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维度(收集5篇)
时间: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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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著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结语
【关键词】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监管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I到危机爆发前,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下微观审慎监管一直是各国银行监管思想的主流,但巴塞尔协议II在危机后成为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事实证明,最低监管资本约束在经济面临较大冲击时不仅未能有效抵御风险,其顺周期性更是加剧了经济的波动,随着金融业和衍生产品的高速发展,金融业的脆弱性进一步体现,混业经营的模式使金融一体化程度加深,导致金融体系同质性和顺周期性极强,缺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手段,难以阻挡危机的蔓延。
一、宏观审慎监管在危机后备受关注
“宏观审慎”一词在197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前身库克委员会中第一次被提出。国际清算银行总裁ClaudioBorio在2003年则提出了金融监管上的宏观审慎,这个概念被逐渐发展起来。
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工具手段难以抗击非传统特征的系统性风险冲击,各国应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兼顾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微观审慎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仍在监管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宏观审慎则从宏观角度监测宏观层面的不确定性因素,抑制风险的蔓延和传播。
具体来说,宏观审慎监管是以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为目的,以风险高低作为筛选标准,以指标监管、内部控制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理念和做法,主要以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为监管对象,同时又是一种逆周期的监管方式,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美、英及欧盟各国积极筹备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而我国也将“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纳入“十二五”规划中。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覆盖方式、目标与工具
商业银行经营有其特殊性,银行自身和银行市场存在多重信息不对称,银行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同时银行风险具有负的外部性,银行的这些特征都决定了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微观审慎监管理念的局限性在于,其认为只要保证每个银行个体的稳健经营整个银行系统就是安全的。而宏观审慎监管不仅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以整2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作为监测对象,从而实现金融稳定。
(一)宏观审慎监管的覆盖方式
宏观审慎的监管核心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方法,而系统性风险的传导和蔓延分为两个维度:一个是纵向(时间)维度,一个是横向(跨机构)维度。宏观审慎监管在时间维度上不仅关注整体风险在时间维度上的动态变化,更重要的是处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利用时间维度的延续性寓干预手段于周期之内。宏观审慎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关注的是在特定的时点上,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是如何分布的。由此宏观审慎监管在政策上如何识别对系统有重要性风险贡献的金融机构、判断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如何分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主要暴露于哪些行业,变得非常重要。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
针对系统风险传导的特殊方式,我们可将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分为以下两个层面:
1、消除或缓解顺周期问题
包括资本储备与风险计量方面都会体现一定的顺周期性,繁荣时银行风险资本权重偏低,加速了信贷扩张,风险偏好提高,授信宽松,风险定价低估;而衰退或危机时则相反,风险权重偏高要求较高的储备率,信贷风险定价被严重高估,加剧了经济的波动。从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出发,这就要求银行修订储备要求,在繁荣时期建立额外的资本储备以备衰退时使用,调整不同经济周期下的风险权重计算方式,避免其对危机或泡沫的推波助澜。
2、及早识别危机信号并进行控制
系统性风险的传导机制主要通过金融机构之间在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广泛关联进行传导和蔓延。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关度越高,蔓延速度就越快,关联性约广,覆盖范围就越大。因此,在危机形成早期如能识别其形成的信号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进行控制,例如在资产价格快速上涨的初期通过监管机构对该部门采取信用审慎措施,应可收到一定效果。
(三)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
针对纵向(时间)维度,主要政策工具包括逆周期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逆周期信贷政策、流动性要求、薪酬与利润分配机制监管等。
而针对横向(跨机构)维度,可用工具包括压力测试,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附加,及对保证金率的动态调整等。
在宏观审慎政策的实施中,监管当局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宏观政策工具体系,识别风险类型及来源,工具实施的质量,考虑金融体系的适应能力及实施的监管成本。
三、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实践
我国从2005年开始《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进行评估,银监会从2006年起按季度向金融机构国外宏观经济形势,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引导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意识,甄别系统性风险状况。2011年5月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原则、主要目标、过渡期安排和工作要求,提高了贷款风险分类专项准备计提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贷款潜在损失与专项准备的差额确定动态拨备,银监会借鉴国外动态拨备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体系,把拨备覆盖率要求逐步提高到150%。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已达到278.1%。12年6月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开始试行,五家银行成为新试点。新的管理办法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所要求的,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根据资本充足率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提升资本约束的有效性,重新调整了各类资本的风险权重。
四、我国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造成的监管体系不协调
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体制,与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相抵触,多头监管导致协调成本过高,也限制了监管机构对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一行三会”的监管联席会议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便利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信息共享,但这种合作并未纳入制度性安排,缺乏监管机构之间的长效性合作机制。监管机构存在多重身份,监管工作交叉,界定不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正不断加快,缺乏一个涵盖整个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预防和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难度与成本都将极大。
(二)监管工具的复杂性给制定宏观审慎政策造成较大的难度
我国的金融系统风险有别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风险传导机制,主要体现为微观市场主体经营业务同质化所带来的市场共振,照搬国外监管体系构建的经验无法适应国内监管需求。此外,传统微观审慎工具不适应于新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需要根据客观实际构建新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体系,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引入和研发新型工具,并制定符合我国需求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这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引入、研发和改进工具需要高专业化的团队,并须对各种工具的效果、协调型进行测试,避免对宏观经济的其他部分造成过大影响,同时也要注意不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过多的约束,降低监管成本。
五、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央行职能,确立其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宏观审慎监管以金融系统稳定性为目标,需要及时发现和甄别系统性风险并采取相应对策。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和货币发行者,是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当然的核心主体。因此,应赋予央行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充分发挥其在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形成由上至下的监管机制,而央行则须担起协调职能,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于共同发展,保障监管体系的有效运作,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
(二)建立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各大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但微观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多元化、渠道多样,实际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交叉,且金融机构业务同质化情况突出,系统风险下极易产生共振效果。局部系统的检测与整体系统检测都是体系至关重要的部分,虽然联席会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应在央行的协调下建立长效沟通合作机制。各监管机构应深入各自监管范围的金融机构,从测算整个系统的尾部风险开始,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然后各监管机构在央行的组织下进行数据交换和集中处理,将监管资源集中利用,更全面地把握系统风险。
(三)各大监管机构须提升风险识别技术
要正确及时识别系统性风险,建立有效的检测体系,必须积极探索风险识别技术,完善指标体系,提高监测质量,确保政策制定部门能及时掌握真实情况。金融创新的发展会带来新的监管缺口,监管机构应密切关注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问题,扩大风险识别的范围,例如我国的民间信贷、“影子银行”等,结合我国国情,改进风险识别于分析技术,使风险检测体系更具有前瞻性和弹性。
(四)不断改进宏观审慎工具的整合效率
首先要在国外宏观审慎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引入已被证明有效的工具,并加以改进,使其适应我国特点,此外,还应积极开发新型工具,通过实践检验其有效性,明确各类型工具的使用范围和效果,掌握各工具之间的相关性和联动效应,关注宏观审慎工具对其他政策工具的影响,建立以固定规则为基础,相机抉择相结合的工具应用机制。
(五)注意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发展,加强国际合作
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不能独立于宏观政策体系之外,因此,必须与货币政策及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如传统的银行监管政策、财税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和配合,区分目标主次,才能提高监管效率,起到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此外,还要注意与会计准则、法律体系的衔接。
此外,金融危机的全球联动性要求每一个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宏观审慎监管还应注重全球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机构G20、巴塞尔委员会,BSI、IMF和各国监管当局进行沟通与交流,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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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稳定;金融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发行局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5―0076―03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一、香港的金融稳定是各种社会力量“合力”的结果
历史上,香港也曾出现过多次金融风波,如1983-1986年间有7家本地银行陷入困境,90年代初期也曾出现过“香港国商”事件,但总体来说,香港的金融体系是稳定的,尤其在历经亚洲金融风暴、环球经济放缓以及SARS等事件后,香港依然能被世界公认为最佳金融体系之一实属不易。因此,香港的金融稳定是值得信赖的。本人认为,香港的金融稳定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一是银行业自身发展的稳健。香港的金融稳定首先源于香港银行业自身经营的稳健。在过去10年间,香港银行业的竞争虽相当激烈,但本地注册的认可机构一直保持着雄厚资本。截至2006年1月底。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资本总额与资产总额比率达到13.7%,远高于国际同业水平。从资产状况来看,截至2005年底,香港所有零售银行的正常类贷款占贷款总额比率为95.96%,关注类贷款为2.66%,两项合并占贷款总额的98.62%,而后三类不良贷款(次级、呆滞、亏损)只占贷款总额的1.38%,分别为0.58%、0.55%和0.25%。在盈利方面,零售银行2005年全年整体税前盈利增长5.8%。在流动性方面,截至2006年1月份,银行存放于外地银行的净额及可转让的存款证分别占零售银行总资产的34.8%和20%,而存贷比则维持在56.3%的低位,这些都反映了银行体系流动资金相当充裕。在银行管理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推行了“受托人的职责”(PiduciaryDuty)和“看管的职责”(DutyofCare)的董事会责任制。此外,《银行业条例》规定董事对认可机构遵守法律及法规负有最终责任,无论其是否为执行董事,一旦出现认可机构未能遵守该《银行业条例》,董事须以个人身份负责,并负有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政府的“尽量不干预政策”及“低税政策”(利得税为17.5%)都从不同角度增强了香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也加强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由于香港银行业自身经营非常稳健,因此也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积极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香港开始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始于1999年,2001年金管局颁布了《“风险为本”监管制度》,2002年、2003年“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在香港得到全面实施,目前对本地及境外认可机构进行的所有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都采用这个模式。“风险为本”监管理念最早产生于美国,是在90年代中期提出来的,它是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一种理念和制度创新。在新的监管框架下,银行监管程序中要增加一项新的环节即对银行重要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包括对内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体制评估以及风险发展方向的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决定着监管当局是否有必要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一般来说,如果一家银行最后的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为强,则它将成为监管当局进行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而综合风险水平为弱的银行则接受的现场检查要少得多。因此,银行经营越稳健,监管当局对其关注的程度就越低,相应的,其业务经营的自由度就会越高,承担的监管成本就越小。从监管角度看,通过风险评估,监管当局可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暴露突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领域,而对风险暴露不突出、经营状况又良好的银行,则尽可能减少对其进行的现场检查和直接的业务干预,从而降低银行需要承担的监管成本,进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通过积极引进先进的监管理念,既可以继续维持香港金融当局的“尽量不干预政策”,保护香港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又可以实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要求的审慎监管目标。
三是货币发行局制度下的货币稳定。香港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港币的稳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一样,港币的稳定主要体现在已经维系了23年的联系汇率制。目前,香港实行的是货币发行局制度,它有两个基本支柱:一是港元与美元的联系汇率制;二是外汇基金的自动调节机制。从1983年起,香港开始实施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即发钞银行在发行新钞时必须以1美元比7.8港币的价格在金管局存入等额美元以取得负债证明书,凭负债证明书发钞银行方可发行新的港币。与联系汇率制相一致,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组合中没有利率目标,而只有汇率目标。如果外汇市场出现由资金外流(或内流)而引起的港币汇率下降(上升),金管局会动用外汇基金在汇市上买人(卖出)港币抛出(买入)美元,这样导致港元货币基础收缩(扩张),进而引起市场利率上升(下降)。市场利率上升(下降)会带来国际套利机会,也会增加(减少)资本外流的机会成本,从而引起国际资本重新流入(流出),进而港元汇率得以稳定,这就是维持联系汇率制度的一个自动调节机制。实践证明,尽管货币发行局制度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货币发行弹性较小、港币对内价值时有波动,但从过去20年香港经济发展的情况看,货币发行局制度是符合香港的基本经济要求的,也为香港整体的金融稳定奠定了基础。
四是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香港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对象主要为银行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即证监会)监管的主要对象为服务证券买卖的中介机构及香港证券交易所与清算公司,而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则负责对香港保险业的监管。为了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在香港金管局与证监会之间已经建立起了经常性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制度。这为每家监管当局在提高监管能力上都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因此,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极大地提高了香港金融监管业的成效,同时,也促进了香港的金融稳定。
五是高效率的金融基础设施。香港金管局自1990年开始逐步发展先进的金融基建,以便进行资金及债券的交收与结算,其中主要完成的项目包括实行港元对美元即时支付结算系统、以货银两讫方式结算债务工具即中央结算系统(CMU)的债券,以及同步交收美元与港元的外汇交易。所有这些系统都是全球首创的同类设施之一。在1990年推出的CMU中央结算系统,是全球首个债券无纸化交收、结算及托管系统之一。港元即时支持结算系统在1996年12月推出时,也是全球4个同类系统之一。2000年9月推出的美元与港元交易同步交收系统,更
是全球首个电子化外汇交易同步交收机制。2003年4月又推出了欧元与港元的即时支付系统,2004年12月香港又加入了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ContinuousLinkedSettlement系统)。所有这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提供了一套高效及稳健的金融支付清算服务,进而加强了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另一方面,高效率的支付结算设施和服务保证了资金的顺畅流通,因此,也从根本上为香港的金融稳定提供了技术支持。
六是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香港连续6年被评为世界经济最自由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香港地区有一套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就金融业而言,这些制度包括银行经营管理制度、银行监管制度、证券交易及监管制度、保险及保险监管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反洗钱制度、银行的企业管制制度等等。可以说,所有的经济金融活动都被纳入到制度内运行。当然,所有这些制度都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因此,香港的市场经济完全是一种法律经济。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的基本理念。
除此以外,香港近年来大力发展的存款保险制度、商业信贷资料库建设以及反洗钱等都有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说,香港的金融稳定完全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合力”的结果。
二、香港的金融稳定对中国内地金融稳定建设带来的启示
对比香港与中国内地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所存在的差距,本人认为,当前中国内地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有的与当前的理念和认识有关;有的与法制建设不完善有关;有的受制于当前中国的国情影响等等。然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是中央银行不可推卸的一项职责,因此,我们必须积极学习和借鉴香港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具体来说包括:
(一)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是金融稳定的基础。我国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而在间接融资中,银行融资又占据着主导地位。因此,中国金融稳定的基础就是银行业的稳定,如果没有稳健的银行业这一基本条件,中国的金融稳定就没有她实现的基础。而事实上,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普遍较差。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15.25万亿元,其中不良贷款余额就为1.31万亿元,虽比年初有所减少(1.83亿元),但不良贷款的比例仍然高达8.61%,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0724.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49%;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31.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4.51%;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027.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9.74%。各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国际标准。与香港相比较,当前我国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性条件并不成熟。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必须加快银行改革,尽快完善银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水平,进而从根本上奠定中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
(二)尽快建立以“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框架。由于“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理念可以在不危害金融机构正常营运基础上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风险暴露相对集中的业务。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切实引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虽然这一监管理念在进入2000年以后就开始在内地得以传播,但时至今日,中国内地并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手段,而大多数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目前也难以满足这一监管理念的需要。2004年2月银监会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从表面上,评级体系的评价指标与香港金管局实施的CAMEL评级体系基本一致,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一是香港的银行监管程序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监管环节,即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而中国内地在银行监管程序中缺乏风险评估环节,因此,监管当局对银行的风险评级做不到及时性和高弹性。二是香港的CAMEL评级体系最后的评级结果主要依赖的是监管人员的定性分析和主观评价,内地的《评级体系》在目前重点考查的五个评级要素中有四个(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盈利状况和流动性状况)采用的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管理状况评价则主要使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从表面上看,似乎内地的《评级体系》更为客观和科学,但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内地《评级体系》无论对定量指标的要求还是对定性指标的要求目前均采用打分法,将每项评级要素及其评级指标都做了细致划分,而且还设置了相应的最高分值,这样,即使某一方面问题再突出,其结果也无非是这项指标得分为零,监管官员没有余地就这一问题所暴露出来的风险做更为恰当的处理。因此,从对整个银行的风险识别和衡量来看,监管人员的权力其实是被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了,银行监管工作的艺术性根本无从谈起。因此,即使内地颁布了《评级体系》,但其实并没有真正建立起“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及其框架,所以,为了内地银行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尽快建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此外,在监管手段上,可以积极学习香港金管局目前在电子银行业务、结算业务等领域实施的“监管控制自我评估”(SC-SA)、双重身份核实等手段。
(三)尽快建立金融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当前内地金融管理当局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人民银行肩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如果人民银行不能有效快速地掌握有关金融业发展的各种信息,那么,维护金融稳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当前,金融混业经营是一种国际趋势,内地金融业虽然还存在混业经营的法律约束,但其发展态势也是有目共睹。因此,建立各监管当局的有效协调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尽早实现对金融业务的并表监管,是维护内地金融稳定的一个关键所在。
(四)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稳定提供一个技术平台。香港之所以可以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不仅仅得益于其宽松的政策环境,还在于香港拥有发达的金融基础设施。安全高效的交收和结算系统不仅可以加快资金的流动速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减少风险进而可以协助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内地金融业的发展也必须建筑在一个发达的金融基础设施基础之上。
(五)加强法律建设,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安全有序的经济运行必须依靠制度来维系,而健全的经济制度又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之上。香港的经济金融井然有序,正是建立在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之上,以及由这些法律法规所缔结的经济制度。内地目前在金融改革中发生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制约或有法不依。所以,当前在金融稳定建设上,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经济金融制度建设。
关键词:存款保险体系;存款保险基金;市场退出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准备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体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十七大记者会上表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已列入议事日程。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虽没有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存在着隐性全额存款保险。随着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以及竞争的加剧,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喜忧参半的制度安排,从国际上来看,各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在整体上的表现是实施成本大于收益,这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许多国家在存款保险制度关键环节的设计上存在严重的缺陷。要最大限度的收获其积极作用,需要设计有效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以及如何维护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和可维持性是我国存款保险体系设计中的重要环节,笔者在参考已有的研究材料的基础上就这两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
职能的定位是必须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国际经验表明,职能的清晰定位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有效性的凭借和保证。具体来讲,其职能不能仅限于为失败银行买单,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其跟踪监督管理以及最后的接管清算职能,这样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功能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实。作为有问题金融机构的买单人,从维护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性的角度来讲,存款保险机构有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从而在发现问题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地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促使其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防止问题向扩大化方向发展。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存款保险机构作为外部化的处置者,在处置问题金融资产方面相对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处置主体具有明显的优势。关于这一点,美国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935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成立,该法和随后的立法赋予了FDIC极大的独立监管权和决策权。FDIC作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并接受美国会计总署的审计,其成立后70多年的运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基本上实现了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保持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目的,避免了金融体系动荡对经济所造成的冲击。FDIC成功运作的经验表明独立的监管权和清算接管安排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保障。在监管职能方面,FDIC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审查,对未达到安全稳健标准的问题金融机构,依据宽容政策指导和帮助问题金融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以改善其经营状况。出于监管的要求,FDIC有权力撤销存款保险机构的被保险人资格。同时,还采用了多个能反映银行经营风险的财务指标对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这种非现场监管减少了对银行的直接干预,从而有助于提高其监管效率。在清算接管职能方面,基于成本最小原则和风险最小化原则的有机结合,FDIC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出多样化的处置手段,如安排另一家金融机构收购和接管问题金融机构、过渡银行以及收入维持协议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减轻自身所承受的压力,提高运作效率,FDIC逐步探索利用外部市场来处理问题资产的手段,主要的手段包括公开拍卖与暗盘竞标、资产管理合同、资产证券化以及股本合资。通过这些多样化的处置手段,FDIC在处置问题金融资产方面取得了较高的运作效率,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美国的实践表明,存款保险机构的银行监管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存款保险基金的关注上,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不冲突。具体到我国,在设计存款保险职能时,应该处理好存款保险机构和银监会的职能划分,避免监管职能重复,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成为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不足之处的必要补充。鉴于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独特的监管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及时有效地监控到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变动,在体系设计上应该能使这一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机构设置上,不论是附属于国务院还是银监会,为保证其业务的开展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应当建立央行、银监会共同参与决策的机制。在清算接管职能方面,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安排,实现问题金融资产处和机构处置主体的外部化。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全权干预处理来解决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政府主导的做法不仅使政府付出了巨大的处置成本,而且不利于完善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从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来看,大部分来自于中央银行的纯信用再贷款,财政处置成本的货币化不利于央行超脱于外独立地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政策目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要求在提高,这种做法的弊端也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同时,这种处置方式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介入弥补了处置主体和手段的欠缺,通过外部化的处置主体对不良债权的集中管理,提高了处置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处置方式的有益探索,将金融机构的退出引向市场化的运作渠道。
二、如何维持保险基金的稳定运作
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初始资本金和后续积累的保费收入等资金来源,是存款保险机构赖以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一般而言,存款保险机构筹集和管理保险基金应该自求平衡。从各国的实际操作来看,存款保险机构的初始资本金大都依靠财政的投入,并利用定期收取的保费加以补充。当保险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允许政府和银行收回其出资,考虑到银行承受的成本压力,保费率一般都确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因此,单纯依靠保费的积累是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可以肯定的是,相对而言保险基金的规模一定是有限的。如果某个时期有大批的金融机构出现问题,肯定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虽然许多国家都允许保险基金在因突发情形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时候,可以通过外部融资手段来充实基金,如征收额外保费、通过合理条件向央行、财政部借款或在资本市场上筹资等。但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来源于外部的资金是存在使用条件和期限的,出于维护保险基金安全和稳定的角度考虑,如何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可维持性应该是其极为关注的问题。维持保险基金的稳定关系到存款保险制度有效性的发挥,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目前,世界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形式对运营、管理和安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在设计存款保险体系时,应当重视这一环节,可以适当地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做法。美国的代位受偿优先权就是可供参考的一个例子。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发生存款保险制度约定的情形时,存款保险机构在按照约定对存款人进行了赔付之后,取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代位求偿权是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银行业危机的产物,其立法的本意主要在于重新确定债权的清偿顺序,减少FDIC的处置成本,从其实际的运作来看,这一制度在较少基金支出,维护基金稳定和安全方面发挥了明显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职能的发挥。需要明确的是,存款保险机构不仅是买单人,同时也是债权人。从维护保险基金稳定性和可维持性的角度来讲,在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时,应该强调强调损失分担原则,即应该由问题金融机构的股东、债权人和国家财政共同承担有问题金融机构所造成的损失。1998年以来,我国陆续关闭了一些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手段大都是政府全权干预处理,财政买单,央行垫付资金,这种处置手段使金融机构过多地依赖救助,财政和央行承担了巨大的成本,没有较好地体现损失分担原则,原有经营者和股东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助长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新的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接管者,从维护保险基金安全和利益的角度来讲,应该强调对金融机构经营者的监管约束以及对原有经营者和股东的事后惩戒,应该是积极的、有效率的不良债权处置者,这也正是其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相对于政府和货币当局的优势所在。
关键词:诚信建设;证券市场;激励约束机制
一、引言
为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明确提出,资本市场要完善以奖惩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2014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要求;2015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另外20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大大约束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违法失信行为。随着证券市场诚信监督机制的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但与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相比差距还很大。上市公司报虚假信息、欺诈投资者、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与中介机构勾结等违法失信行为还时常出现,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在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发展和监管转型的背景下,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完善守法诚信的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的约束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中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可以形象地描述在无激励约束机制条件下的证券市场的两方交易,而引入“第三方惩罚”和“第三方激励”的方式则是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和对守信者进行激励的借鉴,能促使交易双方做出共同的理。具体过程如下。假设:市场上有两个交易者S和B,S为卖方(Seller)、B为买方(Buyer);双方交易标的为商品或服务G(Goods);G对S产生的效用价值为α;G对B产生的效用价值为β,其中α<β;双方进行交易,成交价格为(α+β)/2;S与B在交易过程中,各面临两种策略:T策略和C策略,T策略为诚信策略(Trust)、C策略为欺诈策略(Cheat)。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交易双方面临的博弈矩阵见表1。如表1所示,在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的条件下,该交易的纳什均衡为(C,C),即交易双方都会选择欺诈策略。进一步,我们在双方交易的基础上加入第三方,同时对采取欺诈交易策略的交易方进行惩罚和对采取诚信交易策略的交易方进行奖励,惩罚成本为X1,奖励收益为X2。在加入“第三方惩罚”之后,交易双方S和B面临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此时,如要使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T,T)即交易双方都选择诚信策略,则应该满足(β-α)/2+X2>[(α+β)/2]-X1,即X1+X2>α,也就是说在惩罚成本加奖励收益大于卖方的效用价值时,交易双方都会选择诚信策略。从上述推导过程可以看出,如果证券市场缺乏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必然会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违法失信行为。只有在加入第三方对市场交易主体的恰当激励约束,才能促使市场上的交易主体进行诚信交易。
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作为经济人的市场参与者具有先天的逐利性,建设资本市场的诚信机制不能寄希望于市场主体的道德自觉,而只有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加入对守信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失信者的约束机制,才能促使市场主体诚信交易。以下将从经济学、法律以及监管等角度提出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经济学角度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证券市场交易主体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其交易动机和交易策略都是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对守信者进行经济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经济惩罚,从而改变双方原来的收益函数,是激励约束机制建设最直接的方式。1.经济激励方面在经济激励方面,我们建议进一步提升守信或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提升守信或维权收益是指增加对守信者的经济奖励和维权者的经济补偿;降低维权成本是指将维权者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转移给失信方。对守信者进行经济奖励的方式很多,既可以将证券市场交易主体的诚信状况纳入其信用体系,从而使诚信状况好的交易主体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进行借贷或融资,也可以由政府对诚信状况好的市场主体适当进行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对维权者进行经济补偿,可以借鉴消费和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在满足维权者补偿性赔偿收入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收入。在降低守信者的维权成本方面,我们建议将维权者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转移给失信者,这部分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其他合理的诉讼费用,比如误工费、交通食宿费、取证费等。守信者维权收益的增加和维权成本的下降,可以大大提高守信者维权的积极性,从而促进证券市场诚信机制的建立。2.经济约束方面在经济约束方面,我们建议提高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2倍赔偿制度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制度引入资本市场,更有学者甚至提出将目前封顶式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改为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赔偿制度,最低赔偿额为维权者实际损失的10倍。同时,为防止高管追求短期利益而实施不诚信行为,可以效仿美国对高管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具体包括,对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其在薪酬组织和决策方面的独立性;同时建立高管薪酬的“追回”制度,在公司不诚信行为发生后,根据相关责任界定情况,适当追回高管已发放的薪酬。
(二)法律角度
提高维权收益、增加失信成本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守信者能够维权成功,失信者会依法受到惩处。但是,目前仍存在守信者举证困难、维权途径不畅通、对失信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是阻碍守信者维权、频发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推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丰富维权途径以及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是对守信者进行法律激励、对失信者进行法律约束的最有效方式。1.法律激励方面为激励守信者积极维权,降低维权时的举证负担,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应向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维权者进行适当的倾斜,在维权者的民事争诉中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运用,加重失信者的举证责任担当,减轻维权者的举证负担。在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维权途径不畅等问题方面,可以采取相关学者的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协商、民间调解、申诉、仲裁与诉讼等组成的“金字塔”式的维权结构。同时,法院也要扩大对各类证券期货违法失信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受理因交易对手违法失信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维权者的民事赔偿诉请,并通过出台更加细致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来完善相关案件的审理,真正丰富证券市场的维权途径。2.法律约束方面为约束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法机构增加对违法失信者行政处罚的幅度和力度。建议适当扩大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适用范围,市场禁入者的范围既要包括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董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该包括在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任职的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人员,如保荐人、注册会计师、律师和投资顾问等;在增加行政处罚力度方面,对于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除了责令其停业整顿和对其进行相应罚款之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将证券市场的有期禁入改成终身禁入。在完善刑事处罚相关规定方面,建议立法机构立足证券市场实践,深入研究各种违法失信行为的盈利方式,并及时修订《刑法》,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以违法失信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各种行为入刑定罪,并进一步提高现有违法失信犯罪的量刑幅度,在对违法失信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受害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情况,还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主观态度以及对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影响程度。
(三)监管角度
目前,以中国证监会为代表的行政监管和以各自律行业协会为代表的自律监管构成了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结构。推行“绿色通道”、行业黑名单、诚信数据库建设等措施,是监管角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的主要方式。1.监管激励方面为进一步激励证券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建议中国证监会及各自律组织进一步拓展“绿色通道”制度的使用范围。目前证监会对九大过剩产能行业的并购重组、公司债发行审核等开通了专门的“绿色通道”,沪深交易所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推行了“直通车”业务。上述“绿色通道”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符合条件公司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及信息披露效率。因此,证监会或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可以对诚信状况好的市场主体开通“绿色通道”,在该类市场主体的IPO、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增加业务种类、信息披露等方面优先或简化审核。2.监管约束方面为有效约束证券市场的违法失信行为,切实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3年)》的相关要求,我们建议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将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的违法失信企业加入行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此外,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应继续推进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等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进一步丰富其信息类型和内容、扩展其信息来源渠道和形式,并进一步发挥诚信数据库的对外查询服务功能,提升市场主体决策的准确性和自我保护的水平。另外,国内监管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先进经验,建立“告密者”制度。对于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的新闻媒体、公司内部员工等“告密者”,可以基于案件的罚款额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奖励,并且严格禁止“被告密者”对“告密者”通过骚扰、降职、降薪、解雇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告密者”制度实际上将更多知情的社会主体纳入了社会监管的范围,便利了相关部门对欺诈失信行为的调查,大大约束了证券期货行业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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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袁康.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制度逻辑与实现路径———境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证券苑,2012(2):4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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