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6篇)
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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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会开始了。管老师向大家展示了许多被污染了的环境,介绍了许多环境污染的资料,便开始提问:环境污染有哪些危害呢?”刷刷刷,许多只手高高地举起。老师请张一鸣起来回答。
张一鸣站了起来,看了看天花板很担忧的说:现在各地的工厂排出废气,经压力后会向上浮,万一冲破大气层,太阳的辐射就会透过紫外线伤害我们的身体。”
他刚说完陈含箐就连忙站了起来,回答道:我个人认为白色污染度人体的危害比较大——”她顿了顿,又说:现在人们购物后就会用那种塑料袋,既不方便又不卫生,如果放过重的东西就会坏掉。我在电视上看到过有人把4个塑料袋埋在土中一星期,就可以污染一亩半良田,让200多人一个月吃不上饭。”两位同学的回答都很精彩!”老师带头拍起了掌。
下面我们进入下一个板块:怎样能保护环境?”同学们齐声回答:植树!”
老师打破沙锅问到底,还有吗?”有!”我没等老师叫我,就站起来补充:告诉大家一个‘秘方’,只用一袋牛奶。首先,把牛奶袋开一个小口喝掉,然后把袋子里放满水,一根绳子系紧小口的对角,最后吊在树上,树就可以挂水了!"老师微微笑着夸我的想法好。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第六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成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实施统一领导。针对具体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市、区(县)环境保护局组成由相应的业务处(科)牵头的临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还成立由监理处牵头、监测中心和相关处室组成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初步调查并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跨区(县)或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跨省市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四)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八条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以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三)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参与调查。
第十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查处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局,后者不得拒绝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的受理与上报
第十三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发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或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作出认定,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办)。
第十四条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市环境保护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中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还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属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上报的程序:
(一)市环境保护局值班室(办)负责受理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
其他处(室)工作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办)。
(二)局值班室(办)对受理的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应认真登记,登记的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络方式;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及情况;
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类型及波及的范围(初步);
5、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危害;
6、应急处理情况。
(三)接到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局值班室(办)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同时报值班局长和主管局长。
(四)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局办公室应根据局领导的批(指)示,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6小时内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值班室(速报)。报告内容为:
1、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时间;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点;
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原因;
4、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5、波及的范围;
6、处理措施;
7、联系人,联络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过程中,局办公室应随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报)。
(六)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结果报),报告内容为:
1、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2、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
3、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4、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5、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七)局办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将本市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汇总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值班室。
第(四)项、第(五)项可采用电话、电传、传真等方式报告;第(六)项应采用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项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调查及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齐全。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客观、科学、全面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和材料。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作好详细笔录,并由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被询问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由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监测规范进行监测;并及时提供监测报告。调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应绘制有关示意图,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其他单位(个人)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局办公室应根据事故领导小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调查小组立即赴事故现场取样监测,调查取证,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同时通知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协助调查。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完毕后,应立即将调查结果报局办公室。如属于市环境保护局管辖的按本条第(一)项的程序办理;如属于区(县)环境保护局管辖的由局办公室转有关区(县)环境保护局。
(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在事故现场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现场取样监测;
2、组织有关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与破坏事态发展,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影响和危害;
3、查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主要类型及程度;
5、查清人员伤亡及其抢救情况;
6、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等级;
7、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法制处审核后,报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对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四)如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属于由其他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除执行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还应向负责主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理意见,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区(县)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受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于本办法后30日内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土壤遭到破坏;
2、气候变化和能源浪费、温室效应严重威胁着整个人类;
3、生物的多样性在减少;
4、森林面积减少;
5、淡水资源受到威胁;
6、化学工业污染存在于空气、土壤、水、植物、动物和人体中;
7、人口爆炸、土地退化、贫穷等因素促使第三世界数以百万计的农民离开农村聚集于大城市的贫民窟里;
8、海洋的过度开发和沿海地带被污染;
9、空气污染严重;
10、极地臭氧层空洞。
以上这些大多与化学工业的发展有关。此外,还有化石燃料带来的温室效应使全球变暖、天气异常;酸雨的危害;汽车产生的废气造成大城市光化学烟雾事件;二恶英、赤潮、白色污染等。所以说人类对环境的破坏是威胁人类的环境祸患。“九五”期间,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环境立法和执法取得进展,全民环境意识有较大提高。结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取缔、关停了8.4万多家污染严重又没有治理前景的企业。环境保护投入逐年增长。以重点流域、地区、城市、海域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为突破口,开展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启动了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开始实行退耕还林,部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开始实施。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国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中国环境报>>呼吁,你能为环保作的十件大事是:
1、尽量乘坐公交车辆
2、请用布袋购物
3、拒绝一次性用品
4、简单装修房屋
5、反对笼养鸟
6、分类回收垃圾
7、优先购买绿色产品
8、及时举报破坏环境的行为
【关键词】环境污染;水污染;责任;经济发展
自古以来,人类都习惯了责怪,对于自责都是只字不提的。当有人说现在的社会越来越没有责任感的时候,可能有很多人会站出来理直气壮的说“我就很有责任感!”。难道真的是这样的吗?然而我想问的是:你有随手扔过垃圾吗?你有扔过粮食吗?当你在公共场合见到电灯亮着、水龙头开着但是旁边没有人时你会关上吗?你会吗!好,如果你说你没有丢过垃圾,没浪费过粮食,见到不文明向现象会制止,那好,地球人以你为荣。今天,我们生活的环境日益恶劣,那么,这些该归咎于谁呢?如果还有人说是监管部门的责任,那么我想说这位仁兄你应该再从小学上起了,因为你连做人的最起码的羞耻之心都没有了。其实,我们都知道一个事实,但是都不愿意承认——环境污染应该由地球上的每一个人负起责任!
一、环境污染的最大因素
时至今日,环境污染对于人们来说已经麻木了,那么我们所认识的环境污染包括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然而,追根究底的话引起这些污染的“罪魁祸首”则是经济发展。然而经济发展对于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热切关注的问题,从科学技术的弊端角度来讲,发展势必会带来不可预期的副作用,而且这种副作用只能减少,没有办法彻底的摆脱。
经济活动决定了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排放的积累效应最终决定了环境质量,因此经济发展决定了环境质量。Grossman在对空气悬浮物和SO2的排放变化与人均收入之间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后发现,环境质量或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与人均收入之间呈倒U形的曲线关系,也就是说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之间既是一种互斥关系也是一种互相促进的关系,一般称这种关系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KuznetsCurves,EKC)。就像食物链一样,环环相扣,每一环节都会影响到周围环节,从而影响到整个食物链,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整个食物链势必崩塌。人类活动和环境也是一样,彼此依赖而且又互相制约,没有谁提出来,也没有谁能说明白,冥冥之中两者之间很自然的就形成了一种规则,也许这就是和谐。
从最初的农业开始到现在的机器工业为止,经济规模越来越大,投入的材料也越来越多,相应的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也更多,我们经常所说的“三废”污染也就会越严重。然而,经济发展必定引起经济结构的改变,当然经济结构改变必定影响到污染的程度,由于经济的发展需要,工业必定成为主导地位,而且,人类生活中一些必需品必须有一些高污染工厂制造,这样一来,污染在所难免。同时伴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不可再生资源被大量开采,同事由于大自然、技术、设备的制约,又有大量材料在运输和生产过程中被浪费,从而加重环境污染,使环境自我恢复能力不断下降,然后导致环境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从而产生一系列恶性影响。然而,人类要进步,要生存,经济发展还要进行,所以污染也将继续上演,只是我们可以从技术上的升级减少这种不必要的污染,所以我们必须控制高污染的中小企业的开设,提倡科技革新,另外,我们必须抛弃先发展后治理的思想,要深刻认识到环境也是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环境污染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主要分为农村污染和城市污染。对于农村来说,前几年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需要,例如:秸秆焚烧、开荒造田等引起的生态失衡问题,然而今年来由于退耕还林等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农村在这方面有所改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生活垃圾也开始成为环境污染的一大问题,因为没有特殊的规定,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就随处乱倒,因此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水污染和土壤污染。
再说城市,可谓是最大的生活垃圾制造厂。同时城市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辐射污染等。据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度PITI指数名列前十的城市为宁波、东莞、青岛、深圳、扬州、北京、广州、杭州、重庆、温州,得分都超过70分;最末十名城市为鄂尔多斯、锦州、阳泉、张家界、吉林、长春、克拉玛依、咸阳、大同、枣庄,其平均分为19.6,垫底的枣庄仅得12分,同时数据还显示了2012年度各省市区PITI平均分,仅北京、重庆、上海、浙江四省市的城市达到及格线,其余省市区均在60分以下(该数据来自中国日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工业企业的不断增多,城市环境压力不断增加。
三、结语
如今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日常生活,近年来,各种灾害频频发生,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也是层出不穷:邯郸水污染事件、北京雾霾、黄浦江漂猪事件、还有最近的H7N9无不警醒我们为了子孙后代我们必须要做出回应了。然而我们能做得就是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追求奢华包装、不适用一次性器具,减少不必要的生活垃圾。从现在开始,人类必须深刻反省,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对于污染也是一样,一个人造成的污染很小,但是全世界每一个人所造成的污染加起来就足以是我们的环境遭到破坏!事到如今,人类互相推脱责任的习惯必须改掉,监管部门只是辅助作用,核心主力还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人类!醒醒吧!!别让世界末日提前到来!!!
参考文献
[1]王火根,滕玉华.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空间面板数据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02).
[2]兰柏超,卜令军.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研究[J].学术交流,2013(03).
(一)污染物的多样化和污染严重化目前我国每年由于室内环境污染的人几乎接近千万,室内环境污染成为一个新的致病因素。当前室内环境污染的两个新的趋势就是污染源的多样化,污染问题的严重化。污染物主要包括室内活动、室外有害物质,以及装修等活动造成的污染物。人们长期处于严重受污染的室内就会造成身体不同程度的受到污染物侵害,如今这种侵害已经相当严重。
(二)人们日常生活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环境不同于外部环境,它相对封闭,空气不易流通,比室外空间更容易造成空气污染。人们长时间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会进行大量的日常行为活动,如日常的做饭、开吸油烟机、开空调,甚至来回的行走都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各种可吸入颗粒物,也会滋生一些病毒、细菌,如果房间不能及时地通风或排污,这些废弃物就会不断累积,从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污染物,到达一定程度后就会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三)装修材料对室内造成的污染有时人们日常活动并不是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在房屋的建造、装修过程中总是会用到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装修用品,这些材料中的大部分都包含多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装修时用到的油漆等涂料就含有大量的苯化合物。室内用于装饰的地毯,以及各种室内塑料用具,都或多或少的含有苯系物以及聚乙烯等有毒化合物,各种办公用品也含有许多高致癌物质,如果不加以监测和清理,就会形成数量庞大的污染物,长期处于这种环境中就会造成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
(四)室外污染物进入室内造成的污染室内环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也有很多时候有着和外界的具体交换。如果对开窗通风的时间和位置选择不好,就有可能造成室外污染物进入室内。目前我国的工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对于空气质量的损害也与日剧增。室外有着工厂排放的大量污染物,在开窗通风时就有可能使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流入室内。此外,室外活动归来的人们如果不注意对衣服、鞋袜等物品进行及时清洗,也有可能将室外的污染物带入室内,从而加剧室内的环境污染。
二、对室内污染的监测措施及处理方法
(一)完善立法以及各种标准环境监测工作是依照法律法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正的质量监测报告,维护社会环境的工作,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少不了一个评估与监测标准,而相关部门就应制定先关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监测标准,为室内污染物的监测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目前主要的依据是《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有时过去的法律条文和监测标准会跟不上建筑行业发展的步伐,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监测标准和监测条例。
(二)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在室内可能造成污染的各个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对室内存在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充分的了解与调查,从而确定污染物的类型。在确定污染物的具体的类型之后,就可以利用先进的检测技术与监测仪器,对造成这种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进行重点监测,进而分析出各种污染物对室内的污染程度,了解到具体的污染源头,做到“统筹兼顾、重点治理”,着重对主要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和处理。例如装修建材对室内环境的污染较重,卫生部出台了《木质板材中甲醛卫生规范》,加强对主要污染源的控制。
(三)对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室内环境中占比例最大的就是空气,所以对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必不可少。人们可以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空气质量标准,对房间进行空气质量监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室内环境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一般对空气质量的监测主要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甲醛、苯化合物、二氧化氮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等等。在获得相关数据后,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技术人员的指导,对空气质量进行客观评价,根据监测结果判断是否达标,提供具体的结果报告,为制定和修改环境质量监测标准提供依据。
(四)妥善做好通风换气工作通风换气可以说是保持室内空气质量的最直接的方法。通风换气可以有效的调节室内大气的温度与压力,促进空气的流通,加强室内污浊空气的扩散,促进新鲜空气的流入。另外,通风还能降低氡浓度。通常情况下,在通风20-30分钟后,室内的氡浓基本可以达到平衡。但同时也要注意给室内合理的通风换气,尽量避免工厂及闹市街区的下风向,这样只能造成空气质量的恶化。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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