技术工岗位:
技术工四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岗位聘用办法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形式予以聘用。
(一)首次岗位设置办法:
1、根据各类别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比例,按定编定岗的原则进行设置。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聘任原则。
2、采用以教师职务聘任先后为主的办法;
3、同批聘任则以工龄长者、年龄长者、学历高者、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县级以上综合表彰优先聘任;
4、已取得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尚未聘任者,原则上先按评审时间先后顺序,再按工龄、年龄长短的顺序,设置为十一、十二级岗位;
5、当年新聘任的小中高、小学(幼儿园)高级、一级教师,分别设置为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
6、试用期未满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不参与本次岗位设置。
7、近三年请假累计超过5个月(含)者,如果其根据排名可升两级,则只升一级,如果其根据排名可升一级,则不予升级,保持其原有级别。
8、近三年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暂不予高聘:
(1)违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行,情节严重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以及道德品质败坏或作风极不正派,严重损坏人民教师形象,影响恶劣者;
(2)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领导分配的任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分期未满者;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者或严重事故的责任人。
(3)因工作失误,当年被县教育局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者;或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4)办理有偿补习和违规乱收费,或向学生出售代购教辅材料者;
(5)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或剽窃成果、弄虚作假者。
(6)近三年请假累计超过8个月(含)者。
(二)、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岗位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安溪十小岗位设置工作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
安溪十小岗位设置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考察评议
安溪十小岗位设置工作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确定可直接聘用的岗位人选,报安溪十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研究决定
安溪十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名单;
(6)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
(7)签约上岗
安溪十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六、组织领导
1.安溪十小成立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安溪十小专业技术人员(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等级进行审定。
2.安溪十小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组,负责安溪十小专业技术人员(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申报、推荐和初审。
七、实施步骤
安溪十小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总体安排是: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步骤实施:
1.20xx年10月下旬,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广泛听取职工对实施方案的意见,由安溪十小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2.20xx年11月上旬11月中旬,制定岗位说明书,组织聘用工作,签订聘用合同。
3.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事局认定。
4.待主管部门和县人事局认定后,从下个月起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键词】素质教育;学习兴趣;减负;学法指导
我们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始终注重引导学生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学校的政治理论教学,恰恰是完成这一根本任务的重要环节。从根本上说,中学政治理论课教学,是“用科学理论武装人”,既是教学工作者的根本任务,也是中学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近年来,我对上好初中思想政治课进行如下的探索:
一、分析目前初中思想政治课现状,确立初中思想政治课改革方向
长期以来,思想政治课教学方法单一,教师的“满堂灌”或“注入式”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听了深感“枯燥无味”,逐渐地失去了信心,严重地抑制了学生对思想政治课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效果和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众所周知:思想政治课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理论性强,比较枯燥抽象,教师要上好这门课,很不容易,非下一番苦功不行。
我们说,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教师的教对于学生的学来说,居于主导地位,但教学活动,归根结底是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能力和和觉悟的过程。思想政治教学,就是让学生通过对社会政治常识的学习,去明确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去认识和理解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去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正确分析和对待社会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果离开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发挥,这一任务就难以实现。所以在教学中,教师发挥的应是指导作用,重在引导,而不是代替学生学习,应以指导者的身份去启发、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把教学过程变成学生积极思考探索问题和知识的过程。
政治思想及品德的教育,它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而课堂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战场,教学方法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那么如何在政治课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呢?笔者根据教学中的体会,认为可以从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积极主动的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展开教学,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另一方面,根据上述初中思想政治课现状,确立初中思想政治课改革方向。
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党的教育方针是根据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提出来的,是教育、培养和造就千百万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惟一宗旨,是每个从事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原则。德育主要是培养青少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智育主要是培养青少年具有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真本领。
2.在推进思想政治课中突出抓好德育教育
思想是素质教育的灵魂,能否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工作,直接关系到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能否取得成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远大计划。因此,我们要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方式,加强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水平
(1)思想道德修养
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是政治课教师首要的基本素质。它又是政治课教师的其他素质要求的前提。只有做到思想政治合格,才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
(2)理论知识水平
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政治课教师平时不仅要学习马列主义经典著作和基础理论,而且要在实践中发展理论,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加强文化知识修养
教师“传道、授业、解惑”。随着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随着教材的不断更新与变化,教师必须深入钻研教材,具备了渊博的知识,才能顺利完成教学任务。
(4)能力素养
教师的能力素养主要包括学习能力、组织能力、运用能力、洞察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必须在长期的学习、工作和实践中获得。
4.进一步加大为学生减负的力度
要充分明确减轻负担是减轻过多的学习时间和超量的作业量,并积极开展体育活动、娱乐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二、上好中学思想政治课的举措
加强和改进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必须采取以下举措:
1.要健全现有的思想政治课教育体系。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中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规律,根据中学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目标,科学地规划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实施方法.科学地安排各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教材、读物,形成完整的教学体系。
2.要加强政治课优质课程建设。要以课程科学化、规范化及其结构、体系、内容、方法的优化为目标,精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以利于学生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的提高。
3.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对他们的要求更高。既应当成为理论功底深厚、知识渊博、教学艺术较精湛的“经师”。
4.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促进学生把各种理论知识转化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自身素质的中心环节和动力源泉。
5.大胆地进行教学结构改革。随着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培养现代化人才和素质教育的需要。过去单调枯燥的教法,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所以不能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而应根据不同教材,视不同的学生情况采用不同的教学结构。
6.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法指导。利用各种教学媒体,组织生动有趣的游戏,增强课堂美感,利用歌曲等手段。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考核原则
1.尊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教育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2.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能力。
4.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教职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要根据市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见附件1—3),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
1.校级领导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内容包括履行师德建设、学校发展、教育教学管理、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
2.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师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师德考核内容重点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并将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等基本考核内容,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
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学、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以及组织课外实践活动和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主要以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为依据,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指标,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班主任是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3.其他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下同)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的实绩。
五、考核方法
根据校级领导、教师、其他教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单位)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可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月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小组评议与教职工互评、学生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校级领导、教师和学校、事业单位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1.校级领导绩效考核。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校级领导绩效考核参考指标,采取学校主管部门考评小组考核和学校(单位)教职工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教师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学科组(年级组)考核和所教班级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进行评议。
为更好地发挥对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地和学校可以将班主任工作单列出来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也可以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按课时津贴的方式发放。采取哪种考核和发放方式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如果采用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教学工作量的方法,参照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发放超课时补贴。
3.其他教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采取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和教职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其他教职工绩效考核参考指标进行评议。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项目和指标,对其他教职工进行分类考核评议。
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可采取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或技能测试、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载体,全面反映教职工的业绩和贡献。
在绩效考核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
六、考核等次确定
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也可将绩效考核内容量化分值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职业道德考评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3.因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
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确定绩效考核的有关问题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组织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七、考核结果使用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况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由市直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确定。
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班主任和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教职工绩效考核中,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适度控制分配差距,对于班主任工作、教师课时量、考勤等便于平时考核的常规项目,一般按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与之相关的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课时津贴等,按月发放的津补贴可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65%左右;对于师德、教育教学成果、教科研、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等其他体现总体评价和实际贡献的项目,可纳入年度奖励绩效考核,量化分值,并按照年度奖励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奖金或补贴,年终发放的奖金补贴可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5%左右。
校级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设为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津贴。岗位津贴随同学校教职工按月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同发放;绩效奖励津贴由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发放数额。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八、工作要求
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是实施绩效工资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对于更好地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市直各非义务教育学校、事业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2.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实施办法和对所属学校校级领导的考核细则;学校要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关键词】改造社会服务学校能力提高
【中图分类号】G7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8-0175-02
党的十报告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指出:“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陶行知在“平民教育下乡”一文中这样说过:“学校是为社会设立的。学校没有改造社会的能力,简直可以关门。”而当前教育过分功利化,中学生,甚至大学生有知识、却没有是非判断力,有技术、却没有良知,为琐事投毒、动刀,患有人类文明缺乏症、人文素养缺乏症、公民素养缺乏症,如此,如果学校培养的人才素质不高,就不能够发挥改造社会的作用,不能够发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作用,甚至反过来会被社会改造。所以,必须抓住立德树人这个根本,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人。
一要提高学校服务能力,必须抓好立德树人这个根本
学校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作用,常常是通过服务社会的能力来体现的。学校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高或强,是通过教育质量的高低来表现的。或者说,学校服务社会、服务人民能力的强弱是通过所培养的人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来体现的。学校培养的是高素质的社会人,是高素质的社会发展需要的人,那么,学校的教育质量高,服务社会的作用肯定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指出:“坚持育人为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加快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
学校教育质量高低与否,很大程度上是由培养对象的“德”来体现的。学校的德育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修养、塑造完美健康的人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3年1月9日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把德育作为2013年重点要抓的七件事之一,即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教育的本质是把人培养成社会人,让受教育者身心都得到健康发展。我们应以“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为抓手,办对时展、民族复兴、人类文明、社会和谐负责任的教育,齐抓“自我价值”、“道义价值”、“公民职责价值”的培养,彻底转变德育思路,凝练德育精髓,创新德育方式方法,施展教育工作的法宝,铲除运动式、创建式德育产生的土壤,大力推行务实之风,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开展适合学生和时代特点的德育工作,使我们的德育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长久的效果,真正使学生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让学生爱国家、爱人民、有毅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责任意识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提高学校服务能力,必须深化改革
在中国现代教育史上可以彪炳史册的西南联合大学,之所以培养出了许多杰出人才,关键就是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关键就是改造社会的能力强。我们21世纪的学校,在积极推进现代化建设中,如果仅有硬件的现代化,就不能发挥改造社会的作用,反而会被社会改造,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我们在积极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时,必须注重提高学校改造社会的能力。而要提高学校改造社会的能力,必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必须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行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的改革。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指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形成不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
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目前,要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校改造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社会人,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扎扎实实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和评价观,初中和普通高中学校,不能培养只会考试做题而四体不勤的考试机器,也就是说不能只抓升学率、考什么教什么;职业院校不能培养技能过关而人文素养缺失的技能机器,也就是说不能只抓技能训练,甚至只抓参赛选手的技能训练,而应全面发展,教会学生做人。
相信随着进一步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人文素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落实,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的改革,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减少了,构建起了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不再仅用学校的升学率来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评价校长的管理成效和教师的教学效果,领导的一句话不再成为左右学校教学,甚至办学方向的“重要指示”,学校和教师应坚持应有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情怀,尊重生命,培养能力,提升素养,既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又关注学生现实生存的需要。营造学生成长、教师和学校发展的良好环境,我们实施在学生身上的教育,成为学校要求、家长渴求、学生需求、自身追求的综合体,共同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承担起培养教育学生的重任。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回来了,那么,学校改造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自然就能提高。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
第三十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教师
第三十八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的需要,并对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倾斜。
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招聘录用、工资福利、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偏远农村地区学校任教。
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的,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教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符合素质教育基本要求,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建立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人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育基地和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学校和教师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十五条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得计入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
第五十七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帮助残疾儿童、少年解决学习困难。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与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第六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
(四)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第六十八条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四)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
(五)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六)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擅自设立实验班的;
(七)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或者选用未审定的教科书的。
有前款第二、四、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教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擅自闯入校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侵犯师生人身权利,或者侵占、哄抢、损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对招用或者变相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义务教育基本性质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统一性
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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