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的养殖方法(收集5篇)
时间:2024-09-19
时间:2024-09-19
近年来,在政策和市场的双重推动下,洮北区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全区肉、蛋、奶总产量分别为3.05万吨、1.26万吨和7.17万吨,畜牧业总产值达到15.32亿元,成为全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头戏,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洮北区畜禽养殖也存在着规模不大,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繁重,疫病防控形势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等问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的发展需要。因此本文由收集整理,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是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1.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现状
据2012年末数据显示,全区畜禽饲养总量达到620万头(只),其中主要畜禽饲养量:生猪39.96万头、奶牛1.18万头、肉牛2.05万头、绵羊(肉绒羊)38.88万只、禽类530万只,全区现有备案在册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47家,其中奶牛场31家、肉牛场6家、蛋鸡场21家、肉鸡场5家、生猪场41家、养羊场38家、养鹿场3家、养鸽场1家、养貉场1家,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总量接近300万头(只),规模化养殖生产比重占畜禽总饲养量的48.2%。
2.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2.1规模养殖用地难发展规模化养殖缺乏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化养殖场用地没有纳入用地计划,发展规模化养殖场无章可循,随意性强。《畜牧法》和各级政府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发展相关政策中“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的规定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发展规模化养殖占地难的矛盾十分突出,制约了规模化养殖场快速发展。
2.2建场选址不科学有的畜禽养殖场选址距离村庄、学校、居民区和主要交通要道较近,存在不同程度疫病的流行和环境污染隐患。
2.3场区布局不合理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存在场区布局缺乏科学规划,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处理区不分离,圈舍建设标准低,净、污道不分,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很难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适宜环境。
2.4饲养管理不规范一些养殖场标准化管理意识淡薄,没有建立或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养殖档案填写不完整,低水平、高耗能养殖导致经营效益不高。
2.5养殖污染压力大畜禽规模化养殖使得粪污产生量增加,由于建造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投入成本大,依靠养殖场自身出资负担过重难以实施,一些养殖场采用简单粪污堆放处理形式,给周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2.6产业发展水平低洮北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带动效应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数量比较少,企业基地建设和带动农户能力差,企业与农户缺乏有效对接,农村各类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发展不足,作用发挥有限,组织化程度不高,畜禽养殖存在着无序性,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行情好时养殖量剧增,行情低时陡减,时常出现产品的“短缺和“过剩现象。
2.7发展资金较短缺畜禽规模化养殖生产需要较大的投入。长期以来,一些养殖企业由于财力有限,小额农贷额度偏低,难以对规模养殖提供支持,再生产投入不多,产业发展后劲不足。
3.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的建议
3.1科学布局规划一是要制定畜禽养殖总体发展规划。在养殖场(小区)建设中,按照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及标准化养殖“六化要求,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二是要科学选址。规模养殖场应该地势高,水源足,远离污染源,排污方便,距居民点、铁路和主要公路500米以上;三是养殖场区布局要合理。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分离,净道、污道分开,防疫消毒和污水处理设施健全;四是圈舍设计要科学。既要冬暖夏凉,又要利于通风,为畜禽健康生长营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3.2培育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赢得市场的能力,是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骨干力量,要积极培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创品牌、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配套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推行“公司+基地+农户模式,走产业化经营之路,通过订单连接、服务连接、资产连接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利益共同体,实现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各类牧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增强养殖户组织化程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安排养殖生产。
3.3重视减排环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养殖生产与粪污排放无害化处理同步进行,防止造成环境污染。鼓励规模化养
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清洁环保、生态养殖。
3.4搞好技术服务牧业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突出科技兴牧,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工作力度,定期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养殖者学标准、用标准意识;要紧密结合生产实际和养殖场需求,送科技入户,指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引导养殖场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先进技术,科学饲养管理,提高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大力实施良种工程建设,坚持“引、育、繁相结合方针,推广冷配技术,满足畜牧业发展对良种的需求,提高畜禽良种覆盖率;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搞好防疫监测预警,扎实开展计划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所有存栏20头以上的牲猪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
二、整治依据
1、法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中心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政策依据。《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政办函[]147号)把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作出了城市建成区退出养殖业的决定,要求各区、县(市)制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治,对禁养区内的违规畜禽养殖场(户)分期分批实施取缔、搬迁;对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控制其发展规模,强化污染治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
3、技术标准。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思路
1、划分区域。在辖区范围内划分禁养和限养两类畜禽养殖区域。根据我区实际,将四镇一乡所属范围划为限养区,其它为禁养区。禁养区内一律禁止进行任何养殖生产,并对已存在的养殖场(户)实行无条件关闭取缔。限养区内实行限制性养殖和畜禽污染物总量控制,并根据城市开发进程逐步退出养殖业,对现存的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并不再新建、扩建、改建任何规模化养殖场。
2、摸底分类。对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并分类,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污染治理(大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养殖用地1200㎡以上的养殖场;中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量在100-500头,养殖用地250-1200㎡的养殖场;小型养殖场是指牲猪存栏量在20-100头,养殖用地16-250㎡的养殖场)。
3、依类整治。一是对限养区内不符合环评要求、用地手续不合法、治理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养殖场实行关闭取缔。二是对限养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场采取相应技术进行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治理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按照有关政策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
四、治理技术与方法
目前牲猪养殖污染治理技术主要可以采取“种养平衡”和“生物垫料零排放”两种。
1、种养平衡。种养平衡要求做到干式清粪、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配备沼气池、四级沉淀池、施肥管道;配套建设干粪堆积池,面积按养殖量和畜粪收集频率设计,并适当留有余地。沼气池产生的沼气做燃料使用,沼液、沼渣全部还田、还林,实现“三沼”综合利用。原则上每5-10头猪配备1亩菜地或林地消耗沼液、沼渣,养殖场(户)与种植场(户、单位)签订沼液、沼渣使用协议书。
2、生物垫料零排放。生物垫料零排放技术是根据微生态理论和生物发酵理论,采用锯末、秸秆和微生物菌种等混合作为猪舍垫料,生猪圈养在垫料上,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把生猪排泄出来的粪和尿液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质。生物垫料通过对猪粪和尿液的转化、吸收后达到零排放。在生物垫料的转化、吸收达到饱和后,由相关公司进行收集并制成有机肥出售,也可以由养殖场自行作为有机肥处理。
五、工作步骤
1、成立机构。区政府成立岳麓区畜禽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于新凡任政委,副区苏春光任组,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专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由谭定诚局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刘熙靖副局任办公室副主任。
2、制定方案。2012年4月,专项工作小组完成本辖区内养殖业综合整治的动员部署,区政府完成对本辖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订,并下达污染治理计划任务;各乡镇政府完成对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场点、存栏数和污染治理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专项工作小组备案。
3、组织实施。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采取分步分批治理的方式。至2012年6月完成采用生物垫料零排放工艺的养殖场的治理工作,2012年9月,全面完成岳麓区四镇一乡畜禽污染治理。各乡镇政府应按整治方案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辖区限期治理任务和关停任务。
4、检查验收。采取治理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专项工作小组每月组织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联合对各乡镇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同意申请财政配套奖励资金。
5、巩固提高。至2012年底前,全辖区内在完成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的基础上,建立一批生态养殖示范基地,为养殖场管理建立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设立相应的专项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主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落实工作。
2、落实责任。坚持属地原则,落实齐抓共管。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实施畜禽污染治理工作。区政府将畜禽污染整治任务列入乡镇党政目标管理考核。乡镇政府组织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状,与治理对象签订限期治理达标责任状。
2023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有关畜禽养殖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施科学规划、合理区域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有效整治畜禽污染,有序发展畜牧业,促进我x畜禽养殖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按照《xx畜禽禁养划分方案》,全x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分为凤翔镇居民区、凤翔镇和肇兴镇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名山镇风景名胜区、太平沟自然保护区、嘟噜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和肇兴鲟鳇鱼自然保护区。
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企业。
(二)严格执行《xx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划分方案》。
x.在非禁养区内合理布设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控制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
x.在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企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三、污染治理措施
(一)关停或搬迁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综合治理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
x.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畜禽养殖场在xxxx年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xxxxx-xxxx),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x.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企业,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企业要达标排放。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可以养殖畜禽的区域。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x.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xx%以上。
x.适养区畜禽养殖企业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x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x公里以上。
x.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畜禽养殖企业在xxxx年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xxxxx-xxxx),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减少环境污染。
x.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企业,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企业,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x.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x.在适养区大力发展生态养殖,推进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
推广种养结合的生态型养殖模式、达标排放环保型养殖模式、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大力推广专用有机肥,引导发展生态立体农业,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应用生物发酵垫料床零排放养猪模式。
第二条双城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当年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市发改局、规划局、财政局、卫生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农业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四十条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集镇规划区;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I级在3000头以上的,Ⅱ级500头至3000头的猪(每头猪在25千克以上);蛋鸡存栏量Ⅰ级在100000只以上的,Ⅱ级是15000只至100000只;肉鸡存栏量I级是在200000只以上的,Ⅱ级是30000至200000只的;存栏量的成年奶牛I级在200头以上的,Ⅱ级是在100头至200头的;存栏量的奶牛I级是在400头以上的,Ⅱ级是200头至400头的;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肥西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
据统计,目前肥西县拥有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71个,3万羽以上的规模化养鸡场107个,1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牛场9个,年畜禽粪便排放量29.8万t,主要污染物COD3738t、NH3748t。
1.1畜禽养殖业污染特点一是污染集中排放。畜禽养殖业从分散的农户养殖逐步转向规模化养殖,出现了新的类似工业企业性质的大型“污染源”。二是加重对城镇的污染。畜禽养殖业正从牧区转向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水源充足的城镇地区。三是呈面源污染形式。畜禽养殖户众多,遍布全县各个乡镇、村落,污染“面上开花”。四是资源得不到综合利用。畜禽养殖业集约化程度较高,导致养殖业与种植业分离,畜禽粪便、污水中高含量有机物不能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1.2畜禽养殖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畜禽养殖业污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水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水属高浓度有机废水,COD、NH3浓度高,排入河流、水库会造成水体污染富营养化,对饮用水源污染尤为突出。如该县花岗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官塘水库、小庙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张公塘水库、山南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磨墩水库曾因附近养猪场污染以及人工在水库投放饵料养鱼,导致饮用水水质恶化。二是空气污染。由于大量畜禽粪便得不到及时处理,露天堆放发酵,产生大量硫化氢、氨氮等恶臭气体,污染大气环境与周边居住环境[2-3]。三是农田、土壤污染。未经处理的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含有多种有害污染物,长期灌溉农田将破坏土壤各种有机成分,导致土壤板结、农作物徒长减产。四是病毒传播。畜禽养殖过于集中,易导致畜禽瘟疫、发病,其病源、病菌随粪便向外界排出,极易传播人群,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2肥西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2.1部分畜禽养殖企业布局不当,选址不合理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前期建设由于不重视环境保护,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选址不合理,将污染的养殖项目建在乡镇(村)街道、居住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环境隐患较大。
2.2种养不配套,畜禽粪便不能综合利用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禽需求量逐年增加,畜禽养殖业发展较快,出现大量的养殖专业户及规模化养殖场,在局部区域由于畜禽粪便产生量大且集中,又无足够土地消纳、农牧分离,导致畜禽粪便不能有效综合利用,散发恶臭并随雨水排入江河湖堰,污染水和大气环境。
2.3治理资金缺乏,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目前,畜禽养殖业受市场行情、养殖技术、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利润小、风险大、资金缺乏。小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因缺乏治理资金,只能对畜禽粪便进行简单处理,很难按污染防治技术要求治理达标。
2.4畜禽养殖企业环保不规范,环境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不到位。肥西县近期对42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企业调查统计数据显示,除11家养殖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外,绝大部分畜禽养殖企业没有完全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环评执行率43.9%、“三同时”执行率29.3%,不能从源头有效控制污染。此外,众多畜禽养殖企业目前还是按照传统农户养殖理念管理企业,对环保工作不重视、不投入,不能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制度[4]。
3肥西县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3.1加强宣传,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新的环保工作,目前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必须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认识。对政府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宣传,争取领导的支持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同时加强对规模化养殖企业及广大养殖户负责人宣传,督促其规范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污染防治。
3.2制定畜禽养殖区划,合理规划布局科学制定肥西县畜禽养殖区划,明确划定畜禽养殖适养区、禁养区,合理规划布局,从源头控制养殖业新污染。严把项目选址关,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居民、文教、医疗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一律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已建设的要及时报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关闭、搬迁。
3.3种养结合、综合利用,多措并举治理畜禽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同于工业污染防治,应坚持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法综合治理。目前,常用的治理方法有5种:一是对规模较小的养殖户,治理方法主要是将畜禽粪便堆积发酵作有机肥综合利用,通过干粪还田,改良土壤,增加肥力,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二是采取沼气方法处理,建沼气池将畜禽粪便、尿液引入沼气池,所产沼气用于燃料、照明、发电,沼液作有机高效生态肥料。如:合肥潜溪山庄生态园利用养猪场沼气作职工生活燃料,沼液用于渔业饲养,沼渣用于林木及蔬菜种植肥料,实行生态循环零排放。三是对废水进行深度处理。主要采用厌氧—物化—生化—生物氧化塘方法处理并配套沼气处理。如肥西老母鸡集团生态园、合肥华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合肥华丰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等较大规模的养殖场均采取上述方法处理,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四是推广生物发酵舍零排放技术。利用特殊的微生物作猪舍中的垫料,通过猪场污水、粪便发酵产生含高蛋白的有益菌,猪食用后利于消化,提高免疫力;定期翻垫料,保证垫料正常发挥作用,做到养猪场无粪便外排,且无臭气,达到污染物零排放。如合肥倪氏农牧产业园有限公司目前采用此方法进行治理效果较好。五是实行种养结合。在养殖场周围发展与养殖业配套的牧草、玉米、蔬菜、果园等种植业,充分利用养殖业产生的粪便及处理后达标的污水,将养殖业与种植业有机结合,实行资源无害化生态养殖[5]。如安徽省保健奶牛场,为有效治理奶牛场污染,在奶牛场周边租赁农田,将奶牛场产生的粪便及部分污水作为有机肥料施入农田,农田上种植牧草,再将牧草喂养奶牛,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上一篇:家禽养殖办法(收集5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