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使用规则(收集5篇)
时间: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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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无偿献血;现状;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R1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9-003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确立了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行无偿献血制度[1],标志着我国无偿献血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2]。凉山是多民族聚居州,主要以彝族为主,约占总人口的46%,地处偏远山区,社会经济文化较为落后,同时艾滋病疫情严重,是我国艾滋病流行的重疫区之一,无偿献血基础极为薄弱,血液安全工作压力巨大。自《献血法》实施14年来,凉山在自治州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使无偿献血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本文将对凉山彝族自治州无偿献血现状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使凉山州无偿献血工作稳步推进,达到更为满意的效果。
1无偿献血现状
《献血法》颁布以来,凉山州委、州政府将《献血法》的贯彻执行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凉山州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制定《凉山州无偿献血试行办法》等配套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应急采供血保障机制,制定《凉山州应急采供血预案》,州政府及已开展无偿献血的13县(市)政府以及宣传﹑教育﹑卫生﹑交通﹑城管等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等在普法宣传﹑组织献血﹑为固定和临时采血点提供方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初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了《献血法》在凉山州内有效贯彻实施,无偿献血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截止2011年底,凉山州已在13个县以及西昌市的25个乡镇成功开展了无偿献血工作,全州无偿献血覆盖面达76.48%。昭觉、布拖、美姑、金阳四县因受艾滋病疫情以及道路交通等原因困扰,无法正常开展无偿献血工作。2011年1-12月,上述县、乡、镇共有17597人次参加无偿献血,采血量高达5.53吨,临床供血7.3吨,创下血站建站以来最高水平,与98年采血量0.14吨相比增幅达39.5倍。2005年至今继续保持自愿无偿献血两个100%目标。凉山州无偿献血工作基本实现了由指令性计划献血向无计划自愿无偿献血转变,献血对象由少数带头人群向一般人群转变,单次献血量由200毫升向400毫升转变,一次献血向多次献血转变和无偿献血由城镇向农村延伸的“四个转移、一个延伸”的目标。
虽然近年来凉山州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进行分析解决。
1.1无偿献血工作宣传力度不够:我州当前无偿献血宣传主体单一、宣传渠道狭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足。现阶段,由于资金缺乏或无专项经费投入等原因,无偿献血宣传工作主要以血站为主体,缺乏多元化宣传渠道,宣传广度、深度、频度均明显不足,且宣传形式单调乏味,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缺少一套完整的、永久性的、不收费的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制度。无偿献血公益事业重在宣传,对于公众来说,只有不到位的宣传,没有落后的群众,无偿献血宣传力度急待加强。
1.2部门工作缺位,血站独力难撑:随着我州临床用血量的剧增(年增幅达15%-20%),无偿献血遭遇瓶颈,供需矛盾凸显,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尽管血站为纠正供需失衡采取了多种措施,挖掘自身潜力,全站总动员,调动一切能动用的力量,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新增流动采血点,行政后勤人员组建应急采血组,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团体的宣传招募力度,但也只是临时应急,血液库存仍较长时间处于最低库存水平,更不要说更大节日期间的血液充足储备。目前只靠血站自身单打独斗、挖掘自身潜力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州医疗用血需求,凉山无偿献血持续发展后劲不足问题凸显。
1.3无偿献血工作发展失衡:当前我州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和群众对无偿献血工作存在认识不足问题,对无偿献血的意义、知识等缺乏了解,甚至存在某些误解和抵触情绪。无偿献血工作由于受认识及重视程度的影响,州属各县发展并不平衡,2005-2011年献血工作开展好的县年均献血可达1624人,差的县年均献血仅79人,两者之间相差高达21倍。无偿献血人群体结构发展不平衡,献血法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率先带头献血,而我州目前献血比例较低(占整个献血人群5.3%)的恰是本应该为市民作出表率的群体,如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
一、血站文化内涵与血站文化建设
血站文化属于是一种以人为核心的文化理念、价值理念、行为准则以及生活方式,其是广大血站工作者在长期采供血中逐渐形成的,其已经成为所有血站工作人员共同奉行的行为、价值总和。血站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团体,由于其具有特殊的行业特点,从而形成了特殊的文化特色,其主要以血站价值观为核心,以血站发展目标为宗旨,以凝聚人心为动力,以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为发展内容,从而构建其一个集理论文化、思想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以及环境文化为一体的血站文化体系。
血站文化建设必须建立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全体采供血人员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血站的文化建设需要与血站未来发展实际紧密联系,并注重在现有文化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与升华。建设血站文化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全体血站工作人员形成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其中主要包括:建设的理念、使命、目标、精神等等,最终文化建设则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文化制度,以此来达到树立良好的血站社会形象、提升血站服务质量与水平、规范血站工作人员行为之目的[1]。
二、血站文化建设的新思路
(一)进一步健全血站制度文化
制度作为血站文化建设的关键组成部分,是形成各种行为准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也包括了血站工作人员对血站工作的态度与认识。血站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操作标准,通过制定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促使血站工作人员形成强大的向心力与约束力;建立血站综合目标管理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各个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切实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和技术标准,并严格实施岗位目标考核机制,将激励机制落到实处,通过科学地、正确地创造性运用文化制度,才能保证血站文化逐渐走上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发展道路。
(二)完善血液采供服务文化
服务文化作为一个单位的“面子”工程。血站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所面对的服务对象均是无私奉献的广大的无偿血液贡献者,如何构建良好的血站服务文化,笔者提出八字服务原则“以人为本、一心一意”,其中“以人为本”主要是对献血者进行人性化关爱,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热情、细心服务,时时为他人着想,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性化献血氛围[2];“一心一意”主要是指用我们要用一种“爱心服务”理念去赢得献血者的满意,在服务过程中尽量做到满足献血者的多层次服务需求,将以往的单纯的“服务态度”逐渐转换为“人性化”服务理念。
(三)加强血站工作人员培训文化
在血站文化建设中,提升血管工作人员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技能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能够快速、有效、全面的提升血站工作人员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技能,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一方面需要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培训,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科学发展观、“中国梦”以及党在新时期所提出的一些方针政策,帮助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荣辱观,同时提升工作人员运用理论知识决解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积极引进新理念、新技术,定期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参与交流学习,落实工作人员的岗位继续教育,以此来提升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四)健全血站无偿宣传招募文化
关键词:无偿献血机采血小板采血护理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随着无偿鲜血工作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随着无偿鲜血队伍的不断壮大,了解和参加捐献机采血小板的献血者也不断增多。而随着成分输血的发展,临床医务人员及患者对成分输血的认同,使得血小板临床需求量不断增长,机采血小板以纯度高、疗效好、输血不良反应少而广泛应用于临床。作为一名机采血小板护士,深深体会到对无偿机采血小板献血者整体护理质量的好坏决定着能否成功采集血小板及采集血小板成品的质量,而且加强整体护理能增强人们对捐献机采血小板的认识,有效地推动捐献无偿机采血小板的工作进程。
多数初次无偿献血者,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紧张和情绪的表现。在献血者的整个献血过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献血者自己,完成一次成功的机采血小板要求采血护士在整个过程中,提供高标准的护理。护理人员为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前尽可能地造就安全、方便、舒适的献血环境,用专业知识评定其是否适合献血及存在的护理问题。献血者在完成献血后必须有20分钟的休息时间,以保证身体因暂时缺血而能调整。以往工作中较偏重于采血时的监护工作,而忽视采血前的护理工作。加强对此工作的观察和护理,不仅可降低献血副反应的发生率,还可让献血者感到被需要、重视、感激,拥有一次愉快的献血经历,从而使他们乐意再次来献血甚至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无偿献血队伍中去。
笔者通过2006―2010年对机采血小板献血者的实际护理工作经历,总结归纳了整体护理体会。现报告如下。
一、采血前的护理及护理体会
1.血小板捐献者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紧张和情绪表现,这就要求为捐献者尽可能的造就安全、方便舒适、整洁的献血环境,能让其有安全感从而放松心态更有利于配合采集。
2.用热情友好的态度接待捐献者,以便更好的沟通,耐心地解答其提出的种种疑虑,使用一些鼓励、赞叹及安慰性的语言使其增强自信心。
3.进行初筛后,若初筛结果合格适合捐献血小板,则鼓励其进食少量点心及水,可以有效的预防精神紧张及低血糖引起的献血反应。
4.由于采集过程中有部分抗凝剂进入献血者体内,使捐献者有口干、嘴唇麻木等反应,所以在采集前让其口服20ml葡萄糖酸钙,以减少不良反应。
二、采血中的护理及护理体会
1.由于机采时间比较长,所以在采集过程中使其保持舒适的是成功采集的因素之一。
2.护理人员熟练的操作技术能消除捐献者恐惧心理。医护人员应主动热情的与捐献者进行交谈分析其心理活动进行针对性的心理护理用轻松愉快及保护性语言,保证其良好情绪,使其有信心完成捐献。
3.在采集过程中密切观察捐献者的状态,随时了解身体状况,保证采血顺利进行,若出现献血反应,要沉着冷静采取及时有效的护理措施。如捐献者头晕、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可暂时停止采集,待恢复后继续采集。如口干、嘴唇发麻可再口服20ml葡萄糖酸钙。在常规护理工作中,要注意密切观察,出现反应立即停止采血,让献血者平卧位、解开衣领使其保持呼吸道畅通。
三、采血后的护理及护理体会
1.采血工作要保证优质,不仅表现为成功的静脉穿刺还包括采血后穿刺点的护理效果。由于采血针头直径较粗而致针眼处创面较大,初次献血者会感到害怕,如护理不当,极易导致针眼处流血、或皮下渗血而形成血肿,同时还会影响其他献血者产生精神负担。采血护士的规范动作能增加压迫止血的有效性,专业的指导能让献血者了解自己需要的配合工作,采血完成后,嘱咐捐献者,正确压迫穿刺处不少于10分钟,这样有效的防止针眼处护理不当而致出血、渗血等副反应的发生。
2.嘱捐献者采血后至少4h后才可取掉穿刺处的敷贴,并保持穿刺部位清洁,嘱捐献者24h内不要剧烈运动,要注意休息,被采血的胳膊尽量不使劲或不提重物。
3.若捐献者状态良好可使其感到被尊敬被重视被需要,鼓励其再次捐献机采血小板。
四、宣传教育
在机采血小板工作中,采血护士不仅是采血者的角色,还要扮演宣传教育者的角色。如向无偿献血者发放我中心血站印制的《无偿献血》血液知识手册,利用采血后的空余时间,进行血液生理知识、献血意义以及重要性、注意事项等的宣传,同时还能使现有的献血者参与到无偿献血宣传活动中去,发挥其作用,吸引许多新的无偿献血者。在开展献血宣传工作方面,要做到全面、新颖和连续,这样才能达到最优的宣传效果。
笔者认为,护理工作,首先要进行心理护理,在接待献血者,要有和谐可亲的工作态度,使献血者感到一种愉快、温馨的氛围,心态则放松。加强无偿机采血小板献血者献血前中后的护理工作,能促进现有的献血者发展成为志愿、固定的无偿献血者,并能起到一定的宣传动员作用,促进无偿捐献血小板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无偿献血;免费用血;返还政策
无偿献血是指为了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己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此标志着我国无偿献血制度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的献血工作步入法制化和正规化道路。
一、免费用血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2012年之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还血制度,各个地市都是遵循各自的办法。就山东省潍坊市而言,遵循的是2000年8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办法》的办法: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5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5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30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一人献血,全家受益。
但是,在整个办理免费还血的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异地报账。在无偿献血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大学生和军人,而这部分人一般都是在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献血,他们毕业或复员后,大多数都离开了献血的所在地,如需享受兑现待遇时,按规定受益人必须将献血证和用血原始资料通过邮寄方式到献血所在地进行审核。这样有可能出现几种情况:一是可能会出现邮寄接转差错;二是给受益者报账时带来不便,影响献血的热忱。
2、报销相关凭证不详。由于少数献血者及受益者对免费用血的报账程序不太了解,对需要提供哪些凭证不够清楚,尤其是医院用血原始发票应与其他医疗费用合并开在一张票据上,用血者拿不出单一的医疗用血费用凭据,医院又未单独开具医疗用血发票。因此,受益人因未按规定提供这些相关报销凭证,以致造成一次或多次不能报销用血费用,给免费用血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给核报工作带来困难。
3、献血证遗失和证件相关内容记录不详。《无偿献血证》是核报用血费不可缺少的依据,换句话说,无偿献血证本身就是一本有价证券,因此,填写无偿献血证必须严格规范。
二、免费用血量连年增长,亟需新政策出台
从《献血法》实施以来,随着无偿献血者的增加,加上各种宣传的作用,免费用血者每年都呈上升趋势。下面是潍坊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从2001年到2011年的无偿献血免费还血情况:
免费还血量增加源于近两年需求量的增大。随着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医改的推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手术的增加,人们对无偿献血的认知有了新的高度,献血热情有了新的提高,知道无偿献血是利人利己的高尚行为,让一些不舍得住院治疗的病人有机会接受住院治疗,临床用血量也相应的高出许多。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免费还血工作的效率及效果,进而影响了献血者的积极性。
三、新政策解决了地区内部问题,但跨省区的免费用血仍待解决
2012年以来,山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即时返还工作的通知》,推行了新的政策,决定自9月1日起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即时返还工作。
所谓返还政策,即在山东省内血站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和献血者亲属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交纳的用血费用,可在就诊医疗机构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进行返还;无偿献血者在多地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可根据在献血地献血量按照献血地返还标准逐一进行返还。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员返还用血费用为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不含医院的血型鉴定、配血、储血及输注费用。
(一)新政策的返还程序
1、提供凭证。办理血费返还时,需向用血医疗机构提供有效的凭证。
2、医疗机构审核。就诊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凭证进行审核(保留复印件)填写《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临床用血费用返还登记表》传真或将扫描件发至用血地血站。
3、血站核实。用血地血站对《登记表》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根据当地用血返还标准出具《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凭证》,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或将扫描件发至用血医疗机构。同时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凭证》送本单位财务科备案。
4、医疗机构返还。用血医院根据《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凭证》为无偿献血者及相关人办理血费返还,向其出具返还详单,并在献血证上标注已报销血量。
5、定期结算。原则上用血医疗机构与血站之间、用血地血站与献血地血站之间每季度结算一次。返还数额较大的,由相应的血站、医疗机构之间协商结算时间。
(二)新政策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省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特别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对血液供应和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一是无偿献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尚未有效形成;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的职责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三是血液供应紧张问题普遍存在,预警和应急能力比较薄弱,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四是采血服务不够规范、透明,血站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影响到公民参加献血的积极性;五是现行还血政策水平、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还不够完善,对公民的激励引导效果还不够明显。这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献血法的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对现行办法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对我省献血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有效经验和做法,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总结、规范和提升。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和保障我省无偿献血事业顺利发展。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卫生厅起草上报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作了审查修改,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到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考察和调研,召开了卫生系统意见征询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通过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全文登载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外,还与省人大有关专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卫生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13年6月9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和修订内容的说明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卫计委《血站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海南、广西、湖南、北京等省市的同类立法经验。
修订草案不分章节,共30条。
(一)进一步完善献血工作体制。献血工作是社会性工作,需要形成政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修订草案作了四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在政府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献血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献血工作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保障献血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2条)
二是在主管部门层面,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献血工作的具体事务。(第3条第1款)
三是在相关部门层面,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3条第2款)
四是在社会组织层面,明确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3条第3款)
(二)进一步强化献血工作宣传和动员组织。在我省特别是医疗资源集中的城市和地区,血液供应紧张、应急保障能力较弱等问题一直难以有效解决,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第6、7条)
二是落实动员组织职责。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民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每两年至少动员、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第8条)
三是完善应急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分级响应的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第10条)
(三)进一步加强血站建设和服务管理。血站是政府设立的从事采供血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目前,我省血站建设明显滞后于献血工作实际需求,采供血服务、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将影响到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血站建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血站人员、设施和设备的配备等。同时,为方便公民献血,并提供安全、舒适的献血环境,要求血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固定献血点或者配备流动献血车;其中,固定献血点一般应选择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方案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经征求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11、12条)
二是推进血站信息公开。要求血站定期公开血站基本信息、采血地址和联系方式、血液采集和使用情况以及血液库存预警等服务信息,但对涉及献血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定期公开献血工作经费及捐赠等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第15条)
三是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要求血站采集血液前,按照规定事先取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健康征询、检查和血液检测;对不适宜献血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血站开展采血、供血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13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
此外,修订草案针对“献血容易报销难”等问题,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全省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血液管理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献血者和用血者提供便利服务,实现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报销结算;医疗机构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可以向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结算。(第16条第2款、第19条)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关键在于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有效利用血液资源,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修订草案根据献血法和我省实际,强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规范培训,积极开展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第18条)
此外,修订草案在献血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临床用血中的亲友互助献血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在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患者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可以互助献血。但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医疗机构擅自将互助献血与临床用血挂钩,强制亲友互助献血,引发群众不满的问题,强调互助献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医疗机构不得胁迫、强制。(第17条第1款)
(五)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保障和激励措施。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加大对献血者的褒奖,对崇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措施还不够重视,现行还血政策对公众参与献血的激励引导效果还不够明显。修订草案作以下规定:
1.强化有关单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责任。规定公民无偿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等补贴。(第21条)
2.建立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优先用血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但遇有临床急救用血的情形除外。(第22条第1款)
3.提高还血政策优惠水平。还血政策是激励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一定量的用血优惠。修订草案借鉴外省市做法,经充分测算,对2001年制定的还血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献血者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的累计献血量下限,由原来的1000毫升减少到400毫升;二是改变献血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在献血五年后不再享受免费用血的政策,规定五年后仍可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三是达到国家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同时,对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还血政策作了规定。(第22条第2款)
4.提高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待遇。规定献血总量达到8000毫升的长期固定献血者,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免门诊诊疗费,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第23条)
5.建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和救助因参加献血意外受伤的人员以及用血意外感染的人员。(第24条)
(六)取消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公民需要临床用血时,如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献血条件但未曾参加过无偿献血的,除应交纳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外,还应交纳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2001年这项制度的提出,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无偿献血制度刚刚建立,通过交纳互助金这一经济手段,促使更多的人参加无偿献血,从而缓解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的问题。因此,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辅和临时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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