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摩擦论文(收集5篇)
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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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DSM)是WTO的中心支柱,也是WTO对世界经济稳定最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自世贸组织运行以来出现的大量争端也使争端解决机制成为WTO最活跃的部分。截至2007年4月4日,正式提交至WTO的贸易争端已达361件,平均每年33件左右,远远超过GATT时期年均4—5件的数量,向WTO提起申诉的成员也从原来的34个增加至58个。因此,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理所当然地成为多边贸易体系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在经济学领域,尽管贸易摩擦问题由来已久,研究者们围绕其成因、动态演进过程和福利效应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但是具体到多边贸易摩擦演进模式问题,相关研究并不多见。笔者从多边贸易摩擦演进模式这一新视角切入,就当前经济学领域有关多边贸易摩擦的提起模式、推进模式和解决模式的文献进行了述评。这对处在国际经济摩擦高发期、多边贸易摩擦频率不断提高的我国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二、选择的歧视——多边贸易摩擦的提起模式选择的歧视(se]ectionbias)问题在多边贸易摩擦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尽管与其前身CATT相比,提交至WTO的案件数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研究者仍然注意到,许多贸易摩擦,即使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与法律意义,也从未被提交至多边贸易体系。特别是与发达成员相比,广大发展中成员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程度明显偏低,最不发达成员至今尚未参与任何WTO诉讼。因此,研究者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上是否存在选择的歧视,从而实际上使发展中成员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歧视存在,是哪些因素导致了这种歧视?1.选择的歧视是否存在对于这个问题,基于不同的判断标准,研究者的结论大相径庭。Park和Umbricht(2001)通过对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起多边贸易摩擦的数量进行比较,认为歧视存在。但是由于他们仅简单考察了表面的数据,因此结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Busch和Reinhardt(2002)在对GATT时期和WTO时期不同类型成员参与多边贸易诉讼的数量进行比较的同时,考察了多边贸易体系成员组成的变化。他们发现,随着多边贸易体系中欠发达成员所占的比例从CATT时期的66%提高至WTO体系下的75%,这些成员提起诉讼的比例反而下降了,在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上显然存在着不利于欠发达成员的歧视。Horn,MavroidisandNordstörm(1999)批评说,所谓选择的歧视问题并不像以上文献所认为的那样简单。他们认为,要研究歧视是否存在,首先必须确定潜在的多边贸易摩擦的数量,即一国出口遇到的有争议贸易措施的数量。而将这一指标以非严格线性的方式与出口量相联系,因为:(1)高昂的诉讼成本迫使出口国放弃预期收益较低的诉讼;(2)一国遇到障碍的数量取决于其出口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随着出口贸易量的增长,一国遇到贸易障碍的多样性也随之增长。通过将模型预期的多边贸易摩擦与实际的情况相比较,他们发现,这一模型在整体上有很好的解释力,这意味着多边贸易体系成员的申诉模式主要由出口分散性和出口价值决定,成员间法律能力和权力上的差异作用有限。因此,在多边贸易摩擦的提起模式上不存在针对发展中成员的选择性歧视。但是,Hom等(1999)同时指出,具体到成员的诉讼行为,模型的预期能力与实际有重大区别,特别是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成员提起申诉的数量大大高于模型的预期。此外Hom等(1999)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在于,他们假设与WTO承诺不一致的贸易政策措施在世界范围内随机分布,因此不管WTO成员出口什么产品以及向哪个成员出口,遇到保护性贸易措施的机会均等。这一假设遭到了新近研究成果的挑战;BlonigenandBown(2003)的实证研究发现,在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缺乏报复能力的成员更有可能被确认为存在倾销行为以及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虽然多边贸易体系允许成员在必要的时候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行为,但是对于经济实力不如自己的成员,WTO成员往往倾向于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不允许的进口限制措施,即使这样可能会导致多边贸易诉讼。因此,更合理的假设应该是,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世界贸易体系中越弱小的成员,遇到某些有争议贸易措施的可能性越大。2.存在选择歧视的原因Guzman和Simmons(2005)对于发展中成员较少参与多边贸易诉讼的原因提出了两种假设:能力限制假设(capacityconstraintshypothesis)和权力假设(powerhypothesis)。能力限制假设认为,发展中成员不能充分参与多边贸易诉讼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人力财力资源和制度支持;权力假设(powerhypothesis)则强调政治因素对发展中成员提起贸易争端的约束。在不同的假设预期中,发展中成员将选择不同的申诉对象:在能力限制假设下,发展中成员将申诉最有实力的成员和最富裕的成员以追求最大的净支付;在权力假设下,出于对贸易伙伴报复的担心,发展中成员将避免挑战发达成员有争议的贸易政策权力;Guzman和Simmons的实证研究发现,阻碍发展中成员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障碍是能力不足和资源缺乏,权力因素的作用很小。这意味着,发展中成员虽然能够平等地使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并不能够平等地利用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且在能力限制下对于即时净收益的关心将使发展中成员的申诉对象集中于发达成员,从而产生不利于后者的选择性歧视。Hudec(1993)、Petersmann(1994)、Reinhardt(2000)、Hoekman和Mavroidis(2000)等研究者对限制发展中成员提起多边贸易诉讼的因素做了更深入的讨论。概括起来,这些因素包括;冗长的法律过程,在WTO正式授权申诉方采取报复措施前,法律程序能持续几乎3年,发展中成员因而不仅不能及时获得法律救济,还必须支付高昂的诉讼成本;发展中成员缺乏监控和识别贸易障碍以及推进相应法律程序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制度机制;经过多轮谈判后,多边贸易规则变得更复杂,并且扩展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进一步提高了发展中成员参与多边贸易诉讼的难度;报复能力的不足使发展中成员对成功诉讼带来的经济收益缺乏信心;对贸易伙伴尤其是发达成员发展援助和单边贸易优惠的依赖,导致发展中成员在发起多边贸易诉讼方面不得不进行自我约束。笔者认为,以上障碍性因素的根源在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本身不具有实施能力,因而成功进行多边贸易诉讼还需要诸多的必要条件,包括监控和识别其他成员实行的贸易障碍、推进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提起和实施贸易报复措施等,这些都不得不依赖于WTO成员自身的实施能力,从而使发展中成员在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上处于相对劣势。三、磋商与裁决——多边贸易摩擦的推进模式1.正式裁决前的双边磋商自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以采纳WTO正式裁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方式解决的案件仅占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其他解决案件的方式包括双边协商解决、被申诉国主动取消有争议的贸易措施、申诉国撤回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没有确定专家小组成员、提出磋商请求后争端方长期未采取进一步行动、专家小组因暂停工作的时间超过限制而自动解散以及申诉方就同一问题提出了新的诉讼等。采用这些方式解决的争端一般都在专家小组报告正式以前,所以又被统称为在早期阶段解决的争端。争端的早期解决在整个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WTO运行至今,大约有一半争端是在早期阶段解决的。其中双边协商解决又是主要的争端早期解决方式,包括各种类型的成员都达成了相互满意的双边协议。在所有早期解决的案件中,双边协商解决占了213,其余5种早期解决方式合计解决的争端仅占1/3。尽管争端的早期解决尤其是双边协商解决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相关的研究成果却非常少见。它既不在法律专家们的研究领域之内,对于政治、经济方面的学者来说,由于DSU明确规定协商应是秘密的,而且最终达成的双边协议也常常是不公开的,所以研究的主要障碍是缺少相关甚至关键信息。笔者试图在有限的文献基础上对这一多边贸易摩擦研究的重要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半公开性——双边协商有利于争端解决的主要特性。在WTO争端解决活动的双边协商阶段,信息是半公开的。公开的一面体现在,通过WTO网站和争端解决机构散发的文件,公众和未参与争端的WTO成员很容易就能了解包括申诉方、被申诉方、引起争端的贸易措施和申诉的法律依据等具体情况。但是随后争端方的具体磋商过程、专家小组的审议和中期报告以及磋商解决的协议内容却是不公开的,甚至在专家小组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还将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排除在外,以确保协商过程的秘密性。保密的双边协议给了争端方极大的自由度和安全感。研究表明,如果争议方知道其在协商阶段的提议或让步会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或陪审团的话,争端方之间将不会达成任何协议(DaughetyandJennifer,1995);Fearon(1997)认为透明化将提高旁观者成本(audiencecost),不利于双方的妥协;Busch(2000b)还发现当争议双方均为所谓的“高度民主化成员”时,在早期阶段合作解决争端的可能性高出平均水平的21%,但在专家小组报告后,却没有更高的合作解决争端的倾向;Busch解释说,“高度民主化成员”更容易受到来自国内的要求透明化的压力,为了避免公开协议所导致的政治指责,在正式裁决公布前解决争端是最好的选择。协议内容不必公开的另一个好处是双方可以灵活选择补偿受损方的方式,既可以削减或终止有争议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贸易限制措施,也可以使用直接的金钱补偿,还能采取提供发展援助或单边贸易优惠的方式。这种灵活性对于避免国内利益集团和立法机构干扰、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争端意义重大。总体上看,以双边协商方式解决的案件,其结果常常与预期的正式GATT/WTO的裁决一致,并且被申诉国显示更高的妥协意愿。特别是为了避免不利裁决的负面影响,即使是对遵守裁决不感兴趣的成员也会做出一些让步。(2)规则化改革对双边协商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对争端的积极解决。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协商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DSU的起草者们积极鼓励磋商,“不仅明确提出一项可为争端各方相互接受且符合适用协定的解决办法显然是优先谋求地目标,”而且在程序上作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首先也是最重要的规定是,按照DSU的要求进行的磋商是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步,并且是进入专家小组阶段等后续程序的必由之路。Busch和Reinhardt(2001)对不同时期多边贸易摩擦的早期解决情况进行了比较。他们认为,在GATT更具外交性的体制下,“法律阴影下的讨价还价”是有效的,早期解决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左右。他们以1989年为界,将GATT延续期间划分为两个区间,发现早期解决的比例在1989年以后有一个小幅的下降。1989年,GATT通过了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协议,其中对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许多强化规则的改进,进一步明确了专家小组的组成和工作时间限制,并且强化了监督实施专家小组建议和裁决的机制,但是被申诉方仍然能阻碍对专家小组报告的采纳。尽管有学者因此预言,以规则为导向的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很可能将使申诉方更关注于司法程序,而不是带有权力政治色彩的磋商,由于要求建立或撤销专家小组的权利掌握在申诉方手中,更多的案件将以司法裁决的形式解决;但Busch和Reinhardt的研究证明,在WTO体系下,更多的案件(66.5%)在早期阶段解决了,而且进入专家小组阶段的案件的比例也低于GATT时期的平均水平。Busch和Reinhardt对美欧多边贸易摩擦的解决情况进行了考察,因为改革争端解决程序主要是美欧意志的反映,美欧也是使用多边争端解决程序最多的成员,所以“法律阴影下的讨价还价”是否更有成效应该首先反映在美欧争端上。他们发现,在美欧争端中,早期解决的重要性提高了。在WTO体系下,66%的美欧争端是在早期阶段解决的,而且争端的结果也比较令人满意。在32件已结的美欧争端中,21件被申诉方完全按照申诉方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政策调整,其中16件在专家小组的判决前解决。另有一些学者认为GATT时期早期解决的成功在WTO体系下越来越不明显,尤其是协商阶段(Wethingtor,2000)。Wethingtor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的批评集中在三点:磋商时间过长,很多磋商是在5-15个月的时间内结束的;由于磋商只举行一次正式会议,协议的达成往往是通过磋商以外的外交途径实现的;很多成员都是把磋商当作启动专家小组程序的“中间站”,而很难说在进行“真诚的”磋商。缺乏有效的协商途径是DSM磋商机制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因此,成员除了依赖外交途径来达成协议以外,还使更多的案件进入专家小组阶段和上诉阶段,加重了WTO司法体系的负担。即使对美欧争端的早期解决给予高度评价的Busch和Reinhardt也警告说:“更法律化的过程可能实际上阻碍判决前的交易。美欧争端解决的效率比在GATT时期有更大的风险,因为WTO绝大部分成功解决的案件更依赖于早期解决。GATT的外交性在WTO仍存在,但运行得不太好。改革导致总体上的‘好诉’倾向,剥夺了处理美欧争端最大的力量——外交。”2.正式裁决正式裁决阶段最受关注的问题是,GATT/WTO裁决的公正性。这直接关系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贸易争端仲裁者的合法性程度、对多边贸易体系施加影响的能力,乃至自身最终的生存能力。尽管作了多方面的改进以求避免争端解决过程中权力政治的影响,WTO正式成立之前和成立最初,各成员内部普遍弥漫着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公正性的怀疑。直到现在,这种怀疑也没有真正消除。来自WTO成员、专家学者乃至众多非政府组织的指责不绝于耳。这些指责部分产生于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公正性评价的不同标准。标准一: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的WTO协定处理争端。作为政治上妥协的结果,WTO协定本身存在大量模糊或缺乏具体措施的条款,对这些条款的不同解读导致了许多不同的主张,所以现有的法律杂志上往往充斥着大量对现有判决争议的文章;标准二:是否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需要,尤其是在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的争端中。在一些争端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做出了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判决,如哥斯达黎加与美国关于禁止内衣进口的纠纷、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标准汽油案等。但是,在美国与印度关于进口数量限制的纠纷、欧日美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印度等四国与美国关于禁止虾及虾制品进口的纠纷等多起案件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受到发展中成员的强烈质疑和批评。这些成员认为,有关解释扩大的义务几乎都属于发展中成员,而扩大的权利则几乎都是由发达成员来行使的(Raghavan,2000);一些研究者认为发展中成员作为申诉方获胜的可能性不对称,美欧成员等强大的被申诉方更有可能被确定为没有违反相关WTO协定(Iida,1999;Mom,1999);标准三:如何处理贸易与环境、强制执行国际规则与尊重成员主权等敏感问题的关系。达成国际协定常常要求成员让渡一部分国家主权,所以摆在DSM监督实施机制面前的问题常常刺中成员主权保护和经济全球化之间紧张关系的核心。如何平息申诉方的怒火,既维护广大成员对WTO的信心又不损害被申诉方敏感的自尊心?环境问题虽然名义上还不是WTO这样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但是在贸易与环境的交叉领域,WTO成员间的摩擦频频发生,究竟是“贸易优先”还是“环境优先”?如何判别一项声称为保护环境或人类健康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是否构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以上这些都是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处理争端时无法回避的问题,而WTO协定在与此有关的一些事项上却常常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留下很大的争议空间。四、对抗与妥协——多边贸易摩擦的解决模式当谈到多边贸易摩擦的结果时,绝大多数研究者都将注意力集中于WTO裁决有利于争端的哪一方这个问题上,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资料容易获得,但是缺陷却很明显,主要是忽略了裁决的执行问题和在正式裁决前就已经解决的多边贸易摩擦。对一个缺乏实施能力的国际组织来说,不利于被申诉方的裁决仅仅是“伤不了任何人的一拳”(aPunchthatwillnothitanyone,Hudec,1987)。在对多边贸易摩擦结果的研究中,被申诉方是否按照裁决的要求实行了贸易自由化措施这一问题才具有现实意义。而且统计数据显示,半数左右的多边贸易摩擦在正式判决前就已经解决了,因此单纯使用“裁决性质”评估法将大大缩小考察的范围。基于以上原因,“争端的政策效果”是衡量争端解决结果更全面更有说服力的指标。这个判断标准最早是由Hudec(1993)提出的,意指争端的最终结果是否导致被申诉方按照申诉方的要求(部分或全部)使有争议的措施自由化。按照Hudec的标准,许多研究者对于影响争端政策效果的因素进行了一系列的考察。1.GATT/WTO正式裁决与争端政策效果Busch和Reinhardt(2001)的研究发现,多边争端解决机构正式的裁决并没有导致被申诉方做出足够的妥协。即使是裁决明显不利于被申诉方的案件,被申诉方选择不妥协或部分妥协的比例仍高达58%。在正式裁决前解决的案件中,被申诉方完全妥协、部分妥协和不妥协的比例分别为37%、30%和33%。判决后对应的比例分别为38%、24%和38%。也就是说,在正式判决后,被申诉方完全不妥协的可能性反而提高了5%,完全妥协的比例却没有显著提高。争端政策效果最令人满意的是,那些建立了专家小组、但在专家小组的正式报告以前就已经解决了的案件,这些案件中63%的被申诉方完全撤销了有争议的贸易措施。2.国别特征与争端政策效果著名的GATUWTO专家Hudec(1998)曾提出,来自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将迫使被申诉方采取贸易自由化措施。由于“民主成员”对这种压力更敏感,因而更倾向于取消有争议的贸易政策。但实证研究却发现,在控制了“市场力量(MarketPower)”影响的情况下,“民主成员”反而更不愿意遵守多边贸易组织的裁决(Reinhardt,2001)。这被解释为民主成员更容易受到来自于国内政治的压力,从而不愿意实行国内利益集团反对的改进,即使这一改进符合多边贸易规则。最近的研究认为,多边贸易摩擦的政策效果将取决于成员是否拥有足够的报复能力(Bowa,2004;BlonigenandBown,2003;BagwellandStaiger,2002;Mavroidis,2000)。如果被申诉方高度依赖申诉方出口市场,或相对于申诉方的市场规模较小,或影响贸易条件的能力较弱,或单方面依赖于申诉方的经济援助,那么越容易做出妥协。与规模相当但更发达的成员相比,欠发达成员更愿意遵守DSB的裁决。如果控制双边贸易的依存度和市场规模,当一项GATT/WTO的申诉伴随着根据美国“301条款”采取的行动时,目标国妥协的可能性显著提高。3.规则化改革与争端政策效果Busch和Reinhardt(2002)在控制领域扩展的情况下,用多变量回归模型对不同时期美欧多边贸易摩擦的政策效果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在不同的争端领域,被申诉方妥协意愿的变化有很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在关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中,被申诉方完全妥协的可能性提高了43%,被申诉方在包括纯粹歧视性措施的案件中妥协的可能性提高了33%,农业案件提高了24%,而在其他领域这一可能性并未提高,在SPS或文化案件被申诉方妥协的可能性甚至降低了43%。他们还指出,在解决WTO体制下重新提出的GATT争端时,“除了最明确的法律判决,WTO没表现出任何改进。”所以Busch和Reinhardt认为,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美欧争端时获得的更大的成功应主要归结于WTO协定覆盖领域的扩展,而不是规则化改革。
【论文摘要】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世界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愈加紧密。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利益的不一致,国家、地区之间贸易摩擦日趋激烈。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新亮点,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国家贸易摩擦频繁发生,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这已经成为我国对外开放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为保证中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发展,必须在深入研究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特点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对策。【论文关键词】贸易摩擦原因应对措施尽管贸易自由化已成为各种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当今世界各国贸易政策发展的大趋势,但贸易保护主义始终存在,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贸易保护措施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作为其不良后果之一的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增多,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中国,在经历了5年的入世过渡期后,在享受全球贸易自由化这一“盛宴”的同时,我国的贸易摩擦也步入了高发期,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这种状况还要持续下去。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贸易摩擦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经济结构和体制因素。一、贸易摩擦的外部原因1.贸易摩擦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必然结果。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目的是使世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使全世界各国的总体福利得到提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频繁,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由于各国在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等各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贸易摩擦。此外,由于各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他们的利益也是不一致的,各国均把实现国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即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首要目标是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当总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产生冲突时,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就会发生激烈的碰撞。国际贸易摩擦实际上是国家、民族利益冲突和碰撞的一种形式。这是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副产品”,也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国际贸易的一种常态。2.国家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近些年来,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经济增长缺乏动力,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而我国经济的迅速崛起却成为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世界经济发展中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曾表示,当一个国家经济上升较快时,他的贸易摩擦就会比较多。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中国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增长的两大发动机之一,近年来世界GDP增长的三分之一来自中国的贡献。尤其是我国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出口规模每年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国内生产总值GDP实现了年均9%的增长。而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也是我国最主要的顺差来源地——美国,其国内经济却不断亮起“红灯”:从居高不下的政府财政赤字、萎靡不振的消费者信心指数到最近的次级贷款危机,美国的经济问题似乎总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美国前贸易代表、前商务部部长米基·肯特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有独到的见解:“中美贸易摩擦,比如反倾销问题,根源还在于经济的不景气,如果美国经济发展很好,美国人也不会有那么多兴趣来关心倾销问题了。”当国内经济不景气时,这些国家打着保护国内产业、企业,增加就业等旗号常常采用一些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也就是说,当国家间的实力此消彼长,经济发展不平衡时,贸易摩擦往往会出现。3.WTO相关条款的模糊性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近年来由于很多国家经济增长乏力,世界市场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各种新贸易壁垒也越来越盛行,这些新贸易壁垒以技术壁垒为核心,内容涉及到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信息技术标准、环境标志、劳工安全标准、福利标准等。在这些新的贸易壁垒的影响下,一些国家不断地变换方式,采取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救济方式来保护本国国内产业。贸易救济机制本来是WTO成员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但由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条款规定的模糊性,使得这些措施很多被滥用,已成为一些国家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的手段。此外,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程序繁杂,使一些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拖延时间,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4.区域贸易协定的增多引发了新的贸易摩擦。当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趋势。战后,各种各样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全球自由贸易区FTAs(FreeTradeAreas)自1973年开始进入缓慢的增长阶段,数量由1972年的7个发展到1992年的30个。而从1992年开始,全球FTAs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由30个发展到2007年3月的194个。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不良后果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内部国家之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如果与某一成员方发生了贸易摩擦,极有可能在整个FTA内部出现连锁反应,引发与多国的贸易摩擦,而且组成FTAs的国家众多,谈判能力加强,在与外部非成员国的贸易摩擦中明显处于更强势的地位;二是在发生贸易转移效应的过程中,区外利益受损明显的国家,为尽量减少损失,保全市场份额,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期间一些不规范的如倾销等恶意竞争的手段,会给区域内国家的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从而引发区域内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除了上述原因外,政治因素也不可小觑。我国同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政治成分占了很大的比重。美国众议员恩格里斯认为:“政治因素影响非常强大。因为美国巨额贸易赤字使人们有一种挫折感,导致贸易保护有所抬头。许多人感到贸易伙伴一直在占美国贸易政策的便宜,最典型的就是中国。”特别是美国06年中期选举后,民主党掌控了参众两院,可以预料,一贯反对自由贸易的民主党肯定会向布什政府的对华贸易政策施加压力。中国可能将面临美国更加严峻的出口环境和更严厉的贸易制裁,我们看到,今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铜版纸产品适用反补贴法,打开了美国法律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的先河。无独有偶,4月2日,布什政府在递交给国会的2007年度贸易报告中,将中国明确地打入贸易“黑名单”之中。对此,中国应该引起重视,尽早研究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的应对措施。二、贸易摩擦的内部原因1.外贸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从外贸经营主体来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中坚力量,与此相对的是,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滞后,在出口份额中所占比重很低。企业的国家所有制与是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我们的国有企业往往给贸易伙伴这样的错误印象: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受政府资助较多。从我国已有的反倾销案例来看,国有企业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个案审理中,成功的机率远远低于非国有企业。从外贸的增长方式来看,低价竞销、无序增长、片面追求外贸数量扩张的现象仍广泛存在于我们的外贸领域。价格因素和在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是贸易摩擦中的两个非常敏感的因素。我国出口产品中,除去一些重要的资源性产品外,绝大多数产品都是可替代性很强的竞争性产品。这些产品附加值低,以价格竞争为主,给贸易伙伴形成了直接的压力。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中国入世之前遭遇贸易摩擦时,只能依靠双边协调解决,而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的不平衡及其他种种因素,使我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现在虽然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但加入世贸组织时,我国签署了四个附加的条款:反倾销案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期限15年;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期限12年;纺织品限制措施,期限8年;过渡性报告审议机制。这些已成为各国对华实施贸易保护的新手段,并成为贸易摩擦的新焦点。尤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说辞成了一些国家指控我国企业倾销的最好借口,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替代国”等歧视性办法,由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任何国家都可以以“倾销”起诉我国企业,但却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出口企业确定合理的定价策略及有效的应诉形成很大障碍。近年来在WTO成员中,美国、欧盟与我国的贸易摩擦尤甚,由于他们的国际贸易地位和影响力,其对华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不仅阻碍着我国产品进入当地市场,也阻碍了我国企业更深更广地参与和融入世界贸易和国际经济中去。3.产品标准化程度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环保等涉及生活质量的诸多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对新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当建立在这种新标准基础上的各种合格评定程序、认可制度、检验制度成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障碍时,它们就转变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由于其双重性、隐蔽性和对先进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工具,科学技术、研发能力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发达国家尤其偏好此种措施。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能够通过环境体系认证标准ISO14000和社会责任认证标SA8000更是凤毛麟角。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这“三重围剿”也是产生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三、解决贸易摩擦的主要策略1.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化解贸易摩擦、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经。从WTO成立12年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中,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而中国加入WTO的5年,申诉到WTO的案件只有1起(即2002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与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明显不够。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我们必须转变观念,熟谙WTO贸易规则,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对于其他成员的贸易措施违反WTO规则,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敢于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方利益。对于其他成员方对我提起的争端,要敢于和善于应对,积极同对方展开磋商,开展有效抗辩。从美、欧等成员的实践看,其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落脚点不在于是否能取得贸易诉讼的胜利,而在于通过该机制有效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即不注重最终是否被裁定为违反WTO规则,而注重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为国内产业调整结构、技术改进、提高产品竞争力赢得了时间。在国际市场上,机会转瞬即逝,赢得时间就等于赢得了机会。2.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尽管我国的外贸体制改革已经推进了多年,但与飞速发展的国际贸易大环境相比,仍有许多环节不太尽如人意。我们应加快完善外贸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外贸法律体系,将外贸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环保政策、能源政策和科学的发展观,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包括市场信息,制定市场准入法规,实行生态和环境标准以及产品认证的等,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竞争秩序,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3.构筑我国的贸易保障体系,建立贸易摩擦预警机制。为防止贸易摩擦的进一步升级,保护已有市场,我国应加快建立多视角、多层次、多渠道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面对外贸领域的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相比较,事前预警代价最少,成本最低,效果最好。一个有效的预警系统需要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政府应提供宏观政策指导;行业协会应正确定位,加大统计力度,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政策建议;企业应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生产和销售,要关注市场的变化,并积极研究对自身的影响。目前我国的预警系统反应比较迟钝,决策不及时;很多行业协会形同虚设,2005年中国纺织品“压港”事件就显出我国预警机制的缺失。4.加强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多哈回合是我国加入WTO后参与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次谈判为我国进一步参与完善国际经济规则提供了难得的时机。除了世界贸易组织之外,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其他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参与区域合作组织,实现与区域内贸易伙伴的“利益捆绑”,减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我国进行对外经贸谈判时的议价能力。我国还应积极寻求发展中成员和新成员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稳定的全球贸易机制,为解决贸易摩擦提供一种更具时效性、灵活性的磋商机制。我国政府要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条件下保证国家利益最大化,建立科学、合理、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的标准体系。我国贸易摩擦既受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也受发达国家国内经济政治化倾向的影响。面对贸易摩擦,我国应该对其长期性和复杂性有足够认识,应加快制度的调整和创新,尽快完善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律防范体系;努力转变经济结构,变外向型经济为内需和外需并重的经济模式,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本战略;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三者分工合作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大量培养应对贸易摩擦的专业人才。应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经贸关系的高度,在健全体制、完善政策、提升产业等方面下工夫,提高解决对外摩擦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参考文献:唐宇: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现状与根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4刘崎赵文涛: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深层次原因与对策.经济管理,2007丁黎:从贸易角度探讨我国的贸易摩擦与对策.国际贸易问题,2005王丽娜:中美贸易摩擦的新变化、原因及对策.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余红娟: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思考及应对措施.特区经济,2007李艳丽:区域一体化与贸易摩擦-三国博弈模型分析.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
摘要:近十年来,中美贸易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但在双方贸易额迅速扩大的基础上我国对美贸易顺差明显,且贸易额日趋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中美贸易摩擦事件的频鬓发生,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它必将影响到中美双边贸易的正常发展。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因素很多,既有来自外部的原因,又有来自内部的原因。因此,就中方而言迫在眉睫的任务是要努力寻求一种能够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贸易摩擦事件的解决机制。
近两年来,中美贸易摩擦硝烟四起,持续不断,花样不断出新,究其原因多种多样。面对贸易摩擦问题日益增多的严峻形势,正确认识我国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的原因,积极探索妥善解决贸易摩擦问题的途径,将是保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所在。
一、中美贸易发展的现状
迄今为止,中美经贸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中美两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最活跃的经济体之一,双方经贸关系迅速发展,贸易额持续稳定高速增长,在中美贸易额扩大的基础上,顺差明显。巨额顺差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持续曾做出重大贡献,但伴随着巨额的贸易顺差,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并且呈现出了扩大化、复杂化、多样化趋势。
1、反倾销调查层出不穷
WTO秘书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连续11年共遭受反倾销案件600多起,仅2004年就有16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57起,涉案金额15亿美元,其中与美国涉案最多。反倾销已成为美国家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2、反补贴案件逐渐增多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一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7月美国众院通过了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反补贴案件逐渐增多。
3、技术壁垒花样不断
技术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限制措施,成为美国限制中国产品出口,保护该国产业的锐器,以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测项目,繁琐的通关程序为手段的技术壁垒日益成为我国贸易的约束条件。另外,美国还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电子数据交换手段设置新的技术壁垒。
二、中美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
当前我国贸易摩擦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贸易摩擦是各种政治、经济错综复杂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外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素,也有内需不足等内部经济结构和体制因素。
1、中美产生贸易摩擦的外部原因
(1)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回流
随着我国贸易规模扩大和在国际经济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的增强,国际地位的提高,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防范疑虑加重,国际上出现了形形的“中国”。从最早的“军事”、“安全”到现在的“能源”所有这些论调都为外国对我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舆论支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贸易摩擦案件的增多。
而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明显的两面性特征,实行所谓的“公平贸易”即在出口贸易推行自由化原则,进口贸易上则坚持保护主义。因此,当美国经济衰退或者美国国内生产竞争力下降,就会导致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增强,从而引发贸易摩擦。美国自2001年出现的经济衰退,导致失业人数增多,政府为了得到产业界的支持,加强了对我国贸易保护主义,实施了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颁布了新的农业补贴法案等。加上中国的人世效应,出口快速增长,中国与美国贸易之间的摩擦不可避免的增多了,并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美国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歧视性贸易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经济体制也已基本形成并逐渐趋于完善,然而仍有许多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虽已加入世贸组织,但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中国入世十年内美国仍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根据世贸组织的《反侵销协议》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不用其国内价格进行比较,而用“替代国”类似产品国内价格来比较,这就意味着中国产品将失去相对优势(相对于国内廉价的资源优势),无法与其他国家产品竞争。美国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和经济霸权地位,遏制中国经济发展,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一反倾销条款进行滥用,以维护其本国相关产业利益,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中美贸易摩擦。
2、中国经济自身的不足,是导致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不可否认,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经济快速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然而国内经济发展却是不平衡的,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这些自身的缺陷,成为了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阻碍,也成为了中国与美国等国家产生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
(1)内需不足拖累了进口增长,扩大了贸易顺差内需不足使得国内企业产生了过剩生产力,增加了出口的压力。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和储蓄习惯,以及中国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大众的消费潜能没能很好的发挥出来:人们在未来尤其是年老以后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不愿也不敢增加当下的消费,更多的则是储蓄。中国的储蓄率正说明了这一点,储蓄过高,消费明显不足。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这就对我国出口形成了巨大压力,导致了中国出口的迅猛增大。而由于内需的不足,进口增长明显滞后,使得中国贸易顺差进一步扩大,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高频率的贸易摩擦。总之内需不足拖累了中国进口的增长,加速了出口的增长。从而导致了频繁发生的贸易摩擦。
(2)中美进出口商品结构特点
根据大卫里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两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在于生产某种产品具有相列
优势。我国劳动力充足,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优势。这就决定了中国出口产品基本上是资源性产品,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而这些产品技术含量比较低、附加值低,此类产品大量出口给美国产生巨大冲击。美国为维护本国利益,设置种种贸易壁垒,引发贸易国之间的摩擦。
(3)中国企业自身和政府的一些不当做法
在中国。许多企业存在着“薄利多销”的传统理念,以及我国长期对外贸企业进行的出口补贴,使得不少企业为了扩大国外市场,对产品定价过低。企业习惯于利用价格战术一窝蜂地降价。相互的竟价不但使得获利空间下降,而且容易还使得国外将其销售行为视为反倾销,这便助长了国外的反倾销势头,产生更多的贸易摩擦。而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更多则是放弃应诉。
三、建立应对贸易摩擦频发的解决机制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规模的扩大,我国将会更多的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我国的贸易顺差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由贸易顺差导致的贸易摩擦也会持续不断。贸易摩擦的存在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绊脚石”。中美贸易关系如若处理不当,则会影响中美经济的长远发展。
1、应对贸易摩擦频发的外在解决机制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弱化在过渡期内的“特殊歧视待遇”。我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从全局考虑,变相地接受了中国入世15年内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条款,因此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常常是以第三国的歧视价格来代替我国的真实价格,使得我国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反倾销一旦发生,则会征收极高的反倾销税。因此我们应当继续深化我国市场体制改革,树立开放的观念,培养创新,逐步扩大开放领域与开放程度,完善我国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此外,还要以政府的名义,充分利用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资源优势,开展积极的外交,与贸易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开创一种双赢的局面,在贸易伙伴当中争取更多的国家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合理地位,大大提高反倾销胜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及海外华人华侨的作用,通过各种民间式的渠道向相关国家政府、政要积极展开游说或施压。
2、应对贸易摩擦频发的内在解决机制
(1)扩大国内需求,降低我国对外贸出口的依存度
由于国内需求不足,导致了大量企业在扩大对外出口同时也拖累了中国进口的增加,这一效应导致了中国的更大的顺差,从而导致了贸易摩擦的频发。因此解决内需问题对我国减少贸易摩擦至关重要。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扩大社会保障的受益范围。其中关键是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制,使得人们不必过于担心由于未来的某个突发事件而使自己陷入经济困境,减少人们的因预防而持有的货币数量,减少储蓄提高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增加当前消费。其次,应当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范围。最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通畅的融资多元化渠道。单靠银行间接融资渠道已经满足不了资金市场的需要,必须要发挥直接融资渠道的作用,其中之一便是股市。要充分发挥民间商业信贷的活力。从市场竞争效串角度看,小型的、地区性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改善信贷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等几个方面开展竞争。一定程度上也会打破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局面,建立并完善有效率的竞争性信贷市场。
(2)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
中美贸易摩擦案件中所涉及的产业基本上是那些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其替代性非常强,其低价值决定的低价格容易被认为是倾销。因此,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市场竞争为动力,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对工业各部门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在产品结构调整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降低产品的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以及水资源消耗。生产一批能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中降低能源、原材料和水资源消耗的产品。二是通过新技术运用和经济规模的扩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在国内外市场上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三是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开发具有世界先进水平,能够代表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
(3)加强我国企业“内功”的修炼,转变政府的服务职能
关键词:国际贸易摩擦;新特点;应对措施
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至2006年,我国已连续12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从2008年一季度的贸易摩擦情况看,共有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1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涉案金额达20亿美元,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5起,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有大幅度的增长。从涉案产品看,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机电等我国具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其中尤以纺织品贸易摩擦更为突出。如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中欧鞋业争端,中美钢铁业争端,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日纺织品争端等。
一、我国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至今,我国共遭遇反补贴调查22起,其中加拿大7起,美国13起,澳大利亚和南非各1起。从2007年起,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频率创世贸组织的贸易救济史先例,反补贴成为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领域和热点。2008年一季度,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相继对我国产品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澳大利亚是首次对我国产品发起反补贴、反倾销合并调查。早在2004年,加拿大就首开先河,对我国的烧烤架和钢制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调查。2006年11月,美国也改变了其20年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对我国铜版纸开始了首起反补贴调查。在我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反补贴调查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现在却频频出现。
(二)与我国发生国际贸易摩擦案件的贸易伙伴相对集中
我国与美、欧发生的贸易摩擦较突出,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欧洲反倾销调查的第一大国;2008年上半年我国对美出口1167.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9%,这是近7年来我国对美出口增速首次降至个位数,增幅远低于同期我国总体外贸出口21.8%的增速,较2007年同期对美出口增速回落9个百分点。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
(三)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
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我国柠檬酸遭遇美国的“双反”调查,是继2007年遭遇欧盟的反倾销之后,对整个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一定的冲击。
(四)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2007年我国成为世贸组织争端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次数最多的国家。从产品看,纺织品成为贸易摩擦的热点,但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发展。如阿根廷、韩国、日本、菲律宾等贸易伙伴对我国玩具、轮胎、食品等设置技术性的贸易壁垒,限制甚至禁止我国出口相关产品;2007年6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制度正式生效,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产品的技术准入门槛;巴西、阿根廷对我国产品设置最低进口限价和违反周边规则的进口许可措施;美国利用“337知识产权调查”,遏制我国高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的出口。
二、我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正确制定和运用补贴政策,避免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
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取消补贴,补贴是国家鼓励外贸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只有政府实施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或政府支配下的私人机构行为才构成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主要以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为主。不可诉补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有专向性但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包括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这是我们要充分利用的。可诉补贴具有双重性质,没有绝对禁止,但在给其他成员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我们应慎用。政府要加强对反补贴的认识,尽快熟悉游戏规则。要积极调整政策,规范促进贸易的政府行为。政府应该设法通过提高政府效率等手段,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来鼓励出口,不要直接进行各种税费减免和补贴。反补贴调查涉及各级政府和多个部门,工作量大,协调困难。因此,政府部门协作应诉是取得胜诉的关键。
我国各级政府的各种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政策既多又杂,难免有些补贴政策与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相冲突。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对现有各种补贴措施应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已颁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应集中清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法规规章审查工作,确保新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WTO原则规则以及我国加入世贸承诺相符合,充分体现法制的统一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二)调整经济发展的战略、体制和政策,消除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自身因素
1、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权威信息与交换机制,并且建立预警机制。对进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量、利润与亏损等进行通报,进行信息交换。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情况。一方面,对进口产品数量猛增,对可能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进行预警。另一方面,对那些大批量单一产品的大量出口,可能引起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适用进行预警,并对出口产品多元化、出口国多元化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相应的机构,对相关的事务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经过繁琐的程序,耽误时机。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框架下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为基础,修改并完善现有产业损害相关规则,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综合起来运用,使之适应全面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
2、在经济体制和制度方面,应该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尽快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价格和市场改革,以消除可能诱发国际经济摩擦的体制和制度因素,并结合多边和双边谈判,尽快获得更多的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摆脱在反倾销等国际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遵守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3、慎用贸易救济措施。作为国际规则允许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可以使用,但必须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使用,更不能因国内利益集团的压力而滥用。在动用贸易救济措施时,不仅要衡量受保护产业的收益,更要计算相关产业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得出对大于失的情况下才能动用保障措施。否则,不仅对国内经济得不偿失,而且很可能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4、采用国际规则和标准。应该树立国际化观念,尽可能采用国际经济规则和国际技术标准。如果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和标准。但是国内规则和标准一定要比国际规则和标准更科学合理。同时,新的国内规则和标准要尽量与国际规则和标准保持一致或“兼容”,使得国际标准向新国家标准的转换简单便捷,并且不必付出太大的成本。
(三)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他国的贸易自由化
1、完善WTO的中性规则。即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容易滥用、并且对所有WTO成员都不利的规则,特别是争端解决规则和反倾销规则,以尽量减少这些规则存在的漏洞,避免其他国家利用规则漏洞来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和挑起中外贸易摩擦。
2、完善约束发达国家的规则。首先,约束发达国家切实履行以往开放市场的承诺,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开放以及削减农产品补贴方面的承诺;其次,要求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特别是扩大发展我国优势产品的市场准入;最后,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新议题的谈判中,尽量明确发展我国国际贸易中应该得到的正当利益。
3、完善约束发展中成员的规则。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目前,发展我国的贸易保护行为日益凸现,严重阻碍了发展我国之间的相互贸易,特别是使我国深受其害。我们应该转变观念,通过完善有关规则,促进发展我国国内市场的开放。
4、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在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有些规则存在很大漏洞,导致其他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特别保障等贸易限制措施。应该完善有关我国加入WTO的法律规则,应该学会讨价还价,通过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来弥补这些漏洞,避免由此引起的中外贸易摩擦。
(四)积极提升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企业发展不能完全靠政府补贴,要靠科技、品牌、效率和质量参与国际竞争。及时制定适当的营销策略,最大限度地获取出口利益的同时避免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企业应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战略,实现市场多元化,分散被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风险。企业一旦涉案,要积极应诉,因为只有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和企业才可以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其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于永达,戴天宇.反倾销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晓,柳阳.再论我国崛起之“国际经济摩擦时代”[J].国际经济评论,2005(4).
3、杨仕辉.国际保障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2005(1).
[摘要]文章从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状况入手,分别从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障措施等产生国际贸易摩擦的现代贸易保护措施之角度分析了原产地规则与这些现代贸易保护措施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阐述了因原产地判定标准、原产地规则的不统一及没有一个适用于全体贸易参与国的原产地制度而造成了原产地规则实质上成为了国际贸易摩擦的根源。文章最后指出WTO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论文关键词】原产地规则贸易摩擦WTO原产地规则协调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摩擦问题也日益突出。仅就中国而言,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贸易摩擦形势。商务部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8)》指出2007年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华发起81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保调查,涉案金额36亿美元,同比增长95.1%;技术性贸易壁垒、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类贸易壁垒措施对我国外经贸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外部环境不容乐观①。在大量分析国际贸易摩擦的文献中,学者们给出了各种意见。如:有认为贸易摩擦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有认为贸易摩擦是由于某一方出口激增而造成的;有认为各国制度安排不同造成国际贸易摩擦…本文期望借此篇幅分析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期望说明该规则在国际间的不同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根源。一、原产地规则的发展现状简单说来,原产地就是指货物的产地或原产国,了解货物的原产国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同时还有助于货物贸易伙伴了解其贸易在国际间的进展状况。但看似简单明了的定义,却因货物原材料获得或加工制造工序的完成地点不同而复杂起来。即,如果某一货物的原材料的获得、制造和加工等与货物有关的行为均在某一地区/国家内完成,则该地区/国家就被称为该货物的原产地;但如果某一货物的各种原材料从不同的地区/国家获得,且生产和加工所在的地区又或有别于原材料,那么该货物的原产地的确定就出现一定的困难,各国对这类货物的原产地规定往往有所不同。前一种被称为完全原产地,而后者如果能被按照某种标准确定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其原产地的话,那么该原产地就被称为非完全/部分原产地。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政府为了确定某种货物的原产地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与货物的进出口关税、倾销与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贸易管理手段相关。它的产生与发展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大机器生产的广泛应用和劳动生产力水平的广泛提高,各国间竞争日趋激烈,为保护自身的利益,纷纷制定了大量的贸易保护政策。其中的原产地规则更是区别贸易伙伴是否有资格享受特殊、差别待遇的一项基础性的安排。最早的原产地规则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其主要目的是使消费者知晓进口货物的真实来源地,在进口货物上必须标注原产地标记。虽然说该规则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消费者为了解进口货物真实来源而耗费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但有意思的是,该规则直接收录于关税法,从而间接地说明了它在实际的应用中与适用关税税率、配额、货物检验有关等贸易壁垒的可能的关联程度,也由此进一步暗示了它与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的关系。当今世界的原产地规则已远非其发展之初了,现今的原产地规则可谓品目繁多。首先,它可以按其适用区域分为适用于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和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原产地规则。前者往往指该规则适用的地理区域为单一的国家/地区;而后者往往由于几个国家/地区签订有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等协定,而在该区域内部设定的由该地区享有并遵守的区域原产地规则,如欧盟的原产地规则和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它还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这种区分就意味着:它能被用来区分货物进入某国/地区关境时否能享有某种优惠待遇,如低/零关税待遇。其中,区域原产地规则和WTO协定中的普惠制安排都属于优惠原产地安排,但后者是一种单向安排。实践中,一国/地区在保有非优惠原产地安排的情况下,同时保有优惠原产地安排并不少见。在花样繁多的种类背后,实际隐藏着各国对确定原产地所适用标准的多样性。对于完全原产地产品而言,由于构成产品的原材料及加工工艺都是在某一国国内完成,故而在各国在该类标准方面差异不大。但对于那些非完全/部分原产地产品而言,各国在确立原产地标准的时候,就完全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甚至是政治需求而建立了不同的标准;但普遍在三类判定标准间进行选择:税目变更标准、增加值标准和生产工序标准。但有意思的是,各国并非只因为三种标准固有的缺陷确立一种原产地标准,而是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正是这些不同为国际货物贸易摩擦奠定了基础。二、原产地规则与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中,关税壁垒、配额、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措施都曾经大行其道,严重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但随着GATT协定的发展、WTO一揽子协定的签署,因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而带来的贸易摩擦已经得到大幅度地控制。目前,按照WTO的关税统计年鉴,2006年全球的最惠国待遇关税水平位于并约束在5.7%的平均值水平上,同时WTO的各项协定严格禁止各成员国采用数量控制手段来调节国际贸易。由此,确定原产地并据此来确定执行不同的关税或实施数量限制的影响力已经大为降低。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和与技术和人类、动植物生存有关的绿色贸易壁垒正逐渐崭露头角成为引起国际间货物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这些措施都与原产地规则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与原产地规则反倾销措施与原产地反倾销措施是进口国因某一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在该国销售而对该国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这个含义里面就包含了三层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内容:首先正常价值的确定,WTO一揽子协定中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中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因此,就存在如何确定该可比价格的问题。而“出口国”、可比价格的确定都与原产地的确认标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哪些源于该出口国产品的价格可以被视为可比价格?如果出口国的原产地原则规定过宽,则将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出口国某出口商制造、加工了大量的凭廉价(相比于出口国国内价格)进口原材料、半成品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因出口国的原产地规则规定过宽而被视为原产于出口国的产品,这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均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竞争的压力可以迫使出口国其他没有使用廉价进口材料的制造商必须保持类似价格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如果这个竞争价格被定义为正常价值的话,那么显然对出口国的其他制造商不公平。其次,微量倾销幅度的认定,反倾销协定第5.8条规定:“……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停止调查。……如来自一特定国家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占进口成员中同类产品进口的不足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算,……”因此,在能否被忽略不计算或者可以要求停止调查的问题上,原产地的确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样如果原产地确定标准过宽,就会不仅导致超过临界点从而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且还将导致那些完全没有利用国外廉价原材料的或少量利用的制造商无端陪绑问题的出现。第三,国内产业的确定,这是进口国可能面临的问题,国内产业的范围决定了能否达到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下限25%。反补贴措施与原产地如反倾销协定中的微量幅度的确定一样,在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第八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第27.10条:“有关主管机关在确定下列内容后,应立即终止对原产自发展中国家成员产品进行的任何反补贴税调查:…(b)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占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不足4%,……”。显然,原产地规则又一次在这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原产地规则的宽严决定了出口国能否达到有关百分比限度,决定了是否进入反补贴税调查。同样,在反补贴协定中也有类似于反倾销协定的国内产业确定的问题。保障措施与原产地除了有与前两款有类似的国内产业规定和对发展中国家3%微量规定外,保障措施协定第5.2(a)条规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如果以配额的方式在供应国之间分配应该如何进行,而这恰恰与原产地规则的确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技术性贸易壁垒及与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安全有关的绿色壁垒与原产地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的WTO协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而与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安全有关的WTO协定则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从表面上看,这两类壁垒几乎与原产地规则无关,但如果仔细审视一下这些规定不难发现,这两份规定与原产地的确定之间的关系是若隐若现的。比如,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就要求“符合科学原理,把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科学”的具体内涵却没有交代清楚,那么进口国就完全有理由针对原产于某一国的产品根据“科学”的依据而制定一些特殊的措施。(二)原产地规则引起贸易摩擦的原因原产地规则之所以能够为贸易摩擦的产生奠定基础,其中所蕴涵的原因归纳起来有:1.没有统一的整理于各国的原产地规则、确立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原产地规则发展到现在,各国间还不存在一个统一整理的原产地规则及确立原产地的标准。虽然WTO协定中有一个名为原产地规则协定的协定,但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协定,根本没有就某产品适用一个什么样的原产地规则做出任何规定。虽然它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应该在WTO协定生效三年之内完成,但是到2008年上半年为止该协调工作尚未完成。该协定目前也只是要求在过渡期内各成员应在WTO规则对其生效的9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其在该日所执行的有关原产地规则,并在其修改原产地规则的6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有关信息资料。截止到2007年底,有77个成员国向秘书处提交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84个国家想秘书处提交了优惠原产地规则。就原产地确定标准而言,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也只是在它的第9.2(c)(i)中建议了以实质性改变为确定原产地规则的标准,并建议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目归类改变为主,以从价标准和/或制造加工工序变化标准为辅;但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到目前为止都尚未完成,各类产品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就仍然停留在该原则性标准水平上。2.各国的对同一产品的原产地确认标准不一致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原产地确认标准,各国普遍制订了符合自身经济发展的原产地规则,对同一产品的原产地的确认就因而不同。以一直以来各国贸易争端要点的纺织服装类产品为例,中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纱线和织物以纺制、织造或纺丝为原产地,对于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以针织或编结为原产地,对于HS第61和62章的内容以裁剪、缝纫至成衣来确定,其中对某些子目产品还附加从价百分比要求。欧盟则以取得新的税则分类或经过必要的加工程序来判别,但当具体产品的加工发生地不是一个国家时,判定标准则采用纺纱前原产地或织布前原产地。相比之下,美国的相关规定就复杂详尽得多了,例如对于纺织品和纺织制品而言织物的织造地为原产地,但对于税号为6117.10等织物而言,执行的原则却是织物经过染色切印花的地点,并经过以下两道或两道以上后整理工序……另外,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存在,同一国家对同一贸易伙伴的同一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也不一致。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给墨西哥纺织服装出口商带来的影响了。同样是纺织服装类产品,墨西哥该类产品在出口美国时,它的出口商需要计算一下能否按照NAFTA协定享受低关税或零关税待遇?因NAFTA规定大多数纺织品如家用纺织品、针织品和成衣按照纺纱后标准来判定,意指受惠产品从纺纱开始至产品完成的各道工序必须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这与美国对其他非NAFTA国家的制度安排不同。3.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变更的随意性大并用来满足其经济政治需要目前,虽然有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但该协定与WTO其他协定尤其是与关税、数量限制等方面的约束相比,不具备实质地约束能力。同时由于该协定的协调到目前位置仍没有完成,它协调并约束各国的原产地规则的能力就更加微弱了。鉴于目前的约束仅存于通知层面,各国在修改本国的原产地规则时就简便易行,而不必受到任何实质性的约束或惩罚。例如,美国纺织服装类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就经历数次修改,1984年前以“缝纫地”为标准,1985年则改为了“裁剪地”标准,1996年再次修改,不仅变更了适用范围,而且对于经多国制造的纺织品或服装的原产地进行了更为复杂的规定。美国历次修改的背后都有其政治经济利益的,如1985年变更就是为了限制中国大陆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而1996年的修改则是在欧盟的抗议下进行的。三、结论:WTO原产地规则协调解决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的对策之一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被定义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并且因为它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建立合作秩序而产生并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原产地规则由于也能够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而构成了一国总体制度安排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根据上面分析,各国的原产地制度安排的确立不仅没有为进出口国带来预期的降低交易成本或建立合作秩序,而却演变成了国际货物贸易摩擦的根源。究其原因,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首先是因为制度本身并不是由哪个具体的行为人为他人制定的,而要么是在历史的发展中人们无意识中所形成的道德、风俗、习俗等规范,要么由人们所有意识的创造的行为规则,而后者的执行往往在国家机器的强制保证下执行的。其次,某项制度的实施能力还取决与它行将约束的行为的范围,如果某制度范围仅涉及某个地区或某类人群,那么该制度可能只在这个方面有效。所以当问题扩大到国际贸易摩擦时,原产地规则的设定就不能由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单独为他国制定,而是应该由参与国共同制定和接受,并成为有制裁、约束能力的制度安排。而目前最佳的解决方案便是由WTO这一多边贸易协定体系来完成。因为WTO一揽子协定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有效、有约束力的武器;如果能够把该武器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更加详细并可操作的话,那么它的约束能力将得到极大的提高。到目前为止,WTO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调尚未完成,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原产地规则在实际保护一国政治经济利益时所扮演的极其隐蔽的作用。但协调工作仍在进行,到2008年5月23日WTO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又一次根据各国的意见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提出了一份综合文本以供各缔约国商榷。虽然各国现仍未能完全达成共识,但相信随着工作的深入,一个有约束并可操作的原产地规则将有力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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