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的条件(收集5篇)

时间:2024-10-06

无偿献血的条件篇1

[中图分类号]R197.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1)-11-291-0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颁布实施和新的《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室质量管理规范》的出台,各地的自愿无偿献血陆续得到了蓬勃发展,无偿献血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22、23条的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身份证明,血站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为此血站一般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前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要求献血者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献血者个人信息资料,个人信息资料体现在无偿献血登记表格中,以保证献血者资料的完整性。我站于2010年10月份与当地软件开发商合作开发了身份证自动读取系统,接入现有的血液管理软件系统,简便了献血流程,且保证献血者资料的完整准确,现简述如下,以供同行参考。

1背景

1.1规定要求《血站管理办法》第22条中规定: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血站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血站管理办法》第23条中规定: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1]。

1.2实际操作中存在情况多次以上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均需填写个人资料,多数献血者嫌填写麻烦而且均需由工作人员再次查询献血历史记录(包括化验记录)情况;其次随着农村无偿献血比例提高,农村中大部分农民文化水平较低且长期无执笔,填写个人资料较费力;还有存在一部分老花眼和文盲的献血者等。

2身份证自动读取系统的功能和优点

2.1采集信息资料准确清晰还附有可辨认的个人照片:将身份证读卡系统与现有的血液管理软件连接,只需将身份证放在读卡系统的识别器上,识别器可自动识别身份证的真假,并能采集有效身份证上献血者的个人详细资料,通过软件编辑器自动转换成无偿献血登记表格形式,补充输入献血者的联系电话,确认无误后即可打印出填写完整的献血登记表格,身份证读卡软件功能见表1,打印的表格样式见表2。这样既省去了献血者个人填写的繁琐,也避免了个人献血资料填写因字迹潦草辨认不清晰致献血资料人工录入时发生的错误隐患。同时对曾身份证读取过的献血者,再次献血时可不必携带身份证明,只要提供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即可从读卡软件中调出个人信息。

表1身份证读卡软件功能表

表2身份证读卡软件功能表(打印)

XX市中心血站流水号:

无偿献血登记表

LYXZ/S130104-B1NO.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您出示真实的身份证件,如实准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

请您翻至背面继续填写“知情同意与健康征询”情况。

………………………………以下由医务人员填写…………………………………

体检号:

本记录长期保存。

2.2实现献血记录查询,审核献血资格通过与现有血液管理软件的数据库连接,实现历史献血记录的查询,并对献血的资格条件(如献血间隔时间,献血历史化验记录)进行审查,节省工作人员再次查询献血记录,实现登记查询一步到位。

2.3实现资料信息共享通过读取的身份证号码信息与分配的献血流水号信息进行数据联接转换,实现献血者档案信息录入资料的共享,节省了手工献血后个人资料的录入。这样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避免录入差错的发生。

3结论通过将身份证自动读取系统与现有的血液管理软件系统联接,实现献血登记表格电子化,方便了献血者又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又保证献血者资料的准确无误,并附有清晰的个人照片,杜绝采集昌名顶替者,笔者觉得这应用系统可值得在血站中推广应用。

无偿献血的条件篇2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省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经济社会特别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对血液供应和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办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一是无偿献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尚未有效形成;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动员、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的职责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三是血液供应紧张问题普遍存在,预警和应急能力比较薄弱,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四是采血服务不够规范、透明,血站服务能力和水平还比较低,影响到公民参加献血的积极性;五是现行还血政策水平、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还不够完善,对公民的激励引导效果还不够明显。这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了献血法的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对现行办法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对我省献血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有效经验和做法,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总结、规范和提升。为此,有必要对办法作出修订,以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和保障我省无偿献血事业顺利发展。

二、办法的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卫生厅起草上报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作了审查修改,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到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考察和调研,召开了卫生系统意见征询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通过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全文登载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此外,还与省人大有关专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省法制办会同省卫生厅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13年6月9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和修订内容的说明

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卫计委《血站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了海南、广西、湖南、北京等省市的同类立法经验。

修订草案不分章节,共30条。

(一)进一步完善献血工作体制。献血工作是社会性工作,需要形成政府组织领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体制。修订草案作了四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

一是在政府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献血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献血工作协调、考核和监督检查,保障献血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2条)

二是在主管部门层面,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献血工作的具体事务。(第3条第1款)

三是在相关部门层面,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3条第2款)

四是在社会组织层面,明确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3条第3款)

(二)进一步强化献血工作宣传和动员组织。在我省特别是医疗资源集中的城市和地区,血液供应紧张、应急保障能力较弱等问题一直难以有效解决,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动员、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无偿献血,营造无偿献血的良好社会氛围。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新闻媒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第6、7条)

二是落实动员组织职责。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年度献血工作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献血工作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并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民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每两年至少动员、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第8条)

三是完善应急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分级响应的临床用血应急预案;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用血,或者因可预见的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第10条)

(三)进一步加强血站建设和服务管理。血站是政府设立的从事采供血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目前,我省血站建设明显滞后于献血工作实际需求,采供血服务、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否则将影响到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血站建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血站人员、设施和设备的配备等。同时,为方便公民献血,并提供安全、舒适的献血环境,要求血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固定献血点或者配备流动献血车;其中,固定献血点一般应选择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方案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经征求同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11、12条)

二是推进血站信息公开。要求血站定期公开血站基本信息、采血地址和联系方式、血液采集和使用情况以及血液库存预警等服务信息,但对涉及献血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定期公开献血工作经费及捐赠等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第15条)

三是保障献血者健康和血液安全。要求血站采集血液前,按照规定事先取得献血者的知情同意,并对其进行健康征询、检查和血液检测;对不适宜献血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血站开展采血、供血活动,应当严格执行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13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

此外,修订草案针对“献血容易报销难”等问题,要求省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全省联网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血液管理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献血者和用血者提供便利服务,实现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报销结算;医疗机构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可以向献血管理机构办理结算。(第16条第2款、第19条)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关键在于提高临床科学合理用血水平,有效利用血液资源,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修订草案根据献血法和我省实际,强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避免浪费和滥用血液,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组织,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规范培训,积极开展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第18条)

此外,修订草案在献血法规定的基础上,对临床用血中的亲友互助献血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在临床用血供应紧张时,患者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可以互助献血。但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医疗机构擅自将互助献血与临床用血挂钩,强制亲友互助献血,引发群众不满的问题,强调互助献血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医疗机构不得胁迫、强制。(第17条第1款)

(五)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保障和激励措施。无偿献血是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加大对献血者的褒奖,对崇扬无私奉献精神、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目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措施还不够重视,现行还血政策对公众参与献血的激励引导效果还不够明显。修订草案作以下规定:

1.强化有关单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责任。规定公民无偿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血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等补贴。(第21条)

2.建立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优先用血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但遇有临床急救用血的情形除外。(第22条第1款)

3.提高还血政策优惠水平。还血政策是激励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指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享受一定量的用血优惠。修订草案借鉴外省市做法,经充分测算,对2001年制定的还血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献血者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的累计献血量下限,由原来的1000毫升减少到400毫升;二是改变献血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在献血五年后不再享受免费用血的政策,规定五年后仍可免交与其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三是达到国家奉献奖金奖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同时,对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还血政策作了规定。(第22条第2款)

4.提高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待遇。规定献血总量达到8000毫升的长期固定献血者,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免门诊诊疗费,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第23条)

5.建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和救助因参加献血意外受伤的人员以及用血意外感染的人员。(第24条)

(六)取消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公民需要临床用血时,如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献血条件但未曾参加过无偿献血的,除应交纳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外,还应交纳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2001年这项制度的提出,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无偿献血制度刚刚建立,通过交纳互助金这一经济手段,促使更多的人参加无偿献血,从而缓解医疗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的问题。因此,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辅和临时性特征。

无偿献血的条件篇3

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的外地人员)自愿无偿献血。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三)保障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

(四)开展献血工作的宣传教育;

(五)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完成献血计划情况;

(六)奖励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上报年度献血方案,保证年度用血计划落实;

(二)负责医疗机构用血和应急采血管理工作;

(三)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献血事业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五)开展献血的宣传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统计和上报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献血公民人数,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各种方式依法捐助献血事业。

第八条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九条公民不得冒名顶替献血,不得雇用他人献血。

血站应当查验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不得接受冒名顶替者或者身份不明者献血。

第十条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免费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经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方可采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本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无偿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第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外,面向公民采血和向医疗机构供血,必须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血站进行,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十三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组织。血站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外设置采血点(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四条血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保证血液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血站应当计划采血和供血,保障医疗临床用血,无法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或者条形码、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在用血后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临床应急用血的,应当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应急用血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可以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终生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前两款规定的用血者在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第十九条血站对医疗机构供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价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上浮标准收取。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按血站供应价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收取。

第二十条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及单位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款,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献血管理机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冒名顶替或者雇用他人献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转让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无偿献血的公民,需要临床用血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在本自治区的外国公民、华侨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献血、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献血过程的步骤1.献血登记: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身份证号码的驾驶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献血登记。

2.进行体检:为保证血液的质量,检验是否有血液传染类疾病或者遗传性疾病还有就是要确定你的血型,并为了献血者的身体考虑,必须进行体检。以免类似于血库大量血液倒掉的悲剧发生,倒掉大家的爱心!

3.等候献血:由于献血者集中到达,而献血总要逐个进行,耐心等待是不可避免的,可事先准备书报杂志阅读。

4.刷洗手臂:手臂不清洁容易造成本人手臂穿刺部位的感染和血液的污染。请务必认真洗刷。

5.碘酊消毒:消毒后请勿接触消毒部位。

6.采血前核对:请回答采血人员核对时提出的问题,如您叫什么名字?,您是什么血型?等。

无偿献血的条件篇4

关键词:改善无偿献血血费报销相关问题对策江苏盐城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18-02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1}。这推动了无偿献血事业的持续、稳步、健康发展,但在血费报销具体操作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本文以江苏省盐城市为例,对血费报销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2010年至2014年盐城市无偿献血情况及无偿献血血费报销的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盐城市无偿献血工作取得骄人成绩,临床用血连续多年来自无偿献血,连续四次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称号。

(一)全市近五年无偿献血情况

2010年全市无偿献血总量2032.11万毫升;2011年全市无偿献血总量2132.10万毫升;2012年全市无偿献血总量2062.82万毫升;2013年全市无偿献血总量1957.33万毫升;2014年全市无偿献血总量1891.55万毫升。

2010年全市无偿献血64590人次;2011年全市无偿献血67227人次;2012年全市无偿献血64783人次;2013年全市无偿献血62367人次;2014年全市无偿献血61865人次。

2010年全市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2828个治疗量;2011年全市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3578个治疗量;2012年全市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3869个治疗量;2013年全市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3871个治疗量;2014年全市机采血小板总采集量4549个治疗量。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2010年―2014年期间每年的献血人数和献血量开始出现下降的情况,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陷入了一个瓶颈期。究其原因,一是郭美美事件降低了公众对红会的信任,部分公众对无偿献血产生了抵触情绪;二是献血安全性问题,有不少人担心献血影响身体健康,担忧献血过程中会感染疾病;三是部分献血者在献满800毫升后(可以享受终身免费用血的优惠政策),便不再献血,形成一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而献血的意识,从而使固定无偿献血队伍人员不断减少。

(二)全市近五年无偿献血者血费报销情况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于2000年出台了《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献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的,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800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2}。

2010年全市血费报销1027人次,报销金额81.55万元;2011年全市血费报销1074人次,报销金额98.38万元;2012年全市血费报销1157人次,报销金额105.22万元;2013年全市血费报销1223人次,报销金额111.95万元;2014年全市血费报销1326人次,报销金额127.53万元。

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血费报销的人次和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一方面由于献血者年龄的增长,用血人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市民对无偿献血免费报销政策的日益了解,一部分人员为了免费用血而献血。

(三)盐城市目前血费报销的主要做法

1.设立无偿献血还血基金。笔者所在的盐城市中心血站财政补助形式为差额拨款,为了保障献血者利益,保证献血者血费报销金额及时到位,我站早在2000年根据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采供血机构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按照无偿献血者血费收入的10%提取“无偿献血还血基金”,此项基金专项用于无偿献血者血费报销,文件还规定该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集中。无偿献血还血基金设立10多年来,每年提取数减去报销数后结余呈增长趋势,弥补了财政拨款不足,保证了献血者的权益,促进了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

无偿献血的条件篇5

【关键词】无偿献血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脱氧核糖核酸

文章编号:1009-5519(2007)10-1431-03中图分类号:R446文献标识码:A

乙型肝炎HBsAg是献血者健康检要项目之一,对于HBV传染的大多标志物都有相应的检测试剂盒供应,而作为初筛检测HBsAg的金标法和临床诊断常用的免疫学方法ELISA法(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有何差异,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材料

1.1标本来源:金标法和ELISA法标本来源2001年8月18日-2004年4月1日江都市中心血库17582例无偿献血者的全血及其无抗凝剂的血清标本。

1.2试剂:金标试剂盒来源于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批号为20010715,20030505,20040211);ELISA试剂盒来源上海科华公司(批号为20010605),洛阳华美公司(批号为20020810),厦门新创公司(20030215)。

1.3ELISA仪器:TECAN酶标仪(瑞士TECAN公司);ROTINA平板离心肌;96孔圆底微板;瑞士Thermostar震荡器。

2方法

2.1金标法:用采血管吸取50?滋l左右的无空气全血垂直滴加于试剂条的加样处,血标本与预包被的乳胶颗粒结合的抗HBsAg单克隆抗体反应。然后,混合物随之在毛细效应下向上层析。如果是阳性,乳胶抗体结合物在层析过程中先与标本中的HBsAg结合,随后结合物会被固定在膜上的HBsAg抗体结合,在测试区会出现一条红色条带。这条带是HBsAg抗体-HBsAg-乳胶颗粒的复合物在膜上结合形成的。如是阴性,则测试区内将没有红色条带。无论HBsAg抗体是否存在于标本血样中,一条红色带都会出现在质控区内。质控区内所显示的红色条带是判断是否有足够标本,层析过程是否正常的标准,同时也作为试剂的内控标准。测量结果应在15分钟内读取,强阳性标本2分钟内可检出。

2.2ELISA法:所有检测操作程序和结果判断均按试剂说明书严格执行,并在试剂有效期内使用。将乙肝表面抗体(通常是单克隆抗体)包被于微孔表面,待测血清加入微孔内并孵育,结束后洗去血清,并加入酶结合物,再次孵育。酶结合物是酶标记的特异性抗体(通常是单克隆抗体)。在孵育过程中,酶结合物与已经和固相上HBsAb结合的HBsAg结合,夹心的组成为抗体-抗原-抗体的双夹心结构。洗去多余的酶结合物,与抗球蛋白的试验同样方法加入显色剂。

2.3结果判断标准:金标法:两条红色条带出现为阳性。ELISA法:每个标本的OD值/Cut-off比率>1.0为阳性。

3结果

3.1金标法和ELISA法对HBsAg的检测结果比较见表1。其中金标法的HBsAg阳性率为5.3%。而ELISA法的HBsAg的阳性率为5.7%,漏检人数为70名,其中金标法检出的阳性人员ELISA法也都能检测出。经过配对统计,χ2=0.65,P>0.05,金标法和ELISA法之间差异无显著性。

3.2由表1的结果可得到金标法与ELISA法的结果阳性符合率为93%,阴性符合率为100%,漏检率为3.9%,假阴性率为7.0%,总符合率为99.6%。

4讨论

金标试剂是一种定性筛选乙型肝炎HBsAg存在的试剂,但不能确定标本中病毒的含量,方法学上由于其操作简便,因此更适用于无偿献血的现场初筛和临床急症手术前的检测。ELISA法作为一种特异性高,能够灵敏并且定量地测定病毒数量,它与金标法差异无显著性,说明金标试剂完全可以有效地应用于无偿献血工作的筛选。无偿献血实施以来,献血人群模式和乙型肝炎检测方法的改变,综合表现为相对HBsAg报废率的增加。有文献表明,无偿献血者中输血感染性疾病阳性率明显低于职业卖血者。献血人群由原有偿献血者改变为城市公民为主的无偿献血,且多为初次献血,其中无偿献血者相对有偿献血者来说未经过多次重复体检,所以合格率低。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武警战士、学生相对合格率较高。笔者认为,他们大多经过1年一次的体格检查,或入伍入学体检,在这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对乙型肝炎有一定的认识和筛选,了解到乙肝阳性者不能参加献血。而打工者,家庭妇女或农民献血的合格率相对低,可能与他们没有定期进行体检的习惯有关,对乙型肝炎缺乏一定的认识,HBV感染相对偏高,造成不合格率相对高;检测过程中存在人为误差,一方面造成漏检,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结果的准确性。金标试剂可以筛选强阳性和阳性标本,但对于弱阳性标本的筛选则需较多时间。试剂盒中要求15分钟读结果,而工作人员常不够5-10分钟便报结果,往往漏筛大部分弱阳性标本;而当工作环境条件达不到要求,如夏季温度过高或冬季温度过低,湿度过小或过大等因素影响下,往往影响结果的判断。在工作中笔者也常遇到如此情况:20-30分钟时结果为阴性,而当1小时或更长时间时会出现弱阳性。则说明当标本中HBsAg含量较低或许环境温度较低时,则需要较长时间方可筛出阳性标本;使用的金标试剂质量不过关,本身的敏感度较ELISA差也可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检;另外,献血者冒名顶替现象较严重。目前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试剂质量和人为操作失误是造成漏检主要原因,另外一方面还不能保证所有的献血都来源于固定无偿献血队伍,血源主要来自于计划组织和街头无偿献血,据调查70%的人对于乙型肝炎不甚了解,应在强调提高试验准确性的同时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宣传,使献血人群向以固定的无偿献血者为主的方向发展。从无偿献血到建立起相对固定的无偿献血队伍是保证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的关键。同时加大采供血过程中人才环境方法等的投入,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试验盒质量,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所有因素逐一过筛[1],掌握结果判断的时间和环境要求,做到严格执行标准方法,尽量满足试剂盒中最佳条件,将漏检率减少到最少,控制血液的报废率,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检验质量,确保医疗用血的安全,将浪费减低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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