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收集5篇)

时间:2024-09-14

不良资产处置篇1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启示

国内外的经验教训表明,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过高一直是银行破产和银行危机的主导性原因之一。我国银行体系近年来也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至2005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3133.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8.61%.面对即将逼近的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国外银行进入的压力,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加快处理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国外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美国模式

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和利率波动等影响,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相当严重,有问题的商业银行多达1400多家。从1980年到1994年,有1295家储蓄和贷款机构破产,1617家联邦保险、银行破产或面临破产,各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高达7000多亿美元。针对严重的银行危机,美国政府和商业银行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1)政府措施。作为政府部门的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重组信托公司)及时推出处理不良资产的整体战略措施。一是公开拍卖和暗盘投标,将其接管的大批破产商业银行的资产出售给民间企业。二是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民间合格承包商进行处置。三是资产证券化,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四是股本合资,由RTC与民间投资者组成合资公司,共同处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除此之外,美国政府和国会还在不良资产的重组过程中注入近2000亿美元的资金,其中国会拨款近1000亿美元。

(2)商业银行措施。银行危机出现后,美国的商业银行也采取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措施,其中之一即有名的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所谓好银行坏银行模式是指把不良资产从一家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由另一家特别成立的专门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即所谓的“坏银行”)来处理。另外,还有一些投资银行的业务方式,如成立风险贷款抢救部、及时冲销呆账、对收益较好的资产采取拍卖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把分割出来的不良资产逐渐变现。

(3)政策效果评价。经过政府和银行的共同努力,2000多家有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得到成功接管,销售资产价值总值4000亿美元,银行的盈利和经营环境有了改善,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储蓄贷款银行系统得到彻底整肃和加强。虽然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尚待解决,但从总体来看,美国在不良资产的处理上是相当成功的,已经从资产质量恶化的困境中走出来。

2.韩国、东南亚国家模式

1997年夏,从泰国开始的金融危机席卷了整个东南亚,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经济均遭受重创,尤其是金融系统,银行不良贷款猛增,许多金融机构陷入资金紧缺、无法经营的困境。

由于东南亚各国不良资产的大量累积与各经济体政府直接介入经济运行的行政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危机后各国政府均积极介入不良资产的处理,并迅速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以政府为主导,采取了大体类似的国有化解决框架。主要方式大体有:以政府债券置换银行不良债权;为增加银行资本金进行注资;利用呆账准备金制度注销损失资产;构筑法律政策环境;推进金融机构的整顿与合并;调整企业债务机构等。由于采取的措施较为及时和彻底,仅仅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后,上述国家都已经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尤其是韩国和泰国表现得更为明显,金融系统渐趋稳固,投资者的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的稳定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二、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成立专门机构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成立专门机构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几乎是各国共同的选择,如美国、法国、瑞典、东南亚等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桥银行,均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我国也在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巨额不统渐趋稳固,投资者的信心逐渐恢复,货币汇率和股市持续反弹,银行的稳定性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时,各国也遗留了一些尚待处理的问题,包括如何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发危机;如何改革银行管理制度,减少政府对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和完善。

2.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进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放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将不良资产的处置置于统一的国际市场中,几乎是世界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共同特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也在2001年末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国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资产,但规模不大。面对逐渐逼近的国外银行的竞争压力和数额庞大的不良资产,开放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引进外资加快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已成为必然之举。

3.在处置手段上实行多元化,多种方式并用

在处置已经存在的银行不良资产时,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多种方式并用,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手段,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拍卖、租赁、销售等不同方法,灵活多样地运用国家赋予的各项政策,提高资本运用水平,促进现金回收,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

4.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建立国有商业银行新的经营机制

在解决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切实转换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从源头上根除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从内部来看,要深化银行内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经营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严格内部监督制;从外部环境看,中央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规范,依法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这样,从内外两个方面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以“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为核心的新的经营机制。

参考文献:

[1]黄志凌。价值提升与价值止损———不良资产处置技术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恽铭庆。金融不良资产处置[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良资产处置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不良资产处置篇2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结构效益;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

中图分类号:F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141-03

1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展

1.1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性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加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约束,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贷款这一资产项目,所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主要根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即把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pass)、关注(otherassetsespeciallymentioned)、次级(substandard)、可疑(doubtful)和损失(loss)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1.2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数量及处置进度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是指传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河北省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河北分支机构,由于河北经济增长能力相对较弱,河北省域商业银行近年来不良资产负担相对较重。

(1)不良资产总量及不良资产率偏大

如表1所示,2003-2006年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额度由1401亿元减至566亿元,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出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剥离不良资产的成果,但是相对全国水平,不良资产总量仍然很庞大,2003年至2006年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全国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依次为5.7%、5.27%、6.6%和4.8%,除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全国31个省份将近5%-6%的不良资产都存在于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系统中,显然所占比例偏高;而且河北省2006年的不良资产比率高达11.54%,已超出10%的国际警戒线。

(2)不良资产处置速度较低。

如表2所示,2003年至2006年间,各年末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比年初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不良资产余额和占比保持了“双降”趋势,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削减金额越来越少,不良资产率的下降幅度越来越小,不良资产的化解速度趋缓,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越来越大。

2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评价

2.1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分类

河北省域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基本类似,其中以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最为典型,现以建行为例详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公司类不良贷款经营管理操作流程》列示了如下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贷款重组是指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主要包括变更借款人、调整担保方式、借新还旧等方式。

(2)法律手段追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清收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

(3)以资抵债是指债权到期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问题,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且担保人也无力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银企双方或三方协商同意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资产折价抵偿债权的行为。

(4)减免表外欠息是指对企业经营困难、无足额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较强的客户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减免其部分或全部表外欠息方式清收不良贷款的一种方法。

(5)呆账核销是指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进行冲销。

近年来,河北省域各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贷款,取得积极成果:200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存量抵债资产进行了统一公开拍卖,全年全省共组织拍卖会82次,拍卖处置抵债资产23602万元,实现收回现金10124万元;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运用诉讼终结、还款免息等各种手段清转处置不良贷款68.17亿元,其中核销呆账贷款10.76亿元,通过减免表外欠息方式收回不良贷款9528万元;同年该行举行了不良资产拍卖推介会,将以资抵债的不良资产,包括房产、地产、交通工具、厂房、机器设备、商品物资等,进行了拍卖,会上共推介了15个项目,拟出让金额54.6亿元,最终有12个项目拍卖成功。

2.2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方式的弊端

美国经济学家Jack1Revell曾于1983年在其《EfficiencyintheFinancialSector》中将金融体系的效率分为三个标准,即:结构效率、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结构效率反映金融资产按其特点(期限、利率、信贷品种)分解后重新进行结构组合(包括重新定价、重新分配风险收益)的效率;分配效率反映的是金融体系以价格机制为基础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能力;操作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能通过最小成本对所提供的资源进行有效利用。这三个标准是评价河北省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上述五种处置方式理论上可归为三类,即贷款重组、依法追缴和以资抵债,贷款重组实际上是通过变更贷款条件缓解借款人的近期、长期或永久的还款压力,减免表外欠息、呆账核销可归为此类。这三种方式都存在风险收益失衡、非市场化、非规模经济性等缺陷。

(1)风险收益失衡包括两种含义:

一是风险过度集中。从理论上讲,不良资产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标的,其收益体现在银行意愿折扣和一定概率下债务企业还债数额。在三种处置方式中,银行是唯一的处置主体,也是不良资产的唯一投资者,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债务企业会通过各种方法逃废债务,例如河北省中小企业利用破产、分立重组、兼并、股份制、承包和拍卖出售等方式逃废悬空商业银行债务的现象较为普遍,承德市截至2002年6月末,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达365户,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总额9.2亿元;邢台市截至2005年6月末,共有逃废债企业44户,逃废债笔数49笔,逃废债金额1.48亿元。即使通过法律诉讼也难以完全避免,例如廊坊市工商银行截至2001年6月底,共46户贷款户,全部胜诉,其中10户已经剥离,2户已经破产,执行的只有8户,占17%,其余26户由于种种原因执行未果。

二是造成社会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收益次优。上述三种处置方式意味着银行是不良资产的唯一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无法持有,它们也无法实现不良资产在银行和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流动,这会造成银行资产组合中对不良资产的过度投资和其他投资者资产组合中不良资产的配置不足,影响社会整体的资产配置效率,造成金融体系的结构效率不高。

(2)非市场化降低了金融体系的分配效率。

按照三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政府主导行为。例如,利用贷款重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通常不是银行的内在要求的自愿选择,而是迫于地方政府压力的无奈选择;债务企业重组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后台操作,并非企业的战略选择。再者大面积的企业逃废债行为,尤其是在当地法院等机构以地方保护主义的名义给予袒护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论是运用以资抵债还是依法追索的方式都无力有效的清收或转化巨额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果地方政府对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不适当的干预,会导致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失公允。

同时处置不良资产的规范化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机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国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产价值的定价,由于缺乏一个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机制,致使资产价值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客观判断,势必诱发价值决定中的争议。二是缺少一个开放的、规范的不良资产交易场所,处置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培育不够,从而限制了我国不良资产交易进入市场的途径。

(3)规模不经济导致操作效率不高。

实施上述三种处置方式的共同点是处置的单项性和分散性,也就是说各项不良贷款是各自分散、独立进行的,相互间无法根据贷款合约条件进行有效组合,这一方面造成银行单项贷款的处置成本上升,另一方面资产打包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无法有效提升,打包拍卖和资产证券化具备此项优势。

3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新举措

3.1资产证券化概述及其在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人将同质的,缺乏流动性但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个特殊目的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发售给投资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目前商业银行内流动性差、但在未来能够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的不良资产,转换为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操作过程。其主要操作步骤包括:

(1)寻找可证券化的资产。由发起人对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进行组合,并根据历史数据对这些贷款的未来现金流做出预测或提供保障。

(2)成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主要负责以这些贷款组合为抵押发行证券。

(3)资产出售。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不良资产卖给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和过程,这里必须保证资产的出售是“真实出售”。

(4)信用增级。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以及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必须采取信用增级手段。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人”的担保来实现。

(5)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即通过破产申诉条例与债务限额,资产卖方的破产风险被限制在不影响证券正常偿付的范围内,它是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选择投资证券的主要依据。

(6)证券发行。SPV委托投资银行,通过证券承销机构的销售渠道销售这些证券,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自由转让买卖。

(7)获取发行收入。

(8)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9)偿还债务。由发起人作为服务机构,管理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收取原始债务人偿还的本息。

(10)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还日,受特殊目的载体的委托,由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地向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使不良资产在法律归属上脱离了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批量、规模处置不良资产,使处置时间缩短而回收现金时间提前,有利于缓解不良资产规模与处置进度的困境,从而有效的防止“冰棍效应”,降低了银行资产进一步损失的风险;第二,在供给刚性、需求由少数投资者垄断的不良资产市场中,避免出现出售、拍卖等卖断交易的一次性定价困难,以及银行损失加大的问题。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使发起银行能获得资产升值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缓解快速处置压力与回收价值之间的矛盾,促进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不良资产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第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商业银行持有不良资产的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向全社会发行证券的形式筹集资金,可以把集中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换成众多投资者手中的债券,从而就能转移并分散不良资产的风险;第四,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创造了新的融资方式。信用增级、评级机构以及服务机构等多方的参与,可以实现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和对债务企业经营状况、各项财务指标等的多项监督,有效遏制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3.2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受不良资产品质的限制,河北省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中没有实施过资产证券化措施。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河北省已经具备了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有利条件:

(1)我国积极鼓励债券市场发展,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鼓励债券市场的发展,不仅可以实现我国企业融资途径的多元化,引导企业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信用意识,而且构建了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环境,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河北省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建立了制度保障。

信托型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方式,其过程是银行将拟处置的不良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由SPV作为受托人来管理运作不良资产的证券化。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为特殊目的信托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信托法》中已经明确债权等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对银行作为委托人资格没有禁止性限制,这就使利用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成为现实。

(3)国内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韩国等都采用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解决银行危机,化解金融风险。

在我国已经完成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有三例。国内外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河北省可以借鉴它们在资产池设计、信用增级方式以及SPV设立等方面的成功点,再结合自身不良资产的特点,尽快构建出适合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4小结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总量大,比率高,处置速度低”的特点,并且随着新增不良资产的产生,传统的贷款重组、法律手段追索、以资抵债、减免表外欠息、呆账核销等方法,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逐渐凸现出局限性,因此河北省域商业银行急需构建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河北省目前的经济与金融环境以及国内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为达到更快更好的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赶超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中的实施将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朱玉林.资产证券化与企业并购: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6.

[2]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June,2004.

[3]Jack,Revell.MicroeconomicEfficiencyandMacroeconomicPerformance[J].EfficiencyintheFinancialSector,1983..

[4]陈学民.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24):377-378.

[5]张超英.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效应[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不良资产处置篇3

关键词: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处置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各类企业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有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尤其是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问题,逐渐成为影响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并认真落实之。

二、企业不良资产的产生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的创新,企业不良资产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实践中依然难以根除,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债权实物化策略。所谓债权实物化,简单的说就是以物抵债,但该种处置方式并不利于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也不利于实现损失的最小化之目标。在此所说的债权实物化,不仅包含着以上以物抵债的意思,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当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设计与选择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实践中可以看到,该步骤设计不仅可以化解前者的托管风险,而且是托管该步骤优势继续下去的最佳结果。所谓债权实物化,主要是指以物抵债,而这一处置模式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就是让企业的不良资产损失最小,并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之目标。这里所讲的债权物化,不仅包括平时所说的以物抵债,而且它是当前我国企业不良资产处置规划方案选择中的一个重要步骤,该步骤设计能否发挥作用,对于化解当前企业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债权实物化中的以物抵债,主要是指以物抵债自身固有的一种风险,而这种风险是很难化解的,即便可以化解,其所耗费的成本也会比较的高。

2.实物股权化。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债权实物化主要是为了增加不良资产的活力,防范和化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风险问题,从而有效地救活存在严重资产不良的企业,以期实现企业的社会效益。通过该种模式,可有效地实现企业的生存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可通过司法手段将企业的实物资产股权化,此时便可对新生的企业进行合理的控制与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从实践来看,实物股权化策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非常有利,对于防止企业产生赖账效果更加的明显。将债权转变成股权,可有效地从账面上对当前企业的财务进行改善,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改善不代表企业的生产效益有了真正的好转;企业通过债转股,可不再继续为银行支付利息,因此运营成本降低,这对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非常有利。

3.全面加强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建设。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应当重视不良资产的优化与重组,全面推进现代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建设。首先,加快产权制度的有效改革,不断促进产权的快速流通。实践中,笔者建议严格按照法人治理结构之要求,对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造、明晰产权。其次,建立企业不良资产管理与重组基金,可将该部分资金专门应用于存在着盘活希望的企业重组与改造。最后,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体系。实践中我们应当不断培育潜在的购买群体,加快企业的改革步伐,从而促使企业尽早从当前的困境中走出来。

4.其他的应对策略。除以上有效措施外,企业应当全面调查尚未处置的不良资产,同时合理地选取资产处置方法和方式;积极利用当前国内外一些可利用资源,进行集中和批量管理与处置。第一,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与政策,对管理者的行为进一步规范。

实践中可通过立法形式,借助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以促使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自觉地、负责地以及积极地管理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对项目加强预测与分析。实践证明,项目投资会对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生产规模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项目投资时,应当先对其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然后对其经济性进行评估,在经过充分论证与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以保证资金应用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第三,对采购工作加强管理。在试验阶段对材料、包装结构进行采购时,一定要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实际状况为基础来确定,绝不可在实验阶段就以正常生产经营标准实施采购活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实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这一阶段所购物资只要能够有效满足实验之需即可。相反,若在实验阶段便大批量的进行采购,实验失败时便会造成企业货物的大量堆积,占用企业的大量成本。

四,结语

总而言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资产问题如果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则将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要加强思想重视,尤其要对企业的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措施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因企业不良资产而给企业造成的各种风险问题,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樊艺峰.浅析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J].现代经济信息,2010(15)

[2]彭雨春.浅谈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理[J].活力,2009(21)

[3]刘广华.浅析企业不良资产的成因及会计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财富,2010(12)

[4]田翠红.企业不良资产会计管理与处置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2(23)

不良资产处置篇4

一、健全机构,组织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对不良资产实行集中化、市场化、专业化处置,是资产保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目前不少一级分行成立了“不良资产处置中心”,实行“业务垂直、人员集中、费用独立、绩效挂钩、风险自担”的公司化运作,效果很显著。资产保全人员不仅要具备商业银行的业务经验,还要有资产处置和企业重组等投资银行的专业知识,懂得法律、财务和企业的运作,还必须具有综合的分析决断能力、敏锐的市场意识、严谨的法律运用能力、实干的工作作风,以及不怕吃苦、敢于负责、敢于开拓创新的精神。因此银行应将一些多专长、多技术、有责任心、有使命感的优秀人才,配备到不良资产管理和经营岗位,确保最合适的人、最直接的成效。

二、改革绩效机制,提高资产保全人员工作积极性

资产保全工作压力大、难度大、艰苦性和复杂程度高,且往往面临各种威胁和危险,如果没有科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会影响清收和处置工作的进展。可明确综合费用与不良贷款压缩额的挂钩系数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加大诉讼执行回收等的费用支持力度,增加资产保全部门的增量营销费用,建立专项奖励制度等。一个季度考核和奖励一次较为合适,在确保基本工资的前提下,奖金收入高低与盘活成效直接挂钩。对于难度特别大或者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制定单独的奖励办法。当然,对于清收中发生的懈怠、失误以及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不良资产的制度体系

在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管理制度:《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清收不良资产奖惩办法》、《担保物、受偿物管理办法》、《涉及银行债权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的操作规定》、《不良资产交接、归档、信息管理办法》、《盘活贷款操作规定》,以及不良资产分类追讨、律师报告、工作总结、资料送审、业务培训、信息调研、工作会议、文件管理、目标考核、人才招聘等一系列制度。

四、加强精细化管理,为优化资产质量奠定基础

依托历史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内部评级系统的支撑,参照市场同类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解决不良资产的内部移交和成本分摊问题,逐步在公司业务单元、个人银行业务和资产保全业务单元之间形成商业化的不良资产移交、收购机制,以利于明晰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责任,合理分摊不良资产的减值损失,有效地促进内生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不良资产按照风险级别、资产种类、紧急程度、经济效益和成功概率等因素制订催收、盘活、处置方案,并进行重要性、最优化排序。由于不良资产出现原因复杂,时间跨度长,人员变化多,故还需要通过完善基础资料,细分业务与客户,设立信息分析档案库,培训专业队伍,健全规章制度等手段加强基础管理,为做好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五、超前防范,控制不良资产的发生和损失扩大

通过加强对各行业、产业的分析,加强对信贷需求市场的规划,进一步完善行业、企业差别化评价体系,来细分市场、优选客户。要主动抓住新的市场机遇,积极运用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拓展优质客户,严格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寻求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益的新的增长点,在进退有度中实现信贷资产区域、行业、品种和客户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新增贷款的进一步优化。在实际工作中,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作为贷款兼职审批人,在担保方式的选择、抵(质)押物价值的确定、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可提出建议以供决策参考。对一些有劣迹的公司及法人代表新上的贷款项目,可以及早发现。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担保人提出贷款需求时,可以通过落实有关贷前条件,督促担保人代偿,从而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法律人员也可参与业务部门的市场开发、信贷审批会、债权重组、追讨不良等,及时提供法律支持,避免被动局面的出现。

六、加强与政府、人行等的联系和配合,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强化与地方政府部门联手合作,通过对颁发营业执照、年检及税务登记环节加以控制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企业逃避银行债务。针对借款人恶意逃债,隐瞒财产,逃避银行监管,银行可以发起公告悬赏,鼓励社会各界知情人举报财产线索。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银行同业内部通报,并可考虑由人民银行出面,签订同业公约,禁止为其提供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将有不良行为的企业逐出银行领域,进而逐出市场,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七、采取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盘活企业不良资产

一是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柱行业项目、经济调整对象以及指令性建设项目,银行可以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给企业注入部分资本金、税收返还、价格政策、土地政策、企业破产配套政策以及贴息、出口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二是协助企业开辟市场。银行利用自身广泛的客户群体、大量的市场信息和调控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主动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宣传产品,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市场,提高竞争力。

八、采取信贷手段盘活不良资产

一是追加贷款。对于贷款项目可行但超概算项目、企业经营良好还需要扩大再生产的项目、企业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或者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需要项目,银行可以考虑按程序审批追加贷款,但需要注意项目风险分析和控制并关注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二是息转本或停息挂账。三是收贷挂钩和提前收回。前者就是把原有贷款的回收以某种形式与其关联贷款的回收发放结合起来,促使企业协助银行催收贷款本息的行为。后者是指银行在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违约等情况下,银行提前回收贷款的行为。

九、主动参与企业的重组改制

银行要主动参与企业的破产、合并、分立、租赁等的全过程,加强对企业转制的动态监控和贷后管理,密切与政府及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力求政府、企业和银行三者在债权债务的处理上意见统一。可参与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及实施、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利用银行与企业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等条件,为当地政府和转制企业当好参谋,适时提出有利于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保全银行信贷资产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不同企业的改制方案,分别采取收回贷款、停息挂账、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适时办理资产抵押手续,防止企业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

十、核实贷款担保情况,保全信贷资产

银行信贷人员应该逐一核实担保状况,对不情愿的担保或无力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的企业和单位,经查实后要及时通知贷款户,限期重新寻找企业和单位进行担保,担保贷款到期未能归还时,应及时使用法律武器来保全资产。

十一、实施推动诉讼工作新做法、新策略

为求得诉讼实效,银行应加强与司法协作,积极探索并实践不同的策略:一是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贷款诉讼管理制度。二是强化律师队伍,调动律师积极性。三是针对重点支行、重点客户开展工作,在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工作分工上,有效加强执行工作的力量,力争显著有效地回收资产。四是探索寻找贷款诉讼最佳切入时点,尝试一笔贷款在进人次级的时候采取诉讼手段,以便企业有资产可供执行。五是注重银行权利,通过行使代位权、抵(质)押权、追索保证人来保全资产。六是做好诉前法律文书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认真审查、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分析及保全工作,避免盲目诉讼,善于运用小标的诉讼、申请支付令和还款协议公证等手段以相对小的诉讼成本取得较好的债权实现效果。七是对行政干预的执行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执行和解方案,或者认真考虑债务人或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通过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达成和解,从而实现对债权的迅速回收,并避免使执行工作陷人僵持状态。八是在年中或年底临近时,执行法院的工作力度相对平时要大,因此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当请求法院迅速执行。九是在诉讼过程要灵活机动,相机抉择,注意债权转让、债务重组、债务对冲等非诉讼手段的使用,力求以最经济、最有效手段回收不良资产。

十二、研究建立不良资产营销机制,积极探索快速有效的变现方式

一般情况下,银行处理贷款抵押物主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拍卖行由司法机关指定,事前公告信息不够详尽,难以刺激购买者的兴趣,造成竟投稀落,成交价格严重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银行受偿程度普遍不足。因此,处置时不妨尝试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事前介入抵押物转让程序。通过非诉讼方式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如房地产交易商)处理抵押物。对中介机构拍卖价格过低要及时行使异议权。对于部分定价过低、拍卖时无法变现的抵押物,也可考虑用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理。此外,通过事先签订抵押物处分协议,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时,不用与借款人协商即可直接自行拍卖抵押物偿还贷款。

2、网上公开拍卖。建立抵偿物分类科学、贴近市场的信息共享、统一的处理和估价网络,免费提供查询,配以必要的咨询、融资方案设计,以促成企业间的以抵偿物为标的的资产置换、收购等行为。如果国内买主不多可以探索找国外境外买主;单个出售困难可以高低搭配“捆绑”出售,实现快处置、少损失。

3、举办不良资产交易洽谈会变卖。也可将较为集中、便于公开出售的商品房,结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合理作价予以销售,对暂时难以变现的网点门市房,以招标的方式(承租人要有担保或抵押措施),对外经营出租,对回收的大型酒楼等采取托管的方式经营,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偿债物处理变现。

4、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一是把某些抵债资产形式上划给或移交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处置抵债资产,降低有关费用。二是与第二方合作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委托专业中合机构对“烂尾楼”和半截子工程进行改造和出售。三是将不良资产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处置,若银行后来有更好的办法处置,还可以回购。

5、租赁、资产置换、以物放贷。对手续不完善暂时难以出售的抵债资产,可以采取租赁或承包等形式,进行出租或承包,用租金和承包费来抵偿贷款本息;对原债务人有其他易变现的有效资产的,可以运用资产置换的方法;对仍有经营能力的原债务人可积极采取回购或以物放贷的办法等等。

6、在处置的实际工作中,有三点要注意。一是要注意通过法律手段控制并取得企业出租和经营所得的现金流收益,甚至可通过法律对抵押的资产收回,自己对外出租;二是对许多诉讼案件,要与上级行的关系,通过上级行与上级法院来处置抵押资产,而在同级法院往往效果不好,因为当地政府的干扰因素太大;三是不良资产不因人事变动而搁置。不良资产的处置离不开基层行的协调配合,应把收回不良资产的比例当作基层行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十三、在充分运用传统清收处置手段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处置的原则

灵活运用“集中诉讼”、“连带诉讼”、“申请仲裁”等方法,完善“招标收贷”、“责任收贷”等手段,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积极探索运用债务重组、资产推介、转让出售、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加强不良资产的整合分类,利用国内外的社会中介力量,探索多样化的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开拓“市场化、批量化、证券化、科技化”的资产处置新局面。对个贷等业务量多但金额小的项目,可以采取委外催收方式,委托银行系统外的合法机构,运用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回收指定的逾期贷款本息并支付一定报酬,从而有效降低银行的催收成本。

十四、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争取不良资产经营盘活处置的相关政策和手段,努力创造有利于不良资产经营盘活处置的外部政策环境

如商业银行在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以及其它的不良资产经营处置过程中,适当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适当调整放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权限,如减免部分利息或“债务打折”;允许商业银行用市场化或商业化运作方式盘活处置不良资产,如资产证券化、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阶段性持股等;允许开拓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开拓国际市场,引入国外投资者;建立债权交易市场,增强债权的流动性等,以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

十五、探索具有投资银行性质的不良资产风险化解新方式

不良资产处置篇5

自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后,除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理不良资产之外,更多的是通过诉讼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实现债权。仅以我院为例,2000年受理的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有16件,涉及金额达39388.91万元。另据初步统计,由银行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目前处于审理、执行阶段但尚未完全实现债权的存量案件,仅上述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已高达至少二千件。由于我国在不良资产管理的立法方面尚有欠缺,《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积极探索解决司法实践中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诉讼方法,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对促进有中国特色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为此,笔者结合办案的体会,就当前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思考。

一、诉讼主体问题

1、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总额转让形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

目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两种,即逐笔转让和总额转让。前者是按照帐面的借款逐笔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种方式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逐笔通知债务人进行确认,而经过债务人确认的转让,一般不会发生诉讼主体资格之异议。但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银行的债权,涉及的贷款金额有一万多亿,债务人近一百万户,如果要求全部进行逐笔转让,逐笔确认,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特别在农业银行转让的债权中,很大一部分是采用总额转让的形式,即按照债务人或者按照借款阶段,以帐面债权总额不分具体笔数进行转让,这样资产管理公司通知债务人也不可能逐笔进行确认。于是就出现债务人对转让债权中总额转让不予确认的情况。此时,资产管理公司就面临着对没被确认的债权是否具有诉权,是否能基于总额转让协议起诉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总额转让协议成立,应当承认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在当前还存在着大量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况下,给予资产管理公司诉权,可以通过实体审查,以司法手段解决债务人恶意逃避拖欠国家债务,有利于国家的正当利益和支持资产管理公司正常运行。

2、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能否依据判决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已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表示确认,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是案件的原告,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使一些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难以操作。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银行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的同时,将债权转让协议一并递交法院,由法院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进行立案。

3、银行起诉后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替代银行承受原告的诉讼地位

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审理思路是法院以银行已不再是债权人为由驳回银行的起诉或由银行撤诉,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另行起诉。应该认为,这样的审理思路符合债务案件的一般审理原则,但在审理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这样的特殊案件中,无疑会带来许多程序上的麻烦且增加诉讼成本。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从理论上有所创新,实践中有所突破。一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起诉、撤诉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具体表现。当事人既然在诉讼中能够行使撤诉等权利,那么也能够在诉讼中因实体权利转移,将已行使的诉权一并随实体权利的转移而转移,从而实现诉讼中的诉权转移。这是因为诉权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转移,诉权应当也可以一并转移。事实上,诉讼中的诉权转移在《民诉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继承人可以承受已死亡人的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这其中,继承人虽不是案件的最初原告,但由于原告死亡事件的发生,引起了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使继承人承受为案件原告。当然,继承人承受死亡人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参照这一法律精神,将在诉讼过程中因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从而作为承受方成为本案的原告,也不失为是一种实践中的尝试。对此做法,最高法院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有表述(见此次会议中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因此银行在诉讼中将债权转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原告的资格参与诉讼,这样不仅不损害债务人的权利,而且有利于银行脱离诉讼的缠绕,有利于调动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务的积极性。当然这样做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二是经法院审查许可。具体做法可以是发生债权转移后,法院裁定中止诉讼,通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证明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法院批准后以受让人身份替代银行取得原告地位。

4、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总部都设在北京,在全国一些重大城市设立一些办事处。因此,对于办事处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生争议,有人提出办事处不应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总公司名义起诉。但按照《民诉法》第49条的规定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依法成立具备一定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机构,在其所能承担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实践中,一般只要从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即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诉讼主体。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是根据国务院有关组建资产管理公司的文件规定,在各地设立并经当地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性质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显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担保效力问题

1、担保人不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是否有效

实践中,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一般均书面表示确认,而担保人大多则不签收转让通知,并在诉讼中以债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此项规定,若保证合同中无有关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特别约定,则适用无须通知担保人原则,即债权人只需将债权让与通知主债务人,即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同于主合同的变更而对保证人适用书面通知有效原则。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中的担保人以上述理由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法院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原则,对担保人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2、最高额抵押中的单个具体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随之转让

在国务院国办发(1996)66号文件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中,许多贷款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而《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按照该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许多债权项下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无效,抵押人将因此而免责,这使原本就回收困难的贷款债权将失去最后的保障。毋庸置疑,这种以抵押权限制债权人的转让权利,具有不合理性。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主债权并没有严格的从属性,一般认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额已经确定,这时发生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可随之转移,而如果被担保的债权额没有确定,这时发生其中被担保的单个具体债权转移的,抵押权并不必然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这样一来,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受让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下的具体单个债权提起的诉讼,就无法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诉请。目前,理论界有人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大胆的探索1,认为结合《担保法》第59条,61条的规定仅指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尚未结束时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一定期间”之后的主合同债权与一般抵押债权并无不同,完全可以转让。为此,笔者认为,从民商法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角度看,这种观点应该是正确的。首先,对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由于主合同债权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已转化为普通抵押,此抵押权亦转化为普通抵押权,因而主合同债权完全可以转让,没有理由对此加以禁止;其次,如果禁止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一定期间”已过的主合同债权,不仅不利于银行将不良贷款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的保全和处置。

三、管辖和诉讼时效问题

1、债权转让以后发生的诉讼能否依旧适用合同履行地原则进行管辖

在资产管理公司涉讼的借款案件中,案件性质由原来特定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转变为普通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先适用借贷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原则即合同履行地原则(由贷款经办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就面临适用上的问题。这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银行贷款涉及到全国各地的银行,从省市到区县,如果仍按照上述原则,资产管理公司势必四处出击,到全国各地的法院去起诉,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即便能够做到也必将大大增加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因此,从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考虑,笔者认为应对资产管理公司涉讼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指定由一些债务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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