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6篇)

时间:2024-10-30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篇1

所谓自律管理,也称自我管理,是指行业中的企业按照一致的意愿,自行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公平、有序发展。

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并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应该互为依存,相互补充

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自律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和自律主导下的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一个基本趋势是: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发现者。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二者分工和协作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

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提供筹集资金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国情,在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还没有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交易所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须首先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修改《证券法》时,对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应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在适当的约束条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自主地进行制度、品种、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权利,增强核心竞争力,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场竞争挑战,创建区域或国际性交易所的外在要求。

第四、必须妥善处理好交易所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证券市场过于依赖政府监管,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弱化,是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今后,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固然离不开政府监管,但应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发挥其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起交易所自律管理与政府行政监管并重的格局。其中,交易所自律管理应处于监管第一线,优先发挥作用,交易所自律管理无法覆盖、难以作用的领域,由政府进行行政监管,同时,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活动本身应接受政府监管。

第五、交易所自律管理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契约关系已基本建立,但还没有充分到位,应进一步树立其在市场中的权威性。

第六、应发挥证券交易所在多元化解决证券纠纷中的作用。自律管理,意味着证券行业内的相关事务,包括证券纠纷事务的处理,应尽可能自律,事实上,提供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解决渠道,是自律管理职能的有机组成部分。证券交易所作为主要的自律组织,在多元化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无疑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一点已经在纽约等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建立我国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并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有权建立和解、调解机制,为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提供解决渠道。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篇2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参考资料: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篇3

中国证券公司资产存在形式主要是流动资产,其中客户保证金又占了不小的份额。在中国证券公司中,除了客户保证金和受托理财资金之外,其运营性资金基本上可以以公司的流动资产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来表示。证券公司营运资金大多为自有资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以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入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

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与发展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展。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制度发展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由于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满足现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借鉴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进竞争以促进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从股东结构上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的规模可随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附图

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由于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制度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业务对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门(如: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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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公司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门,融资部门对资金的融入和融出进行管理,融券部门仅对各类证券的融入和融出进行分开管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门对各类抵押物进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整体风险监控。

5、业务开展规划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及现行法律制度,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可考虑制定分阶段的逐步开放的实施步骤。

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业务;投资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融资公司融资,或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所有券商和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但须对融资者的资信及抵押物严格评估控制;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直接向投资者融券或受托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附图

证券公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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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探讨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应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

1、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控制。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控制。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控制。首先应考虑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另外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风险监控机构,对融通的证券和证券持有人进行风险评估,信用分级。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其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第三,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控制。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30%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20%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对该只股票融券额已超过其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抵押证券存管制度建立。其关键在于: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二是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三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证券公司融资产品和渠道的创新设计

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目前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增资扩股(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募集、发行上市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

总体面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只有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金融创新的研究、积极同国际接轨,以取得证券市场在广度及深度快速发展,才能有效地支持券商融资业务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手段与方式创新设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券商融资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除证券市场组织体系的创新外,还必须加强券商融资产品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开发,特别是债务融资产品的开发,以满足证券公司直接从货币市场融资的需要。

1、发行金融债券。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券商规模的扩大,发行金融债券将成为券商融入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与其他尚在讨论之中的券商融资产品相比,发行金融债券有较强的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发行金融债券的优越性表现在:由于债券投资者不参与利润的分配,因此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券商收益水平的提高;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手段灵活,发行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市场购回提前偿还债务;发行金融债券是调整券商资本结构,扩大资产规模的重要手段;发行金融债券主要是为了满足发行人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而这正是我国券商目前主要的融资需求;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不仅可以借助自己专业化的证券职能进行债券包装及发行,而且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可以根据债券期限灵活地使用;发行金融债券还将利于丰富我国现有的债券品种,活跃和繁荣我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的选择空间。

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流程如下:

附图

2、设立会员式财务基金进行融资。会员式财务基金是指,一些证券公司之间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互之间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以契约协商的方式相互出资成立一个会员式基金,以少聚多,用来满足调节各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短缺和富裕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达到很好调节资金余缺的目的。这种设立财务基金进行融资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其设立可参考投资基金和财务公司的设立及管理,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务基金运作示意图如下:

附图

这种融资方式最大的优点是融资简便、快捷、融资成本低,也为证券公司短期资金的融出提供了通道。但其融资范围和对象相对狭窄;也不能满足证券公司大规模、长期融资的需要。不过,作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3、项目信用贷款融资。券商的各种业务其风险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银行完全可以在充分分析券商业务特点和强化贷款监管的基上,对那些收益相对稳定、需要大规模资金支持的业务项目发放证券业特种贷款,如证券承销贷款等。这种贷款没有抵押物,一般由主办银行提供。银行可以根据券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循环信贷额度的数量、期限和利率,还可以对信贷额度安排中的未用部分或券商可获得的信贷额度的全部收取一定的贷款承诺费。

4、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不仅具有融资手段灵活、成本低、融资规模大等优点,同时作为货币市场的一种信用工具,它的发展还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灵活操作,有利于活跃货币市场、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另外,券商通过票据融资所取得的资金在使用上较其他方式更为灵活,同时券商还可以在资金充裕时在市场上购进其他券商票据达到融出资金目的。

5、进行证券回购融资。证券回购协议融资是指在出售证券时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或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行为,这是一种期限很短的融通资金方式。

6、融资租赁及固定资产出售回租。融资方式即资产租赁。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这种融资方式不但解决了证券公司短期增加大量固定资产所造成的现金流短缺问题,且承租人将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算作100%的税前开支项,可合理地避税。

7、置换、出售营业部等经营机构。许多券商增资扩股成功,不但壮大了自身的资本势力,还由地方性券商向全国性综合性券商转变。由于地方性券商地方色彩很浓、网点过度集中于某个辖区,它们成为综合性券商后,急需向外地扩张。在新设网点很难申请到的情况下,通过置换营业部等经营机构可以令券商实现网点向全国快速扩张,填补其在其他地区的空白,同时也使自己过于集中的经营网点得以疏散。

8、分拆设立子公司进行融资。证券公司随业务发展,可根据业务类型等剥离一部分资产组成一家或几家独立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并组建新的管理层,而原公司的股东结构在分拆公司中保持不变。通过分拆成立子公司后,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包括上市、借贷等)。

(二)证券公司融资方式的规划和分类

无论哪类融资手段或方式,从所属证券公司的资产上分,可以划分为权益类融资、债务类融资、资产置换或资产重组类融资。从融资的源头来划分主要可分为货币市场融资、资本市场融资。详细划分具体见下图: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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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与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目前阶段无论是从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还是从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都要求尽快建立适合中国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融资融券体系,开拓各证券公司运营资金的通道,丰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手段与方式。

第二,在我国建立起证券融资公司体系或融资机制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也是相应地发生一些变化。一个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主体的,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性中间业务为主要对象的货币市场;另一个是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以经营各类有价证券为业务对象的资本证券市场;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以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为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三个市场的有机联系与贯通,能够形成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对接,形成具有中国资本市场运行特色的金融市场体系。

第三,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口或通道,也就是说资金面向市场的形式发生着极大的变化。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资金不必以贷款、放款的形式进入证券资本市场。但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变为证券融资公司的股本金,而最终成为证券公司的运营资金。这种方式的改变,主要是可以有效地化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但同时又搭起了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资金通道。与以往的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相比,银行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证券金融公司,则由于它是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替换了投机行为。

第四,在新的融资机制或融资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面、监管通道、监管对象等也在发生着变化。政府不但要监管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还必须监管证券融资市场。传统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是分业、分口的归类监管。而现在也许极为强调统一监管或联合监管。相应的监管机构或体制也许会形成联合监管的体制。

第五,创新的证券公司融资工具或手段,有的依赖于现有的市场机构及其安排就能够进行融资,而尚有某些产品还需要加强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而对于那些证券公司通过自身行为就可达到融资目标的手段,往往还必须有着监管政策的支持与配合,孤立的应用某种手段而没有相应的制度背景与法律环境,不但难以实现融资的目标,同时也不会有长足发展的条件。

第六,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责成归口单位,组织人员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组建证券融资金融公司的可能性,在最为适当的时机推出我国证券融资金融机构,扶持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拓展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融资业务。对于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证券公司融资创新手段或产品,是否考虑有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大胆的资金融通方式创新,待试点总结经验后,固定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经常性融资品种,以拓展我国证券公司资金融通的通道。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篇4

论文摘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是证券市场管理的一般目标,是证券市场本身的特征对监管所提出的然要求。

我国理论界认为,“证券市场管理的基夺目怀是:统一管理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调节证券市场上资金供求的平衡,维持证券市场的基本稳定;统一管理证券的发行与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有关信息;统一管理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创造一个公正、廉洁、有序、高效的证券业;严格监督和管理汪券交易,防止证券交易中的垄断、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上述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所谓证券市场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指证券市场监管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和对此进行评价的基本标准。这一标准具有客观普遍性,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证券市场管理的具体目标可能会有昕侧重,但证券市场管理的基本目标则是统一的。无论是成熟的证券市场还是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其监管的最终目的部必须符合市场本身的客观要求。从这个角度来看,证券市场管理的堪本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够有效地解决经济主体的外部性问题、垄断所造成的效率损失问题、信息不对称所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消费问题、宏观经济总量平衡和经济增长问题、收入及公平分配问题,等等。上述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既为政玎于介入市场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同时也为政府介入市场的范围和作用提出了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是有选择性的,对于有些市场比如完全竞争市场政府就没有必要介入和干预。

证券是对资本的高度抽象化,证券市场本身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使得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监管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极端重要。

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交易速度极怯,交易价格变化莫测,交易者可以在很短的时问内完成大规模的价值转手,取得巨大的利润或损失,市场风险之高不言而喻。同时证券场的风险具有强烈的“多米诺”效应,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l929年美国股市的大崩溃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全球经济危机以及上个世纪末东南亚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不完全性。不完全性即竞争的不充分性,如垄断、不对称的信息、交易成本、歧视等所造成的对市场竞争的妨碍和限制。

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刷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完全排除了竞争,虽然不同证券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就某一证券而言,发行者必然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具有典型的卖方市场特征。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导致证券价格扭曲,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的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是一种“淮公共物品”,获取信息的代价往往是昂贵的,而信息的收益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收益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乇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闲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二是信息的不对称。大部分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发行者真实情况的了解程度既比不上某些与发行者有特殊关系的少数投资者,更比不上发行者自身。因此,在证券市场上既存在着发行者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又存在着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此种情况,使得大部分投资者处于不利的地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是信息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信息在证券价格的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购买证券,投资者看重的是证券在未来的赢利能力,预期或对未来的预测对于证券价格的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决定投资者预期的最主要因素是信息,通过隐瞒信息和制造虚假信息就可以起到控制价格的作用。同时,由于隐瞒信息和制造虚假信息的经济成本很低,而取得的收益又非常巨大,使得隐瞒信息和制造虚假信息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上市公司和个别投资者,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可能只披露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证券市场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任何市场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根本无法解决。比如,从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来吞,由于个别行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劵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通过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劵市场实行比其他市场更严格的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刊影响。

提高市场效率

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也是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竹的基本目标,当然,从较广泛的意义上来看,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也是为了提高市场效率,但是二者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仍然是有所区别的。从证券市场效率的角度来看,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为了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能力。

一般而言,证券市场的效率可以分为内在效率和外在效率两个方面。证券市场的内在效率即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已反映了证券市场的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的效率。市场的交易成个是市场内在效率的集中体现,具体来看,市场的交易成本可以分解为市场的交易费用、市场的流动性、市场的有效性三个方面。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非常复杂,市场上市的证券几乎包括了听有的行业,来自许多不同的地区和国家,要降低交易费用,必须对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方式进行统一,可要做到这一点,没有政府的干预和控制几乎是不叮能的。如果听任市场进行调节,必将会友大增加证券市场的交易费用。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还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市场的流动性是最重要的交易成本,市场的流动性具体表现为:市场紧度(证券的交易价格与有效价格的偏离程度)、市场深度(当前价格水平上的交易数量)和市场弹性(成交价格一以从正常状态随机扩散之后重新回到有效价格的速度与能力。市场的流动性好包含以下三个特征成交量大,价格的振幅小,最价一旦失衡,市场会很快回复到原来的稳定状态。由于证券市场虚拟资本的性质和高收益、高以险的特征,使得证券价格的变化直接受到投资者心理因素和预期的影响,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下仅不能够白动调节供给和需求,‘灾现均衡,而比还会进一步加剧供求的不平衡状态,追涨杀跌这一投资者的个人理性将会导致整个市场的集体的非理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干预,证券价格将出现非理性的暴涨暴跌,这将极友地损害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篇5

(一)证券市场的一般特点

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和其它市场的交易对象不同,证券不同于其他物,所以证券市场具有区别于其它市场的显著特征:

第一、证券市场的大部分信息掌握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手中,致使交易双方获得的信息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第二,投资者获得的关于证券的信息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第三,证券交易的买卖是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完成交易,交易双方具有不确定性;第四,证券价格受利率、汇率、通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能力和投资者心理以及市场上投机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高风险性;第五,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除最基础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第六,各国证券法一般都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度等,再加上证券监管机构就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颁行的具体规则和一些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法的授权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形成了不同于其它市场的特殊市场制度。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态势

20世纪初8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引入欺诈市场理论来解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欺诈市场理论是适应美国的证券市场情况的,这一理论基于经济学上久负盛名的有效市场假说,指出由于官员证券市场的所有信息都反映在证券价格上,侵权人所散布的虚伪不实信息也会反映在股价上,造成股价被抬高或压低的现象,这等于愚弄了市场。由于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有权相信他所在的证券市场的价格是公正性的。此时他因信赖证券市场价格受到欺诈,那么他就有权要求赔偿。欺诈市场理论大幅度的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因欺诈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能够较容易的实现。

但根据经济学界的一致观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来说并不成熟,所以适用证券市场欺诈理论就更没有可能,很多的归责理论不能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直接引进。因此,需要探索多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

二、证券市场中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原告证明他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确认其应承担责任。法律将过错推定的适用限于法律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日俱增的形势下出现的法律对策。

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制时,肯定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人事实上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而且投资者比较分散,相对于证券商来说专业知识也不足。如果按照一般的侵权规则原则去认定证券商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基本没有可能。所以为了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法律就规定了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认定上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但同时也将投资者本来面对的与证券商的对立地位变成了与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机构的对立,相对来说,面对的专业机构的力量似乎更强大了,但法律作出的这种选择也是出于利益上的衡量。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指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认定方法。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客观的加害事实为充分条件,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就它将责任直接归属于损害发生的原义而言,又称为“原因责任”;就它以企业风险为责任根据而言,又称为“风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原则所没有的严厉性,但又没有加害责任原则不近情理的残酷性,在证券市场这样一个高风险市场上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侵权行为方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都由法律通过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在我国,把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认定中的一些情况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可行的。关键是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中的适用的原因主要是证券市场的特点决定的。

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多重法律关系和多重利益的集合体。各个主体在证券市场中的活动都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在这个“零和游戏”中,证券市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的财富,这就更促使发行人运用自己强大

证券发行市场的特点篇6

一、国际经验:券商两极分化格局中的中小券商

从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演变来看,成熟的证券商组织结构呈现为大型全能寡头券商与中小型专业化券商并存的趋势。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洲的投资银行业,在早期的发展中,都有大量的参与者。但是随着业务的增长,投资银行需要越来越多的资本,许多投资银行都被卷入兼并浪潮中,众多的小公司甚至一些较大的公司逐渐消失。

1、香港。目前,在香港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共有约520家,按照香港证券行业现行的做法,证券公司依据其在联交所的交易量的市场占有率排名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摩根斯坦利、高盛、美林、里昂证券这样的大公司,有14家;B类约50家,主要是一些起源于香港本地的中型券商和台湾、新加坡、日本及中国大陆等地的券商或其它机构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排在65名之后的公司为C级公司,约440多家,主要为香港本地的证券经纪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对象为广大的散户投资者。

2、美国证券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合理的分工格局,寡头全能型券商只有美林、摩根集团等少数券商,而且寡头格局稳定,其它券商有的定位在新股承销,如证券公司AlexBroewn,虽然很小,但却排在新股承销前10名;有的定位在形成区域性的竞争优势,即一种区域性寡头,如MorganKeegan的业务集中在大公司没有覆盖的东南部地区客户;有的定位在给特定客户群提供特色服务,如AMAInvestment专门给医院员工提供证券服务;有的定位在提供某种专业化的功能,如FirstMob-tauk以后台业务处理为主要业务,CharlesSchwab专门致力于网上交易。

3、日本当前影响较大的主要有30多家综合性证券公司,其中,野村、日兴、大和3家证券公司的资本、资产、利润等指标在国内市场上均占有很大比重。从市场占有率上看,这两类证券商一般符合“倒二八定律”,即20%的超大型证券商占有80%的市场份额,而80%的中小型证券商只占有20%的市场份额。

中小券商成为券商结构的一极并且定位在专业化,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从固定佣金制到浮动佣金制的变化,佣金自由化必然导致过去结构相同、规模相近、功能相似的证券商之间的大规模兼并、重组,其中被淘汰的券商以中等券商居多,中等规模的公司是新经济环境中最脆弱的类型,他们既缺乏足够资金以迅速应付市场变化,其专业本领又不能涵盖足够的领域,无法坚守其中一个阵地来抵御经济困难。那些实力较强的券商会选择走进一步强化多元化、高端品牌和专业服务机制,如美林、摩根斯坦利等。这些超大型的公司具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涉足几乎所有的证券业务,服务的对象从庞大的机构投资者、企业和市政客户到零散的个人投资者无所不包。它们之间相互竞争,而又各有所长。另一方面,一些小公司也能得以生存,它们潜心于一个专门领域,在一个相当狭小的市场范围内专心销售高度专业化的产品,其中有些专门面对特定的产业部门,有些专门做投资信托,有些专门发展零售性金融服务,有些在在线经纪、杠杆收购、兼并重组、基金管理和财务顾问方面赢得了世界声誉。与那些大型金融超市相比,这是一些成功的精品店(BoutiqueFirms)。

二是网上交易的兴起。在网上证券经纪业务这一领域,网上证券经纪业一直在不断地进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业务逐渐趋向于多元化和个性化。从E'Trade公司看,1997年11月了推出了首次网上新股发行(OnlineIPO),1999年8月通过INSTINET推出了延时交易(1NSTINET是E*Trade的联盟方之一),2000年4月推出了E*Trade网上银行,2000年5月推出了跨市场交易网络。现在,E*Trade通过推进为活跃交易者提供的MarketTrade继续它的个性化和细分的产品策略。据纽约一项最新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表示将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作为公司今后的主打业务。

三是投资者结构的变化导致中小券商业务专业化趋势。这类券商规模不大、功能单一,但数量庞大,面向特定的细分市场,服务于特定群体的客户,以专业化的特色服务取胜。这一定位的前提是,该券商在该领域具有优势,从而能够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提品。这类证券商不会被市场所淘汰,只能在市场竞争中变得更加特色鲜明。二、国内中小券商面临的困境和定位

1、我国券商的类型划分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2年10月29日的证券公司最新名录,我国目前有证券分司124家,证券营业部2800多家。由于国内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业绩与净资产相关性很大,根据净资产集中度和承销、证券交易、经营利润等集中度的分析,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类:大型券商。约10家左右,它们的净资产、利润及业务约占120多家证券公司的50%,都是综合类券商,并正在努力向股份化、全能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类,中型券商。约20家左右,其净资产、业务和利润约占全部证券公司的30%,其中少数已经升格为综合类券商,其他也以发展为综合类券商为目标;

第三类,小型券商。约90家左右,其数量占全国券商的70%左右,但净资产、业务和利润仅占20%左右,并且基本上都是纯经纪类券商。

与成熟证券市场的国际券商相比,以上三类券商实际上存在着“大的不大,小的太小”的过于分散、粗放经营、规模小、业务趋同的问题。其中最不稳定的也数中型券商一类,就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他们成长为综合类券商的机会较小,更多的与小券商有着同样的困境,而且,大券商与中小券商之间基本上也存在“倒二八”现象。

2、我国中小券商的困境和定位

目前,我国如此多的证券公司分食目前并不串厚的证券利润,其竞争的激烈程度自然是可想而知。中小券商资金实力小,业务单一,以市场行情决定收益的模式面临着极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面临加入WTO外资券商的竞争,又将进一步陷于中资或中外合资综合类券商、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多方夹攻之下。

国外经验表明,佣金自由化、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引发券商两极分化的主要力量,这些力量目前正冲击着我国中小券商,迫使它们要么被淘汰,要么尽快寻找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实现转型。

(1)专业化。中小券商与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承担较大经营风险去苦求投行、自营等业务的表层突破,不如脚踏实地深耕经纪业务,以形成特色品牌。这需要券商根据自身特点和营业部所在区域特征,确定主要的客户群体类型,从而有的放矢进行市场开拓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标准。

(2)零售、收费业务为主。中小券商不论采取何种交易方式,从事何种业务,其主要服务对象都是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都应根据地区、特定客户群的需求重点发展零售业务,并不断创新产品、营销方式。另外,中小券商的经纪业务收入以手续费为主(Commission-based),受市场多空转换影响较大,因此经纪类券商的业务范围应有所拓展,尤其是与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咨询,并逐渐强化以费用为主收~(Fee-basedincome)。以费用收入为主的业务还包括:财务顾问费用、基金商品销售收入和利息收入等。收费业务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稳定;二是无须大量成本投资,一般的获益率较高;三是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教育、退休和其他特殊目的的长期规划的必要,对专业化资产管理和咨询的需求使这些收费业务必然成为市场发展的主流。

(3)低成本、高效益。在券商两极分化格局中,中小券商与大型券商分别对应着低成本的自由竞争和高成本的进入垄断,中小券商的发展战略首先应该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战略,争取提供低于行业平均的价格,甚至最低价格。在目前中国的市场环境下,能够以最低的价格提品,就一定能够获得自己的市场。

(4)合作联盟扩展生存空间。中小券商的市场定位决定了其目标不是在竞争中成为行业领导,而是在大型券商无暇或不愿顾及的市场夹缝中找到一片生存空间,因此,中小券商在竞争与合作上应更重视后者,通过合作联盟,甚至可以出让部分股权成为更大型金融或投资银行机构的附属,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某一细分市场站稳脚跟。

三、中小券商的发展前景

1、当前政策和市场条件下中小券商的发展思路

(1)发展网上证券经纪交易业务,重点细化经纪业务类型。

一是要选择网上交易的合理模式,逐步建立起以独具特色的网上交易和个性化的咨询服务为基础的核心竞争力。银证合作的网上交易方式尤其能够适应中小券商目前的经营特点和处境,一方面可以扩大经纪业务范围,摆脱营业网点少,资金实力不足的缺陷,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这种方式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张,迅速占领市场,创建优良的品牌,从而为公司的投资理财和咨询业务的展开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是要细化经纪业务的类型:在服务对象上以面向特定客户为主,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特定客户群实现专业化服务,在特定地区、行业或业务方面找出自己的目标市场,重点发展乡镇等市场,根据不同客户的资金状况、投资目标、交易习惯等,有的放矢地进行市场开拓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产品,包括信息提供、投资咨询,在大券商无暇顾及的方面集中力量提供特色服务锁定市场;在交易方式上采取现场和非现场交易结合,交易手段上重点发展网上交易,从有形化向虚拟化转变。

(2)通过多余途径降低成本。在管理方面对成本控制给予高度重视,通过管理创新达到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通过调整营业部内部业务流程,实行成本分解,在保持业务正常运转的同时抓紧成本与管理费用的控制,调整人力资源、缩小中心地段营业场所的面积、大力发展非现场客户、最大限度的减少研究开发、服务、推销、广告方面的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目前证券交易的形成离不开营业部的有形场所,因此可以通过加强银证合作将营业部的空间进一步延伸到较为富裕的县镇实现营业部低成本扩张。大力发展网上交易,扩大非现场交易份额。借助银证通业务和证券经纪人制度,低成本地开辟新的市场,向尚未开设营业部的区域发展。

(3)组织结构创新。对营业部的人员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增加投资咨询和市场开发人员比重,突出服务和营销功能。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公司内部研究资源

整合,完善公司内部研究和信息支持网络,加强综合研究所对各营业部信息咨询工作的支撑和指导,提高公司整体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条件成熟时,实行集中交易管理模式,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2、中小券商未来的发展方面

首先,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与国际接轨,对券商的管理将更多地转向市场行为,中小券商将在政策上获得宽松的发展空间。

(1)随着技术进步(行情接收,交易手段无线化)和网络基础建设快速发展及以银证通为代表的业务创新不断涌现,立足低成本扩张依托现有实体网点全面推行以场外交易手段(银证通,网上交易)为交易通路的虚拟营业部,成为集各种非现场交易手段于一身的服务中心。

(2)实行科学的市场细分,重点发展零售、收费类特色业务。随着网络下单的普及,发展证券网上公开募集,将是可行做法。另外,手续费低价竞争的影响,使未来证券商必将会针对投资人的需求,提出更多的收费性差别服务项目。

(3)与中外资券商或金融机构的合资、合作。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外资证券机构必须采取合营的方式进入国内证券市场。由于25%以上、33%以下的外资比例限制也将使外资机构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合营证券公司中占据控股地位。目前国内的大券商大多不愿意以出让控股地位的代价换取与外资券商的合资合作。而中小型券商凭借自己经过多年形成的营销网络体系、人才队伍、社会关系等比较优势取得外方合作者的青睐,通过出让一定的控股权与外资券商合资合作,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合资的过程中,重点发展特色业务,如将投资银行(限于升格为综合类的中型券商)、证券咨询等部门分离出来,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使这一业务在行业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短期内中小券商与外资的合作不可能马上实现,中小券商之间可以有针对性地通过业务之间的合作建立一个松散式的联盟,使自身业务形成一个取长补短资源共享的合作体。由金牛证券、久联证券、中富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恒远证券、一德证券等公司在内的9家小型证券公司联合组建了“联合网上证券经纪服务中心”,先进的网络技术打破了时空、地域的限制,使这些处于不同地域的小券商联合在一起。

(4)建立经纪人体制,并将经纪人制度和研究咨询平台结合起来,以加强和改进客户服务,特别是以投资咨询为核心的个性化服务。推动公司经纪服务品牌和服务质量上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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