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解决方案(收集5篇)
时间:2024-09-19
时间:2024-09-19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决策部署,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立足清欠兑付,集中力量扎实开展全面自查和欠薪整治,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确保春节前拖欠工资发放到位,案结事了,确保突发性得到有效防范、快速处置,有力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时间安排
(一)开展治欠保支大排查活动。从9月20日至10月10日结束,不划分具体阶段。
(二)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自查和集中整治活动。从10月10日开始至2018年春节前。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治欠保支大排查活动工作重点。本次大排查活动中,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项目建设和用人单位开展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认真细致地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情况。全面掌握各类用人单位欠薪隐患信息。重点是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着重掌握三个方面的底数:一是摸清本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额;二是摸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资情况;三是摸清本地区去产能企业以及职工收入下降明显的加工制造企业、关停并转企业拖欠工资情况。通过开展大排查,全面掌握潜在风险,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及时做好清欠工资,努力实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总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数量明显下降,确保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面自查和集中整治活动重点工作。一是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情况。主要督查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银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结算、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情况。重点整治已建和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从严查处建筑企业带资承包或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二是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涉嫌犯罪行为情况。主要督查健全农民工欠薪投诉机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情况。重点排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引发突发性防范处置情况。主要督查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情况;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和涉嫌犯罪人员依法查处情况;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帮助被拖欠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情况。重点整治和从快从严查处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欠薪案件,推动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四是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情况,特别是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惩戒情况;完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情况;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避免发生极端事件情况。重点整治欠薪失信企业继续参与招投标、融资贷款、开建新项目等现象,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五是加强组织领导情况。主要督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欠薪企业主体责任的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情况;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情况;定期督查和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重点整治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清偿欠薪主体责任不履行等行为,严肃问责一批失职失责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治欠保支大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机制,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力求严密、细致、扎实,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等工作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精准、有效解决问题,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努力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欠薪治理格局,为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精心安排部署,迅速开展排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大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的时间要求开展工作,对本地区各类企业进行梳理,制定排查计划,梳理排查对象,落实排查人员,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的欠薪隐患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切实掌握拖欠工资数额,涉及人员数量、人员招用来源、具体拖欠时间、产生拖欠原因等情况。要把易产生拖欠行为的行业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清欠计划,分批抓好工资支付工资。
(三)加大执法力度,分类解决问题。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严格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快速高效为广大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坚决杜绝遇事推诿、态度生硬、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现象。对于排查出的欠薪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进行分类调处。对一般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对疑难复杂的拖欠工资问题,组织精干力量调查取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尽快解决;对涉及人员多、拖欠工资额度大、矛盾激化,可能引发的拖欠工资问题,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坚持“快速介入、稳控局面、积极疏导、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会同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通过采取法律宣传、说服教育、疏导调解等措施,积极消除矛盾、化解冲突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确保得到稳妥控制和有效处置,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汇总分析,完善应急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分门别类地逐一登记、建档。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及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着力提高预防和控制能力。要将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与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健全和完善,细化处置流程,从信息掌握、处置方式、舆论引导等方面做好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要加强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报送在开展大排查活动和整治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形成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切实维护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个经济现象,是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恶意欠债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五)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因此,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执法保障有关法律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作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建委依法采取将取消恶意欠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企业经营资质、逐出建筑市场等保障措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者的处罚应不只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用、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四、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时受理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偿还率达到100%,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100%,当期农民工工资支付零拖欠。
二、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行动范围。全市使用农民工的各类建筑企业。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企业。
(二)专项行动内容。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开展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和筹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7个督导执法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监察局,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及日常工作,督导执法小组负责对责任区、县(市)、开发区的日常排查、指导、督查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区结合实际成立若干专项行动执法排查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执法监察。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行动采取联合执法、实时督导方式,即市督导执法小组与各区、县(市)、开发区执法排查小组共同对所辖区域内的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排查,做到“一个企业一个企业过,一份合同一份合同查,一个表格一个表格对”,确保工作效果。专项行动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自查阶段(年11月1日至年11月10日)。采取媒体报道、散发宣传单、集中宣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求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是排查督导阶段(年11月11日至年12月20日)。由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执法排查小组,划片包干,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排查,对建筑施工单位要逐户进行排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不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并报市督导执法小组联合处理。督导执法小组,要深入各区、县(市)、开发区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随时检查、跟踪督导、及时调度、协调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各排查小组要认真填写《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登记表》(表1)、《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汇总表》(表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情况报告单》(表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处理情况汇总表》(表4)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在排查的同时,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三是案件查处与媒体曝光阶段(年12月21日至年1月10日)。梳理各区、县(市)、开发区上报的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协调会议,研究查处对策。对存在严重违法、拒不整改、阻挠监察行为的企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在日报、华商晨报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并记入劳动监察诚信档案列入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重点监督“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年1月11日至20日)。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并按时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报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成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切实抓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检点、细化检查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充实一线监察人员,集中力量组织执法检查。此次专项行动情况,将作为年底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农民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属事、属人管理的原则,领导带头,明确责任,分片包干,集中力量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排查小组,对辖区建筑单位进行无缝排查。对恶意拖欠农民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各区、县(市)、开发区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一是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及职工人数行为的建筑单位,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和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积极与日报、华商晨报等媒体联合对违法单位予以媒体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突发、群体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发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作用,对检查发现的工资拖欠问题,经核实后,按程序启动工资保障金予以支付;对工程竣工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未解决的,暂缓或不予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五是实行工资支付承诺制,各区、县(市)、开发区要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向政府承诺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履行承诺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六是认真填写《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专项行动排查登记表》(表1),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排查后的企业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追究当事监察员的监察责任,并记入个人年度考核。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各区、县(市)、开发区要设立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专人负责接听接待群众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快捷地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切实加强专项行动期间群众举报投诉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理工作。对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拖欠数额较大、拖欠时间较长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即时受理,快速查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市)、开发区要在做好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突发、群体性案件要在处置同时,半小时内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及处置情况。
(六)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1月3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健全组织
县政府成立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李红光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合章,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华,副县长柳兆泉、高守刚任副组长,县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局、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工信局、卫生局、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法院、人行等有关部门一把手和七个乡镇乡镇长为成员,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推进和督导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日常牵总协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司其责、协调联动,全力解决好全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人社局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依法实施劳动仲裁,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
(二)县住建局负责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协助县人社局查处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对发生“两拖欠”的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依法查处。
(三)县发改局牵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负责排查摸清县城规划区内的在建重点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县人社局、住建局依法处理。
(四)县工信局牵头,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负责排查摸清县城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和企业用工工资拖欠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县人社局、住建局依法处理。
(五)县商务局负责排查摸清县城规划区商贸项目建设用工和商贸企业用工拖欠工资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县人社局依法处理。
(六)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局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及督导。
(七)七个乡镇负责摸底排查辖区内工业企业、新民居建设等所有发生用工行为的行业开展“地毯式”摸排,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和其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要协调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及时移交县人社局和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县工商局负责配合县人社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商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县局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案件。
(十)县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案件,维护社会秩序。
(十一)县法院要及时受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争议纠纷案件和恶意欠薪案件,减免诉讼费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县人行要监督指导县农行等商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取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明确任务目标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开展: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1月24日—1月26日)。主要任务是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和分管行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摸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用工方式、是否发生拖欠行为及拖欠额度、拖欠工资对象及基本信息、工资偿还方式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人社局和住建局进行梳理汇总。
(二)集中清理阶段(2013年1月27日—1月31日)。主要任务是对发现有“两拖欠”行为的,务必协调督促业主单位纠正到位,据不纠正的严肃处理;彻底解决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得到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理,坚决杜绝发生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案件,保证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回家过年。
工作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快速有效落实各项清欠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一)优先清理财政投资工程“两拖欠”问题。县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县财政局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严格规范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县发改局、规划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三)严格规范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机制。县人社、住建等部门在对全县建筑领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协调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拒不落实的,一律扣压规划、土地、施工等方面全部手续,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待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再准许开工。今后,凡责任企业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要随时采取强制支付措施,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迅速解决拖欠问题。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垫付制度。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设立财政专户,应急周转金不低于500万元,重点用于解决拖欠数额较大、拖欠企业负担较重的工程欠款,以及应对春节前因工程欠款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等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县公安局要加大对恶意欠薪和携款逃匿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要对借讨要工资之名组织、煽动农民工上访闹事的人员及时介入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恶意欠薪数额较大的案件,快速审批,依法严判。
(七)启动企业信用档案机制。县住建局对发生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认真严肃查处、通报,并将列入全县“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和施工企业,报请省清欠办列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记录上网公布,同时提请省住建厅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并视情节做出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
(八)定期调度部署。县政府建立“两拖欠”清理工作隔天调度制度,每两天召集县人社、住建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调度,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长效机制
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包括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诚实守信,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强化县、乡(镇)两级部门联系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协调联动、闭合查处,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建立和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全面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建设和劳动保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款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审批;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由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对违规造成的“超规模、超概算、超计划”项目,要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做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企业投资项目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工程欠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新开发项目用地的招标或拍卖,规划部门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工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中小企业、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实施监督,发现拖欠的,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带资施工或支付履约担保金的,发包人也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给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合同和劳动合同要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否则,按承包人结算书数额认定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发生质量纠纷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工程监理单位对质量责任予以区分认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须有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没有工程款支付证明的,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严格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不得为其新开发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列入信用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企业要降低或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积极支持债权人对涉及拖欠的房产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偿还工程款。
土地、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管辖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市建筑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五)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六)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七)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八)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使用的监管,严禁挪用信贷资金;要将拖欠工程款和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借贷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档案,减少其投信额度或不予授信;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劳务用工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责任,记入不良信用档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决算和结算。否则,建设单位不得招标或未经招标使用其它施工企业续建工程。
(四)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当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拒不支付且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建设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
三、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保障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银行将基金及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按其主项资金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
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确需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应书面通知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在两日内下达书面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告知建筑业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同时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日起30天内,向市建筑劳务市场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倍保障金,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备案、不得建设新的项目。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投标活动。
建筑业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即可返还缴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拖欠项目变现工程款制度。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该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予以偿付。
(四)拖欠警告限制制度。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加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建设、劳动保障、公安、和工商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严格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不得延误。
四、建立清欠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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