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工作要点(收集5篇)

时间:2024-07-24

派驻工作要点篇1

根据xxx相关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xxx思想、xx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根据州委安排部署正在推进的工作,作为一名的纪检监察政治机关工作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不忘初心、践行使命,对派驻纪检组如何更好履职尽责强化监督作用产生以下几点思考。

派驻纪检组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监督执纪全覆盖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如何使派驻纪检组更好的发挥作用,体现监督实效呢?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主动融入,体现“驻”的优势。

派驻纪检组的目的就是为加强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保证政治生态清朗和肌体健康,核心是为促使驻在部门职能充分发挥,为党和政府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纪律保证。所以派驻纪检组一定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参与和支持驻在单位主体业务工作的开展,主动建言献策,共谋发展大计。同时,只有充分融入驻在单位的工作中,才能真正熟悉其工作流程和运行状况,更贴近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掌握一些有价值的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对驻在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把握,从而能跟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相对独立,展示“派”的权威。

派驻纪检组是根据州纪委监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在人事关系、人员配备、设备采购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要有相对的自主权,否则可能会陷入“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的尴尬境地,造成派驻纪检组碍于情面或担心受制于人而不敢不愿放手开展工作,还有可能被歧视为“吃里扒外”。派驻纪检组只有相对独立于驻在部门,少一些工作之外的交集,才有可能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否则极有可能被潜规则或掉落陷阱。所以,要不断深化派驻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厘清隶属,明晰权责,实现“派”与“驻”的有序衔接,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相得益彰。

三是灵活多样,发挥“探”的效果。

派驻纪检组要善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通过扩展和延伸,让“探头”的作用发挥得更充分、更到位。开展日常监督,就像中医大夫诊疗疾病一样,要综合运用“望、闻、问、切”四种手段,把脉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因人而异、对症下药。“望”即用敏锐的眼光观察驻在单位的发展态势、干部的精神状态,总体感知或判断该单位遵守党纪国法、贯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识和能力;“闻”即用敏锐的“嗅觉”,广泛了解校情民意,特别是多听取该单位服务管理对象、单位内部职工的意见建议,了解该单位班子运行情况,领导个人德、能、勤、绩、廉的社会评价;“问”即多开展谈心谈话,特别是对领导班子成员、重点岗位干部,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即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查“四风“问题,“四官”问题,查材料、查账务、查纪律、查整改,查在岗表现、查岗外作风,及时发现问题线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分类处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相统一。

四是从严执纪,亮出“剑”的威慑。

派驻纪检组履行好日常监督是最主要职责,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防止性措施,防患于未然。派驻纪检组的存在应该犹如长鸣的警钟,时刻对驻在单位和领导干部、监督对象起到振聋发聩的作用。当然,一味地“敲钟”未必能真正发挥震慑作用,适时地查办案件是关键而重要的手段,特别是对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和顶风违纪案件,如果我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纪检组只能沦为空有“猛虎”的躯壳、实为“病猫”心态的摆设,是严重的失责渎职,是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漠视,甚至是一种犯罪。所以关键时候纪检组必须利剑出鞘,露出剑刃的锋芒,对那些典型案件要及时查处,严格执纪,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以忠诚履职担当报效党和国家、报效人民,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保障驻在部门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五是完善制度,编织“铁”的笼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另一种重要举措,就是建议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诸如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学习制度,党组织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制度、机关工作制度、“三务公开”制度等等,让机关的运行有章可查、有迹可循,让权力在制度内行使,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动态更新,可以每年抽查一部分进行核实。要针对关键领域、重点岗位、关键少数进行廉政风险点排查,建立权力运行流程图。帮助驻在部门做到制度完善、规范有序,也会使我们的监督工作事半功倍。

派驻工作要点篇2

派驻点实行专员负责制,驻乌兰浩特国土资源综合执法专员派驻点负责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满洲里市的综合执法监察工作;驻锡林浩特国土资源综合执法专员派驻点负责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和二连浩特市的综合执法监察工作;驻包头国土资源综合执法专员派驻点负责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的综合执法监察工作;驻乌海国土资源综合执法专员派驻点负责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的综合执法监察工作。

综合执法专员派驻是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向全区14个盟市派驻综合执法专员,对各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和督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立综合执法专员办公室,专员办设在厅执法监察局,专员办主任由厅执法监察局局长兼任,另设一名副主任,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专员派驻的日常管理工作。派驻的综合执法专员在专员办领导下,在各自负责的区域内履行职责,并向专员办报告工作。综合执法专员根据专员办的安排,可异地督查办案。

综合执法专员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厅党组部署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涉地涉矿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执法巡查和其他专项执法监察等任务。一是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进行巡查、督查;二是维护涉地涉矿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土地、矿山执法巡查、督查;四是围绕巡查、督查进行调研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五是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落实,对一时难以纠正的问题及时上报专员办;六是完成专员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向盟市派驻综合执法专员是厅党组为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是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首次尝试,厅领导给予了很高的期望,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专员派驻工作。为实现综合执法专员派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厅里相继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综合执法专员派驻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综合执法专员工作规范(试行)》、《关于派驻综合执法专员的通知》等文件,对专员派驻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派驻工作要点篇3

这项举措让人耳目一新,被认为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也为当前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具有参照意义的样本。

改革的三大亮点

廊坊的改革探索既是形势所需,也是问题倒逼。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委(组)成员。作为驻在单位副职,纪检组长难以对“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再加上“决策权与监督权混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未能在反腐中发挥应有作用。

传统派驻模式下,派驻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生活津贴、住房、医疗等事宜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利益决定立场。如果工资、福利由驻在部门发放,驻在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利益来拉拢腐蚀派驻人员。比如,通过增加出国机会、公费考察、发放补贴等手段,变相地拉拢派驻人员,使派驻机构人员与驻在部门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同体监督导致派驻人员失去独立性,监督职能弱化、虚化,不但不能履行监督职责,甚至充当“消防队员”,为驻在部门腐败问题“灭火消灾”。

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2013-2017)》强调“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面对问题倒逼,廊坊市纪委主动改革,开创了一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新模式,具有三大亮点。

其一,从同体监督到独立监督。该模式首先在组织领导上完全垂直管理,派出人员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纪检组长不再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不参与部门业务分工。这对原来“寄人篱下”的派驻模式是颠覆性的改变,增强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确立了派驻机构的监督主体地位,实现了工作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有效分离,完成了从同体监督到独立监督的转变。

这次改革正是从体制入手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增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消除“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的土壤。正如香河县纪委驻食药监局纪检组长白艳华所说,现在纪检组的地位比较超然,监督起来自然有底气,也有力度。

其二,从利益关联到完全剥离。此次改革在后勤保障上实行统一管理,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奖惩、后勤保障等各方面均由县(市、区)纪委负责,与内设机构人员一视同仁。这一模式打破了原来的一对一派驻所形成的利益共谋机制。因为不管是从个人利益还是从单位整体利益的角度,过去的派驻纪检组和驻在单位利益关联度很高,而现在的情况则与以前完全不同了。这样有助于切断派驻人员与驻在部门千丝万缕的工作关系、感情关系、利益关系,使他们能够站在利益超脱、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监督。

其三,从不能发力到完全发力。廊坊市纪委对派驻人员进行了充分授权,可列席驻在部门各种会议、随时调阅驻在部门的各种文件资料、全方位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这一改革实现了对驻在部门“一把手”的监督。过去“一把手”和纪检组长的上下级关系决定了对“一把手”监督的困境,“居高临下”的体制安排,使派驻机构从不敢监督转变为敢于监督,从不能发力到完全发力。用香河县交通局局长苏宽的话说:“纪检组是真监督,真检查,真不讲情面呀!”

本次改革形成的新模式,设计更为科学、运转更为有效,派驻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更强。这次增量改革实践,最终成为推动基层清廉政治风气的发动引擎。

如何完善

廊坊改革的成效和优势是明显的。但是,任何一项改革设计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在运行中必然会面临一些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比如:这项改革是否存在政策法规的结构性冲突,是否考虑政治大生态与机制小生态的关系,内部机构人员如何整合优化,专业化团队如何塑造,如何自我监督,是否需要配套措施等。

首先,建立开放互动监督机制,从“被动出击”到“主动出击”。

统计显示,2012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中,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的占41.8%。许多案件都是由群众举报、网络发酵、舆论冲击的情况下,才被动回应。比如,网络上报道的“季建业岳父举报杨卫泽因其为女婿落马主要推手”,以及大量的情妇举报案,这种“利益关联人”式举报,昭示了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中的被动和消极,没有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

要完成从“被动出击”到“主动出击”的转变,必须抛弃“守株待兔”式的侥幸,学习扁鹊兄长“治未病”之理念,变被动为主动。要“沉下去”、“走出去”,善于通过调研走访,发现腐败问题的蛛丝马迹;要开辟信息通道,完善信息反馈。借助新兴网络媒体,进行反腐信息交流与互动,掌握民情、民意、民怨、民盼,有反馈、有答复;要惩防结合,以防为主。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提升反腐预警功能;最后,完善协作机制。纪委监察机关应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审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相互配合协作,增强反腐合力,使腐败行为无可遁迹、即刻显形。

其次,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打造“火眼金睛”。

作为监督执纪的专门队伍,不仅需要高度的工作热情,还需要符合职业特点的专业化本领。2009年《河北日报》刊载:“近年来全省95%以上的县级派驻机构基本没有查办过案件,基层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很难得到及时调查处理。”原因何在,除了体制原因外,监督者的能力不足、本领不强,缺乏一双洞察问题的“火眼金睛”,也是关键因素。

打铁还需自身硬。长期以来,由于纪委监察系统职能庞杂,并以行政事务为主,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严重滞后,打虎本领不强。这就需要培养或选拔一批掌握政策、法律、经济、审计、心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士补充纪检监察队伍,补强纪检监察工作的薄弱环节,提高见微知著的能力,善于从细微线索中发现问题,对所驻单位一些重大事项、干部任免、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进行腐败风险控制。

再次,完善对纪检人员的监督机制,解决“灯下黑”难题。

纪检监察干部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也不具备天生的“免疫力”。在经济社会快速转型期,纪检监察干部被拉拢、腐蚀的危险越来越大,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多。

同时,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模式还面临着“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的考验。县级机构是行政层级中的一个基层单元,派驻人员与驻在单位人员难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学、亲戚、战友、朋友,等等,这些因素对派驻人员的监督工作构成干扰,难免不出现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这次改革虽然从组织遴选和干部任期对派驻人员进行了界定,但对于如何防范“私情私心”对监督的干扰,制度设计明显不足,成为这次改革的“阿喀琉斯之踵”。

派驻工作要点篇4

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各自独特作用。加强“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必须把各项监督的特点、优势发挥出来,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各展所长、优势互补。

一、派驻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各驻在单位大力支持和配合。驻在单位党组非常重视和支持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驻在单位党组织能够做到积极主动配合我们的工作,确保我们派驻组能够安心扎实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二)走访了解掌握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派驻纪检组成立伊始便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工作,我们及时走访每个驻在单位,了解机构内设、党组织建设、党员领导干部等基本情况,建立了工作台账,并要求各单位及时报送领导干部变动信息和有关最新的文件、简报,及时掌握动态信息,为日常监督打下了基础。

(三)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工作制度。我们派驻组按照委机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派驻机构议事规则、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会议工作制度、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工作制度、向市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制度、驻在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工作制度等“六大制度”。初步形成了日常管理、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机制,减少了监督工作随意性,避免了监督权力的任性。

(四)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严格按照“六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一是抓会议监督。通过列席被监督单位班子会议,对相关会议程序和决策情况,进行过程性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是抓专项检查。对驻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督导,发现和解决隐蔽性和深层次问题,促进重点工作落实;三是抓主体责任落实。年初督促驻在单位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促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四是抓重点治理。针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等一些顽疾,加大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明察暗访力度,常抓不懈;五是抓巡察整改。强化派驻监督与巡察整改的联动,对巡察组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派驻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加强对驻在单位巡察问题督促整改落实,跟踪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彻底到位。

二、“四项监督”统筹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职责定位不准确。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的定位不够精准,职责不够明确,聚焦政治建设、突出政治监督不够,认识有片面性、局限性。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都担负有监督职责,但由于职责不明晰,监督事项存在交叉重叠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各自为战现象,“四项监督”之间缺乏有效统筹。

(二)监督措施和方式不具体。当前,“四项监督”中各监督主体均面临工作任务多、监督领域宽、监督对象广的现状,有的监督主体分类分级分层次研究分析不够,在监督措施上存在“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不突出的问题。监督方式也不具体、不细化,缺乏系统性、操作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本领较弱,存在监督手段、监督路径不规范问题,

(三)协调衔接不够。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在监督力量整合、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方面协调衔接不够。比如,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均有所区别,而且问题线索存在敏感性和涉密性,当前各监督主体间信息共享深度不够、时效性不够,有待进一步协调完善。

三、推进“四项监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一)构建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在纪委监委统一领导下,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市委巡察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督工作架构。明确监督职责,理顺“四项监督”的实施主体,明确纪委监委机关职能室、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工作职责。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负责对“四项监督”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衔接执纪监督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执纪监督部门直接履行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双重职责,着重站在维护政治生态的高度,聚焦联系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开展监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问题线索的规范处置,加强线索、案件综合分析,及时向执纪监督部门沟通反馈,并牵头做好与审计监督部门的协查协审协作;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职责,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监督,重点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监督。巡察机构负责巡察监督的统筹协调、组织安排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强化与纪委监委机关的日常协调联系。

(二)构建监督优化机制。把监督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系统归纳、仔细梳理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的监督方式,进一步优化、实化、细化。明确执纪监督部门通过处置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参加民主生活会、建立廉政档案、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专项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加强警示震慑、分析研判整改等方式开展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通过监督决策、受理举报、谈心谈话、开展约谈、重点检查、监督整改、分析研判等方式开展派驻监督;巡察机构通过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巡察整改监督等方式开展巡察监督,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

派驻工作要点篇5

一、派驻监察项目

根据2012年全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安排,确定2012年实施派驻监察的项目共计6个,其中包括2011年继续实施项目2个和2012年新增项目4个。2011年继续实施项目:慈湖河综合整治、宁安铁路站前广场;2012年新增项目:采石河路和东环路出入口环境综合整治、秀山湖公园建设、恒兴路改建、应急水源建设。

二、派驻监察组成员组成

派驻监察组成员分别从市纪委监察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抽调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派驻监察组成员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认真履行派驻监察工作职责。

三、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监察局:

1、牵头组织协调派驻监察组日常工作的开展;

2、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廉政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廉政风险点管理和廉政宣传教育等;

4、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年度计划实施进度情况;

5、受理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投诉和举报。

(二)市发改委:

1、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办理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

2、督促超概算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市住建委:

1、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工程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情况;

2、检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竣工验收及备案办理情况,是否存在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3、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专业工程师履职情况,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编制情况等。

(四)市财政局:

1、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检查项目价款结算制度执行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3、检查项目建设管理费开支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非工程项目的管理费及项目竣工后列支管理费用等;

4、检查项目建设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五)市审计局:

1、检查项目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办理是否真实、合法;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是否按照已批复的初设文件执行,有无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等;

3、检查工程造价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合同外工程量是否真实、合法等。

(六)市国土局:

1、检查项目用地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检查项目用地单位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开竣工。

四、工作管理

(一)工作权限

1、列席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2、查阅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3、组织对项目建设的重点环节开展检查;

4、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纠正;

5、根据工作需要,涉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工作程序

1、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派驻监察组工作方法,了解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与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派驻监察组工作计划,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正式实施;

3、深入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督查;

4、召开有关会议,通报督查情况,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整改纠正;

5、派驻工作结束后,派驻监察组及时总结并形成材料上报。

(三)工作方式

1、派驻监察组采用项目建设单位工作汇报与实地检查项目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将项目开展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派驻监察组,派驻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检查。

2、遇有项目评审、招标投标、设计变更、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派驻监察组及时参与,了解掌握情况;

3、派驻监察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及时总结项目建设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梳理存在的问题,反馈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派驻监察组在项目检查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派驻监察组成员开展工作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情况,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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