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收集5篇)
时间:2024-07-02
时间:2024-07-02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国外商人投资企业。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的工种和岗位。其中,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市或者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内,分别向经管的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年度在职员工总数、残疾员工花名册和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第八条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接到残疾人联合会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应依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从管理经费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中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市属用人单位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二)区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区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三)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四)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五)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第十条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出现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减缴数额不得多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
(四)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就业情况知会本级残疾人联合会。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员工人数和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决定。用人单位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天,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举办20*年秋季全市残疾人就业推介会。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对本次推介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向为残疾人事业就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前来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朋友致以诚挚的问候。
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力,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都十分重视残疾人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于今年5月起施行。在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中,都把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缩小残疾人与正常人生活水平的差距,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早在*年,市政府就颁布实施了《*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从此,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跃上了新台阶,创出了新水平。全市以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重点,通过集中安置、按比例安排、扶持集体就业和个体从业等形式,使大量衣食无着的残疾人,走上了自食其力的道路,极大地提高了残疾人就业率。各级残联组织、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社会各界也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满腔的热忱,有力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地开展,拓宽了残疾人就业渠道。
残疾人就业推介会是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探索、新经验。通过这座桥梁,用人单位和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互动交流、双向选择,既解了用人单位招残疾职工难之忧,也除了残疾人找工作难之愁。此次推介会的举办,必将对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带来深远影响。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给予救济不如提供岗位。希望今天参加招聘的各用人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真诚善待残疾职工,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培训,使残疾人早日胜任工作需要。同时,要根据残疾职工的体能特征,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做到人尽其才,为他们施展才华、创造财富、回报社会提供更加广阔的舞台。
残疾人就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过于繁杂。
财税[2007]92号和国税发[2007]67号文件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陕西省也制定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认定办法,但因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责任不清,认证手续过于繁杂,审批时限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等,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对繁琐的程序和资料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申报福利企业(含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的积极性,从而也制约了残疾人集中安置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
按比例就业政策措施缺乏力度。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逢进必考已成定律。残疾人因其残疾在“苛刻”的录用条件下难以参与竞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就难以落实。另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为财政预算,经费和编制的限制,成为推卸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的一种托辞;财政部门既然没有将其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预算,就无法监督其履行法定义务,残联和地税部门更是难以足额征收这些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在此就形同虚设。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及铁路等中省单位,因条块分割,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难以推动;一些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上有意无意施以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优惠;违法成本及惩罚措施乏力等等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依法开展。
个体就业的优惠政策操作性不强。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普惠多于特惠,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多以城镇残疾人为受益对象,涵盖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卫生、物价等多个部门,因条款分散,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宣传不够和条块分割,难以形成合力等原因,很多优惠政策流于形式,受益残疾人十分有限。而数量庞大的农村残疾人在农村税费取消的背景下,针对促进其就业和劳务输出的特惠政策少之又少。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退两难。
各级劳动保障、扶贫、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种培训工程,给残疾人技能培训工作创造了一定机遇。但是由于残疾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难以取得一技之长,只能参与简单的实用技术培训;而且受就业因素的影响和无障碍设施的匮乏,许多培训机构不愿接收残疾人参训。诸如此类的局限,使残疾人技能培训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市、县两级残疾人劳服机构建设急需加强。
安康市有市、县11家残疾人劳服机构,仅有6家得到了同级编办的批复,其中3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另外5家为内设机构。无论从机构性质,人员配备,还是基础设施、服务载体等方面,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标准还有很大差距,离社会和广大残疾人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主体淡化、职责不清,导致各级残联所属劳服机构忙于征收保障金,疏于就业服务;忙于应付上级安排的中心工作,疏于拓展自身业务。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几点建议
一要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落实力度,尽快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修订完善《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强化各级政府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主导和表率作用,将新增残疾人就业列入年度考评体系,开发适合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二要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措施,变普惠为特惠,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下达录用公务人员计划时,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招录残疾人;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执法检查和监督范围,将城乡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对象,简化相关补贴费用兑现手续。财政部门要全额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残保金列入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协助残联代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办法措施,促进残疾人个体就业和集中就业。对未在残联办理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单位不予办理年检,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地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收尽收。涉农部门帮助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实现就业。
一、我国政府对残疾人就业“政策性”支持
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残疾人之外的障碍。因此,21世纪以来,“支持性就业”的模式开始在国际社会广泛推行。虽然我国政府没有明确使用“支持性就业”的概念,但就其工作内容来看,具备了这一模式的基本特征。
1.我国残疾人支持性就业体制基本完备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中央层面已经制定了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上又有原则性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在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方面大做文章。1990年12月颁布、2008年4月修订的《残疾人保护法》(第31条),指出“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1995年10月财政部就颁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明确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2007年2月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第11条)提出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要求地方政府大力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认真落实国家《残疾人保护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如山西省1999年5月通过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要求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第4条),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经济组织,“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11条);2010年7月《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颁布,要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第24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为乡级残联、村(社区)残协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安排条件适宜的残疾人从事农村、社区公共管理和保洁、护林、护路、文化站管理等工作”(第26条)等。搜诸山西各级残联代表大会的资料,近年来各地残联均依托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了残疾人服务中心,形成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开展了诸如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
2.利用各种途径,扩大残疾人支持性就业
1990年12月28日,我国《残疾人保护法》颁布,作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庄严承诺。到2011年底,随着中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加强,为残疾人提供支持性的“就业服务机构全国已建立了3094个”。山西省各级残联及其地方的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免费为残疾人立体式地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帮助和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介绍,“十一五”时期共有“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4704个,376.5万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达到3019个,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79.7万人次;扶持618.4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摆脱贫困”;而“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鼓励残疾人创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100万人”。目前,全国城镇实际在业残疾人达到441万,农村1750万残疾人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和多种形式就业增加了经济收入。同时,国家积极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以“残保金”贷款、享受有关扣减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担保贷款等形式给予扶持,中国残疾人自主创业人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不足10万人,增加到目前的200余万人。
3.采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我择业和创业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劳动与人事、民政部门的协调下,在各级残联的帮助下,数以万计的残疾人走进了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诸如计算机组装与维护、办公文案、网页设计、电话接访、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仓库保管、社区保安等领域发挥作用。在残疾人自我创业方面,部分残疾人在商店饭店经营、电器维修、足疗按摩、养殖种植、网络营销、家庭作坊等生活服务领域占有了一席之地。在山西,晋城市的做法有较好的代表性。2014年6月,晋城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出台的《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进行奖励”,补贴奖励对象为市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补贴奖励标准为:补贴奖励对象在1.5%比例范围内,每安置1名残疾人,补贴1000元;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奖励2000元。残疾人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补贴2000元;创业带动残疾人就业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奖励金2000元。补贴奖励对象符合多个补贴奖励标准的,不予重复补贴,安排1名盲人按2名残疾人计算。2014年9月,晋城市残疾人联合会与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晋城市编制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构联合《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3年,所有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县(市、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同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残联、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加大地税、工商、财政代扣工作力度,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行政和法律措施”。
二、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现实困境
由于我国支持性就业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社会上很多用人单位(包括政府机构)甚至有人认为残疾人就业只是残联的事,而与己无关,一些管理部门也仅满足于政令上传下达,由此造成我国残疾人就业仍然存在着保障不足、水平较低,质量较差等问题。
1.安置残疾人就业福利企业在不断萎缩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社会福利企业一直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渠道。但是,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残疾人赖以为生的福利企业受到了市场竞争大潮的强烈冲击。日臻完善的市场机制,对计划色彩浓厚的福利企业的挤压同步放大,导致这些福利企业效益不断下滑,与此同时,生产的不景气也正在严重制约着福利企业的发展,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死考验。目前,福利企业不仅无法“吸纳”大量新的残疾人劳动力,却还要因开工不足“压缩”一批残疾职工。以“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2011年的数据,“全国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人数已从高峰时的90万降至目前的不足70万人,形成了全国福利企业经济规模保持稳定而就业人数锐减的局面”。如今三年时间过去了,根据我们在座谈会上了解的情况,如太原市“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黄金时期,有福利企业340家,可安排残疾人4800人。但是,现在只有48家,安置890名残疾人”;阳泉市“2008年时有118家,但是到今年已经减少到68家!”即便留下的企业多数,也是处于“岌岌可危”状态。
2.传统岗位锐减的同时新的岗位开发不足
当前我国残疾人传统就业岗位下降,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自然衰减”和“人为衰减”两大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为: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科技进步、机械化程度提高,必然引发大量传统手工操作岗位的自然消失(一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实施了减员增效的措施,导致一批原已安置在国有企业的残疾人首当其冲地成为企业减员的对象;二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就业岗位的竞争,使一些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水平低的残疾人,始终处于就业竞争的劣势而遭淘汰;三是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加大了残疾人就业的安置压力;四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性,一些用工单位会“变通”或拒绝招用残疾人);同时,一些原本应保留甚至发展的残疾人就业岗位,因为不当的社会认知遭限制或禁止(如行商坐贾、街头鞋摊、临街小贩、夜市小吃、摩的客运等街头性就业岗位)。近些年,各地城市规划建设中一味讲究大气、整洁、漂亮,忽略了城市就业容量和老百姓的生活方便。各地城管大规模封杀包括残疾人在内“不得已”在头就业的现象,隐含着对城市化发展的目标迷失。要知道,散点零星的街头就业,向来是农民工、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谋生的重要方式,传统的城市生活就是一种沿街坐商行商交相辉映的市井场面。另外,公私企业用工自的放开,使部分企业在推行优化劳动组合时,往往把在业的残疾人看作是发展“包袱”而退回社会。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歧视残疾人问题,导致一些残疾人负气离职。
3.“按比例就业”政策的制度实施刚性不足
目前,各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工作的好坏,主要考量的是残联的协调与争取的“力度”。但是,从组织功能看,作为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团体的残联,现行法规、规章没有赋予其执法主体资格,但是也没有确定其他的执法主体,因此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在执行时一遇到阻力,就会停滞下来。即便残联想进行就业管理,但是他们缺少行政权威,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业手段也是严重不足。而许多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缺乏操作性,一些用人单位因为虑及残疾职工的医疗支出、劳保福利、住房要求、退税比例等问题,宁愿交“残保金”也不愿长期安置残疾人。如,在有就业能力11.8万残疾人的山西太原市,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3425个,编制89445名,但是2013年按比例安排就业355人。在有就业能力4.5万残疾人的山西J市,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12个,但是201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55名。在有着6.7万残疾人的山西Y市,有市直单位420个,按规定应安排200名残疾人就业,但实际只安排了27人。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就业的属地管辖不明确,导致各地残联常因为跨地区管辖问题发生分歧,这也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4.“残保金”从收缴到使用规范性不足
近年来,“残疾人保障金”划由地税征收后,征缴力度不断加大,基金积累规模不断提高。但是,在征缴方面现有法律规章虽明确要求“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用人单位以有违公平为由(本单位职工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拒绝缴纳“残保金”,而一些用人单位因为效益不错,又用缴纳保障金的方式“理直气壮”地拒绝接收残疾人;在管理方面,许多地方对就业保障金的使用上“存在有钱不敢花”的现象,所有地市都有大量的资金结余。据我们看到的L市资料,2012市直征收残保金551万元,支用残保金291万元,使用比例为52.8%。2013年底余额1138万元。而一些经济状况和收缴情况良好的地方基金结余的规模则更大;在资金使用方面,“残保金”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据我们在调研中听到和看到的情况,目前这笔资金最大和最放心的开支是用于对残疾人的技能培训。但是,所有智力正常的残疾人几乎都被培训两三遍,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的政策却未有实质进展。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残保金使用也不合规定,表现在某些地方残联经常将残保金挪作本单位的工作经费,或全部转入事业结余;有的地方直接在残保金中列支本单位购买和建筑办公场地,甚至变成单位的会议费、招待费、外出考察费等。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支持性就业”的对策
新的形势下,我们在安置残疾人就业问题上,笔者主张:一方面应积极发挥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就业的传统优势;另一方面希望各级政府明确以法规、政令的形式,督促各行各业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我国“残疾人提供体面的工作”机会。
1.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新就业岗位
一般说来,残疾人因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的异常,在体力或智力功能发挥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这不等于说残疾人不具有或不部分具有劳动能力。我们应该认识到许多残疾人其实都有一种“与残俱来”的功能代偿能力。根据国际社会关于“对于残疾人不能着眼于他不能干什么,而要着眼于他能干什么”的观点,我们应改变残疾人好像只能从事简单劳动的老看法,而根据其自身特点开发适合其身体特征的新岗位。如,(1)安排残疾人成为避免肢体残缺方面工作领域的高级技工,充分发挥其特长。如在工作环境噪音大或者特别需要专注的岗位,可以考虑安排听力障碍者,因为他们对声音不敏感可以让他们排除干扰而专注于手头的工作;(2)对那些腿脚不便但头脑灵活的残疾人,可以考虑让他们进入了网络服务业的就业岗位,如电信、网络技术服务、政府信息采集调查和回访等;(3)在广大城乡社区设置公益岗位,并且在这些岗位为残疾人就业预留一定比例。如在卫生保洁、报刊销售、社区商店、废物回收、社区门卫、车库看守、公共设施看护以及早餐亭、报刊亭、蔬菜店等就业岗位和连锁商亭、摊点等便民服务网点划出合理比例,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
2.落实残疾人就业安置的援助政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让更多的残疾人自食其力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应充分支持残工委、残联的工作,协调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单位,促进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探索和解决。(1)目前我国政府已经立法,明确要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是这一政策的落实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如,可以要求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要把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机关文明单位考评指标体系当中,每年报告公共机构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情况;(2)加强对以职业要求为出发点的“在职培训”,如:计算机应用、动漫设计、职业技能、农村实用技术等针对性培训。对聋人培训车床、机械加工等噪声较大的工种,对年轻人培训网店直销、工艺设计等技能等。尽量做到因材施教,扬长避短;(3)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的发展,帮助残疾人集中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单位,税务机关应按单位实际情况,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等;(4)重视和加强残疾人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建议由基层政府的劳动和民政部门整合城乡社区就业岗位,争取使大部分残疾人能够“就近就便”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得到安置。
3.用足用好“残保金”扶持残疾人创业
针对当前我国残保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之成为帮助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源头活水”意义重大。(1)优化支出结构。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统一的“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残保金”的使用范围;(2)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把“残保金”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3)确保专款专用。“残保金”不得比照地方其它预算外资金提取政府调剂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调剂使用。对核准的专项支出和日常资金需求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正常使用;(4)实行公开监督。各级政府及残联应定期公开残保金收支的相关明细信息及支出依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上级残联、本级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况的,要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缴违规金额。
4.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导致劳动密集型工作逐渐消失。但是,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这就使这些身体上有一定残疾的群体在就业时处于了不利地位。因此,各级政府应鼓励和促进有能力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或就业。(1)以优惠政策扶持就业。如,北京市的《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对自主创业并具有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社区安排,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2)以创业为重点培训技能。逐渐改变残疾人非得“进厂入店”的就业观,针对其思想和身体特点提高创业意识,培训他们从事种植养殖、电器维修、盲人按摩、旅店餐饮、网络营销等各类自主就业的工作技能;(3)以一定比例“残保金”扶持创业。各级残联应拿出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要以“雪中送炭”的原则,解决残保金在残疾人自主创业和开业贷款方面扶持力度不足的问题;(4)以特色项目进入社区。今天,城市管理者应多考虑老百姓的生活方便和丰富多彩,对残疾人的“街头就业”持疏导和规范的态度,甚至应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寻找适合自己特点的服务项目进入社区经营。
总之,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政府和社会有责任消除障碍,对残疾人给予特别帮助,努力营造包容、接纳、关爱残疾人的社会氛围,为残疾人自食其力、树立尊严创造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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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化宇.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疾人,201(5)
题。总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有2100多万,其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占96.6%,而从事文化技术等行
业的脑力劳动者仅占3.4%。
9月17日,熊熊燃烧的第十三届残奥会圣火在北京熄灭,十几天里,全世界4000多名残疾运动精英用残缺的身体挑战生命极限、用顽强的意志缔造生命辉煌、用迷人的微笑昭示生命意义。目睹这一切,无法不让人唏嘘感慨、热泪盈眶。
然而,当我们为残奥运动员拍红了手掌、喊破了嗓子后,有时间环顾一下我们周围残疾人的就业状况时,不禁又是另一种的感慨:就业对他们有着特殊的意义,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与努力,且任重而道远。
就业成为身体残疾之外
的另一难题
对残疾人的关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环节,但这种关爱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同情、不歧视、救济帮助这些较浅的层面上,而是应该从各行业、各领城中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教育、医疗、通信、就业、交通等各领域切实推动所有帮助残疾人的行动。这种帮助不仅仅是帮助他们生存,更是要帮助他们生活。这就意味着,残疾人群体应和普通人一样,享受他们所应享受到的一切人权要素。
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数量已经达到80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残疾人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对他们予以关爱,我们责无旁贷。
一直以来,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就业对普通人来说是个大问题,对残疾人而言更是如此。有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不仅能够解决生存问题,还可以在社会中体现自己的价值,享受生活。但长期以来,残疾人就业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最大的障碍在于用人单位的歧视。在他们眼里,残疾人因残疾而“一丑遮百俊”,纷纷把残疾人拒之门外,即使残疾人能够完全胜任应聘岗位也不例外。例如,掌握四门外语、多次获得部级奖学金、被媒体称为“当代张海迪”的北大女博士郭晖,毕业时找工作却多次因为残疾而被拒于门外。
当然,由于残疾人在生理条件和文化水平上的限制,他们的劳动能力低于健全人。这种差别导致残疾人不能像健全人那样完全通过劳动市场的竞争来实现就业,如不给予残疾人特别的“扶助”,他们势必就会成为失业者和社会的弃儿。通过社会扶助促进残疾人就业,本身就是人权平等的表现,也是实现人权平等的手段。
为全面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通过强化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帮助农村残疾人多渠道,多途径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目前,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除自谋职业的途径外,一些残疾人被安排到专门为解决其就业问题而开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工作。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也要按规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
通过实施一系列促进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残疾人培训及就业人数实现稳步增长。现在全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残疾人只要经过一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不但可以胜任许多工作,有些人还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取得胜于正常人的成绩。
截至去年底,中国残疾人就业人数已达2100多万。其中,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433.7万,农村就业人数达到近1696.6万。仅2007年,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经达到39.2万人,中国城镇每年新增加需要安排的残疾人有30万人,这些人的就业基本上都能得到安排。其中,集中就业的残疾人是11.9万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5万人,个体就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是15.8万人,比重占到了4成以上。
虽然国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上下了很大功夫,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几年随着全国就业形势的严峻,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入城市,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残疾人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每年有858万有劳动能力就业或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失业率约为15%,残疾人群体的总体失业情况比整个社会的总体失业情况要严重得多。尽管残疾人就业率已经达85%左右,但可以看到,这是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的就业率,人数还不到残疾人人口总数的一半。
同时,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严重。天生左手残缺的长沙妹子曾利雄近几年屡次遭遇就业歧视。1997年她被广州市残疾人英语培训中心录取,最终拿到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她去人才市场应聘求职,一家港资服装企业的老板在招聘现场测试了她的英语水平后决定录用,但在第二天偶然间知悉了她左手残缺后却坚决不肯聘用她了。后来终于有一家物流公司决定接收她,但到公司后仅一个月,在同事的歧视与排挤下又只得黯然离职。重庆市渝中区的聋哑女熊小芸刚从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毕业,本以为能找到一个好工作,孰料她给近百家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就因为她是残疾人而被拒绝。无奈之下,她在华新街人才市场向用人单位下跪,最终求得一家单位意向性收下简历。这样的案例实在数不胜数。上述这些人都可谓残疾人群体中的精英,其工作能力即使与正常人中的优秀分子相比也毫不逊色,但是依然惨遭淘汰。
此外,残疾人就业的范围仍相对较窄、层次较低。在业残疾人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占96.6%,而从事文化技术等行业的脑力劳动者仅占3.4%,同全国在业人口的总体相比,残疾人的就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体力劳动。目前,8000万残疾人中,有3000万人属于低收入阶层,其中979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
教育和培训,
或许是他们一副有力的翅膀
残疾人作为在身心活动上有不同程度困难的群体,在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方面也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造成了残疾人的劳动技能整体偏低,这对残疾人的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自身素质。
知识改变命运,对残疾人儿童少年,要为他们提供多样的义务教育,保障每个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同时要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拓宽和完善高校的招生政策,放宽残疾考生录取标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开设更多适合残疾人的专业学科,为以后从事高层次工作打下基础。帮助残疾人树立终身学习和素质教育的理念,发展残疾人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
中国省、地、县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已发展到1044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206个,达到中等学历的职业教育机构有158个。总共有近259.2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了就业能力。
“没有山东滨州医学院,就不会有今天的我。”28岁的韩芳,一岁半时发高烧导致右腿失去知觉,成了残疾人。1984年,韩芳中考成绩名列全县第一,但是师范专业体检将他拒之门外。1987年,韩芳高考再次位居全县榜首,没想到报考的图书馆专业也不接收他。就在他绝望之际,山东滨州医学院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医学系录取了他。韩芳不仅走进了梦想中的大学殿堂,而且4年后又以临床类专业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北京医科大学内科临床硕博连读研究生。现在的他已经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呼吸科副主任。
我国大中城市已基本建立起残疾人教育培训长效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就业。例如天津市一年共为残疾人发放教育助学金和就业培训费近千万元,有近5000余名残疾人得到政府资助,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已经完成学业走上岗位。
福利企业:和谐社会的新亮点
福利企业作为吸收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个世纪50年代,福利企业就已经出现了。一直到80年代,我国福利企业规模、利润和残疾人职工数量的增长速度都在迅速增加。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挑战。现在的福利企业面临的困难较多,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与政策的优惠、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继续实行减免税的优惠,还要进一步推进福利企业改制,放宽或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行业限制,鼓励福利企业进入第三产业,调整就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东风机车电器厂就是一家福利企业,目前在全部120多名员工中,残疾人员工有55人,占职工总数的44%左右。
29岁的吴双龙腿脚不如健全人灵便,大专学历的他毕业后也曾为找工作心存忧虑。2006年,他通过残疾人招聘会进入了这家工厂的电子车间工作。“感觉这环境挺好的,对我们都是平等的,还有对我们的福利待遇挺好的。我住的单身宿舍由工厂提供,单位给负担一部分,我们就是象征性的交一点,每月20块钱。”
吴双龙说,工厂还为残疾人员工开设了班车,在厕所、电梯里加装了栏杆,方便残疾员工的日常生活。而且他们的工作时间比健全人缩短了一个小时,每天只工作7个小时。最让他满意的是,残奥会期间,工厂还免费组织他们去鸟巢看了场田径比赛。
许多人残疾人说,在这里工作令他们心情舒畅,因为他们觉得这里需要他们。电子车间负责人陈志秋是这个车间里的两位健全人之一,她说,工厂安排残疾职工的原则就是发挥他们的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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