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考察报告(收集5篇)
时间:2024-12-10
时间:2024-12-10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并造成影响的: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犯有以上款项所未列举的道德败坏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窃取、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足4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加入偷盗团伙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偷盗、诈骗受过处分,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犯罪未遂,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或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勤以及其它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评优称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骗取赞助、擅自举办募捐,骗取活动经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辱骂,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争执、纠纷):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教唆者(包括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挑拨、唆使):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次挑起事端者,从重处分;
(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或暴力方法相威胁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为抢劫,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上(连续三次以上,不论金额多少)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损坏学院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者,除进行相应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院建筑物(包括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的墙面上和在桌椅上踏脚印、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践踏草坪,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校园内花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教室、寝室及其他建筑物门窗、桌椅、家具等设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者,加重处罚;
(四)毕业(或结业)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器材、军事设施等等,除按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学院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对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禁止私自拆、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毯等)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因违章用电引起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三炉一灶(煤油炉、酒精炉、煤球炉、液化气灶等)以及在寝室内点蜡烛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凡因使用明火或违章用电而引起的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的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以下数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7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8-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或7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以上规定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八)对无故不参加劳动、军训,按一天旷课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按一次旷课2学时计算;
(九)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迟到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早锻炼、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十)旷课或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作弊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在当天全校通报;
(三)累计两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不讲公德、公共意识淡薄的学生,学院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对下列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自习(学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和教室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以至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经劝阻不改者,没收有关活动器具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擅自在教室、实验室举办各种娱乐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教学楼、图书馆内、宿舍楼内、校园主干道上打球、踢球者,经劝阻不改者,除没收运动器材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随地乱倒水、乱扔垃圾(包括向宿舍过道、楼道口、窗外倒水、扔垃圾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观念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以及其它违反校纪者,学院在加强教育与管理的同时,对以下不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只穿内衣内裤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值班人员允许,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
(三)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辱骂或恐吓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火车票优待证等证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参与传销等非法经商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屡教不改者,没收其宠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就餐不守秩序、插队、捎带、拥挤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顶撞辱骂值周人员,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私拆、损坏、藏匿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违反学院消防、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失火或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在教学实践、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通宵上网,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打骚扰电话等骚扰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九)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处分的,给予通了批评,累计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除分;
(二)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对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三)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藉处分;
(五)阻碍甚至拒绝国家工作人员和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院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六)在办理学生证、火车优待凭证等证件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或分院通报批评,或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事项:
(一)在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同一违纪行为适应本条规定不同条款时,处分就重不就轻;
(三)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不交待错误者;
2.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违纪者;
3.受过纪律处分者;
4.原已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如再次违纪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能主动坦白认错且检讨深刻者;
2.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又属初犯者;
(五)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悔改表现差或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七)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处分的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分院研究决定。公布前报院学生工作处统一备案,由学院发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本人签字后的调查结论材料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所有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中涉及政治问题的,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其中涉及到本规定第三至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条款的,由保卫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二、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案报告通知有关分院和学生工作处,然后按本条(一)、(二)、(三)程序处理;
(五)对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分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相关分院应在三天之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备案或审批。涉及到几个分院的学生违纪,各相关分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六)学院主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就学生处分事项提请学生所在分院进行研究或复议,意见不一致时,呈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七)处分决定均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并归入档案馆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必要时由学院张榜公布。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各分院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八)学生违纪处理文件由学院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的时效性,在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记过以下处分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公正、适当,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后,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纪律处分不得撤消,确属错误处理的除外;如果经审核发现属处罚不当(过重)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变更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分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学院全体学历教育的学生。
【关键词】大学生;宿舍内盗;案例;原因;处理;启示
一、学生宿舍内盗案例始末
2015年10月,笔者接到学生A的电话说:自己昨晚被班中8名同学集体约谈,同学们怀疑A偷盗钱财合计3000多元。A觉得自己蒙受了冤屈,于是报告老师并希望笔者还他清白。
原来,2015年5月-10月期间,A所在班级X班宿舍陆陆续续有同学不见钱财。几位受害者经过回忆,认为A最有嫌疑,于是大家聚在A宿舍与其对质。A说当晚气氛紧张,他迫于压力先垫付1000元给受害同学。A与笔者面谈时,带来了一份近5000字的自证报告,详细阐述了事情经过、自己的辩白及部分证据,希望笔者能证明他的清白。
经过调查和谈话,笔者了解到了以下事实:1、近期发生的多起偷盗事件均在X班的男生宿舍。偷盗者只偷人民币,不对其他贵重物品(如手机、手提电脑)下手,且每次只拿受害者钱包中的部分金额,因此推断是宿舍内盗。刚开始被盗金额不多,同学们并未发觉,近期被盗金额越来越多,事情才暴露出来。2、有部分受害学生回忆:在自己钱财被偷的时间段,只有A到过其宿舍。3、学生B怀疑A有重大嫌疑,故意在A和他独处时,把自己的钱包放在显眼处并借故离开宿舍,中途返回时发现A正打开他的钱包。
从调查结果分析,A的嫌疑似乎是最大的。A自作聪明,希望通过自己主动报告老师来排除作案嫌疑,然而这引起失窃同学的不满,同学关系陷入僵局。
二、案例处理方案
首先,笔者安抚了群情激奋的失窃同学,建议大家给A最后一次机会:如果他能在3天内主动承认错误并归还失窃金,就原谅他;如果他仍然执迷不悟,就将此前收集的证据证词一并报告公安部门,交由公安机关负责侦破。
接着,笔者教育劝导A:偷盗得到的只是暂时的物质上的满足和心灵上的一时快慰,但随之而来的是焦虑、恐慌、内疚和同学怀疑的目光。一念之差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偷盗行为将被学校处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笔者将与失窃同学的3天协议告诉了A。
经过3天的思考,A向大家承认了事件经过,诚恳地向失窃同学道歉并归还了失窃金。同学们接受了A的道歉并决定不报警。次日,A带着《检讨书》找到笔者,决心悔改并愿意接受学校的处分,如有再犯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案例深度解析
1、内盗事件的内在原因
A生家境优越,积极参加各类学生活动,与同学关系良好,在师生中评价较高。可见A并不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偷盗,而是为了追求心理上的刺激,物质上超额消费带来的满足,属于心理健康障碍。
案例中A主要表现出了两种犯罪主体的心理特征:一是侥幸心理。A刚开始只是小额偷盗,同学们并未察觉,他心存侥幸,作案越来越大胆。直到案情爆发,A仍然抱有侥幸,希望通过自己主动报告老师来自证清白,殊不知此举彻底将失窃学生激怒,同学关系陷入僵局。二是偷窃癖。偷窃癖属于一直控制障碍范畴的精神障碍。[1]A无法控制地反复出现偷窃冲动,当冲动的紧张上升到一定程度,便通过实施偷窃来满足,且有越来越频繁的趋势,这是非常危险的。此类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双重手段进行引导。笔者在对A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联系了心理咨询中心为他提供帮助。
2、内盗事件的外部客观因素
从客观方面来说,大学宿舍是集体场所,属于半开放状态,人员流动性较大,个人私密性不强,而学生大多还缺乏管理自身财务的能力,财产安全意识淡薄,这也是宿舍内盗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与大多数高校学生宿舍相同,笔者所在学校学生宿舍也为按班入住。宿舍附近过往都是熟识的本班同学,有着天然的信任感,大多数同学都放松了警惕,表现为贵重物品和钱包随意存放、不锁抽屉、人走不关门窗等,让A生有机可乘。
四、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启示
学生宿舍内盗事件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生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了负面影响。学生宿舍发生内盗是学生人格扭曲造成的,也是学生心理健康障碍的表现,其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了盗窃本身。现象已经成为困扰高校和谐稳定的一个常见问题,这就要求高校正确处理宿舍内盗案件并做好防范工作。
1、以“治病救人”的观点教育学生
对于A生这类违纪学生,应本着“治病救人”的观点,把事件处理与学生的前途联系在一起,不能仅仅拘泥于偷盗本身。面对出现偷窃行为的学生,应做好后续跟进教育工作,通过“疏通、引导”的方式进行教育,注重学生健康人格的塑造和道德品质的提高,做到培养其“做人”。A在改正错误后,积极参加各类创业实践项目,求学之路回到了正轨道。
2、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宿舍内盗事件
发生宿舍内盗事件后,引导学生吸取教训,提高防范意识,不让作案者有机可乘。如果当场抓获内盗者,不可采取“私了”的办法,更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对其进行殴打、捆绑、拷问,应主动联系辅导员反映事情经过,并将其送至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如果怀疑自己的财务被内盗,不可采取隐蔽的手段报复被怀疑者;亦不可将事情闹得沸沸扬扬,导致同学间的互相猜忌,影响班级团结。
3、减少引发内盗事件的外部客观因素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应多渠道、高频率地对学生进行财产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醒学生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不给他人可趁之机。学校保卫部门应加强对宿舍监管,做到出入有记录,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实现宿舍区门禁系统和摄像头全覆盖,有效的预防盗窃事件的发生。
4、法制与德育双管齐下预防案件发生
法制教育通过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使学生在了解盗窃行为的严重性后,规范自我的行为;品德教育则使学生对盗窃行为产生羞耻感,从而学会自律。[2]大学不仅要培养学生如何“做事”,更要培养学生如何“做人”。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极易出现行为偏差的时期,通过法制教育和品德教育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是极为重要的。
5、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塑造健全人格
心理是行为的导向,学生宿舍内盗也是学生心理健康障碍的表现。高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活动,设立心理咨询中心,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健康健全人格。宿舍内盗事件发生后,应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干预,以防止学生做出过激行为。
【参考文献】
[1]徐淼.高校学生内部盗窃案件的特点及防范[J].求知导刊,2015.11.
[2]李文晶.法制与德育教育模式相结合,恰当处理学生宿舍内盗事件――对一则学生宿舍内盗个案的思考[J].科技教育,2010.07.
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公布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农民工达25278万人,比上年增长4.4%。其中,离开家乡、外出就业的农民工15863万人,比上年增长3.4%。
这样一个常被忽视的群体,随其人数的猛增,影响力也在慢慢滋长。很多之前隐晦的冲突泛上水面,其中就包括性问题。无可否认的是,性,不仅是一种身体需要,更涉及到一个人的存在感、自尊感。农民工的性压抑现状,已带来、并将继续带来更多个体和社会困境。性权利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它无法顺利实现,必造成心灵的扭曲、生命的破碎、人格的分裂。个体的碎裂,也将影响世界的构成。
性权利包含的内容,远不是一个身体权能诠释的,它包括性自由权、性自、性平等权、性健康权。所以,一个美好的生命,更应尊重身体每一个健康的欲望,唯有如此,它的各个方面才会和谐一致,有着整全的美。这种完整,将助人实现自我,健全、积极、成熟、功能完善。当所有个体内部解冻、打通、释放,便能汇集成丰美的生命之河,滋润世界每一处枯竭的角落、每一片被遮蔽的空间。
2012年7月11日,接受采访时,女工李美姗仍和丈夫在无锡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他们的受伤,缘于宿舍管理人员怀疑两人在宿舍里干了“那种事”,双方从而发生冲突。厂里要安全,员工要“”,其间暴露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宿舍新规:异性滞留不得超过一小时
2010年6月,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的李美姗高考落榜后,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某工厂打工。
工厂宿舍楼有三层,李美姗和一个老乡被分在二楼,宿舍内八个人都是安徽妹。让李美姗郁闷的是,常能看到同厂男工在楼道里进出。后来别人告诉她,一二楼住的是女工,一共一百七十六人,男工住三楼,共六十七人。男工搬进来后,女工们觉得很不方便。
考虑到女工感受,厂里在进入女工宿舍的楼道口安了铁门,没有女工带领,不给男工进入。
约半个月后,同宿舍的丁婷带了男友来,说他刚从老家过来,没找到地方住,“我们今晚就住宿舍了,你们能不能出去住一晚?改天我请大家吃饭。”李美姗她们很理解,都去找隔壁的人合铺。没想到几天后,丁婷的男友又跑了来,当晚也没走。几个姐妹不高兴了,不知是谁,把这事告诉了厂领导。
厂方经过商议,在宿舍楼下竖起了一个公告牌,写的是宿舍管理规定:1.员工宿舍由后勤部统一调配、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2.进入集体宿舍的员工,必须出示厂牌,并要配合宿管检查;3.未经批准登记,严禁留宿外来人员;4、异性在宿舍滞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不得同房或做出有损公共道德的事……
这之后,丁婷的男友再也没来过。
工厂生产是流水线,要求速度特别快。李美姗不熟练,每次一掉线,监管就会走过来盯着她,偶尔还会大声警告。一个男工替她解了围,他叫李方学,江苏盐城人。试着交往两个月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每次李方学去李美姗宿舍看她,总要被宿管盘问警告一番,所以他们更愿意上班时聊聊天,下班时一起绕着工厂走两圈。
一天吃饭时,李方学突然说:“要不在外面租个房子吧。”李美姗同意了。
2011年10月,两人在和平村找到一个不足30平米的出租屋。进了出租屋才发现,这么小的房子里,中间还挂着一块碎花布帘,帘子那一侧,蜗居着另一对打工情侣。两对血气方刚的情侣,窘迫地开始了四人的同居生活。
以后每个星期六,李美姗和李方学一早醒来,就会对帘子另一头的情侣说:“我们出去转转,大概中午回来。”到了星期天,隔壁情侣也会这样说,回来之前还会打电话。
这种默契持续得并不久,因为李美姗怀孕了。那是2012年2月底,在马山镇医院,李方学高兴坏了,“姗姗,我们结婚吧。你怀孕了,还是住宿舍好点,省得来回跑。”
当天,李美姗就找到厂领导,经过协商,再次住进了宿舍。
3月,李美姗跟着李方学坐上了去盐城的汽车,领取了结婚证。
宿舍亲热被打,城里虽大却安不下我们的婚床
李美姗已不适合在流水线上工作,被调到财务部,负责对一些文件的审核、统计。换岗后,夫妻俩白天见面的时间少了。每天下班后,李方学都要去李美姗宿舍待上一段时间,每次分别都依依不舍。
搬回宿舍后,两人很少能在一起亲热。瞅着一次机会,由于担心被突然赶回的室友撞见,他们也只能草草了事。
7月9日中午,室友相约去厂外小饭店加餐,李美姗借口身体不适没去,打电话叫李方学赶紧过来。李方学对宿舍管理员周琪说:李美姗身体不好,想在宿舍多陪她一会儿。
周琪40岁,来自河南农村,由于工伤,腿脚有点不利索,脾气也不好。李方学好说歹说,周琪就是不同意。“只允许一个小时。”“规定是死的,就不能通融一下?”“不行!”周琪靠在椅子上闭上了眼。
李方学匆忙进了女工宿舍,和妻子搂到一起,亲热起来。可毕竟这是大白天,李美姗放不开。推推搡搡中,过去了近一个小时。两人刚入戏,门外响起敲门声,只听周琪喊:“怎么还不走!”
李方学拉开门,“你这人太不懂人情,我还有点事,等下再走。”周琪也没多说,转身走了。李方学和妻子就躺在床上说悄悄话。
没多久,周琪又来敲门,还闯进房间,指着李方学说:“快出去,领导检查到了我不好做人!”“我老婆不舒服,我等下走。”“哪里看到她不舒服了?我就看到你们睡在一起了,真急了就去外面开房间。”
“周大姐,我马上就叫他走。”李美姗说着就去推李方学。“李美姗啊,我看你平时也斯斯文文的,大白天的就在宿舍等不及了,尽干些伤风败俗的事,你这是给单位丢脸!”
“没偷没抢的,给单位丢什么脸了?我今天就不走了,看你能把我怎么样?”李方学指着周琪说。周琪立刻打电话给男宿管宋浩:“喂,2楼208室,有个男的闹事,你带几个人过来看看。”
宋浩马上赶了过来,还带了三个保安,保安手里都拿着橡胶棒。到了宿舍,他们一句话没问,就去推李方学。“仗着人多欺负人?”李方学反推了下宋浩。“李美姗,你老公不走,不就是想干乌七八糟的事吗?”周琪在一旁添油加醋。
“再说我抽你!”李方学气不过骂道。周琪冲上去,抬手就往李方学脸上抓去。李方学想推开她,结果撞到了宋浩。混乱中,几个人扭打到了一起,一个保安吃了亏,拿起橡胶棒就砸。李美姗吓哭了,冲过去抱着宋浩哭喊:“别打了。”宋浩一使劲,把抱他的人往后一推。李美姗一个踉跄,腰撞到了铁床的立杆上,当场晕了过去。
宋浩回头一看,吓了一跳,拉着保安和周琪离开了现场。李方学则忍着疼痛,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到了现场,120救护车也把李方学夫妇送去了医院。经检查,李方学右臂、鼻梁骨骨折,身上大面积软组织受伤。李美姗头部和腰部受伤,腹中三个半月的胎儿也流产了。
女工宿舍一下沸腾起来。7月12日,她们派出代表,要求厂方就男女工合住一栋楼给个说法,辞退打人的保安和宿管,取消“异性滞留不超过一小时”的规定。李美姗则要求保安和宿管当面道歉,厂方给予相应赔偿。
经协商,厂方将周琪调离后勤部门,下到仓库当看守员,支付了李美姗夫妇的全部医疗费,两人住院期间工资照发。
厂长助理周小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李美姗事件给了他们很大警醒,女工绝大部分来自外地,年龄以22岁至35岁居多,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正处于生理成熟期,有生理需求是很正常的,他们以前对女工关心不够,以后会加以考虑,比如多招夫妻工,建夫妻房之类。
8月1日,笔者再次联系李美姗,李美姗说这事对她影响很大,孩子没了,全厂人都知道了她的“丑事”,精神和肉体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厂方却对赔偿一事只字不提,她已经委托律师,准备。
本刊观察·专家观点
专家支持/王学富(南京直面心理咨询研究所所长)
性压抑,不仅仅是身体的压抑
管理者与打工者眼中不同的“人”。
本文讲述的案例,表面看起来,似乎是个人需求与单位管理需要之间的冲突。从单位角度来看,或许还会有委屈:宿舍管理,是为了更大范围地保护女工们的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我们也是以人为本啊。
问题关键在于,在管理者与打工者心目中,“人”的概念不一致。管理者往往把“人”看作是群体,笼统地考虑整体打工者。
实际上,更多情况下,打工者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他们重视的是个人的地位、利益、价值、尊严。粗线条地将人划归为某一类,不是对人真正的关怀。管理者应该,且必须首要关注个体的需要。对个体的尊重,才是集体主义精神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被连根拔起的空虚寂寞冷
李美姗的遭遇只是沧海一粟,打工者个体的性需求被忽略,由来已久。其性压抑现状背后存在着很深的社会问题。
离开乡村,农民工失去了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的缔结,漂浮于城市边缘的缝隙,他们连落脚的位置都找不到,满足基本性需求的空间都没有,谈尊重个体生命便是极大的奢望。
2005年重庆的一项调查显示:21%的男性农民工选择“找小姐”来释放性压抑,18%性压抑时“整夜睡不着觉”,25%通过“看黄色录像”、“讲黄色笑话”或“性幻想”满足性要求,5%选择“强忍”……19%的女性农民工通过拼命干活,来发泄性压抑,21%“自我解决”……
导致性压抑的原因很多。最现实的就是经济收入有限,没条件恋爱、结婚;其次是男女比例失调,缺乏找对象的渠道(建筑业、加工制造业往往男性打工者占绝大多数,玩具加工业、电子产品组装服务业、纺织制衣业以女性打工者为主);频繁流动,无法建构恋情(六成人在两个及以上城市务过工,八成换过工作);工作繁忙,没闲暇约会(21%的情侣一年到头很难见到)……
性不仅仅属于身体范畴,它蕴含着对情感的渴求,对亲密关系的渴望。每个正常人都期待着在这样的关系中被尊重、被喜爱。性压抑,剥夺了人的基本需求之一,会影响人的完整性,让人丧失整全的生活。由此,甚至会消弱人的自我感、存在感。这也是农民工倍感伤痛的缘由。
个体生活的松散、失范,还会造成社会的松散、失范。性压抑的背后,是一个个焦躁不幸的人,以及一个个伤痛的婚姻与家庭。这些会导致人口危机,制约社会生产力,影响社会稳定。
一旦找不到合适渠道排解痛苦,农民工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带来新问题。
例如,部分农民工没有形成良好的自我认同,陷入“我想要什么”“我能得到什么”的矛盾中,情感混乱。去年年底,爆出东莞地区工厂性别失调,导致“一夫多妻”现象就是一个典型。
女工们为了爱与性,遭受着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采用安全有效避孕方式的仅占22%,许多人多次怀孕、堕胎)。更严重的是,不恰当的性满足还容易导致性病、艾滋病的传播,甚至涉及性犯罪。
施与受,缺少体谅的帮助会伤人
给予,是体谅他的感受。
如今,很多人在谈平等,也努力要给农民工一些帮助。遗憾的是,不平等不只是物质的缺乏,更是一种精神的匮乏。人的自我意识、平等意识是很难在朝夕间培养起来的,特别如李美姗这样的农民工。他们长期遭受着剥夺、歧视,已经习惯忍辱退缩、被忽略、被转嫁负担。
有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南京的一些机构、单位开设了免费心理援助热线,其中不乏有专为农民工设立的热线,而打来电话的农民工寥寥。当内心觉得“我不配”时,农民工在都市生活中的形象,就是拘谨的、紧缩的。
而这种“我不配”的感觉是环境强加于他们的。正如今年7月,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宴请一百五十二位农民工,感谢他们在北京暴雨中英勇救人时所说,“我很难受,怎么我跟他们坐在一起吃顿饭,就跑来这么多媒体报道?我们都是这个城市的公民,无论我们之间是友情是摩擦,都是这个社会正常的一部分。”
崔永元想强调的应是:我们更该给予农民工尊重、温情,而不是一些单纯物质上、形式上的支持。
同理,农民工性压抑困境我们喊了那么多年,而真正站在他们角度去体谅、考虑和解决问题的,又有多少人?
两个有意思的例子,一是2007年11月,珠海一家旅馆打出“之家”的牌子,以10元超低价,为农民工和探亲配偶提供住宿。虽经过媒体大肆宣传,但在很多农民工的眼里,它是遥远的消息,是无法相信的选择。舍不得花这笔“低价”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他们内心,城市的冷漠并没有因此改观,在周围人鄙薄的眼神中,他们仍旧卑微谨慎地活着。
另一个例子,是今年七夕节,郑州市十二名大学生在宾馆订房,为农民工夫妻搭“鹊桥”。而经过广泛宣传,也只有十五位农民工报名。
热情帮助却换来冷淡回应,不能说是帮助的一方努力不够,也不能说是受助的一方不买账。只能说,这种帮助思路出了问题,它仍然是从城里人的角度出发——农民工缺乏性生活,那么就帮他们提供相应条件好了。
尊重,是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
这种把性满足话题单独抽离出来,去宣传帮助的做法,客观来说,可能带来另一种不公平,可能会置农民工于一个尴尬的境地。要看到,他们不仅仅是生物性的存在,更是一个整体的、有身体需求也有精神需求的人。要看到,性压抑的解决,不仅仅是一时一地的满足,而是一个长期的幸福感受。
关键词嫖宿罪;奸淫
一、问题的提出
嫖宿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从奸淫罪中独立出来,确立的一个新(的)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历年来争议不断。最近网络上近十万网民参与微博调查,就是否“废除嫖宿罪”展开了热烈讨论。笔者经过梳理,归纳起来关于嫖宿罪废存之争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废除嫖宿罪。有学者认为,嫖宿罪与奸淫罪本质上是一回事,属于法条竞合;还有学者认为嫖宿罪在行为方式方面,嫖宿罪与猥亵儿童罪的界限模糊不清,因为“嫖宿”不仅有奸淫的方式,还有猥亵的方式。二是修改和完善嫖宿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两种建议。一是主张将嫖宿罪的最高量刑幅度提高到无期徒刑、死刑。二是根据不同情况将嫖宿罪归为罪和猥亵儿童罪中规制。主张在不改变刑法条文总数的前提下,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修改为:以方式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以以外的性方式嫖宿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是保留嫖宿罪。持这种观点的有两种建议。一是主张将嫖宿罪置放到刑法典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中,认为嫖宿罪和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将女与普通女区别开来并非是立法上对女的歧视,而是立法上对女的重视。因为立法时已经将嫖宿罪基本法定刑定得比奸淫罪的法定刑高。嫖客与毕竟有某种金钱、物质的交易,嫖宿往往采取的是非暴力手段,比较少出现致重伤、死亡的恶劣后果,所以立法就没有规定嫖宿罪的加重罪状。如果出现了轮流嫖宿、或致其重伤、死亡的特殊情况等,可按照法条竞合原理,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罪定罪处罚。二是继续保留嫖宿罪,不作修改。认为刑事立法中虽然一般都以保护法益为标准进行章节排列,但有时候出于司法实践情形的特殊性,也会侧重具体罪名行为结构的某些特征决定其实体法中的章节位置。的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是未来发展的人身权,同时也是对其行为当时现实人身权的侵害。嫖宿的行为对其人格形成而言,具有更为严重的威胁以及更为深远的毒害……所侵害的法益是的社会健康人格之养成。嫖宿行为侵犯的法益要比奸淫型罪的法益重大,其基本法定刑的设置高于罪基本法定刑是合理的。又由于嫖宿行为排除暴力、威胁等手段、所以对于罪的加重刑,认为不能适用嫖宿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嫖宿罪废存之争的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笔者将结合嫖宿罪这些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及立法结构、刑法原则等方面,拟对嫖宿罪进行剖析并提出废除嫖宿罪的立法建议,供参考。
二、嫖宿罪弱化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没有有效实现其立法初衷的法律震慑、教育、犯罪预防的刑法目的
嫖宿罪是1997年刑法从罪中剥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经过14年的司法实践,该罪在司法适用中,没有起到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作用,遭受害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发生遭受害的案件情节越来越恶劣,后果越来越严重。根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
笔者认为,嫖宿罪从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等三个方面都弱化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嫖宿罪在刑法分则体系、结构中的变化导致法益重心的转移,弱化了对、儿童身体、心里健康的保护。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把这个从罪中剥离出来的新罪名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置放到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就突出了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强调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的规范,使犯罪分子自认为嫖宿好像就是违管理秩序的一点点小事,甚至把嫖宿罪的行为等同于行为来看,为犯罪分子犯的负罪感释放了心理压力。二是嫖宿罪作为一项单独的罪名出台,把提供打上了金钱、物质交易的烙印,把推向了由受害者向被教育挽救者的反面,无形中给贴上了‘’的标签,使的心灵蒙上阴影,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三是嫖宿罪在司法适用中往往成了奸淫罪的“替身羊”,使奸淫罪几乎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基于对事实、证据和认识不一的原因,把本该应认定为奸淫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作为嫖宿罪来定罪处罚,使嫖宿罪似乎成了遭受犯的兜底性罪名,成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严惩的“避风港”。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贵州省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三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附近守候,多次将11名中小学生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打毒针、拍、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习水县无业人员袁荣会经营的小旅馆中,袁某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到其租住房内进行,在此期间,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民、陈村、黄永亮、冯勇先后在袁荣会所租房内嫖宿。经他人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将一带至习水县一酒店嫖宿。受害人中未满14周岁的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周岁。此为贵州“习水案”基本案情。因本案中有5名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习水案”从审理之初,就因涉嫌嫖宿罪而非罪受到公众的强烈质疑,质疑的焦点集中在本案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上。又如2011年年底,陕西省略阳县多名村干部与一位年仅12岁的初中女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当时媒体报道用“”描述该事件,但今年3月份,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却是嫖宿罪,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5-7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刑罚太轻,不足以威慑罪犯,理应适用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加重处罚。就在抗议的声浪越来越大之时,6月14日又有消息传出,甘肃陇西一乡村教师涉嫌8名小学女生。这些案件的发生和处罚结果社会负面影响极为恶劣,人民群众极为不满,公众要求废除嫖宿罪的呼声越来越大。由此也可以证明嫖宿罪其立法初衷的法律震慑、教育、犯罪预防的刑法目的没有得到有效实现,这个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已经凸显出来。
三、嫖宿罪和罪中的奸淫行为性质具有同一性,在立法上不能把同属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来评价,否则就有悖“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
“嫖宿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行为。这是在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活动的情况下,明知者为而进行嫖宿的行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罪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嫖宿,是指行为人以金钱或者财物为代价,与的进行或其他。
嫖宿罪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的身心健康权利。立法者之初将其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笔者认为,嫖宿罪的客体虽然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的身心健康权利,但社会道德风尚占更大的比重。
本罪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规定,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嫖宿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仍然进行嫖宿。
奸淫型罪指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以论,从重处罚。
本罪的客体是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把不满14周岁女子规定为,是根据我国的少年儿童身心和智力发育等具体情况而确定的。之所以被列为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是由于发育尚不成熟,对社会生活中许多事情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正是由于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同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无论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是和发生易的,就构成奸淫罪,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行犯仅限于男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奸淫罪的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而予以奸淫。“明知”的内容包括认识到被害人必然是,也包括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是。
从刑法以上规定看出,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嫖宿罪与奸淫型罪的法律规定具有同一性。“嫖宿的行为同时完全符合奸淫的构成要件,二者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但是已经处于状态时,嫖宿者会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对实施的犯行为会更加恶劣、害时间会更长,因而导致行为造成的结果更严重;由于已经处于状态,导致对嫖宿行为进行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加大。”嫖宿罪与奸淫型罪唯一的区别就是是否“”。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监护人来承担她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关行为和责任,如果肯定,就等同于肯定具有性同意能力。而的性同意能力一直都未得到我国法律界的认可,与被奸淫应该同属于缺乏性保护能力的受害者。“被害人身份的不同,不应该成为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依据身份来区分定罪量刑是不平等的;嫖宿和奸淫并无实质差别,如果说奸淫可以视为罪,那么嫖宿也可以。”因此,是否“”不能来作为界定是构成嫖宿罪还是奸淫罪的客观要件。把嫖宿行为从罪中独立出来,设立嫖宿罪实际上是对一个犯罪行为在立法上进行了两个不同法律行为的评价,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
另外,嫖宿罪与奸淫型罪二者的处罚均无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嫖宿罪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显然,罪总体量刑重于嫖宿罪。
四、嫖宿罪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形势和民意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来,嫖宿罪在犯罪构成理论、刑法原则等方面都存在立法上的瑕疵,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没有达到立法初衷的法律震慑、教育、犯罪预防的良好效果。最近十万网民参与微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98.7%的网民在选项中选择了“立即废除嫖宿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犯罪”,只有1.3%的网民认为“嫖宿罪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这份调查结论已经印证了“嫖宿罪”这个罪名不能经受司法实践和历史的检验,不能为人民群众接受和认可。笔者建议将嫖宿的行为,按照刑法236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未满14周岁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田淼(1968.11-),男,湖北省沙洋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硕士生导师,曾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正处级研究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现挂职担任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在《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英国剑桥大学学报《剑桥学习》等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20余篇,著有个人专著《共犯的共犯》。
参考文献:
[1]薛晓飞:《嫖宿罪的废存之争》,载《研究生法学》第25卷第6期.
[2]刘娥:"从习水案探析嫖宿罪",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
[3]魏东:"驳嫖宿取消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4]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D第843页.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关键词:隐私权;利益冲突;法律衡量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5-0015-02
古代人类从羞耻心出发,开始以兽皮或树叶遮蔽身体的阴私部位,此时隐私的观念就已存在了。[1]在以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始终不曾出现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依据人本思想和人权观,隐私权首先在美国被学者提出来,后来经过司法实务的发展,隐私权逐步完善,业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我国法院已经受理了多起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但由于我国立法与理论的不完善,以及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司法审判的标准混乱,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实有必要。
一、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私人活动及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其特征为:
1.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生活安宁、私人活动与私人信息。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的生活不受外来因素的无故干扰。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婚外性活动等情形。私人信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身高、体重、三围、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状况、婚恋情况、姓名、肖像等。[2]
二、我国关于隐私权应采用的立法模式
从世界其他各国立法看,各国民法典一般都无明确的隐私权概念,对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在特别法及司法判例中。其原因,一是隐私权为上世纪新发展的事物,法典为保持稳定性,往往用现有体系容纳了隐私权。二是隐私权的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在隐私权的具体案件中,往往涉及隐私权与其他相关利益的冲突,从而必须对两者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衡量,因此关于隐私权的规则很难用法条的形式周延的界定,而只能结合具体案情具体考量,从而借以实现个案公平来达到法律正义的实现。
我国现行立法并无隐私权的概念,综合比较我国的现行立法及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应明确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宣誓。但其具体的规则应体现在司法判例中,由于我国目前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因此法院可以以解释的形式总结司法判例从而灵活规定。
三、隐私权利益冲突的类型分析
隐私权具体案件的判断,大多涉及个人隐私与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官则需对二者的利益进行法律衡量,从而决定优先保护何者利益。尽管现实生活中,与隐私权冲突的其他利益纷繁复杂,但结合目前国内外出现的案例,仍可划分为几种基本类型,从而有助于规则的探求及个案的分析。
1.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利益冲突
案例:在美国,原告被已经分居的丈夫绑架至以前的居所,丈夫为防止原告逃跑强迫原告衣服,后警方冲进居所救出原告,被告某出版公司的记者拍摄到警方救出原告的场景,镜头中有原告身体部分的部位,其程度比比基尼少一点。该照片刊登后,原告被告侵犯隐私。[3]
公众知情权(therighttoknow)的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位新闻记者编辑肯特.康珀(Kent.Copper)在一次]讲中率先使用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公众对社会新闻事件的知悉权引申出了媒体出于正当目的对社会事务的采访和报道的权利,媒体为报道某社会事件或社会现象,使一些普通人的私人信息公之于众,只要这种公开是合理的,确定为新闻报道所需要的,则社会知情权和媒体采访报道权益应优先于个人隐私权。
上述案例中,佛罗里达州法院法官在判决中认为:为保护新闻自由和公共利益,必要的时候就要牺牲隐私权,公开相关人员的姓名和照片,尽管该事件和照片让原告感到窘迫和痛苦,但并不意味着报社不能发表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被告报道该事件并没有达到非常无理的程度。不应构成故意精神损害精神的判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公众知情权之所以优于个人隐私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2.隐私权与单位管理权的利益冲突
案情:湖南外语外贸学院以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过夜,违反校纪为由,将同宿的男女学生开除,随后,被开除的学生状告学校在公共场合宣扬此事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一审判校方败诉,二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4]
单位管理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主要集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
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须向单位公开其学历、简历、身体状况等,并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但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了劳动者的个人隐私问题,例如单位对劳动者的监控行为,这是否构成对职工隐私权的侵犯呢?本文认为,单位的工作为分工明确的组织性工作,为保证工作秩序,有必要通过一些措施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尽管其中某些措施公开了劳动者的隐私,但由于劳动者系与用人单位自由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了劳动者已放弃了部分隐私。单位管理权对劳动者的隐私权限制时要注意几个限制:①单位不得将获得的劳动者私人信息与以公开传播;②单位应将监控设施预先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规章中写明;③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学生欲被学校录用,其档案需经校方审查,其住宿、学习需接受校方的统一管理。学生与学校的利益冲突基本类似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学校的管理权应优先于学生的个人隐私权,但应受到限制。下面注重分析上述“学校开除学生”一案。学校与学生是合同关系,学校业已预先告知学校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异性同宿违反校纪,学校可以开除处分”,而学生既知道此制度而仍然入学就读,则表明该学生也已明确或应当明确违反“异性不得同宿”校纪的后果,其个人隐私理应适当的被限制。。学校要开除某学生必须对其理由进行说明,否则,使人难免怀疑其处分的合理性,亦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同时对处分理由适当的公开亦不违反公序良俗。但在陈述处分理由时,学校应达到管理目的即可,不必对具体情节进行过于详细的阐述,否则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3.公民隐私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利益冲突
案情:某日晚,延安某村村民张某和妻子在居住的诊所后屋看“黄碟”,警察突然闯入与张某夫妇发生争执,并将张某和光碟、电视机、影碟机一并带入公安局。后来张某被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拘留。后因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局撤销立案。然后,宝塔公安分局领导向张某道歉,有关部门补偿人民币29137元。[5]
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有法律法令预先授权,并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隐私的,可以免责,如侦察人员合法搜查嫌疑犯的身体、住所。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合法授权或无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隐私,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国家应予以赔偿。
本案,夫妻在家中看“黄碟”,并不是违法行为,而属于道德的范畴,因为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不禁止此种行为。因此警察的入户则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了张某夫妻的隐私权。但假如警方有初步证据显示,张某夫妇正组织人观看黄色录像,则警方以传播物为由入屋拘捕,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正当性,不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际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违法时,仅对公民的自由、生命、健康、身体方面的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并不包括对公民隐私所造成的伤害。上述案件,如果警察仅是入室,而无拘捕或没收财物,则国家无赔偿义务。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应扩张包括隐私权的侵害赔偿。
4.病人隐私权与医院教学科研的利益冲突
案情:新疆某女青年到医学院某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当她脱下裤子正欲接受检查时,手术医师将门外20多名男女实习生招呼进行围观实习,女青年当即提出要求实习生回避,但手术医师坚持让学生围观,并边做检查边向实习生讲解。后该女其青年向法院医院和手术医师侵犯其隐私权。[6]
医学院为教学科研机构,承担着医学事业的发展的重任,医学又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因此实习则为医学院学生必须的一环。但是,医院并不能以“不同意实习生围观就会影响国家医疗事业的发展”为由,而令实习生对病人的隐私部位观看。医院为了完成临床教学任务,可以事先作患者的思想工作,征得病人的同意,让实习生参与见习涉及病人隐私的检查和手术,并且考虑到病人的感受,对实习生人数应适当限制。同时医院还可以给予病人医疗费用的减免,以作为其对医学教学所作贡献的补偿。但前提是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因此在上述案中,医院显然已侵犯了该女青年的隐私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的五种类型,并非隐私权利益冲突的全部,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涌现,必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因此,它是开放的体系。而法律衡量其本身具有“可伸缩性”,因此在具体案件的衡量中,不能给予太高规则上的逻辑化、精确化,但同时又须给衡量以统一原则的指引,使法律利益衡量不过于恣意,而丧失司法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60.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72.
[3]此案摘自人民法院报.[N]2003年5月26日的“名案解读”栏目.
[4]摘自http://www.hn.xinhua.org/news/2001-3-27/
上一篇:民宿工作思路(收集5篇)
下一篇:民宿经营方案(收集5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