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商政策论文(收集5篇)

时间:2024-12-19

重商政策论文篇1

关键词:重农抑商政策;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007—03

引言

重农抑商政策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要思想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制度演进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必须遵循节省制度创新成本的原则,从而尽可能提高经济绩效。但事实上,不同国家的制度演进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一个国家决定其独特发展道路路径的形成,不是某种单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各个因素相互依赖相互强化共同演进的效果,这些因素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相互影响与作用的结果。因此要研究中国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必须从历史线索分析入手,并以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手段进行研究,才能对此有更深层的认识。本文拟对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体制下工商政策的形成和演化进行分析,探讨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与各个因素的相互依赖关系。

一、对商业制度变迁的需求是重农抑商政策产生的动因

1.上层决策者的预期利益

纵观两千多年的历史,君主专制下的一切具体制度、具体机构设置,其最初的动机都是为了实现政权稳定,其演变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来源于此。而抑商政策就是这类政策的典型。统治者们通过抑商政策所想要实现的预期利益是不完全相同的,但其主旨总围绕维持社会的稳定以及君力的稳固。

首先,抑商政策对于有忧患意识的统治者来说,是加强专制、巩固统一的必备手段。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以秦制为蓝本,确立了抑制私营工商业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对富商大贾和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打击,贬低他们的社会地位。在经济上,进一步削弱商人力量,实行重税政策,严格执行盐铁的专卖政策,使得“田租口赋,盐铁治理,二十倍于古”。秦始皇之所以采取这样强硬的手段,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加强专制、巩固统一、防止商人篡权活动的政治目的。

其次,工商业的发展对于王权存在着很大威胁,在商业发展初期,商人往往更加注重自身财富的积累,而当商人的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富商大贾开始出现后,商人就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政治方面。中国古代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利润主要有:私营土地买卖、货币借贷、消费以及扩大再生产。其中最主要的流向是用于私营土地买卖和货币借贷,并由此形成了商人、地主和高利贷放贷者三位一体的商人地主阶层。轻商正是为了防止商业资本的壮大,从而威胁地主阶级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和政权稳定。当时的社会现实是:“菽粟不足,末生不禁,民有饥饿之色,而工以雕文刻镂相樨也,谓之逆。布帛不足,衣服毋度,民必有冻寒之伤,而女以美衣锦绣篡组相樨也,谓之逆。”①商人资本日益强大,超过了社会经济容许的限度,商业资本为寻求出路,必然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兼并土地,从而破坏小农经济,威胁到地主阶层的利益基础。

2.利益集团的供给和维系

古代政治权力结构是“垂直型”结构,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维护了君力的绝对权威。受影响,这一政治权力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商人凭着财富与官吏勾结共同盘剥普通民众,并把本来应属于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也转嫁给了普通民众。这对统治政权产生极大的威胁。西汉农民起义时候,许多小商贩纷纷加入到起义军中。即所谓的“灶下养,中郎将。烂羊胃,骑头尉。烂羊头,关内侯”。

二、对商业制度变迁的供给是重农抑商政策产生的保障

1.制度创新成本

制度创新成本包括规则设计和组织实施新制度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以及不确定性造成的随机成本。

早在商鞅变法中,就把抑商作为主要内容,颁布了一系列抑商法令。汉朝继续推行抑商政策,汉朝封建政权利用经济法规对商贾打击十分严重,从此成为了一个历朝历代相沿不变的传统政策。盐铁专卖法与均输平准法,不仅在汉代是“抑商”的有力工具,而且后世也多采用,成为中国封建制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越到后期,惩治“私盐”的条例越多,处罚也愈加苛酷。明清两代对茶叶的私营限制也很严,法律规定“凡贩私茶者同私盐治罪”①,“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因此这项政策的规则设计经历漫长的时间跨度,规则设计也非一朝一夕。

2.规范准则

重商政策论文篇2

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463(2016)

13―0084―02

十月革命后,列宁结合俄国本国国情,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权建设的学说俄国化,创造性地提出了将市场经济运用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尽管由于时代和当时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新经济政策最终流产,但这并不能掩盖列宁经济思想的光辉。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在产生与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一部分国外学者的注意力与兴趣。他们纷纷从不同的侧面与史料入手,探讨新经济政策对于当时俄国的意义与影响。即使以今天的目光去考量,这些论断仍然值得我们去深思。

对于列宁新经济政策的探讨与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30年代到1950年代上半期,关于新经济政策强调的是阶级斗争,主要的材料是党的文献、斯大林的著作等,而且更加直观地反映在斯大林、布哈林和托洛茨基三个人对待新经济政策不同的态度上。

布哈林在新经济政策正式提出前持的是反对意见,主要表现在对“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和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能否存在的理解上。国家资本主义和无产阶级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却截然对立。商品、价值、工资等商品经济概念在过渡时期与资本主义时是不同的:当生产过程的不合理性消失,即自觉的社会调节者出来代替自发势力的时候,商品就失去商品性质变成产品,价值也不适用于过渡时期,工人此时领得的是社会劳动份额而不是工资,利润以及剩余价值也消失了。所以,过渡时期不存在商品经济。但是1921年春尖锐的社会和政治危机使布哈林态度完全转变,坚决拥护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布哈林在《经济政策的新方针》中认为当时俄国处于具有小资产阶级性质向共产主义的发展过程,所以“增加产品的数量是当前经济形势的最高规律”,“保存、加强和发展无产阶级的各种经济形式以及社会化的大机器工业”,在增加产品数量的同时要警惕资产阶级发展趋势,防止蜕化变质。这时布哈林已经是完全赞同新经济政策。

托洛茨基在实施战时共产主义时就向列宁建议应放弃战时共产主义,用征收粮食税来代替余粮收集制,建立商品交换制度。可见托洛茨基最初是赞成新经济政策的。新经济政策后,苏联经济中资本主义成分大量存在,城市耐普曼和富农出现。在《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上的发言》上,托洛茨基主张对其进行压制,并纳入到国营范围内,使之国有化。《走向社会主义还是走向资本主义》中托洛茨基考量了新经济政策实施后城乡经济中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成分,对市场制度显得过于悲观。但是,托洛茨基最后认为能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还得依靠世界市场。在《“一国社会主义”问题论争资料》中托洛茨基主张“恢复我们和世界经济的物质联系……我们越来越走出战时共产主义时期的孤立状态,而纳入世界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的体系中。”

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态度则较为复杂。1921年的《论俄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战略和策略》中斯大林从战略、策略意义上分析当时战争结束后苏联国内外局势,得出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不可行,为了世界各国的革命和建立世界经济,应实行新经济政策。可见,这时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的赞同只是作为一个策略家的谋略,并没有理论上的论证。1924年4月的《论列宁主义基础》中斯大林认为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商业的发展扩大了销路也扩展了工业,把工业和农业结合起来,顺利地解决了其他当前任务,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创造了条件。1925年6月的《问题和答复》是斯大林对十四大后群众所提出的疑问进行的答复,指出要消灭农村的战时共产主义残余,“实行正确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实行电气化计划,发展大工业,消灭城乡对立。1926年在《关于苏联经济状况和党的政策》中,斯大林把新经济政策分成两个时期,以1926年为界,前一个时期以农业为中心,后一时期以工业为重心,现在应该加快工业发展速度,加强外汇储备,改革税制,干预粮食市场,为发展工业积累资金,同时巩固工农联盟。1929年4月的《论联共(布)党内的右倾》中斯大林认为,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允许了多种经济成分存在,使得经济中资本主义成分强大起来并向社会主义进攻。《大转变的一年》是斯大林对1929年工业、农业建设上取得的成就,从成果上肯定了要取消新经济政策。列宁说过:“新经济政策的施行是认真而长期的。但他从来没有说过,新经济政策的施行是永久的。”可见,斯大林这里完全终止了新经济政策。斯大林对新经济政策态度上的变化是随着苏联当时经济生活的情况做出相应的策略上的调整,而这种调整从理论上、实际上来说都是必须的。

第二阶段:在俄罗斯建立后,学者们对于新经济政策研究的热情度依旧不减当初,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如何看待列宁根本改变了对社会主义的看法。

重商政策论文篇3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2]在基层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引入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公共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以政务微博为代表的网络问政平台,使信息公开透明得到加强,将为各地建设公共政策协商平台疏通更宽广的渠道,搭建更稳固的桥梁,[3]是推动公众政治参与的协商民主新渠道。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实质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为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与民主治理方式。我国学术界开始接触并了解协商民主理论,最初应该是在2002年,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在华作“协商民主的三种规范”的演讲。真正首次见诸文章的“协商民主”研究,则是2003年6月俞可平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从2004年开始,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内学术视野。2004年陈家刚发表《协商民主引论》等文章、2005年陈家刚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研究和介绍。200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为国内学者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材料。[4]在我国,学者们基本上沿袭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定义,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在狭义上,把它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5]在广义上,认为它是一种民主形式或治理形式,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6]虽然学界对协商民主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解释,但都强调协商民主可以保证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通过正式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听政、恳谈、协商等方式,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7]中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准则,自由、平等的参与者通过程序化的讨论、对话、辩论,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广泛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4]

协商民主的实质,简单地说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即有序的参政议政。[8]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在国家政治运行过程中公民表达自己思想、愿望和利益以影响公共决策和国家行为的一切政治活动。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强调了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认为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使领导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决策之时慎重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从而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更科学、合理,使制定出来的政策更具合法性,也使政策的执行过程更加顺畅。只有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的价值,才能真正运转民主政治。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社会,公民参与都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

二、协商民主在基层政府公共决策中的作用

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9]与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强调投票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不同,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则是过程,强调公民在作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它主张:民主的核心应是偏好的转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偏好聚合,主张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的讨论、对话和争辩之后作出决定。[10]

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政府可以最大限度捕捉到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协商民主有利于打破公共决策的封闭神秘色彩,满足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增强决策过程透明度和公开化;减轻或克服有限理性,弥补决策过程中的“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的创建;有效整合政治精英论证、知识精英论证和利益团体政策论证的制度平台,[10]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通过讨论、审议等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加强团体团结或增强决策实施的可能性,有助于公共决策的顺利执行。

此外,将“协商民主”引入公共决策还有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公民精神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社会发展是否和谐、可持续的重要指标。首先,协商民主有利于培养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性格。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节制个人的需要等。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祉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最后,协商民主有利于构建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因为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不同群体之间才能够加深沟通,从而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11]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和日益复杂化,各国政府都面临着提高决策科学性的问题,不能只依靠少数政治精英或者专家来制定政策,更不能把所有的重大决策均付诸于投票行为,而必须使相关利益各方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有效行动。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化工项目遭到抵制事件,引起全国舆论关注。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缺乏公共政策信息与公共协商平台。[3]协商民主主张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在共同理性讨论的基础上最后作出民主合法的决策。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协商民主这种理性的决策形式所制定的政策,相对于由政府单独制定的政策来说,因为其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偏好要求,而且这些推行的政策也正是满足民众诉求的,是民众所需的政策,因而可以有效避免政策脱离实际,有助于政策顺利有效地执行。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直接和民众的生活接触,很多具体公共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等,影响直接,也容易带来冲突。鉴于此,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要重点研究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设计,把各个社会阶层、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意愿诉求纳入到制度的层面。[12]

三、新媒体推进协商民主的优势与缺陷

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离不开一定的参与方式,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扩大,互联网逐步成为民意表达的场所,也成为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风险沟通的主要媒介之一,当前以网络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的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正在不断改变着传统政务环境下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方式。与传统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方式相比,公民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参与方式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公民参与的成本,增强了公民参与的效果,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广范围内实现了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公民利用电子政务提供的平台,通过各种参与方式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当中,与公共决策制定者进行互动交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正在成为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

第一,参与主体身份的开放和话题讨论的开放。在互联网上,公民政治参与没有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上网自由参与协商,自由公开地发表言论,不必受政治权威的主导。换句话说,网络协商民主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数量庞大的中国网民利用网络就可参与公共话题讨论,实践直接协商的民主。此外,各种话题都能在网络上得到深入讨论,自由表达,公开交流,没有政府对协商主题的控制。正是在各种虚拟社区中,公民以虚拟网民身份提出各种议题,然后与其他公民自由互动,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政府活动,推动政府的决策过程。[13]

第二,参与协商的各主体地位平等。网络上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是均等的,网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参政机会、平等的网络权利。在网络协商民主中,没有身份地位高低区分,没有精英和草根的分别,有的只是观点平等的交流。此外,互联网的普及打破了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公民能够全面及时地获得信息,从而得以平等、主动地与政府互动,使政府的决策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和合法化。

第三,参与网络协商的即时性。即时性,表现为公民对信息资料获取的及时性和意见表达的即时性。传统的协商民主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需要专门的时间和场所,并且对参与人员的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而互联网打破了传统政治参与对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公民能够随时随地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话题的进展,及时发表评论。从总体上说,互联网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创造了一个新的平台和新的公共领域。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也不例外,它既对推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起到促进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首先,政府掌握着公共信息的权,制约着网民对信息的获取。一方面,政府单方面的公共信息,很可能成为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向民众灌输其执政理念的途径,因此所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在政治系统中使用信息技术的目的非常不同,一些团体寻求维护现时的民主系统,信息技术可能用于强化既有的官僚政治。另一方面,政府和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久而久之,网民对“有序获得”政府的信息失去了耐心,一些网民开始编制各种虚假信息和“小道消息”,从而使得协商民主丧失了真实性基础。

其次,网络协商民主可能引发一些网民观点趋向极端化的现象。实践中,网络协商民主参与者总是偏向寻找与志同道合的人交流,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成一个讨论的圈,讨论圈内部的交流会进一步同化本来相近的看法,排挤相异的观点。然后在集体心理下,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据了上风。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讨论圈的势力范围就会自然膨胀,导致相异的观点被压抑,使彼此认同的人形成极端化的团体。诚如法国思想家勒庞指出的那样:“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14]“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人类的机体的确能够产生大量狂热的激情,因此可以说,愿望受阻的群体所形成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这种激愤状态。”[14]完全一致的讨论是与协商民主理念相背的,严重影响了协商民主的民主性、理性、自由性和协商性。

再次,网络协商民主有可能将弱势群体排斥在外,加剧了不平等现象。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参与网络协商民主,而这部分人很有可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更加需要有效的保护。由于他们的声音无法在网络协商民主中得以表达,从而容易被讨论者忽视,进一步加剧了不平等现象。互联网若不能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它就会成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分化的强化因素。另一方面,在网络协商民主的参与者之间也存在精英阶层和一般大众的差别。精英阶层因为具备更多的知识存量、更强的学习能力、更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别人观点,并且能够更有效地说服其他人。相反,一般大众由于受文化能力的限制,容易在网络协商民主中处于跟风状态,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从而被边缘化。

四、利用政务微博推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协商民主的路径

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一些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往往牵涉普通百姓的利益,因此,重大项目的决策更要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在重大项目上马之前,应该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充分听取民意。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开展了省(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众意见征询工作,不过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地方仍仅仅停留在文件层面,普遍存在公众不参与、公众无序参与、公众无法参与等现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1]政务微博有助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改进执政方式。要利用政务微博在“网民问政”和“政府施政”之间搭起桥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与网民沟通交流,及时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党和政府的公共形象与公信力。

(一)主动及时政务信息,提升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在面对重大项目出现的问题时,信息公开是必要的。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化工项目遭抵制事件,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缺乏公共政策信息与公共协商平台,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因此项目实施中常常遭遇民众抵制。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也开始正式运行。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以政务微博为代表的网络问政平台,使信息公开透明得到加强,将为各地建设公共政策协商平台疏通更宽广的渠道,搭建更稳固的桥梁。

(二)实施微博问政,强化公众对公共决策的过程参与和问计于民

对话沟通在处理民意中具有很大的正面力量。要化解老百姓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尊重民意,认真倾听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也包括那些非理性甚至粗鲁的谩骂,以虚心、坦诚、负责的态度来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当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政务微博为公众监督、网络问政和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渠道。公众可以借助政务微博,通过转发、评论、参与投票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问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其社会治理权利。政府亦可以借助政务微博,直接“问计于民”,既节约了沟通成本,又提高了决策智慧。

重商政策论文篇4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金融法律;金融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6-0094-02

一、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界定

(一)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

按照目前理论界一般描述,商业银行社会责任是指对其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伙伴、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促进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经济、法律、道德与慈善责任。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只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不应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构成部分。理由是:经济责任即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责任,经济责任对社会的贡献,是非主动的行为,社会责任是商业银行在追求盈利的基础上产生的正效应。相比较而言,经济责任之于社会责任是非正相关的,不论企业的盈利能力多强,都有可能不履行或者不愿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商业银行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银行应当对社会承担的责任,比如经营过程中的诚信行为、安全保障、银行产品的实用价值、反洗钱等,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是由银行自愿履行的社会责任,比如优质文明而人性化的服务、慈善事业、绿色信贷等,主要通过激励、舆论等来协助实施。

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实践起步较晚,2006年浦发银行国内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4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强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2008年9月,13家股份制银行签署了《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宣言》,标志着在商业银行自身努力和监管推动下,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已经增强。接受美国次贷危机直接带来的教训,在后危机时代,重建银行社会责任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命题。

(二)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

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这是二者的经营目标决定的。商业银行以经济有效性为目标,即按照市场法则和比较收益原则,着眼于每一项经营活动、每一笔业务都要盈利,即追求利润最大化。政策性银行则是以社会效益为目标。政策性银行为了实现其社会效益目标,就必须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稳定、调节管理宏观经济的工具。可见,与商业银行不同,政策性银行担负的就是社会责任,开展业务的目的就是履行社会责任,除主营业务外,政策性银行还要履行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即对其内部员工、金融消费者以及经济、社会与环境额可持续发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边界远大于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边界。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既然政策性银行的存在就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那么政策性银行有无向社会公布其社会责任的必要?第二,从理论和外国的实践看,政策性银行允许涉足少量的非政策性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的社会责任又如何界定?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有个前提,即:政策性银行本身是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且能够恰当地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这时,政策性银行是没有必要对社会公开其社会责任报告的,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履行程度,属于政府部门对其绩效评价的范畴,而不需要接受公众评判。反过来,如果政策性银行本身没有很好地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社会责任,而是大量地从事商业性业务,即使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也不能说明对社会责任尽责了,反倒说明了它商业化取向的实质。第二个问题,政策性银行涉足少量的非政策性业务,目的是为了加强盈利能力,弥补因开展政策性业务而带来的损失,增强政策性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政策性银行盈利也是为了履行政策性银行的职能,是间接地履行社会尽责。

二、中国政策性金融社会责任尽责评价

(一)社会责任尽责现状及评价

1.国开行。自2004年以来,国开行充分利用了良好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甚至政治环境,配合商业化进程的加快,机构和人员骤然增加的同时,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外汇贷款和外汇投资急剧增加,贷款规模也急剧膨胀,从2004年末的1.4万亿元猛增到2009年末的3.7万亿元;净利润相应增加,由2004年末的174亿元增至2009年末的319亿元。国开行由于其业务范围的突破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已于2008年末完成商业化改造,退出政策性银行舞台。这一时期,国开行政策性业务基本停滞,重点发展商业性业务,追逐高额利润,社会责任尽责程度弱化。国开行的转型,实际上是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转型为开发性商业银行,带来的后果可谓立竿见影,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的爆炸式发展,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缺位给社会带来的无奈与尴尬。。

2.农发行。农发行自2004年以来开始了改革,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贷款规模也开始膨胀,从2004年末的7190亿元增加到2009年末的14513亿元,经营利润相应增加,由2004年末的24亿元增至2009年末的144亿元。社会责任尽责方面,一方面,由于业务范围的扩大,贷款增加,支农力度有所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在支持粮食收购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再加上农发行业务局限在粮食流通领域,贷款涉足商业性贷款领域,距离三农仍然较远,社会责任发生了一定偏离。另外,农发行上述盈利数字是税前的经营利润,而不是税后利润。农发行在年底提取呆账准备金,作为经营利润的抵减项,而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发行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47亿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仅为28.12%,大大低于同期国开行27.7%的水平。农发行2004―2009年在经营利润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净利润却一直微乎其微。可见,农发行的盈利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但盈利的渠道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因考核存款与保险手续费收入,基层行为完成指标,往往利用信贷杠杆或采取企业不自愿的方式,虚增了农发行的账面利润,一定程度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社会责任尽责偏离原因

第一,无法律约束是根本原因。中国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组建三件政策性银行的通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的《章程》,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第二,无适当监管是次要原因。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之时,到底归属财政部还是人民银行监管没有明确。银监会的成立加强了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但从监管历程看缺乏专门的监管依据,往往是比照或参照商业银行的标准加以监管,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第三,无正确导向是直接原因。中国政策性银行成立仅是权宜之计,没有弥补市场失灵、协调信贷配给、促进特殊行业或领域发展的宏观考虑;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时,没有与时俱进地调整职能;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偏重经济效益,放弃了政策性银行理应坚持的经验原则,并不顾政策性银行各自业务的特性进行“一刀切”,千方百计酝酿政策性银行转型;在对政策性银行进行绩效评价时,没有针对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设计相应指标,而是采取与商业银行趋同的指标。

三、中国政策性金融尽责立法保障

(一)国外政策性银行立法经验借鉴

从国外经验来看,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大都有正式的法律作为依据,且呈现如下特点:把商业性金融立法与政策性金融立法放在金融法制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先制定政策性银行法,而后成立相应的政策性银行;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单独立法,专项规范;从内容上看,对机构组织与业务运作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与统一,明确机构地位和运行原则;确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融资原则;与时俱进地修订、补充和完善,动态调整。

(二)中国政策性金融立法建议

1.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相互对称、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的两大金融族类的战略高度,确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特殊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无论我们承认与否,金融事实上是一直存在着和划分为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两大族类;与此相对应,各国立法当局也是严格地将金融类法规分为针对商业性金融的一般法律同针对政策性金融的分门别类的特殊法律两大类,而且后者也不受普通银行法的制约。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和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分别单独立法,尽快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同时避免“商业化”思维,确保政策银行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时展和国情需要,确需增加新的政策性银行,如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住房信贷政策性银行、综合开发政策性银行等,要先立法,后成立和运作。

3.要保持政策性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立法时明确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经营原则,避免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个方面自行或人为调整,偏离政策性银行方向。要与时俱进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保持动态调整,与经济金融发展宏观环境相适应,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着重实现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经济金融环境的协调均衡。

4.要结合上述几点制定有强针对性的《政策性银行监管法》,避免监管失当,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白钦先,曲昭光.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2]白钦先,谭庆华.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法制,2006,(6).

[3]谭庆华.政策性金融功能研究――兼论中国政策性金融发展[D].广州: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5.

[4]周小川.积极推进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6,(10).

[5]张令骞.中国政策性金融体制异化与回归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5.

重商政策论文篇5

关键词: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国家治理;党的领导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1-0011-05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近年来理论界探索的热点问题。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五个方面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对这五个方面的关系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选举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存在明显区别。第一,协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表现形式是讨论、争辩与沟通,体现的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参与协商的权利;选举民主以投票为中心,表现形式是选票,体现的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第二,选举民主属于“政道”民主,涉及权力的来源,解决的是合法性问题;协商民主属于“治道”民主,关注权力的运行,解决的是合理性问题。第三,选举民主的前提假设是协商主体的偏好不变,选举是偏好的集聚;与之相反,协商民主认为偏好是可以改变的,能够通过协商、讨论和争辩实现协商主体偏好的转变。第四,选举民主“求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的结果最终体现多数人的偏好和意志,少数人的权利被忽视;协商民主“求同存异”,强调协商主体平等自由的协商,协商结果既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同时也使少数人的主张和意见得到表达和尊重。第五,选举民主“求善”,认为多数即合理,承认多数原则的合法性;协商民主“求真”,要求集中协商主体的理性和智慧,最大限度地做出科学决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存在诸多共通之处。第一,两者的实质相同。民主的要义是人民当家作主。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其最终目标和根本宗旨都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选举和协商只是健全民主制度、规范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并最终实现民主价值的形式和手段。第二,两者遵守的基本原则相同。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是公民及其组织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和机制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它们都强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重视参与者的平等机会和有序参与,倡导参与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三,两者的基本功能相同。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推动公民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调动公民参与热情;

收稿日期:2014-10-2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党际协商民主制度研究”(13YJC710026)。

作者简介:刘俊杰,男,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无锡214122)。

有助于民众意见和主张的表达,促进公共决策民主化,避免社会暴力与冲突,实现社会和谐;有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及政治合法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①。第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体现在我国政治制度各领域。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民主表现形式是选举民主,而人民政协制度的主要民主表现形式是协商民主。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就没有协商,政协就没有选举,实际上人大在立法和决策前也都有协商讨论,政协领导人的产生和政协决议的通过最终也由投票决定。第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贯穿于政治决策全过程。从国家层面政治决策过程来看,政协是在决策前协商,人大是在协商后决策,政府是在决策后执行。从具体决策过程看,决策前一般会协商讨论,但大多数决策的通过最终要借助于票决。第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和深度。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丰富了人民参与的形式,拓宽了人民参与的渠道,保证了人民参与的权利,因此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同时,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也综合了各方意见,协调了各方利益,既体现了多数又尊重了少数,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显著差异。第一,本质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这保证了我国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方向。西方协商民主建立在相互竞争、权力制衡基础之上,这决定了西方民主的资本主义方向。第二,政治前提不同。我国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在总结我国协商政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相适应。西方协商民主主要是基于选举民主的现实困境提出来的,强调公民自由、平等、参与的权利,与西方政治制度相适应。第三,目的不同。西方协商民主是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而发挥作用。我国协商民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党的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治理国家的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第四,存在基础不同。一是文化基础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源自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西方协商民主主要建立在自由多元的资本主义文化基础之上。二是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②。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开始于20世纪末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之后,起步晚且主要限于基层治理。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产生的新的民主实践形式,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才刚刚起步。三是理论基础不同。我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党理论。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也存在诸多共同点。第一,都承认社会发展的多样性。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思想文化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化都是滋润协商民主产生发展的重要土壤。换句话说,中西方协商民主都承认并强调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第二,都试图通过对话协商达到增进共识的目的。公共协商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而围绕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和事务进行理性协商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标志。第三,都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中西方协商民主都重视协商活动的透明度,强调协商信息、协商程序、协商结果的公开等;都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原则和方法,并强调用其对待所有协商主体;都重视协商主体间的平等。第四,都有助于解决有序参与及决策合法性问题。参与是民主的第一要义。中西方协商民主都倡导公民有序参与公共决策以集中智慧提升公共决策的合法性。第五,都能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西方协商民主是针对选举民主的不足提出的。我国选举民主尽管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固有的弊端,但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选举民主的弊端。

认识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从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和联系可以看出,中西方协商民主存在一些相通之处,但更存在根本区别,它们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主政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正如所指出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③。既然如此,这就决定了认识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而不是单纯地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出发试图诠释甚至是否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当然,强调这一点,并不是要否定西方协商民主的积极价值。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注重审慎思辨,注重构建协商程序,注重社会层面协商,注重国家和公民的互动,注重协商精神和意识的培养,注重保障公民的协商权利,能够较好地将共识和多数民主结合起来,等等。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需要我们积极吸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积极方面。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深厚基础并凝聚了国家治理的强大力量。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人民内部各方面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参与协商,可以就决策和工作达成广泛共识,避免利益集团因一己私利而相互竞争、相互争斗的弊端;可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避免不同政治力量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而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避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避免人民群众无法参与国家治理、无法进行利益表达的弊端,从而最终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奠定国家治理的深厚基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就为从协商民主方面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最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路径,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存在诸多契合之处。第一,两者以多元化为重要存在前提。协商民主存在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利益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而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前提。现代治理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多元共治。第二,两者都要求推进制度建设。当前党和国家正在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三,两者都强调有序参与。治理与秩序是紧密相连的,现代治理的直接目标是要形成某种稳定的秩序。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序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协商的民主形式。第四,两者都强调公正的重要性。现代国家治理是人人平等的共享式治理,强调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注重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求同存异,要求公正地对待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与合理要求。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遵循着民主集中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协商的过程也是发扬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当然,人民内部的协商需要相应的组织领导,而这个组织领导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的,比如,国家政权机关协商、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中国共产党都对协商活动的开展发挥着重要组织领导作用。基层协商,基层党组织也大都直接参与组织领导。人民内部充分协商的直接目标是要“取得一致意见”。为什么要“取得一致意见”,这与共产党组织领导协商活动的目的是紧密联系的,因为共产党希望借此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而组织领导、纳言集智是集中制原则在协商民主中运用的结果和体现,它从根本上反映了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方面,这是由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决定的,也是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逐步确立的;另一方面,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要义在于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需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性质同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致的,只有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另一方面,现实地看,在中国,也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党的职能组织以及所团结的各派和各族各界人士,建立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和程序机制;通过基层组织、社团组织以及党所联系的社会经济组织,为协商民主运作建立覆盖面广、协调面大的制度体系,保障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

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助于改善和增强党的领导。第一,有助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共产党通过发展协商民主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治国理政,有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以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同时通过发展协商民主,增强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透明度,促进群众协商参与和民主监督,有助于化解各种风险和矛盾,增强党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提高党拒腐防变的能力。第二,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又是民众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引导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对于实现群众与执政党沟通交流的制度化、有序化,对于进一步加深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有利于提高党治理国家的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然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有序的民主,这可以避免无序参与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甚至是无效率的情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序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具有组织性。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具有组织领导的协商民主,总体上讲,它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论是在国家政治层面还是在基层自治层面,党组织都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推进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其他行业组织、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也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组织作用。第二,具有规范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包括法律法规保证。当前,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人民政协的协商及政党的协商都有着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制度规范尽管不完备但也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规范的协商保证了民众的有序参与。第三,具有程序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包括一系列前后衔接、过程完整的程序。从协商活动的组织筹备到具体实施,再到协商成果的运用及反馈,完整合理的协商程序保证了民众参与的有序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的正相关关系体现在决策过程上。“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之间确实存在着张力,但是公共决策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行使行为,在这两种价值之间应当更倾向于前者。注重过程的公正性而牺牲一定效率的决策过程,要比注重过程的高效而牺牲结果的公正性的决策过程更为可取。没有效率的决策只是推迟了决策方案的出台时间,缺失了公正的决策则意味着公权力调控机能的紊乱,而这会破坏法治社会的根基。”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协商渠道,公民及其组织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包含了协商主体的智慧和理性,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降低了决策风险。尽管注重过程的公正会牺牲一定效率,但它有利于预防决策失误产生的负面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产生真正有效的决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的正相关关系也体现在决策结果上。协商民主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经人民协商讨论,协商充分凝聚了协商主体的智慧和理性,因此赞同最终决策的协商主体会拥护并积极执行决策。即便是不赞成或者是对决策持保留意见的协商主体也会支持决策的贯彻执行(至少不干扰决策的执行),这是因为,这些人的意见和观点在协商讨论时得到了表达,他们的意见和观点即便是最终没有被采纳,但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尽管协商的过程延缓了决策的时间,但由于决策获得了大多数人的同意、理解和支持,所以决策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也就是说决策执行的效率大为提高了。所以,从整个决策过程来看,决策的效率并未受到多少影响。另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相互补充、紧密结合的,在决策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或存在较大分歧时,最后还是要借助票决来加以确认,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有机结合也避免了决策的低效率。

注释

①②③④:《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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