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办法(收集5篇)

时间:2024-09-19

家禽养殖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进程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全面完成市区年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家禽存栏3万羽以上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任务,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水平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深入推进生猪存栏100头以下、牛存栏10头以下、家禽存栏3万羽以下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农牧结合的良性循环道路。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广生态种养模式。按照布局合理、生态高效、环境可承载的原则,抓紧完成《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合理控制养殖总量,不断减少散养量,提高规模化程度,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稳步推进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向生态养殖小区集中,逐步实现生活区和生产区分离,推广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提升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探索研究畜牧养殖业和农业生产的有机结合,从2010年6月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必须采用农牧结合或者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

(二)严格准入条件,加快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对新建养殖场(户)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畜禽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对已建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干粪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相配套)、零排放”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建设收集处理中心,提高养殖污染治理成效。按照“户聚、村收、乡(镇)处理”的原则,在每个养殖专业村建立1-2个干粪场或集粪中心。以乡(镇)为单位,按生猪存栏2-4万头,或牛存栏200-400头,或蛋禽存栏200万羽配套建设1个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的标准,建立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乡(镇)组建收集队伍或委托处理中心,配备必要的收集人员,负责一定区域内干粪的收集及污水的综合利用。

(四)严格执法,提升养殖污染的监管水平。按照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停转迁工作。依法实施规模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工作,加强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

四、扶持政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市区养殖场(户)的以下六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生态养殖园区建设补助。对新建猪(牛)-沼-果(菜、稻)等种养结合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发酵式”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补助10-30万元,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补助10-20万元,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栏10000只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二)工程建设补助。养殖场采取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按照市本级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补助规定给予补助。养殖场采取沼液生态循环利用的,对建设项目中的建设材料(输液管网、槽罐、贮肥池、沼液输送泵)、沼气灶具及储气柜等关键设备购置,按照市本级高效生态循环示范基地专项资金规定进行补助。

(三)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补助。对畜禽粪便处理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沼液、粪便等装运专用车,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参照农机具购置政策进行补贴。

(四)施用有机肥补助。农户施用市区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

(五)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干粪场或集粪中心,每个补助1-3万元。

(六)新技术引进和推广补助。对引进和推广的治污新技术,进行全额或部分补助。

实行畜牧业扶持政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实际成效挂钩制度,达不到污染治理要求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各类扶持政策。对不履行污染治理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按照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项目和项目的管理、后续服务进行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分工明确、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切实履行防治职责。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养殖场(户)整治、“两分离、三配套、零排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农牧结合及生态循环利用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污染防治计划,做好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把好治理工作的验收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清洁、监管等工作,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治理方案。

(三)长效管理,确保成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要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家禽养殖办法篇2

关键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一、畜禽养殖业对水体的影响

随着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日趋规模化发展,使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迅速增加,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北京、上海、湖南、广东、广西等地已经出现严重的环境压力水平。2010年2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告》显示,畜禽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1268.26万吨、总氮102.48万吨、总磷16.04万吨、铜2397.23吨、锌4756.94吨。粪便产生量为2.43亿吨,尿液产生量为1.63亿吨。畜禽养殖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不容乐观,治理整顿迫在眉睫。由于目前大多数养殖场离水源很近,对水体的影响更加直接。很多养殖场都建在河岸、水塘边,部分养殖场虽建有化粪池、沉淀池,但大多数是简单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污水从化粪池直接排入河流的现象极为严重。目前畜禽养殖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影响水质:一是畜禽用水所致的污水直接排放;二是雨水冲刷推放的废物导致的污染物流失。[1]畜禽养殖排放大量的氮、磷会加速水体的营养化,并富集各种微生物、有毒物质及致癌物质。不仅给当地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危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和辖区内主要河流的水质安全。

随着广东省畜禽养殖业从附属产业逐步跃升为独立的产业,形成了以猪为主,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但由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滞后,沿海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排放量和有机污染物排放量增长,造成水环境污染和农村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有数据显示,2005年广东畜禽养殖废水中CODcr就已占到全省废水CODcr排放总量的9.6%,成为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2]

二、畜禽养殖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工作,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议事日程,虽然近年我国在立法上做了许多工作,但相对于越来越严重畜禽养殖污染而言,立法显然还是滞后的。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污染措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立法中,仅有《畜牧法》对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作了少量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5月公布实施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虽然对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作了少量规定,但其法律效力不够。该《办法》规范、调整的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即常年存栏量生猪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和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在此规模以下的小型养殖或放养养殖不在《办法》调整范围内,小型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在国家法规上存在盲点。

例如,广东省畜禽养殖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主,按照目前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许多养殖场不能涵盖其中,导致仅52.6%的规模畜禽养殖污染能得到控制。按照国家标准,广东仅有约55%的蛋鸡规模养殖、48%的肉鸭规模养殖、30%的肉鸡规模养殖可以纳入到标准控制范围,而肉牛规模养殖只有1.47%属于控制范围。

(二)销纳空间不足,治理效果欠佳

多数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多建在大、中城市近郊,废物排放量大且集中,城郊无足够土地销纳,加上农牧分离,种植严重脱节,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城市已基本没有合适的土地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三)畜禽养殖污染意识淡薄

对于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和保护生存环境的重要性,广大农民及养殖户普遍存在意识不强,知识缺乏现象。传统养殖习俗、规模养殖企业环境治理设施的缺乏、村民环境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的淡薄,使得农村地区畜禽粪便和废水随意排放。加于当前畜禽业正处于微利时期,而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需要相当多的投资,农民和畜禽经营者难于承受。[3]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建议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资源及气候条件丰富,区域性特征明显。各地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大,加之各地畜禽养殖业发展情况、饲养规模、环境状况不同,现有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规模较大的养殖场。但是小型养殖场、养殖户却为数不少。因此,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养殖业管理办法和措施,从而细化法律法规。

(一)从严格环境法规入手,加大监管力度

2009年8月广东省实施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进一步扩大了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管理范围,体现了更为严格的环境要求,尤其是对珠三角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要严于国家及广东省其它地区的排放标准。从而使清洁生产工艺得到推广,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从而有效减少养殖业污染物排放。主要措施表现为: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控畜禽排污总量,实行严格的畜禽养殖环评审批制度。

对畜禽养殖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布局、污染途径、影响范围进行科学评价,环保部门严把审批关,加大项目审批监管力度,在合理调整区域环境容量和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及规模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地建设畜禽养殖场。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合理规划布局,办理有关环评审批手续,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

二是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责,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有较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公开暴光,对不能达标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挂牌督办、限期治理。

三是建立常态的环境监测和动态监察机制。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成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中心,赋予相应的执法管理职能,将畜禽规范化养殖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的源头防控,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对未办理环保手续或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养殖户,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和处罚。

(二)运用环境经济手段治理畜禽污染

许多国家不仅运用法律手段,而且还运用补贴、税收、押金退还、环境债务、排污许可交易等经济手段防治畜禽污染。在西方国家有很多成功实践经验。如日本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拨出一定的额度来防治畜禽粪便污染。英国和丹麦为使粪肥能安全地储存越冬,分别承担农民建造储粪设施费用的50%和40%。荷兰为促进过剩粪肥运往缺肥区,对距离100公里以上和50公里以上的给予运输补贴。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资源相对匮乏,对动物性产品的需求还远大于对环境需求,养殖业还是一个弱质产业,存在执法难问题。因此,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中,应鼓励采用环境经济手段。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诉求,以经济杠杆强制推进治污。实行谁排污谁付费、少排污少付费、不排污不付费还有奖励。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养殖成本,影响到企业的效益。这就在客观上促使企业主动采取措施治理污染,尽快实现达标排放。

实施“以奖代补”,通过高额奖金引导企业治污。收来的排污费反过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企业治污效果越好,奖金越多;治污行动越快,奖励越高,这无形中大大提高了业主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对污染量少,难于监测的可以照饲料量征收少量的畜禽养殖税。

(三)加强宣传,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一是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村组干部、养殖业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强化生态农业建设,提高畜禽养殖场环保意识,推广使用有机肥料,改变农户用肥习惯。二是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企业、重点养殖大户的污染防治培训,帮助建设和完善相关污染防治工程,传授生态养殖、科学养殖的新兴实用技术。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防控的浓厚氛围。[4]

参考文献:

[1]钱易,陈吉宁.农村环境污染的系统分析和综合治理[J].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P73.

[2]邓惠玲.养殖业发展模式正在重塑[N].中国环境报,2010-5-31(5).

家禽养殖办法篇3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规模场备案和中小场及散养户登记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档案建设,加强养殖环节全程监管,切实提高备案质量和登记率,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严厉打击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备案登记开展时间

现有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备案和中小场及散养户登记工作同步开展,集中备案和登记时间为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15日;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建成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程序办理备案,中小场及散养户在达到相应规模后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工作内容

(一)集中开展现有畜禽养殖场区备案。各镇处农业部门和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根据《办法》的要求,在对辖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在今年5、6月份集中开展现有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备案,于6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备案工作,并填写《市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备案汇总表》(附件4)并分畜种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1、备案品种及标准。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牛、马、驴、驼、骡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兔存栏300只以上;蜜蜂存养50箱以上。

2、备案条件。一是畜禽养殖场区选址科学,符合城乡规划,且场区内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划分合理;二是场区设施齐全,须具有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三是建立了完备的畜禽养殖档案;四是拥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且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是同一畜禽养殖场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

3、备案程序。一是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区,申请人要向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提交备案申请书(申请材料具体见附件1)。二是现场核查。各镇处农业部门和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成立现场核查小组,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区进行现场核查。三是登记备案。经现场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4、畜禽养殖代码发放。备案的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由市畜牧兽医局发给全市统一编号的畜禽养殖代码,作为该规模场(小区)的养殖档案编号,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并在媒体公布。根据市局统一编排,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4位顺序号组成,一场一码,不得重复,市行政区域代码为370281。

(二)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备案程序。各镇处农业部门和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加强新建畜禽养殖场区备案工作的规范管理。一是符合规划。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区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不得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不得位于风景名胜区、不得位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距离村庄、公共场所和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二是申请。新建畜禽养殖规模场应根据《关于完善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意见》(胶国土字[2011]16号)要求,先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手续,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准建之后,由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和本镇处农业部门联合对新建畜禽养殖场拟备案提交的土地使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法进行初审。三是核查认定。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提出备案申请,市畜牧兽医局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审核,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三)全面做好中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的登记。对达不到备案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实行登记制度,凡存栏生猪、牛、马、驴、驼、骡2头以上,羊10只以上,家禽300只以上,兔3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均要进行登记(《畜禽养殖散养户登记表》见附件2),形成电子文档并分畜种汇总后,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四)及时报送备案和登记信息。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及时更新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和散养户的备案、登记情况,分畜种填写《市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备案汇总表》(附件4)和《市畜禽养殖散养户登记汇总表》(附件3)),每年12月15日、6月15日分两次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市畜牧兽医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养殖场(户)登记备案是推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处农业部门、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保障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畜禽养殖场备案登记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规范养殖场区备案,全面做好登记工作。各镇处农业部门要对现有和新建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对现有和新建畜禽养殖规模场(小区)内布局设计、设施设备、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档案材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持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养殖场(小区)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

(三)健全完善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市畜牧兽医局要监督指导备案畜禽养殖场完善《办法》中养殖档案的设立内容,统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制式,积极推广支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切实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档案管理的指导,做好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的档案建立工作,对达不到备案标准的小规模养殖场及散养户,进行登记之后,要按照备案养殖规模场(小区)的要求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

家禽养殖办法篇4

关键词:畜禽养殖废弃物、环境影响、治理对策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养殖总量不断增加,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废弃物的排放量也逐渐增大,但开发利用工作和养殖废弃物的治理相对滞后,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加强畜牧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人类环保事业的发展,人们日益重视需求性的生产与生存环境的关系。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近年来,畜禽养殖生产对环境的污染,给任何其他生物的健康生存构成了很大威胁,发展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在畜禽高度密集的地区,畜禽废弃物已成为主要的环境污染源。

1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影响

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畜禽养殖生产优势,努力清除环境污染,建设对环境有益的畜禽养殖,成为世界畜牧生产和环保事业面临的新挑战,也是我国畜禽养殖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畜禽排泄物、活体加工废弃物成为畜禽养殖所产生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主要包括加工下脚料、有害成分病原微生物、硫化氢气体等。这些有害成分对人、畜都有直接毒害作用,轻则影响正常的生理过程,造成健康状况恶化,重则引起疾病,甚至死亡。病原微生物和有机氮对环境危害最大。病原微生物是环境病菌传染源,有机氮会引起环境氮污染。人若长期或大量饮用这种水,水中的氮可在人胃内产生亚硝酸铵,从而诱发癌症,婴儿饮后会发生呼吸困难乃至窒息,地表水中过多的氮会促使杂草和藻类疯长,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夺走作物和鱼类所需的氧气、阳光和空间,使得水体环境恶化。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2.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1978年国家颁布的新宪法中首次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并于1979年颁布了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修订),它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畜禽养殖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但是相关法律中缺乏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也缺乏对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约束的有关条款。无论从国家法律上、地方法规上都需要尽快开展这方面工作,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将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纳入法律化管理轨道。

2.2促进畜禽养殖产生粪便和污水的处理

粪便经过无害处理制造有机肥,为农田提供化肥,作为农作物的生长调节剂。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将沼气工程产生的副产品沼渣经过发酵堆沤后,用作肥料和饲料,把沼液、沼渣施入鱼塘,可以增加浮游生物的数量,改善水质量,使鱼生长较快,肉质提高。

2.3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

2.3.1对养殖专业户实施区域性环境管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并养殖场签订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目标责任制。通过综合利用能力和土地消纳能力来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并控制养殖数量。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2.3.2加大力度

加大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力度,把清洁生产的思想贯穿到畜禽养殖产业化过程中去,要使全社会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的重要性,为实施生产营造良好的氛围,要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科技水平,掌握相应的清洁生产技术,真正按照畜禽清洁生产的要求组织生产。

2.3.3加大对畜禽场污染的管理

要加快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实现畜牧清洁生产,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要按照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严格实行建场的有关制度,促进环境治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小结

当前,低碳经济逐步成为全球意识形态和国际主流价值观,以其独特的优势和巨大的市场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畜禽养殖成为必然的趋势,针对目前国内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只有重新整合现有的畜禽粪便处理技术,真正实现畜禽粪便的肥料化能源化利用,发展生态畜牧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转变养殖方式提升健康养殖水平,才是解决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根本办法。

参考文献:

[1]王凯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与政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R],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

家禽养殖办法篇5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制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见如下:

畜禽场的基本条件

1、新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符合《武夷山市畜牧业发区域布局规划》,按《南平市畜禽养殖业建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办好建场审批有关手续。

2、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

3、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陌生和消毒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工作。畜禽养殖场人员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加强疫病预防工作

1、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并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

2、畜禽养殖场应当在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3、畜禽场需要引进畜禽的,应当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畜禽,方可并群饲养。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旱禽养殖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100米以上距离。

发生畜禽传染病的应对措施

1、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2、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在本市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1、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应当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

2、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3、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4、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确保畜禽产品安全

1、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更多范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